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A公司和B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 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
B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 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公司,具体公司名 1
称以工商核准的名称为准。
外文名称为 。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
第六条 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
第七条 合营公司营业范围是: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
第九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 万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十条 甲、乙方将按以下约定出资:
甲方:以 出资 美元(USD ),持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
乙方:以 出资 美元(USD ),持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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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缴付出资。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的汇率为甲、乙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缴付该出资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基准汇率。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一次性缴清,具体缴付时间为本合同生效后叁拾(3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一)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合同约定按时缴付出资;
3、协助合营公司组织开始运营所需的办公场所、通讯系统、设备和设施并将该等办公场所、通讯系统、设备和设施投入运营;
4、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5、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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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7、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二)乙方责任:
1、协助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合同约定按时缴付出资;
3、协助合营公司组织开始运营所需的办公场所、通讯系统、设备和设施并将该等办公场所、通讯系统、设备和设施投入运营;
4、协助合营公司建立其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5、在有关设施管理方面向合营公司提供技术协助;
6、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7、为合营公司在设施管理行业提供市场推广支持和客户联络支持;
8、协助合营公司为其雇员和董事前往法国出差申请签证;
9、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和董 4
事长任期肆(4)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具体表决方式如下:
(一)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
(二)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决定合营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投资方案;
2、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合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发行合营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决定合营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合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决定合营公司的对外借款、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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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决定合营公司的对外投资;
12、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壹(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十九条 至少 名董事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包括电话或电视会议)方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日前至少拾(10)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给每一位董事和甲、乙双方。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1)以中文及英文书写;(2)注明董事会会议召开地点、日期和时间;(3)清楚并准确地说明董事会会议的日程;以及(4)附上在董事会会议将讨论的所有材料及文件。未列入会议通知的事项在任何董事会会议上均不予讨论,但经贰(2)名或贰(2)名以上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日前至少伍(5)天书面建议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由全体董事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书面决议与正式召 6
集的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同样合法、有效。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壹(1)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壹(1)人,由 方推荐;财务负责人壹(1)人,由 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肆(4)年。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制订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制订合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制订合营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4、制订合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5、主持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6、组织实施合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7、拟订合营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8、拟订合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制定合营公司的具体规章;
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7
责管理人员;
11、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九章 监事
第二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监事 名,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监事的任期为叁(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合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合营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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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9
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三十七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叁(3)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十二章 合营期限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为 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陆(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三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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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缴付出资额时,从逾期第壹(1)个月算起,每逾期壹(1)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叁(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 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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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拾伍(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营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九章 文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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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3
第二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草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草案)
2003-3-7 太阳能商务网
(方案一,适用于合资举办制造厂项目)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合营公司的组成
第二章 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三章 投资总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
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第五章 合营期限及终止合同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一章 设备、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
第十二章 纳 税
第十三章 保 险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
第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中国.北京.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 国 市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营公司的组成
1·1 本合同的合营各方为: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北京市注册登
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北京市西郊二里沟,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 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国 地,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如合营为多方者,可按丙,丁······方依次排列).
1·2 合营公司的名称和法定地址:
合营公司的名称 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 .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
合营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办事处,或
分支机构.
1·3 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合资经营有限公司,是
中国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
规定.
第二章 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
2·1 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 产品; (主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2·2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2·2·1 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年 .
2·2·2 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
至 .
(注: 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2·2·3 合营企业产品的销售由 公司为总
代理.具体的销售办法另签协议.
第三章 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
3·1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元(或
双方协商的另一种货币).
其中:甲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 %
乙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 %
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3·2 甲,乙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 元.厂房 元.土地使用费 元.
工业产权 元.其它 元.共
元.
乙方:现金 元.机械设备 元.工业
产权 元.专有技术使用费 元.其它 元.共 元.
3·3 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得到营业执照后 天内.分
期缴足出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
······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均按 条办理.
3·4·1 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
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4·2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
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
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4·1 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4·2 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章 合营期限及终止合同
5·1 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期限为 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5·2 经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公司合营期限.应在公司期满前六个月,向原申批机构提出延长申请.
每次延长以 年为限.
5·3 在合营期满时,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将用 币购买外国投资者的股份,购买价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6·1 合营企业在正式开业前,应各负其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6·1·1 甲方责任:
办理为建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的申请.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组织合营厂房的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工作;
按 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详见附件),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厂所需的其它人员.
6·1·2 乙方责任:
按第 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详见附件一).
为使合营公司得到 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维修的全部技术,为保证全部技术转让.乙方将提供: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和方法,生产和质量的管理方法,工厂的设计和改造及工厂的组织方法和安装维修方法等.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事宜,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6·2 在合营企业正式开业后各方将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应,产品的销售,信息交换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
第七章 董事会
7·1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 名,乙方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 7·2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需要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时,必须事先通知合营公司和合营另一方.
7·3 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开会时间均按合营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8·1 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 方推荐,付总经理 名,由甲方推荐 名,乙方推荐 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 年.
8·2 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
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8·3 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
9·1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9·2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年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信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另一种外文书写)
9·3 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 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 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十章 劳动管理
10·1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合营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0·2 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设备、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
11·1 合营公司为生产和经营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原则上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对需要在国外采购的产品,一般应选择具有国际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产品,其价格不得超出国际市场的合理价格.
11·2 在采购上述设备和材料前,甲乙双方应充分酝酿协商并可派员实地考察,必要时可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章 纳 税
12·1 合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12·2 合营公司的职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章 保 险
13·1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合营公司成立后,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计划.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1 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4·2 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详见附件 ).
14·3 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15·1 合营各方因地震,台风,严重的水灾和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当作违约处理.
15·1 1不可抗力必须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时,已及时采取各种合理措施.15·1·3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及处理情况,以及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有关机构出具证明.
15·2 在事件影响已经克服或处理结束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另一方.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16·1 发生合同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或经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和调解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应遵守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6·2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裁决裁定.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17·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8·1 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营合同,但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署书面协议,经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 18·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合营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18·2·2 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
18·2·3 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延迟履行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18·2·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18·2·5 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经出现. 18·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 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 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 按照本合同原则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9·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 批准,方能生效.
19·3 本合同于一九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 地签字.
19·4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代表 国 公司代表 签 字 签 字
甲方见证人(签字) 乙方见证人(签字) 一九 年 月 日 于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