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1
此范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资额
XX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XX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XX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XX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XX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
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第二篇:3、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样本)
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独自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执照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
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登报。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及出资方式为:
第四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股东的权利:
1、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2、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3、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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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股东的义务:
1、按时缴纳认缴的出资;
2、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4、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
第八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人代表;
3、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9、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10、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2、组织公司清算。
第九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1、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2、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设(一)执行董事 (二)经理 (三)监事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委派,指定 担任,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1、执行股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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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非股东人员;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聘任,指定 担任,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确定,委派 担任,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4、依照法律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6、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限制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3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公司法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人代表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第九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每一会计年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第二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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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解散:
1、股东决定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公司因1、2项规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股东开始清算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到工商局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股东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二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股东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
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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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股东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在清算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5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公司需建立其他组织和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股东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和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葫芦岛市正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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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由我康振庆一人出资设立的葫芦岛市正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运行和规范,现就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和公司章程等有关事项做出以下决定:
1、公司名称:葫芦岛市正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3、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壹名,指定康振庆同志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聘请康振庆为公司总经理。
4、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壹名,委派赵新成同志为公司监事。
5、确认所认定的任职人员符合法定任职要求,具备任职资格。
6、认可位于葫芦岛市化工街22-16D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
7、通过《葫芦岛市正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章程。
8、同意委托康振庆同志办理公司工商登记事宜。
股东签名:
20xx年 6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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