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时间:2024.4.5

游客健康申明

1、您已明确所购买旅游产品的行程安排、接待标准、保险内容以及出游目的地的气候、地理等情况。

2、您的身体健康状态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并确认自身身体状况可完成此次旅行。

3、旅行社已建议您购买一份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如有需要您会另行申请加购保险。

4、为了防止旅途中的意外发生,也为了更好地保障我此次的顺利出行,您愿将目前的身体状况向旅行社真实反馈。

5、目前您的身体健康状况详情如下:

 (填写提示:请在下列选项中,选出已有的病情并在后面的横线上记录病情的详细名称:如果有下述选项中不包含的病情,请在横线上记录在180天内经医院确诊并治疗的急性、慢性病名称,如无疾病,请在所有横线上写明无)

口  心脑血管疾病                                 口  呼吸系统疾病                                

口  消化系统疾病                                 口  糖尿病                                      

口  其他病症                                                                                     

6、您保证上述给出的信息是真实的。

7、旅行社已向您说明我的身体状态在此次旅行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我已充分知悉和理解,并自愿承担因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意外情况。

旅游安全告知与特别警示

饮 食 安 全

1、要在指定下榻的酒店餐厅用餐,不购买和饮用地摊或小商贩提供的饮料食品。

2、要坚持饭前便后洗手的习惯,不吃过期或不洁净的饭菜瓜果;要牢记自己的饮食禁忌,不盲目尝鲜、贪吃、乱吃。

3、要避免在流行病传播季节到流行病传播地区停留。

4、要做好预防措施,携带一些常用必备药品。

5、万一患病,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不要强忍硬扛。

住 宿 安 全

1.   进入酒店先在总台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此时一定要弄清酒店规定的退房离店时间;进入房间,要弄清房内收费物品及收费电视。

2.   若携带现金和贵重物品,最好在酒店前台开设保险箱,多数酒店都提供免费保管服务。

3.   如果有人送东西到你房间,应打电话向前台证实后才打开房门,当接到骚扰电话时,应当立即投诉,值班经理会通知总台查出主叫方。

4.   出入房间要随时关门锁门,要保管好自己房间的钥匙,出门时随身携带一张记有该酒店地理位置和联系电话的卡片,以确保迷路后能安全返回。

5.   要正确使用房间电器设施,不要在床上吸烟,吸烟后一定要将烟头熄灭,不要随地乱扔垃圾,不要把衣物晾放在灯架上。

6.   要熟悉酒店的安全通道和紧急出口等疏通标志,遇到火灾时,由紧急出口迅速离开,切勿搭乘电梯。

7.   在卫生间洗刷或到酒店的健身房锻炼、游泳池游泳时,要注意自我保护。

8.   不参与不围观在酒店燃放鞭炮爆竹。

9.   每次退房前,请检查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特别注意证件和重要文件及存放在保险柜的贵重物品。

观 光 安 全

1.   团体旅行时,不可擅自脱队;若单独离队,请征得领队导游的同意,并记下领队导游的手机号码,所在住宿酒店地址电话,以备离队后联系方便。

2.   抵达景区游览前,切记导游交代的集中地点、时间、所乘旅游车牌号,万一脱团,请于集中地点等候导游返回寻找,万一联系不到领队或找不到旅游车,可自行乘出租车返回酒店或请警方协助并设法通知领队。

3.   在拍照、摄像时注意来往车辆和有否禁拍标志。不要在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地方停留。

4.   行程中或自由活动中如果有刺激性活动项目,要量力而行,有心脏病、肺病、哮喘病、高血压者不要参加水上和高空活动。

5.   海边旅游戏水或潜浮,请勿超越安全警戒线,不熟悉水性者,不要独自下水。

6.   参加漂流、骑马等活动,请做好自我保护。

7.   行走雪地,陡峭山路,请小心谨慎,搭乘缆车时,请依序上下车。

8.   夜间自由活动要结伴而行,并告知领队导游活动范围。不要乘坐无标志的车辆,不要围观交通事故和街头纠纷,不要太晚返回。

交 通 安 全

1.   要熟悉所在国家(地区)的交通信号标志,遵守其交通规则,不要强行抢道,不要随意横穿马路。

2.   乘飞机时,应注意飞行安全,扣好安全带,不带危险易燃品。不在飞机起飞后和降落前使用手机和相关电子产品。

3.   乘旅游车时,不要乘坐第一排工作人员(领队导游)专座,此专座设有工作人员保险,但游客乘坐一旦发生意外,是得不到赔付的。

4.   乘车时,请勿任意更换座位,勿将头、手伸出窗外,上、下车时,要注意来往车辆。

5.   乘坐船、快艇等水上交通工具时,要穿救生衣,严格执行船上安全规定。

6.   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不要惊慌,要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速向领队导游和警方报告。

购 物 安 全

1.        购物时要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不到人多、拥挤的地方购物。

2.   购物中应注意随身携带的物品,谨防偷窃、购物后检查随身携带的物品,勿遗忘丢失。

3.   在试衣试鞋时,最好请同团的好友陪同和看管物品。

4.   购物时要谨慎,注意识别假冒伪劣商品,想好再买,避免退货的麻烦。

5.   身上带钱要适量,购物时不要当众清数钞票,背包一定要放在前面自己眼睛看得到的地方。

6.        多数国家都有购物退税的规定,注意商店有无购物退税标志,向购物商店索取退税支票,正确填写,加盖海关章。

7.   旅游中的购物,应以“量财而出、喜欢才买、不买不摸不讨价还价”为原则,理智消费、切忌摆阔。

人 身 安 全

1.   要远离毒品,不与陌生人搭讪,防止人身受侵害。

2.   要尊重所在国(地区)特别是有特殊宗教习俗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避免因言行举止不当所引发的纠纷。

3.   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政治动乱、战乱、突发恐怖事件或意外伤害时,要冷静处理并尽快撤离危险地区,并及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使馆或与国内有关部门联系寻求营救保护。

4.   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伤害时,应立即报警,取得警方的书面证明,要求警方缉拿罪犯或提供保护。

证 件 安 全

1.   护照、身份证、信用卡、机车船票等文件是旅游的身份证明和凭据,特别是在出入境接受检查时使用,必须随身随时携带并妥善保管。

2.   出发前,务必将上述证件各复印一份连同几张护照相片放在手提包中,并记下所持护照号码,以备急用。

3.   遇到有人检查证件时,不要轻易应允,而应及时报告领队导游处理,如领队导游不在现场,要有礼貌地请对方出示其身份或工作证件,否则应予拒绝。如对方是警察,可在检查中记下其证件号或胸牌号和车号,以防万一。

4.   证件一旦遗失或被盗被抢,要立即报告领队导游并报警,可拿备用的复印件迅速证明身份,同时请警方出具书面遗失证明,必要时向所在国(地区)申请出境签证(证明)并向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国内地区公安机关)提出补办申请。

5.   要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出境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入境法规,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不得参与目的地国家(地区)禁止从事的活动。携带大量现金或特殊物品出入境时,要按规定如实申报。

财 物 安 全

1.   出游期间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包括珠宝首饰,而代之以信用卡或旅行支票。

2.   使用信用卡和旅行支票购物时,应当场填写,签字,不要将一本旅行支票率先签好姓名,以免遗失后被他人盗用而造成损失。

3.   与信用卡相关的信息,需要随身携带,如卡号、有效期限、英文姓名、发卡银行国内联系电话、国际信用卡组织的 联系电话等。

4.   不要把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在托运行李、外衣口袋和易被刺破的手提包中。

5.   不要把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在酒店房间或旅游车中,可存放在酒店总台和房间的保险箱中(须保管好凭据、钥匙并记住保险箱密码)。

6.   如发现财物丢失或被盗,要立即报告领队导游。如在机场遗失,速到航空公司机场失物招领部门登记或索取遗失证明。如在酒店或旅游车上丢失,要和领队导游一起与相关方面交涉,同时报警,务必要警方出具详细的遗失证明。

其 它 安 全 告 知

1、  自由活动时间至少保持两、三人的人数一起活动,切忌单独外出!最好与熟悉的人结伴,既可增添旅游的乐趣,又能互相照顾。

2、  骑马、漂流、探险、自驾车等其他娱乐项目需在活动前要了解具体的活动常识,挑选好适合自己的各种项目,活动前检查好各种器械,注意安全,服从指导人员的指挥,永远记住“安全第一”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含这些项目的赔偿。

3、  乘船:出海乘坐休闲渔船观光、垂钓,在船上,请遵守乘船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照顾好身边小孩。如果您会晕船,您可以在开船前半小时服用晕船药。船靠岸时不要拥挤,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上下船,游客上船后一定要穿好救生衣并坐稳。

4、  观海:如果您想参与海边或海上活动,请您让导游或本地人陪同前往,在尽情玩耍嬉水和垂钓时,请您多注意身边的海浪及脚下的青苔以防不测,同时请照顾好身边未成年人。但是有的海潮水湍急,海况、海边的地理环境都比较复杂,请您让水性比较好的人陪同前往,同时也请您带好救生衣或救生圈。如果您想在海边拍照留影,特别要注意身后海浪的侵袭。但是遇到有风浪的天气,请您不要参与海边或海上活动。

5、  摄影登山旅游:出发前应携带好的各种装备,谨遵“走路看脚下、看景不走路、摄影照相要站稳、所用器械要带牢”的安全教诲。

6、  旅游中更要注意卫生安全,传染病、流行病等时时刻刻注意防治,不到流行病高发区进行旅游活动,洁身自爱,不与高危人群接触。

7、  娱乐活动项目特别提示

(1)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恐高症、精神病、孕妇及不能自理、自控的游客和患有疾病、酒后、残疾等或以赛事为主的人员不要参与。

(2)   参加娱乐活动要服从领队统一安排,要选择当地旅游部门核准的娱乐场地及娱乐项目。

(3)   坚决控制不参加吉普车越野驾驶(如驾驶责任自负)。

(4)   燃放烟花炮竹时要按规定燃放有专人负责。

(5)   不参加集体组织娱乐活动的人员,如有它选要向本单位领队书面请假,否则责任自负。

(6)   在旅行中带孩子的家长要关照孩子,不要在严禁嬉戏的公共场所内随意嬉戏,叫喊,乱跑。儿童及老人须有照应能力的人陪同。

8、  环保:如果您吸烟或在野外进行野餐、烧烤等活动,离开时请您务必把火种熄灭,以免发生火灾。如果您在游玩时找不到垃圾筒,返

回时请您把它带回,并放在沿街设立的垃圾筒内。为保护生态环境请不要进入围栏践踏花草、采摘等。

9、  天气变化安全告知

(1)   如去草原或高原旅游气候昼夜温差大,请多带衣物,骑马、登山请穿旅游鞋或软底鞋,穿长裤戴手套等。

(2)   遇有紧急情况(地震、火情、飓风等自然灾害),千万不要慌张,镇定地判断情况。注意当地的天气预警报告,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主动地实行自救,服从公共执政部门的指挥,即使在最危险的时刻,也要保持镇静,等候救援人员的救助。

(3)   如遇海拔高、氟点低请根据自己的身体最好饮用自备矿泉水以防肠胃不适。因昼夜温差较大洗浴时要根据自己体能酌情而已以防感冒。

(4)   旅游出发前应事先了解当地的气候、气温,携带相应的用品(如雨伞、遮阳帽、墨镜等),备齐相应的衣物及自需药品。

(5) 注意高原雷雨天气的雷电的科学躲避,不要到树下,民房下避雨,不要走动,应原地蹲下,关闭带电的器具及金属杆雨伞。

10、年长客人要确保自身身体适合所参加的团队旅游,对于年长客人和小孩需监护人陪同旅游。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旅游者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湖南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HUN-CJ00005   经营范围: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业务;机票销售代理业务。(去掉)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改成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出境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

2、旅游者,指与出境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内地居民及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团体。(去掉)

3、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5、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6、不合理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费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去掉)

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3、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6、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去掉)

18、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次数和的时间;

8、购物安排(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去掉)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出境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计划行程为原则);(去掉)

11、《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12、旅游安全告知与特别警示》和游客健康申明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签订合同时旅游者应当仔细阅读并确认这些内容,旅游者已领取了《旅游安全告知与特别警示》游客健康申明      份。(领取《旅游安全告知与特别警示》和游客健康申明的份数分别与签订本合同总人数相同),旅游者填好游客健康申明》要及时交给出境社。(去掉)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有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出境社财务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去掉)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部制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已发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

11、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去掉)

12、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去掉)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5、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去掉)

16、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出境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去掉)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伟景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开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7、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富裕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黄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7、保护随行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的安全,参团老年人应该在《年长客人参团友情提示》上签字;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或家长《委托书》;(去掉)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可以在征得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出境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去掉)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去掉)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去掉)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为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日   时   出发地点(去掉)        结束时间            日;共   天,

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的)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四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去掉)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出境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长沙市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日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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