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债权出让方):
乙方(债权受让方):
丙方(债务人):
丁方(债务担保人):
本协议各方为达到转让债权之目的,经友好协商,达成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内容
1.1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对丙方的债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甲方受让该债权。
1.2该转让债权为: 。
1.3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将其合法拥有上述债权的相关依据向乙方交割完毕。
第二条 债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2.1甲乙双方约定债权转让价款为 元。
2.2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甲方购买乙方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债务履行
3.1 丙方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乙方偿还债务,该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3.2丙方向乙方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3.2.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2.2 丙方____年__月__日之前向乙方偿还负债本金 元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乙方偿还负债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率____%)。
第四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4.1甲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4.2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4.3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位于 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乙方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4.4丁方承诺并保证:其担保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债权转让完成后,对乙方偿还债务继续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3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4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第二篇:马金献因与南阳市汇丰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金献因与南阳市汇丰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
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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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二终字第326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献,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汇丰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有才,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铁柱,男。
上诉人马金献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汇丰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xx年3月29日作出(2010)宛龙高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马金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金献,被上诉人汇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有才,委托代理人李铁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马金献与牛国哲于20xx年初合伙开办星哲模具加工部,20xx年底双方协议散伙。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6)宛龙卧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将本案被告汇丰公司与南阳高新区同城光电有限公司债权50520元(其中未挂账部分6000元)分配给原告马金献所有。20xx年7月11日,被告汇丰公司财务主管郭胜利出具了一份欠条,上载明:“20xx年7月,汇丰公司尚欠星哲款贰万贰仟柒佰零壹元正<¥22701>汇丰已付货款均由牛国哲领?!辈⒓痈橇四涎羰谢惴峁獾绻こ逃邢拊鹑喂静莆褡ㄓ谜隆:蟊桓娣直鹩?007年10月16日、11月20日,20xx年2月3日、4月25日、5月22日、7月26日,20xx年1月22日
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12000元整,下余10701元至今未付,对此原被告双方均予认可,原审法院对此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在诉讼中向原审法院所提交的10份销货清单,意在证明被告尚欠其未挂账部分款项5800余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要求被告就未挂账部分向其支付5581元。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下余的10701元,且原被告双方就未挂账部分不能达成一致。
原审认为,原告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6)宛龙卧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依法享有对被告及南阳高新区同城光电有限公司的债权50520元(其中未挂账部分6000元)。对此,被告汇丰公司明确知道此事,原告据此提起诉讼,其是适格主体。但因上述判决并未就未挂账部分进行分割,汇丰公司与南阳高新区同城光电有限公司分别欠原告未挂账部分金额不明,对此,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10份销售清单,意在证实被告就未挂账部分尚欠其5581元。但被告对此提出抗辩,并举证证实原告所提交的销售清单所载明的款项,已包含在被告于20xx年7月11日所出具的欠条中。对此,被告举证可以支持其抗辩理由,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就被告下欠其未挂账部分款项5581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因被告在20xx年1月22日仍在向原告支付欠款,此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信。综上,被告下欠原告款项10701元的事实双方均予认可,对原告此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被告下欠其未挂账部分款项5581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其利息3000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汇丰光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马金献一次性支付欠款10701元。二、驳回原告马金献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607元,由原告负担507元,被告负担100元。
马金献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11日出具的欠条中所欠货款均以开过#5@p。未挂账的10份销货清单是由牛国哲与汇丰公司对账后转交上诉人,星哲模具加工部并未为此笔货款出具过#5@p,所以该欠条并不含未挂账的5871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汇丰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我公司于20xx年7月11日所出的欠条已包含销售清单载明的款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争议焦点如下:汇丰公司是否下欠马金献货款5581元。
二审中上诉人马金献提交星哲模具与汇丰公司05年的明细账表,用以证明汇丰公司的挂账日期只到05年8月,10分销货清单共计5871元的供货日期为05年8-11月,属于未挂账款项。
被上诉人汇丰公司质证意见为,财务明细表不是我公司出具的,也未盖有公司财务公章,我方不予认可。
合议庭对马金献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马金献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马金献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与汇丰公司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汇丰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上诉人下欠马金献10701元的事实因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依法支持。马金献虽然提供星哲模具与汇丰公司05年的明细账用以证明5581元属于未挂账部分,被上诉人应当返还,但汇丰公司对此并不认可,且20xx年7月11日汇丰公司所出的欠条是双方对欠款数额的确认,其中已包含销售清单载明的款项。综上所述,上诉人马金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金献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贺 学 海
审 判 员 周 飞
审 判 员 李 进 军
二O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路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