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合同范本(20xx1025)

时间:2024.3.15

南宁市兴宁区 工程

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期 地 点:合 同 编 号:设计证书等级: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 (请填写)

设计人: (请填写)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本合同参照国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合同范本起草、签订,因本合同为工作开展之后签订的合同,所以为后补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 4 国家计委、建设部共同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xx年修订本收费。

1. 5南宁市财政局南财投审【2008】30号文。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程及行业标准,各有关专业设计的技术规程规范及强制性规程规范。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1

3.1 合同书。

3.2 有关批复意见和相关会议纪要。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4.1 项目名称:

4.2 规模:

4.3 阶段:

4.4 投资:

4.5设计内容:4.6、设计工期:日历天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以上各提供一份,及时提供。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6.1

6.2

6.3

施工图及预算光盘2份,内容要与施工图一致,如一些不方便提供的第七条 项目联系人、设计进度及发生费用

7.1 发包人联系方式:

7.2 设计人联系方式:

以上成果因涉及报建审批等诸多不确定因素,提供时间双方具体在工 2

作计划中商定。

第八条 费用

8.1 项目建议书编制费《计价格【1999】1283号》文、桂价经字[2000]88号文标准核定标准收费南宁市财局(南财投审【2008】30号文)下浮50%计取,计费基数以项目建议书的投资额为计算基数;专业系数为 计;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 计,本项目暂定总投资为 万元,根据上述情况,则:暂定项目建议书编制费为 万元。项目建议书编制费结算按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以兴宁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为准。

8.2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工程设计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共同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xx年修订本核定标准收费,按南宁市财政局《南财投审[2008]30号》文及城区定点设计单位收费标准,下浮40%实际收取。当前暂定工程费为万元,施工图预算编制按设计费基价的10%计取。则:本项目暂定工程设计费为人民币 万元。工程设计费结算最终以批复的初步设计中的建安费参照上述方式结算,最终结算价以兴宁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为准。

第九条 支付方式

9.1 工程咨询费的支付:本项目建议书编制无预付款。项目建议书得到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经甲方审核后一次性支付完,最终结算经兴宁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后一次性支付完。

9.2工程设计费的支付: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工程设计费的20%,计 万元人民币给设计人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金抵作设计费);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正式设计文件后,发包人以初步设计批复建安 3

费计算设计费,支付至核实后设计总费用的60%;施工图审查备案通过后支付至核实后设计总费用的80%;工程完工后支付至核实后设计总费用的90%;结算经兴宁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后为一次性支付完余款。

9.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0.1发包人责任

10.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

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10.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返工费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0.1.3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批前的修改不计付设计费用;如通过审批后作重大修改、变更,设计变更工作量在原工作量30%内的不计设计费,超出原工作量30%部分按原设计收费标准的50%计取设计费。

10.1.4在合同履行期间,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设计费。

10.1.5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工作用基础资料,交付工作成果时间相应延长。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未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 4

五支付违约金。

10.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 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10.1.7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工本费按200元∕公斤计取。

10.2设计人责任

10.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

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工作成果,费用结算时扣减该部分的合同暂定价20%的违约金;工作成果深度未达到要求,除无条件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返工完毕并达到深度要求外,费用结算时还应扣减该部分同暂定价40%的违约金。

10.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按当前国家规范规定的使用 年限。 10.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实际损失的100%。

10.2.4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五。逾期超过2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本合同的,设计人应退还已收到的全部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金额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按实际损失额赔偿。

5

10.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10.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10.2.7如在现场施工过程中,需进行设计变更,设计人员要配合甲方共同完成设计变更工作。

10.2.8设计人员需配合甲方预结算部、招标办共同完成财政局相关工作。

10.2.9项目在开展方案、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时,设计人员配合甲方对专家、咨询事务所、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市城建委完成图纸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南宁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3.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结束为 6

止。

13.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3.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3.6设计人负责报送设计相关费用的资料及成果至相关部门审核,发包人协助设计人办理结算报审手续,设计人应对其提供的报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由于设计人漏报或少报其相关资料而造成其费用的减少,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13.7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3.8本合同一式十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发包人执一正六副本,设计人执一正二副本,正副本同具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13.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3.10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1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 设计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

建设局 研究设计院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帐 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备 案 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 邮政编码:530011 电 话:0771-5345695 传 真:0771-5345695 开 户 行:南宁市工行永新支行 帐 号:2102 1040 0924 9015 996 鉴证意见: (盖章) 经 办 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8 日

(以下由设计单位编写)

9


第二篇: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范文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文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由承接方编填)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工程特征及附注说明: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五条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设计费为元(取费计算标准详见表)。设计费的支付方法为:

5.1本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5.2乙方提交设计文件后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计元;

5.3乙方提交全部设计文件后天内,甲方付清其余的设计费,计元。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6.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1.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6.1.5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6.1.6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7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6.2.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6.2.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2.4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6.2.5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现场施工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元咨询服务费;

6.2.6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七条其他

7.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7.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7.3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甲方需要乙方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7.4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出国费用由甲方支付;

7.5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7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9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7.10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在15日内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审查。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委托方单位名称:(盖章)承接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盖章)鉴证意见(盖章)

审查号:审查号:

审查日期:审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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