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运输合同
合同号:FUSCO-JHX1110 甲方: 陕煤集团
乙方:寿光市奥龙航运有限公司 电话:0536-5112688
甲乙双方于20xx年5月30日就甲方租用乙方船舶承运煤炭运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以
资信守:
一. 船名及航次号: "金海翔" 轮V1110,规范如下:
船长:224.98米 船宽:32.2米 型深:18.3米 满载吃水:13.574米
总吨:35884吨 净吨:23407吨 载重吨:69121吨
散容/包容:82025立方米 舱口数/层:7/1 A.D.A
二. 货名及货量: 煤炭运输至少45000吨,装船货量不足45000吨,运费按45000吨计算;
装船货量超过45000吨,运费按实际货量计算;因船方原因装不足45000吨,运费按实际货量计算。
三. 装港:秦皇岛港一个安全泊位;卸港:广州南沙煤炭码头。
四. 受载期 : 20xx年5月30日 –6月1日。
五. 运 价 : 每吨人民币陆拾陆圆整(66元)。
六. 运费支付: 合同签后24小时内,甲方向乙方预付伍拾万圆人民币作为甲方履约定金.若货载
落空,该定金作为赔偿金不退还;航次全额运费和滞期费用于船抵卸港锚地前一次性付清,航
次全部运费和滞期费用到帐后,乙方将正本运费#5@p寄给甲方 。
七. 装/卸时间:装4天/卸3天;无论晴雨天,(如因天气等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节假日都包括在
内,自船抵装卸港第一锚地起算,两港可调剂合并使用。
八. 货物交接:原装原卸,舱底交接;
九. 延滞损失:不论是甲方货物或货物手续未办好或在装卸港等泊位或装卸速度慢,导致船舶在港时
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超过的部分即为滞期,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滞期费,滞期按每天110000元/天。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产生的滞期费应在航次结束前付清.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规定的运费和滞期费时,则有权处理船上所载货物,且所产生的一切费
用及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十一.甲乙双方费用划分:
1. 乙方负责由船舶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船舶港务费、航道养护费、引航费、拖轮费、系解缆等费用。
2. 乙方只承但船舶在装卸港各一次安全靠离泊的义务和费用;在装卸港船舶须移泊装卸或系浮筒
等泊所产生时间和拖轮引水等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需两港装货需先征得乙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一港口使费。
3. 甲方负责由货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装卸费、建港费、平舱费、理货费、垫舱物料费、过驳费
驳船费、起货设备费和货物保险费等。
十二. 若船抵装货港48小时内甲方货物未下单或未办妥货物报港手续,甲方须支付滞期保证金,每
天110000万元,按天支付;货物报港后,若船等泊时间超过4天,自第5天开始甲方须每天预
付乙方滞期费。否则乙方有权撤船,且甲方需支付乙方该航次运费30%作为赔偿。
十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厦门海事法
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交通部水路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陕煤集团 乙方: 寿光市奥龙航运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第二篇:煤炭委托运输合同
煤炭委托运输合同
签约地点:包头市青山区
合同编号:
甲方:结算单位
乙方:派车人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互利互惠的条件下,自愿达成此合同:
一、装车地点:淖尔壕矿
卸车货场:天津南疆物流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1、甲方在运输过程中有权对乙方的运输车辆进行监督和装卸管理,出现丢煤、换煤、加水等现象可当即有权对运输车辆进行罚款和赔偿,并追究派车人相关责任,每车的损耗不得超过100公斤。
2、甲方应在现场安排工作人员做好装车煤种的质量监督、已装车的封条或暗封工作。
3、甲方将提煤单交由乙方管理,由乙方向司机直接开据提煤单。
4、甲方在煤矿预付款不足或煤矿生产进度变化的情况下,应提前告之乙方控制上车数量或停止派车,因上述原因导致到场车辆无法装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
1、煤矿的装车费、卸车费调整,甲方需提前告之乙方,因告之不及时导致到场司机不同意费用收取标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拉运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此合同内容,对所有拉运车辆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运输车辆信息真实、准确,减少对甲方在拉运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不必要损失。
3、乙方不负责煤质监督,只负责按照甲方要求拉运指定煤矿的指定煤种。
4、乙方对提煤单具有管理权,因乙方疏忽造成提煤单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运费
运费按市场价格随涨随落。现实价:淖尔壕-天津南疆物流,运费200元/吨。装车无费用,卸车费140元/车。如运费、装卸费有调整,甲乙双方需提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从新补签合同后再
继续派车装运,反之乙方有权主动终止合同。
四、运费结算
1、车辆到场结算。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运输煤种卸到指定的货场,卸车后结算。
2、甲方依照居间服务协议约定的结算办法结算其他款项。
五、补充说明
1、乙方因各种原因无合同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转包运输合同,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终止合同,未经得甲方同意擅自转包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如天气变化、堵车)导致的后果不属违约。
3、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内容发生争执时,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到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仲裁。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