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产 品 类 别
委托产品名称
委托企业名称 (盖章)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人
被委托企业名称 (盖 章)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委托加工备案说明
一、 从事委托加工食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备案。
二、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附件1);
2委托加工企业和被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委托加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委托加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企业也获得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
5经过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加工企业负责全部委托加工产品销售);
6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式样;
7委托加工备案承诺书(附件3)。
备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四份
四、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附件2:
食品委托加工备案承诺书
本承诺书应由委托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委托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委托他人签署的,应出具由法定代表人开具的有效委托书。
食品委托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0号办公大楼104号
电话: 传真: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峨边邦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平等互利,经双方公平、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 ,该产品单袋净含量不得低于
克,每件规格为 ,每件净含量不得低于 千克。在生产过程中甲方有权派人进住乙方工厂进行技术监督,乙方需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生产。
二、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总产量为 吨,合同总产值为 万元。
三、交货及付款方式
1、乙方以每个 元的单价供货给甲方。
2、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托运部,所产生的托运费由甲方承担,若是甲方派车到乙方工厂提货,由乙方负责安排工人装车。
3、甲方按月结算货款给乙方,在每月最后一天对帐,于次月10号以前一次性付清所有货款。
四、甲乙双方应保守此次合作的商业机密,如合作方式、配方、工艺流程、价格等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乙方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应按 DB51/T975-2009 的标准生产,不得滥用、乱用非食品添加剂,若产品的安全、质量出现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产品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退换货,如包装出现漏气现象、配方错误导致产品质量发生改变等。
六、乙方应提供此产品相对应批次合格的检验报告,若工商局、质检局抽检此产品不合格由乙方承担责任;在甲方所在地送检的样品检验费由甲方支付,若产品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七、如产品有质量问题,经有关部检测,确定是产品本身问题,乙方承担责任。但由于运输过程或由于甲方销售、储存不当,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但乙方可以退换货。
八、备案及标签,乙方应严格按照四川省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办理委托加工手续并报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报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
专用标签由甲乙双方共同设计。
九、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产品,乙方不得将该产品投放市场,销售权归甲方所有。
十、在生产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十一、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双方均不得违约,若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由甲乙双方交给各自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由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产品类别 委托产品名称 委托企业名称 (盖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被委托企业名称 (盖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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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二、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三、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严格一致。
四、产品名称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的名称填写,委托产品单元和获证产品名称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应内容填写。
五、年总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等经济指标均按上年度填写。
六、登记表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应与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七、 企业提交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均一式四份(公章复印无效):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二)委托加工企业和被委托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被委托加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企业如果已取得委托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也需提供);
(四)双方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
八、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材料均应使用A4纸。
九、备案声明:
企业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产品标识标注内容(含厂名、厂址、商标、许可证照号码、质量标识、认证认可标识、配料表、广告内容等)的合法性、有效性由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另行申请审查认可。本备案不表示对企业产品标识标注内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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