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守法证明
××××材料有限公司,近年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环境保护制度,废水、废气、噪声均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无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也未受到环保行为处罚。
特此证明!
××××环保办公室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关于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沈环保?2005?220号
关于出具环境保护
守法证明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因各种原因向市环保局申请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企事业单位逐年增加。为进一步对有关工作加强管理,保证所出具证明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出具范围
该证明可用于企事业单位开展ISO14000认证、参评环境保护标志、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需要等。证明只对当次申请事项有效。
二、职责与分工
市环保局水环境管理处全面负责出具证明工作,包括受理申请、书面材料审查、出具守法证明文书、咨询和解释等。市环保局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申请单位有无环保违法行为的核查及特定事项的审查。
各区、县(市)、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所管申请单位的初审。
三、出具程序
(一)受理
申请单位到所在区、县(市)、开发区环保局(市管重点污染源单位到市环保局)申请出具证明,需递交以下材料各两份:
1、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及生产排污情况(一定要写明企业水、气、声、渣等污染因子的排污情况);
4、具有法定资质的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期各类污染物监测报告(监测日期应距申请日期1个月之内);
5、近三年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及验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文);
6、建筑施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单位需提交在建项目清单及开工环保审报表 ;
7、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不宜受理的,由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请。
(二)审核
非市管重点污染源单位由所在区、县(市)、开发区环保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局审核(终审),市管重点污染源单位由市环保局直接审核。对重要单位要实施现场核查。具体审核内容为:
1、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2、排污收费情况;
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4、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5、“三同时”执行情况;
6、其它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初审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或答复,终审自
初审有效材料报送至市环保局之日起三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或答复。
(三)出具证明
1、市环保局水环境管理处全面审查后,填写登记表(见附件一),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2、对符合规定的,市环保局予以出具环保守法证明一份(见附件二)。
四、有关要求
1、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内容严格把关。对审查内容失实或不能及时完成审查任务的,市环保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加强有关证明资料的档案管理。对收集到的资料要妥善保管,实施一事一册,分类存档。
附件:1、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管理登记表
2、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守法证明文书(清样)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人:金东青 联系电话:24849918)
附件1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管理登记表
编号: [ ]第 号
附件2
关于单位
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的证明
沈环守法字[20――]第 号
经审查,―――――― (地址: )近一年来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没有环境违法行为。
特此证明。
此证明仅用于该企业办理――― ――――――――之用。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二○――年――月――日
主题词:环保 守法证明△ 规定 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