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加强公司员工请假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职责
1、办公室是员工休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2、各部门、各分公司按办法依权限执行休假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四条 请假
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出差等,应做出勤登记。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续假的在销假时应补办相关手续。
(一)员工请假
1、二天以内(含两天),一般职员由各部门部长批准,办公室备案。
2、三天以上(含三天),一般职员由各部门部长批准,总经理批准,办公室备案。
(二)部长请假
1、各部门部长请假须由总经理批准,办公室备案。
(三)项目派驻人员请假
1、经营部部长批准后,须经总经理批准,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销假
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办公室备查。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假期类别
第六条 病假
员工因病、伤诊查,治疗不能上班,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事后按规定提交医院病假证明。
第七条 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应在婚后一年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作事假处理。
第八条 产假
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
第九条 丧假
工作人员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3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给假5天,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程假,路费自理。
注: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常发放。
第十条 事假
事假一天按月工资除以22天扣发。(年休假可抵扣事假)
第十一条 旷工
凡未经公司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未按规定时间请假;违反病事假规定;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均视为旷工,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年休假
(一)年休假假期,根据工作人员的入职年限分别确定。 1、入职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入职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入职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4、入职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20天;
5、入职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30天;
(二)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入职时间起开始计算)。
(三)员工进行年休计划,须提前一个月在办公室备案。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次度不享受年休假:
1、年平均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含40天);
注:凡是没有请假,年度累计旷工达5天(含5天)或年度旷工达2次(含2次),
扣发一个月工资。年度累计旷工达7天(含7天)或年度累计旷工3次(含3次),按自动离职处理。月累计病假达5天以上,扣发每日薪酬5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