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时间:2024.4.13

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非专利技术的性能,工业化开发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合同的授权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取独占、排他、普通许可证的形式。)

第四条 使用本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使用范围指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范围。

第五条 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天内,向受让方交付下列技术资料:

______________ 。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受让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________________ 。

3.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技术。保证使用本非专利技术能够达到下列技术经济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 受让方的义务

1. 向转让方支付使用费,数额为________元。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

______________ 。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a.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_______元;b.自合同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______年内按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______%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

2.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本非专利技术。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______ 。 本合同期满后_______年后,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______ 。

第八条 合同产品的验收标准和方法:_________ 。

第九条 后续改进条款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转让技术基础上作出的新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作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应视不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__________的违约金;

2.转让方逾期2个月不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应视不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 _________的违约金;

3.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____的违约金。

受让方实施使用该非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费,除应实效使用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_______的违约金,受让方拒不交付使用费或违约金,除必须停止使用非专利技术外,应当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________的违约金。

2.受让方逾期2个月不支付使用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停止实施被转让的技术,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________的违约金;

3.受让方使用本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数额为________的违约金。

4.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本非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返还非法所得,并支付数额为__________的违约金;

5.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秘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侵权风险责任承担条款

1.转让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订立时尚未被他人申请专利。否则,由此引起侵害他人合权益的,应当由转让方承担法律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他人就同一技术申请专利或获得专利权的情况,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_____________ 。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四条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受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________________(盖章)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担保人(名称):_______ 受让方担保人(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_(公章)

(公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时间:签字地点:


第二篇:4.0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单价合同)


第三部分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承包商工作范围.. 175

1.工作范围说明... 175

2.工程内容:... 175

3.工作范围的其它说明... 175

4.对业主、专业分包商及指定供应商的配合... 175

5.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 175

6.临时工程和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 175

7.完工交付... 175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175

一.总说明:... 175

二.分部分项工程费... 175

三.措施项目费:... 175

四.其他项目费... 175

五.规费:... 175

六.税金:... 175

第三章  工程量计算规则.. 175

1.设置依据... 175

2.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75

3.计量精度和计量单位... 175

4.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说明... 175

5.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的特别说明... 175

6.材料设备暂估价... 175

第四章  适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规范.. 175

1.一般规定... 175

2.工程实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175


第一章 总承包商工作范围

1.     工作范围说明

本款给出的工程范围介绍不应认为是绝对准确的,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应以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为准。本款中由业主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仅供总承包商参考,最终的数据和信息以正式审批的设计数据为准。若存在差异,总承包商无权向业主主张任何免责及索赔请求,业主也不承担因本款对任何数据或设计做法等的错误描述而可能给任何他方带来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以下给出的本工程的介绍和工作内容的描述不应认为是全面的和巨细无遗的。总承包商被认为已详细阅读过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其它有关文件,尤其是已充分研究了合同图纸并了解了工程的内容。

2.  工程内容:

本项目每一个标段范围内的工程,均包括在该标段总承包商的范围内。包括但不仅限于:总承包商施工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暂定工程;指定分包、独立分包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商需要对上述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承担全部责任。

2.1 总承包商工作范围明细

备注说明:1、总承包商负责按图纸设计内容完成各安装专业预留预埋工作。预留预埋管线须保证准确到位、管路通畅。

          2、业主保留调整总承包施工工程范围的权利;

3、业主保留调整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分包工程、业主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以及业主限价总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权利。

4、指定分包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商可以参与投标,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总承包商中标。

2.1.1 所有的钢筋砼地下室、钢筋砼上部结构等;

2.1.2 对已打入地下的桩进行截桩和凿桩,并清理由此而引起的垃圾以及运送垃圾到工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

2.1.3 基础钢筋砼工程(包括换土垫层、碎石垫层、砼垫层、桩帽、地下部分结构工程) (如有);

2.1.4 按业主的要求,提供并预埋混凝土底板下的管道、预埋件(如有),止水板或止水带、钢结构预埋螺栓、套管及在混凝土板、梁、柱上预留孔洞。

2.1.5 上部钢砼结构(包括柱、梁、墙体、屋面砼等);

2.1.6 砖石工程;

2.1.7 保温、防水、防潮工程;

2.1.8 室外工程所涉及的钢砼、砖石工程;

2.1.9 粗装修工程;

2.1.10 进行及完成业主及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对工程材料、已完工程的试验或检验,包括按规定提交有关报告。

2.1.11 总承包商须在现场接收指定供应商送来的材料,并负责上述材料的卸货、储存、堆放、保管、从储存点至安装点的驳运及安装。同时总承包商须在材料到现场的当日开箱验收,遇有破损或不合格的,须立即通知业主并安排与指定供应商替换。若总承包商未及时验收而后又发现有破损或不合格的,或未妥善保管而使材料破损或被遗失、偷窃的,诸如此类的损失都有总承包商负责。

2.1.12 详细工程范围须参阅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合同条件、《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总承包商不能拒绝执行为完成本合同工程而需执行的所有项目及工作,不论该等项目及工作有否在前述文件内详述。

2.2  临时工程
所有临时工程均须符合业主的《项目工地形象管理规定》。

2.2.1 机械、工具

1)      总承包商须在业主满意情况下提供、架设和维修工程施工及保护所需的机械装置、设备、工具、器械、梯子、防水油布及其它物品,并负责在不需要时拆除。

2)      机械的架设方法、位置须符合业主要求。

3)      总承包商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执行机械维修,提供足够数量的各类备用机械,以保证工程不会因季节故障而中断。

2.2.2  脚手架

总承包商须提供、架设、在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必需及符合业主要求的脚手架,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1)           总承包商不能用窗户作脚手架支撑。脚手架的稳定方法须获得业主、监理同意。

2)           总承包商须架设并维修适当的安全梯和跳板使业主及其项目工程师、工程顾问(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人员)和业主授权人士可绝对安全的彻底检查工程任何部分。

3)           外墙脚手架的搭设必须整齐美观,脚手架的突出部分必须整齐划一,外架围网必须清洁整齐。

4)           外脚手架必须采用全封闭的形式。外脚手架必须能够满足外墙装饰对外架与外墙间距的要求。

2.2.3 围板、屏网等

1)           总承包商须按照需要并在业主满意情况下提供、架设、在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必需的围板、屏网、闸门、廊道、人行道、过道、篷盖、临时围墙和栏栅等,以保护本工程及公众安全,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2)           总承包商须根据有关单位要求在围板、廊道、篱笆等处提供足够照明。

3)           总承包商须对上述所有设施油上两道漆油或涂料,颜色由业主确定。

2.2.4 总承包商贮存仓、加工车间和办公室

1)           总承包商须在业主满意情况下提供、架设和维修一切必需的加工车间、食堂、办公室和物料储存仓库,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2)           只要负载不超过设计负载力,并且不会妨碍工程进展及进入工程已完成部分,物料也可贮存于工程已完成部分内。

3)           必须整齐存放所有工地上或建筑物内的物料。

4)           易燃物品贮藏库必须分别建造在许可区域。油漆、煤油、稀释剂、硝化纤维、清漆、沥青或沥青类产品等易燃物品,不许贮藏在建筑物内。

2.2.5 临时厕所

在业主满意情况下提供和维修供男女工人使用的所有有效卫生厕所设施,及在本工程全过程提供一切所须之临时卫生厕所,以使整个工地和建筑物保持清洁卫生及符合业主和有关政府单位要求,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2.2.6 工地布置

所有工地办公室、临时厕所、仓库、起重机等的位置,必须经业主认可。

2.2.7 临时支撑

所有斜撑、顶撑及支撑等须由总承包商设计及提交给业主及有关单位认可。总承包商须负责整个工程之中上述设施安全,业主的认可并不会免除总承包商的责任。业主可发出图纸说明其要求,而总承包商须按该等图纸架设斜撑、顶撑及支撑等,且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2.2.8 电话

总承包商须在工地内自行申请电话使用,并支付电话费及在完工后拆除。

2.2.9工程用水

1)  总承包商须提供一切必需之工程用水供自己、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使用,架设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临时供水及储水设施,并承担所有费用。

2)     工程所需的临时用水水源将由业主提供至本项目建筑红线,红线内管线及储水设施则由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须负责协调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的临时用水位置及需要,并免费提供该等临时用水装置供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使用,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在内的施工期间用水费用,均由总承包商先支付,再由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支付给总承包商。

3)     总承包商须在各幢楼每层,提供予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前述之临时用水点;从此等临时用水点再接出的临时用水系统,则由各指定分包商自行提供,包括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4)     总承包商须检查业主之供水量是否足够工地使用,若有需要总承包商须向供水单位申请增加供量,工期不会因任何增加供水量及供水延误问题而获得延长。

5)     总承包商需在完工及业主同意后,负责所有临时用水水源的切断及搬运工作及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及承担有关的费用,工期亦需包括此等工作。

2.2.10临时照明及电力

1)     总承包商须提供一切必需之工程临时照明及电力供自己、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使用,试验所有装置,提供及安装、维护、管理一切临时电线、附件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一切临时装置,并支付所有费用。

2)     临时用电电源将由业主提供至本项目红线(包括临时变电所及掣柜),红线内的管线及动力、照明设施则由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需负责协调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的临时用电位置及需要,并免费提供该等临时用电装置供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使用,及在不再需要时拆除。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在内的施工期间电力费用,均由总承包商先支付,再由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支付给总承包商。

3)     总承包商须在各幢楼内每层间,提供予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前述之临时用电配电箱;从此等临时用电配电箱再接出的临时用电系统,则由各分包商自行提供,包括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4)     业主并不保证现有设备的适用及供电量能否符合总承包商的需求,总承包商须在接收工地时全面检查有关设备及其用电量,在需要时更换有关设备及/或向供电单位申请临时供电增容。工期不会因任何设备的更换和/或供电增容延误而获得延长。

5)     若永久供电系统于施工期间已接通而总承包商激活永久供电系统作为工程临时供电使用,则永久供电与临时供电的电费差额由总承包商承担。

6)     总承包商需在完工及业主同意后,负责所有临时用电电源的切断及搬运工作及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及负责有关的费用,工期亦需包括此等工作。

2.2.11临时道路

1)     总承包商须构筑和维修一切必需的临时道路、走道及加固面以在工地内外提供合适支承机械的通道,并在合同完成后修复被损坏或受影响的工程及场地至业主满意。该临时道路、走道及加固面若业主认为不再需要时,总承包商应及时拆除并承担所有费用,且该费用已包含在临时设施费内。

2)     总承包商须提交临时道路、走道及加固面的规划图纸给业主认可。业主可发出关于规划和构筑临时道路的指示,总承包商须遵循此等指示,且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2.2.12名板

提供及架设一个经业主批准的名板,上书工程、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公司等的名称。文字须由优等标志绘制人员书写。

总承包商须在工程进行期间不时重新油漆及书写名板。除业主批准者外,工程上不得有其它告示。业主的另外要求除外。

工程完成后,总承包商须拆除名板及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

2.2.13 其它临时工程

总承包商须提供所有其它必需但未在此特别提及之临时工程,包括提供冬雨季施工临时设施,以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2.2.14临时工程的布置及拆除后修复

1)     临时工程的布置应配合分段施工要求,总承包商须在需要时无偿予以调动。

2)   所有搭设临建设施的材料必须采用A级不燃材料夹芯的彩钢板。

3)     临时工程拆除后,总承包商须修复受影响地方。

   4)工程完工后,所有临设须在业主同意后方可拆除。

2.3 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

本条款所说明的总承包商按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分包工程所承担的管理、统筹、协调及配合责任,不可视为孤立存在的,而是需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的规定如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内的规定相互补充的;总承包商需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的规定,从而完整了解本合同的实际内容和要求。

2.3.1总承包商须负责安排、统筹、管理及紧密配合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执行分包工程包括提供一切所需的协调和管理服务及设施;以便各分包商能顺利施工。

2.3.2总承包商须对整个项目负责,包括所有指定分包商所进行的工程。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进度、安全、卫生、协调等方面,总承包商在本合同下承担各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的连带责任。

2.3.3对于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或独立分包商,在政府协调方面,总承包商也需要完全配合;如果指定分包商或独立分包商因政府协调的原因导致本工程延期或其他经济损失,总承包商对此承担责任。

总承包商在合同价款内已经考虑了与本工程有关的政府收费以及地方政府机构各种摊派工作的费用。

2.3.4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积极主动的了解各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土建工程的有关项目,要求各分包商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并且在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相关的分包商联系,确定预埋、预留的位置,并给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足够的时间放置相应的预埋件等。对不同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施工工序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合理安排,使各分包商有序地进行他们的工作。

2.3.5总承包商还须负责对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这类工作主要有如下几项(但不限于此)。

1)     用水泥砂浆或其他相关材料填实因预留、预埋导致的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孔洞。

2)     因总承包商没有或部分没有完成的预留、预埋工作而导致的任何修补工作。修复所有受影响之工程,及完成其它一切有关土建工程的项目。

2.3.6        指定分包商

1)     根据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内对指定分包工程范围的界定,在工程量清单内的其他项目费用中的暂估价项目中包含了各指定分包的暂定价款。

总承包商注意:指定分包商的暂定价款在任何时候均不能理解为最终指定分包商的合同价。

2)     上述指定分包工程的分包合同将由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签署,并由业主加签确认。合同的履行按照总承包商书面确认的付款额,经业主批准后由业主直接支付款项给指定分包商。

3)     上述指定供应合同及指定分包工程尚未最后确定及不能视为彻底全部之指定分包工程,业主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以上任何指定分包工程而组成新分包工程,或增加新的指定供应合同及指定分包工程,总承包商必须遵从业主指示,不能要求任何额外费用或工期延长。

2.3.7  独立分包商

        以下所列永久工程,将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及负责施工,被视为独立分包商。

1)     工地出入通道。

2)     公共车路及人行路的修复。

3)     给水市政管道的接驳。

4)     排污市政管道的接驳,包括公共窨井。

5)     供电主电缆的接驳。

6)     煤气主管道的接驳。

7)     电话主线的接驳。

8)     变配电工程(由红线外至本工程变配电小室);

9)     热力工程(由红线外至本工程热力站);

10)有线电视、卫星天线;

11)指示牌及标志工程;

12)客户的装修公司等单位。

2.3.8  总承包商须负责下列工作以配合分包商、供应商及独立分包商(以下简称“分包商”)执行其所负责的工程:

1)     提供总承包商的工地内现成办公室、辅助设施及仓库予分包商在互不妨碍下使用,或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场地供分包商架设自己用的辅助设施及仓库。

2)     提供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施工所需的保障场地安全之围网、围板等。

3)     在不违反业主指示的情况下,总承包商须管理工地内外临时道路的使用。

4)     于工地内提供足够、合理及符合业主标准要求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供各分包商共同使用,并负责定时清理和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但分包商必须遵从总承包商的指示,保持卫生设施清洁。

5)     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供分包商使用,并提供足够、合理的接驳点和保证冬季正常供水。

6)     总承包商提供工地内现有爬梯、脚手架等供分包商合理使用,但脚手架搭设要求应满足分包工程的施工需要。

7)     提供工地上塔吊、人货两用梯、其他装置及机械给各分包商作卸货、横向及垂直之运输。如果设备比较忙,总承包商有义务协调各分包的材料或设备在现场内的水平及垂直运输,保证不影响整个现场的次序及进度。

8)     为各分包商提供工地上共同使用的通道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商施工面内障碍,及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

9)     夜间施工:总承包商需为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提供照明设施及其他相关的公用设施。如果夜间施工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等类似的政府批文,则指定分包商和独立分包商将使用总承包商的相关证照而不需要重复办理;总承包商需要将此类证照保持有效直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0)每天两次定时清理垃圾和运走现场废弃的物品、垃圾,包括各分包商已经运送到指定垃圾堆放点的垃圾,如果分包商没有将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总承包商有义务进行督促及监督。

11)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照明及电力和试验所需负荷。总承包商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商使用,并须提供机电设备等调试所需的电力。

12)保护已完成的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以防损坏,包括做出防水、防风、防雨、防盗的措施;但分包商完成其本身工程及交付给总承包商或其他独立分包商前的保护措施,则由分包商自行负责。

13)联系协调各分包商,了解他们关于上述设施的详细需要,并在有需要时配合和提供。

14)提供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所需的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给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

15)机电工程:

1>   所有卫生洁具及其相关之给排水系统安装后才铺砌墙/地面瓷砖,以确保没有缝隙;

2>   用认可的硅酮密封胶填充所有卫生洁具与相邻饰面的接缝;

3>   若电气工程包括安装至卫生洁具的接地线,则须统筹卫生洁具与接地线的安装,及负责修复受安装接地线影响的地方。

4>   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配合土建施工程序并召开机电统筹协调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商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

5>   制备合理之工作程序。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内。

6>   制备机电配合总图(包括机电综合施工图及综合土建要求图)及必须之图纸和二底图以确认整个机电工程获得协调,并提供足够数量图纸予各相关单位。图纸应包括但不限于平面、立面和剖面图,图纸内容必须能清楚表示所有机电安装的标高、宽度定位及与建筑及结构之关系,剖面图的绘制应满足施工需要及通过审查/审批。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总承包商应按业主、设计单位或有关部门之要求再次提供,直至达至前述单位满意。

16)电梯工程:

1>   按电梯工程需要在电梯井内架设脚手架及安全网等,并执行维修及作有需要的改动;

2>   在电梯门口架设围板以防人跌下;

3>   电梯安装后在机内、门面、门框等安装临时保护板以防止损坏;

4>   在电梯机房内设置供装卸电梯设备用的梁或勾。提供电梯调试所需之电缆及电源。

5>   保证电梯安装的工作面满足需要,必要时负责清理和井道底部排水工作。

17)酒店相关配套工程:

1>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2>   分包商之间的协调;

3>   竣工验收备案;

4>   垂直运输的管理;

5>   施工垃圾的外运;

6>   提供临时水电的接驳点;

18)对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的档案管理的要求:

总承包商有义务及时督促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的档案资料的整理,并达到当地档案管理相关部门的要求。

19)对其他工程的配合事宜.

2.3.9 负责整个工地的安全施工。对每个进场的分包商宣传工地的各种规章制度,督促和检查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处理工地事故(如发生的话)。负责整个工地的施工安全通道并确保在任何时候都是干净及安全的。

2.3.10现场保卫

总承包商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被盗或被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等。

总承包商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允许总承包商直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进行不规律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总承包商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业主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由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业主批准的格式印制,但至少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公司和持有人照片等内容;出入证应加盖印章和做塑封,防止伪造;总承包商应为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人员,包括工人,准备每人两张出入证,其中的一张做空白备用。

2.3.11积极配合业主进行质检站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的报审。

2.3.12对各分包商所完成的分包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其质量负责;同时督促各分包商所完成分包工程竣工图纸的绘制。

2.3.13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资料的编制、整理和存档;

2.3.14暂定工程:暂定工程将根据业主的指示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或取消该工程。

2.3.15若有需要,业主可要求总承包商的最高管理层每周到工地进行工地视察,并解决相关事宜。

2.3.16工作时间和劳动工资

业主有限制或禁止总承包商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扰民的加班工作的权力;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业主将不受理任何与此类限制或禁止相关的费用或工期延长的索赔。

在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报告总承包商计划的工作时间和班次安排,此类安排应首先保证在各方面已依照了劳动法的要求和并有可靠的和具体的措施,保证不会给业主带来因扰民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为便于业主的工作安排,如果总承包商计划改变正常的工作时间,总承包商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业主,如果总承包商的此类改变涉及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总承包商应提前48小时通知业主。

总承包商应在他的合同价款中考虑必要的加班费用,以保证工程能在不迟于合同条款要求的竣工日前竣工;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总承包商不得以加班为由,提出任何相关的费用的索赔。

总承包商对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条件的设置、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劳动工资待遇等,必须遵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总承包商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任何费用支付都由总承包商负责。

总承包商被认为已在他的合同价款中充分考虑了因业主要求的工期所必须的加班而造成的无法避免的施工扰民的补偿费用和总承包商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业主有义务和责任协助总承包商处理和协调好本工程的周边关系,但总承包商应保证业主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2.3.17防止传染病传播

1)     总承包商须遵循当地卫生保健部门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总承包商须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于工地、宿舍和工棚内设置医疗人员、急救设施、病房、治疗室及救护车设施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及一切必要的福利和卫生要求做出必要的安排。

2)     当出现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总承包商须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当局为处理和克服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任何规章、规定和要求。一切所需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并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2.3.18限制尘埃和噪音及环保

1)     总承包商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低尘埃和噪音干扰。风动钻机须装配消声器,压缩机须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音运转,并须安置在尽可能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

2)           总承包商须负担因工程施工而引起的一切环保责任。不管总承包商是否已通过依照ISO14000标准的环保体系的认证,总承包商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依照ISO14000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环保制度和措施。

2.3.19详细的工作范围须参阅招标文件内的合同条件、图纸及工程规范。

总承包商不能拒绝执行为完成全部工程而需执行的上述遗漏的工作。

同时,对于上述工程范围中的任何一项工作,业主在合同签订后,仍有权取消、增减任何分项工程,总承包商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4  其它零星工程

2.4.1  总承包商负责自行实施并完成合同图纸中标明的以及《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规定的属于上述各项工作范围以外的其他零星土建工程。这样的零星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1)     地下车库交通指示标志、挡车板和地面车位分割线和编号等;

2)     精装修房间或区域以外的各种室内外栏杆、栏板、扶手、构件;

3)     汽车、自行车坡道的出入口;

4)     其他零星项目和构件。

3.     工作范围的其它说明

工程范围的其它说明(例如:与基础处理工作的工作面交界、与其它承包商的工作面交界问题),根据具体项目而定。

4.     对业主、专业分包商及指定供应商的配合

4.1  专业分包商

专业分包商是指独立分包商和指定分包商。

 4.1.1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是指专业分包商实施专业分包工程的含总承包商应交纳的税金后的完整价,该完整价是指包含了该专业分包工程中所有供应、安装、完工、调试、修复缺陷等全部工作的费用。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作为总承包商应承担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责任所对应的费用不包含在上述暂估价中,而是包含在总承包商合同价款中的总承包服务费中。

4.1.2  对于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程序确定的专业分包商,总承包商应无条件地接受并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原则协议的内容与相关专业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4.1.3  如果业主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决定将任何专业分包工程交由任何专业分包商负责完成时,业主将保证在有关招标文件中正确和充分地体现本合同下总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和指定供应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各方合理和公正的利益。

4.1.4  业主有权对上述专业分包工程进行调整、再分和合并,总承包商必须遵照业主的类似指示,且不能也无权向业主提出额外费用和工期延长等的索赔要求。

4.1.5  受合同条件其他条款的制约,业主也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将专业分包工作委托   总承包商直接完成,业主在做这种决定以前,总承包商应按照业主或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专业分包工作进行报价。总承包商的报价应包括完成此类工作而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专项机械设备费(如果有)以及企业(总部)管理费、利润和税金,但不应再包括任何额外的开办费用。总承包商直接实施这些专业分包工作时,相应的工作就不再按照暂估价处   理,被业主接受并批准的总承包商的报价即为该部分工作的实际价格。

4.1.6  专业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发出之所有工程指示和决定,且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向专业分包商发出指令的权利。专业分包商同样必须遵守该等之指令。

4.2   指定供应商

4.2.1  业主在招标文件列明的指定供应项目的暂估价,是指指定供应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工地地面的含总承包商应交纳的税金后的工地地面价,但不包括这些材料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标有下划线的所有工作以下简称“指定供应项目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业主已经在招标文件之“指定供应项目及暂估价清单”中指明了承担上述指定供应项目的安装及辅助工作的总承包商,这样的总承包商可能是乙方(即本工程的总承包商),也可能是专业分包商或业主直接向其发包的独立总承包商。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由总承包商承担上述指定供应项目的安装及辅助工作,则总承包商被认为已经将与上述指定供应项目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对应的全部费用包含在其合同价款中,并且总承包商应对任何此类辅助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以及他们各自的质量、配套性和适用性负责。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无论承担上述指定供应项目的安装及辅助工作的总承包商是总承包商自己,还是专业分包商或业主直接向其发包的独立总承包商,作为总承包商的总承包商都将对此类工作承担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已经将与之对应的所有费用全部包含在其合同价款中。

4.2.2  对于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程序确定的指定供应商,总承包商应无条件地接受并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原则协议的内容与相关指定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

4.2.3  如果业主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决定将任何指定供应项目交由任何指定供应商负责完成时,业主将保证在有关招标文件中正确和充分地体现本合同下总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和指定供应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各方合理和公正的利益。

4.2.4  业主有权对上述指定供应项目进行调整、再分和合并,总承包商必须遵照业主的类似指示,且不能也无权向业主提出额外费用和工期延长等的索赔要求。

4.2.5  如果指定供应的材料设备是由总承包商自行负责安装的,则其安装所需的包括人工费在内的全部费用都被认为已包括在总承包商的合同价款中。如果指定供应的材料设备是由专业分包商或其他独立的总承包商安装时,总承包商应在根据本文的3.17 款协助业主对有关专业分包工程或指定供应项目进行招标时,保证本款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能够得到落实。

4.2.6  业主也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将指定供应工作委托总承包商直接完成,业主在做这种决定以前,总承包商应按照业主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指定供应项目进行报价。总承包商的报价应包括完成此类工作而发生的采购成本、运输费、装卸费、保管费以及企业(总部)管理费、利润和税金,但不应再包括任何额外的开办费用。只有当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总承包商的报价(包括必要的所采购物资的技术参数)满意并且批准以后,乙方才可以直接采购这些指定供应项目。当总承包商直接采购这些指定供应项目时,相应的工作就不再按照暂估价处理,被业主接受并批准的乙方的报价即为该部分工作的实际价格。

4.2.7  由业主采购或指定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可能会在本项目竣工前任何时候运送到现场,总承包商必须负责卸货、储藏、运输、保管、保护,且为此材料和设备提供储藏点。同时,在总承包商的卸货、储藏、保管、保护的过程中,出现材料、设备的减少、缺损、损害、丢失等,总承包商为此补足缺少的相应材料、设备及其部件。由此而导致的任何费用及工期延误均总承包商承担。

4.2.8  总承包商配合业主营销工作本工程期间,业主或会展开有关的楼宇营销;若是,则总承包商须对业主的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按指示供应、安装及维护有关的通道、临时围廊及安全棚架等,和更改、迁移有关之现场临时设施。为执行的上述工作而导致的任何费用将按变更项目处理,但总承包商不能因此而提出工期延长要求。

4.3   对其他总承包商的服务、配合和支持

4.3.1  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进行总体计划安排时,应结合合同文件约定的对其他总承包商(如果有)工作的要求,将此类工作的施工周期和施工终始时间合理和恰当地考虑进施工总体进度计划,以确保工程能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完工。

4.3.2  总承包商须与这些总承包商联系落实他们各自的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和对施工条件的要求;总承包商应就这类工作面的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4.3.3 总承包商应在他的投标中对下列因素考虑必要和合理的费用和时间:

1)     因其他总承包商的工作给总承包商工作带来的施工组织管理工作的降效;

2)     对包括其他总承包商工作在内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日常协调和管理;

3)     为其他总承包商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临时水、电、满足其他总承包商使用要求的脚手架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支持配合和临时水、电计量设施;

4)     在其他总承包商工作期间,总承包商应采取的成品保护措施和费用;

5)     提供卫生设施以及其它现成的临时设施共同使用;提供和维护供男女工人使用的卫生设施;

6)     其它可能发生的费用。

4.4 总承包商对分包商、供应商和其他总承包商的责任

4.4.1 除非合同文件其它部分另有约定,总承包商须对本合同下的整个工程负责,包括专业分包工作或工程、指定供应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和他自己的分包商完成的工程或工作以及他自己的供应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

4.4.2 所有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发给总承包商的指示,只要涉及专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的工作或工程,总承包商需及时转发给相应的专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以确保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能及时得到落实。

4.4.3 施工现场总平面的管理是总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应负责现场所有垃圾的日常清运工作,包括专业分包商和供应商以及其他总承包商的施工垃圾;总承包商应建立和指定若干方便工作的垃圾堆放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保证总承包商、总承包商自己的分包商和供应商、专业分包商和供应商和其他总承包商都能遵照执行,以确保现场始终处于整洁状态;总承包商制定的管理办法须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批,但这种审批不减免总承包商所应负的责任。

4.4.4 总承包商还应为所有专业分包商和其他总承包商(如果有)的材料、物品或和设备安排足够期限和面积的临时仓储用地和用房;鉴于工程现场场地面积的有限性,现场的仓储用地和用房只能是周转性质的,为此,总承包商应加强计划协调工作,保证专业分包商、供应商和其他总承包商进出场时间的科学和合理性,并在有关专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和其他总承包商进场前足够的时间就进场安排等协商一致,业主将为此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如果专业分包商和其他总承包商的材料、物品和设备是根据有效的进度计划进场的,而总承包商不能为这类材料、物品或和设备的仓储安排足够的空间,总承包商应承担专业分包商和其他总承包商由此引起的费用损失。

4.4.5 总承包商还应根据进度计划和本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及时为专业分包商和其他总承包商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工作空间和工作时限;总承包商同时还应协调好材料进场和场内的交通运输道路。特别提醒总承包商注意,在工程后期,为了为室外市政配套工程和园林绿化及景观工程的施工提供工作面和施工条件,总承包商需要将其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拆除并清运出现场,并在其报价中考虑临时设施的拆除清运费用以及可能需要的重新在其他地方搭设必要的临时设施或以其他方式解决临时设施需要的费用。

4.4.6 尽管本合同可能已另有说明,作为对总承包商的提醒,总承包商应:

1)           免费为所有专业分包商和其他总承包商的工作提供垂直运输、临时道路、通道、靠近工作面的临时水电接口(三级配电箱间的间距不得超过50 米)、已搭设在现场的脚手架、满足专业分包商或其他总承包商使用要求的特殊的脚手架或额外的脚手架和配套的安全设施等;

2)           配合业主负责本项目的总体进度。积极主动了解指定分包商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土建工程的相关项目,主动要求指定分包商提供时间表及施工程序,对不同单位施工存在矛盾的地方作出协调,并解决;联络各分包商以确保各管道、电线、电缆及设备等按正确的工序安装;

3)           提供足够及称职的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上述的协调,以确保各项工程均能在施工进度计划表上的要求时间内完成;

4)           若指定分包商所完成的分包工程接受政府质量监督站或其它政府部门的竣工验收,总承包商须予以总体协调并协助妥善安排;

5)           总承包商须配合给排水工程(包括洁具安装后才能铺砌墙砖、地面防水及缝隙填补等)、电气工程的接地以及安装后的修复等,电梯门口的防人跌下的围板、脚手架;门窗、雨棚的洞口尺寸的复核及修正,在门窗安装完成后的填缝并保证达到与墙面完全一样的标准;

6)           配合其它各指定分包商的相关工作并修复、填补未完成的缝隙、孔洞等;

4.4.7 总承包商已在其它项目的报价中作了考虑,总承包商应当在工程量清单“措施清单”中分别对应列出各专业分包、指定供应和其他总承包商(如果有)工作的总包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费,这类费用应当涵盖总承包商因对专业分包商和供应商和其他总承包商(如果有)实施一切必要的管理、服务、配合、协调,提供任何必要的帮助、支持、条件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所有总包责任和义务所必须的所有费用。总包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费是固定额度的包干金额,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不得作任何调整。总包管理、配合和协调费的含义应当依据本合同文件作出解释而不应作其他方面的理解。

4.4.8 总承包商除本合同另有安排外,总承包商在向业主收取总包协调、管理、配合费后,不可再向业主、分包商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业主发现总承包商有违本条的约定,经业主核实后,总承包商将因此赔偿业主。具体的赔偿为:如果总承包商向一个指定分包商或独立分包商收取总承包协调费、配合费、管理费,则总承包商赔偿给业主的费用为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收取费用的两倍或人民币500,000.00元,两者以较高的为准;如果总承包商向多个分包商或独立分包商收取总承包协调费、配合费、管理费,则总承包商赔偿给业主的费用为总承包商向各分包商或独立分包商收取费用的五倍或人民币3,000,000.00元,两者以较高的为准。业主将该费用从支付给总承包商的任何应得款项中扣除。

5.     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

5.1   进场和开工

5.1.1   业主向总承包商移交现场的日期即是总承包商接收和进驻现场的日期;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应就现场移交当日现场内各现存设施状况、水、电、暖、气表的读数、现场周边道路、市政设施和毗邻财产的状况、现场永久和临时用地控制线、定位坐标和水准点等等作好文字、图示和照片等记录。

5.1.2   总承包商应遵守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制定的现场管理办法(见合同附件4),并接受因违反上述管理办法进行的处罚。总承包商应接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于该现场管理办法进行的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5.2   现场条件

5.2.1   业主会在现场提供水、电接口,由总承包商自行驳接;但总承包商必须安装水、电分表,按施工实际使用的数量,根据当地的水电收费标准,计算其水电费用。总承包商须自行负责施工期间上述设施之维修与水、电费用。在工程完成后,总承包商并需按业主要求将上述设施移走。

5.2.2   总承包商负责将根据每月实际用电、用水量支付本项目内的所有电费、水费,并向各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收取垫付的水电费(分包商现场内的办公、生活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5.2.3   总承包商需要严格管理现场的用电,由于总承包商的管理不善导致有关水电费的任何争议,由总承包商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

5.2.4   总承包商须保持工地卫生、整洁及注意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完工后须按照业主的要求清理现场,并满足业主的要求。

5.2.5   工地现场将有其它总承包商同时进行工程,总承包商应与其它分包商充分合作及协调以免妨碍工程之进度,所发生之费用及时间亦应已包括在投标价格及工期之中。

5.2.6   对现场条件的认可

1)       总承包商应当在递交他的投标书前对本工程的现场进行充分的勘察,并在报价中对现场位置、现存建筑和设施的状况、毗邻的财产和周边设施的状况、现场的通道、仓储和临设用地、现场材料装卸等对工程施工的影响作充分的考虑。

2)       不管合同条件对工程量计算规则如何规定,总承包商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现场的总体地貌和地质条件并通过对周边工程建设经历的调查和了解或必要的补充钻探,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地质异常和地下障碍物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考虑。

3)       业主已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了土壤和地质勘察。本招标文件中的现场地质勘察资料及业主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市政管线等的资料和数据均是是业主现有的和真实的,以诚实可信的态度提供的,总承包商有义务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核查这些资料的准确性。还应认真考虑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并为此承担责任,无条件的接受业主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及所指定的施工现场现状。业主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投标报价风险费中应考虑施工过程中对现状地下物勘测并保护的费用,若施工中破坏了需保护的原有地下物,中标人需无偿将破坏的地下物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引发的费用及赔偿责任。

4)       业主不受理因总承包商自身缺乏对现场条件的了解或掌握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5)       除非另有约定,总承包商应对他进场开工时的现场条件与投标截止日期以前的现场条件的可能变化做充分的调研和考虑,尤其是总承包商进场前本工程已由前期其他总承包商完成了部分工作,且前期的其他总承包商仍需在现场配合总承包商的工作,一份供总承包商参考的现场平面图(前期其他总承包商撤场后)已随本工程招标文件发给了总承包商,总承包商被认为已自行对此进行了现场勘查和核对,一旦总承包商投标书被业主接受,业主不会受理与此相关的任何索赔。

6)       如果现场用于临设或仓储的用地不能满足总承包商就本工程组织施工的要求,尤其是为满足室外工程在主体工程竣工交付前全部完成的特别要求而实际需要时,总承包商可以考虑场外租地;总承包商合理租地的费用应在其投标书中作充分的考虑。只要此类场外租地是合理地,业主可以协助总承包商办理必要的租地手续,但总承包商应保证业主免于任何与总承包商使用此类租地相关的索赔、损失或损害。除此而外,总承包商不得非法使用任何现场边界以外的土地,非法侵用或侵占的后果完全由总承包商负责。

7)       再次提醒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应在进场开工时,对现场周边毗邻的道路、市政设施和建筑物进行检查,并对现有的损坏或缺陷做必要的文字、照片和图示纪录并将一份完整的此类记录及时递交给业主;如果业主要求,总承包商应对现存的各种损坏或缺陷做定期检查和纪录,以便在一旦出现沉降或破坏时,能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5.3  工作场所的限定

5.3.1   总承包商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证受他控制的人员在现场规划红线和合法临时租地范围内工作,且包括所有分包商和专业分包商的工作人员和工人;总承包商应同时保证,未经合法授权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入本工程现场。

5.3.2   如果工程的实施需要临时占用毗邻的场地、设施或建筑物,总承包商应首先获得有关管理机构或有关所有者的许可;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应保证他的工作不会给毗邻居民或组织带来任何不便,否则,所有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限定在现场内工作。

5.3.3   总承包商对工作场所的管理应符合**市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对由此引起的各种相关保证措施负责。

5.4    总承包商被认为已在他的合同价款中充分考虑了因业主要求的工期所必须的加班而造成的无法避免的施工扰民的补偿费用和总承包商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业主有义务和责任协助总承包商处理和协调好本工程的周边关系,但总承包商应保证业主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5.5   对周边财产的保护

总承包商不得非法侵占和妨害毗邻的财产、土地、街道、市政设施和他们下面的土壤和空间、他们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其他任何人,也不得在工程或工程任何部分的实施中采用可能会给这类财产、土地、街道、设施和人员带来损害或伤害的施工方法;总承包商应保障业主免于因工程实施对周边毗邻财产或人身等的损害或伤害而可能招致的索赔、罚款和其它法律责任。如果因总承包商的施工导致周边财产受到损坏,分包商将负责修复并承担该费用及责任。

5.6   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5.6.1  合同条件中已对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作了约定,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将在现场或毗邻现场的地方办公,除此而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将聘任一定数量的其他驻场人员参与工程的检查监督工作。

5.6.2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驻场人员的职责是检查监督工程的施工过程、所用材料、施工方法和工艺等。

5.6.3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业主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可随时授权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其他驻场人员履行任何属于业主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同时将一份此类授权的书面文件的副本发给总承包商;任何在授权有效期内由被授权的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其他驻场人员发出的书面指示或书面批准应与由业主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或书面批准具有同等的合同约束力;但总承包商有权在认为经授权的其他驻场人员的任何决定显失公允时,向业主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异议,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对有异议的决定进行确认、推翻或修正。

5.6.4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工程开工前,业主应将一份除商务条款以外的明确监理工程师职权的监理委托合同复印件发给总承包商;一般情况下,业主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应是互补的和一致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业主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以业主代表的决定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5.8   政府机构、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进入现场检查

5.8.1  总承包商应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以及获准进入的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的代表等相关人员提供并维持检查本工程所有工作和材料等的安全和顺畅的通道,包括专门的照明、梯子、平台、脚手架、坡道等等,只要这些设施对进行必要的检查是必须的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

5.8.2  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总承包商还应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安全帽和必要的检查工具和仪器等。

5.9   总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和组织机构

5.9.1  提醒总承包商注意,总承包商应考虑他对工程各分部分项乃至各工序进行的组织、计划、协调和监督等项目管理工作应包括对专业分包商和指定供应商的工作,相关费用可在一般要求和措施项目中的相关报价子目考虑

5.9.2  总承包商委派到工程现场的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总承包商应为每个主要岗位指派称职和具有相应上岗资质证书的技术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任职资格;合同或商务负责人应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合同员上岗证。这些人员的指派应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他们在现场工作的期间应根据他们各自的岗位职责和职能的需要区别确定,前提是必须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和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总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或商务负责人、现场经理、质量员或质量工程师、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等主要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未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书面许可,不得更换或擅离现场。

5.9.3  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总承包商的某个或某些岗位人员不称职或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在接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有关书面通知后,总承包商应在7 天内选派称职的人员并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称职的人员撤出现场,重新选派的人员应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总承包商应同时保证被更换的总承包商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

5.9.4  政府在工程施工方面的规定(如分包商资质、人员资质的要求等),总承包商必 须严格遵守。若因总承包商未遵守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使业主蒙受工期和经济损失,则此类损失都由总承包商承担。

5.10  安全

5.10.1 总承包商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或规定。

5.10.2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随时设立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 完成或完工交付后撤除:

1)       在现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南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一图八版”或类似要求,内容包括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

2)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       “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       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 小时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       足够数量的合格手提灭火器;

9)       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5.10.3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委派一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和有足够经验的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并配备足够的助手常驻现场,该安全员或工程师应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每周至少一次的有所有在现场工作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至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5.10.4 所有架子工、塔吊、提升架、外用电梯、电焊机、砂浆和混凝土搅拌机、钢筋成型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信号指挥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技术熟练、持有北京市特殊工种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所有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三级”教育,考核并颁发安全上岗证;总承包商应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随时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出示这类证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将不具备这类证件的专业工人或其他工人逐出现场;尽管如此,总承包商保证甲方免于任何因总承包商违章使用工人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5.10.5 总承包商应对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有安全操作防护罩和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5.10.6 总承包商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总承包商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政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条例等的要求。

5.10.7 总承包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任何伤员,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报告和以事故报告的形式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报告。

5.10.8 总承包商制定的或准备的任何用于本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的手段、措施、方法、和程序等应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此类审核不解除或减轻总承包商受合同制约的任何责任;特别提醒总承包商注意,总承包商还应为那些不便于人员进出的永久工程的施工区域设立紧急情况下逃生的疏散通道。

5.10.9 特别提醒总承包商注意:总承包商还应为那些不便于人员进出的永久工程的施工区域设立紧急情况下逃生的疏散通道。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商应尽快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事故时,总承包商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总承包商处理安全事故方案应事先征求业主的意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总承包商不得就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向任何第三方予以披露。

5.11  现场保卫

5.11.1 总承包商应为现场提供全天候的持续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被盗或被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5.11.2 总承包商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允许总承包商直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不规律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5.11.3 总承包商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但至少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公司和持有人照片等内容;出入证应加盖印章和做塑封,防止伪造;总承包商应为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人员,包括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取得培训合格手续后,发放出入证。

5.11.4 如果专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和业主及业主雇佣的所有人员已经遵照执行了总承包商有关现场保安和保卫管理的各项制度,但因总承包商保安和保卫工作的不力或缺陷而给任何专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以及业主在现场的任何财产造成了损失,总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12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5.12.1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

5.12.2 本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包括有关设施的设置、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和资料的准备等。

5.12.3 特别提醒总承包商,不管合同文件中是否另有约定,总承包商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如含有尿素的混凝土抗冻剂等;总承包商应在其项目质量保证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总承包商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任何后果由总承包商完全负责。

5.12.4 总承包商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等等;总承包商还应对施工临时污水排放系统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

5.12.5 总承包商应制定严格的措施和管理制度,防止施工扰民和民扰给工程的正常施工进度带来不良影响;总承包商应处理和协调好本工程的周边关系,且应保证业主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工期的索赔。总承包商负责解决所有扰民和民扰问题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应包含在其报价中。

5.13   进度计划

5.13.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 天内,应基于投标文件中包括的进度计划,准备并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递交一份整个工程的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供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核,该网络图应标明所有的时间参数、工序名称、施工部位和其它相关数据或资料;此处的整个工程应包括总承包商或业主雇佣的专业分包商、政府有关组织或机构和其他总承包商(如果有)的工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向总承包商提供由所有其他人,包括业主雇佣的其他总承包商,完成的所有工作的详细资料;任何需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审核或审批的工作的检查、审核或审批的过程应纳入到该网络图中。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该网络图的审核或审批,包括任何可能的修改,不应在任何意义上影响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13.2 除上述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外,总承包商应同时准备一份与该网络图一致的横道进度计划图,该进度计划应准确反映为恰当和按时地完成本工程,总承包商在每个工序的各个时段计划使用的材料、主要机械设备和劳动力的种类和数量。

5.13.3 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和相应的横道进度计划图统称为“进度计划”。进度计划是总承包商为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本工程完工交付所计划采用的施工方法的一种主要表现方式,一旦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即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总承包商须严格遵照执行。

5.13.4 在上述进度计划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核或审批后,总承包商应将拾份经审核或审批的进度计划递交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时,总承包商应根据该进度计划的要求,确定由业主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如果有)、图纸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等的最迟提供时间并形成书面要求,与经审核或审批的进度计划一起,递交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对提供图纸及配套文件的时间的书面要求,应以图纸需求计划表的形式准备,其中须明确图纸的类别、部位和最迟提供时间等要素。

5.13.5 总承包商应根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并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进度计划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14天内,准备并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递交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设备的报批、采购和进场计划,用于合同中可能要求的或根据常识和惯例应予制作的安装图、配合图、加工图(施工图)、大样图等的出图和报批计划以及各类构配件的进场计划。这类与进度计划有关的其他计划应随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的修订而修订。无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何时需要,总承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为保证这类计划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以供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参考。除非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批和书面批准,总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本款约定的各类与进度计划有关的计划。

5.13.6 如果在合同履约期间,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上述进度计划进行修改或次序调整,总承包商应相应调整该进度计划并对相关工作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5.13.7 总承包商应将每月工程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中的计划进度进行对照比较,对任何工作的延误或提前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拟采取的措施,并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形成文字和图形文件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月,总承包商应准备并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一份修正的上述进度计划,这类进度计划应反映总承包商预计的完工日期、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修正日以前所发布的所有指示对计划进度的影响和现场实际的施工进度。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此类进度计划的递交不应理解为工程延误的书面通知,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在批准任何工期延长要求时,将此类进度计划反映的数据和信息作为参考依据。

5.13.8 除非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在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出现工期延误或显然可以预见的延误时,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但此类通知不能理解为是延长工期的依据。

5.13.9 业主并不能够保证工程是连续不断的进行。

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总承包商应该合理而认真的考虑到(包括但不限于)天气、气温、扰民、环境保护、社会、外交、视察等因素对工期造成的影响。

总承包商承诺之工期须是包括了一个有经验之总承包商所能预见的全部风险之工期。总承包商不得因该等项目之发生而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进行任何索赔,此外,总承包商不能要求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需对该等项目达成一致意见作为继续施工的先决条件。

5.14  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

5.14.1 除月度报告外,总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和每周的周进度报表;除非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

5.14.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商和专业分包商的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和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诸如停工、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等。

5.14.3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5.14.4 日或周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总承包商授权代表签名,并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5.14.5 除日和周进度报表外,在整个合同履约期间,总承包商每月应呈交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一套工程进度照片,照片应印制成7 寸的彩色照片,并在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要求每月呈交的每套照片不少于36 张(胶片类),其中至少有两张是分别从两个不同的固定位置拍摄的最能体现本工程特点的全貌,且应用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5.14.6 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5.14.7 进度照片的知识产权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许可,总承包商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此类照片;如果总承包商使用胶卷拍摄进度照片,此类照片的底片应随每月的工程进度照片一道呈交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如果总承包商采用数码相机拍摄进度照片,总承包商应确保此类照片的数据文件限定在符合合同要求的使用范围内。

5.15  定位放线

5.15.1 总承包商应在工程现场派驻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足够工程测量经验的测量工程师或测量员,并配备相应的助手和完备的测量仪器;总承包商的测量工程师或测量员的委派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5.15.2 总承包商应交接和维护业主提供的测量控制点,总承包商的测量工程师或测量员应负责工程的所有定位、放线和相关的校核和检查工作,保证工程的各部件的水平和垂直位置符合合同图纸的要求。

5.15.3 所有定位点和水准点的位置和测量方案应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总承包商在拆除任何水准点之前,应首先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5.15.4 总承包商应负责保护和维护所有的水准点,如果任何水准点发生移位或破坏,总承包商应自费立即和准确地进行恢复。

5.15.5 所有专业分包商和其他总承包商(如果有)的基准定位线、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和制点都应由总承包商负责,包括本工程的外立面、室内外、各个楼层的主要轴线、定位点和控制点。

5.15.6 总承包商应特别重视本工程各单位工程之间定位和放线的相互校核和闭合检查工作,各个楼层定位标高和定位轴线的控制线或控制点的测量工作都必须进行相互较核和闭合检查,如果发现任何超出国家有关规范允许的偏差或本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或设计人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偏差,总承包商应立即查明原因,提出切实整改措施,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后,进行纠偏整改;只有在同一楼层定位和放线闭合校核或偏差整改工作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检查核准后,总承包商才可以继续进行任何后续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施工。

5.15.7 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因工程目的,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向总承包商提出要求,总承包商应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需的测量仪器和必要的劳务。

5.16  复验测量报告

总承包商的测量工程师或测量员,除了负责整个工程的定位和放线外,还应在整个结构主体施工期间和其他被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阶段,对整个工程的垂直和水平方向的位置和标高、各层楼板和屋面板的标高等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和校核,并在检查和校核后,将检查和校核的结果整理成一份由他签署的复验测量报告;复验测量报告应在相应楼板的底模拆除以后或结构楼面的主要承重构件就位后7 天内呈交给监理工程师;复验测量报告应以两套纸质图表的方式呈交,其格式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5.17  依照ISO9000 质量保证体系

总承包商在编制质量保证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规划时,必须全面依照ISO9000 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包括材料的检验和试验材料、物品和设备的进出场、过程控制、分包商和供应商的选择、不合格品的控制、机械设备和仪器的保养和标定、各种质量记录等方面。

5.18  现场场地使用仅限于为本工程目的

5.18.1 总承包商对本工程现场的使用仅限于为本工程的各种目的,不允许总承包商将现场用于非本合同或与本合同不相关的工作。

5.18.2 除为场外工程施工外,总承包商的工作空间仅限于现场规划红线或临时边界线范围内;总承包商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毗邻地区和公共区域的干扰。

5.19  特殊交通运输的许可

如果受总承包商控制的任何工作的场外运输有重量或体积特别大的设施或设备,且根据政府交通管理机构或市政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是需要特别许可的,总承包商应负责为此类异常重量和体积的设施或设备进场运输的过桥和过路办理政府交通管理机构或市政管理机构的许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总承包商将被认为已完全了解政府交通管理机构或市政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在他的投标书中作了充分的考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将不会受理任何与此相关的索赔。

5.20   现场内外公共设施的保护、维护和恢复

5.20.1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用明显的标志标定所有现场内和毗邻现场的所有的现存排水口、污水管、电缆沟、市政服务设施的总管、电信电缆和光缆、高架电缆和树木等,并作好相应的保护和维护;总承包商应自费对那些因受他控制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对上述设施的损害或损坏进行修缮,并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和罚款;总承包商因临时或永久工程施工需临时中断任何市政设施的总管或其它设施时,应首先从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取得相关许可;总承包商应周密计划和科学组织,保证此类中断的时间应尽可能短。

5.20.2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负责保护所有的现有道路、步行道、踏步和在它们地下的可能的服务设施;总承包商应自费对那些因受他控制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对上述设施的损害或损坏进行修缮直至达到政府有关管理机构满意,并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和罚款。

5.20.3 总承包商应负责确保所有现场周边毗邻的道路、步行道和现场出入口等的干净和整洁,同时保证它们及周边公共交通、公众生活不因总承包商和其他受总承包商控制的施工操作、材料装卸、车辆、材料、物品、设备和工人而带来任何妨碍;总承包商应保证业主免于与上述事件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和损失。

5.21  避免恶劣天气的影响

总承包商应为任何已完成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对工程施工的任何影响和减少可能的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任何因恶劣天气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和工期的延误由总承包商自己负责。

5.22  垃圾清运

5.22.1 总承包商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足够尺寸的垃圾箱;现场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政府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5.22.2 如果总承包商不能按上述要求处理现场垃圾,且在收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或有关政府机构的书面通知后,仍未立即采取具体行动,业主可雇佣其他人清除现场垃圾,相关费用由总承包商支付或由业主从总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5.22.3 专业分包或其他承包合同文件中(如果有)应要求专业分包商或其他总承包商(如果有)将他们的生产垃圾堆放到总承包商设立的垃圾存放点,由总承包商负责清运和消纳。

5.22.4 总承包商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

5.23  成品保护

5.23.1 总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专业分包商和其他总承包商(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

5.23.2 本工程的全部工作面由总承包商控制,,任何未完成的专业分包商或其他总承包商(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成品保护责任将由总承包商负责。在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有义务对专业分包商或其他总承包商的成品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如果任何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并且责任不清时,一律由总承包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5.23.3 总承包商应制订并实施成品保护计划,其中包括拟投入的人员、材料和设备、施工过程中工作面移交的管理办法、成品保护的具体要求、对重点项目拟采取的特殊措施等。

5.23.4 成品保护计划应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成品保护计划中的成品包括任何已进行但未完成的、因施工工艺和工序安排等原因而暂时中止的工程或工作。

5.24  具有危险性的施工方法

5.24.1 如果总承包商和任何分包商,包括专业分包商,计划在任何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爆破方法或带炸药的工具等,总承包商应提前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总承包商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总承包商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

5.24.2 爆破雷管和炸药的当量不应超过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许可范围和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可能限定的许可范围;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混凝土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5.24.3 总承包商应负责妥善使用、储藏、管理在现场内的所有使用炸药的工具,保证这类工具始终处于安全使用的状态。

6.       临时工程和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

6.1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办公室和办公条件

6.1.1  总承包商应在他的投标书中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现场办公室、现场生活用房、食堂等相应设施。

6.1.2  总承包商应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或由业主雇佣的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其他驻场办公机构提供不少于600平方米的现场办公室(不包括现场已经存在的临时办公室)以及一座不小于45 平方米的卫生间,办公室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 米,且应配备足够的空调和暖气、照明、电源和电源插座电话系统以及网络系统;办公室平面分隔和布置以及结构安全性设计验算应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

6.1.3  总承包商还应为业主提供由业主专用足够的现场停车位,停车位应带有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标志线、标志牌、照明设施等,并应有确保停车安全的措施。

6.1.4  现场办公室、会议室、样品间等应在工程完工时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6.2   临时道路和现场出入口

6.2.1  总承包商应依照政府有关机构关于交通运输的限制规定,提供他认为对工程实施是必要的或为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了的所有现场临时出入口和做硬化处理的临时道路;总承包商应负责向政府有关机构交纳任何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定收费、押金等。

6.2.2  在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商应将他计划的包括临时道路、出入口等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连同做法说明一起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可就临时道路等的布置和做法发出说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意见的指示,总承包商应相应遵照执行。

6.2.3  总承包商应提供并维护所有必要的现场临时道路和出入口等,并确保现场内的所有通道都是全天候的;业主提供的出入口的位置已标定在随招标文件发出的现场平面图中;在整个施工期间视实际需要和在工程实际完工时,总承包商应负责恢复现场原状;如果现场已有任何地面铺装,总承包商应按政府有关机构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临时保护并对任何损坏或损害进行随时修缮,并达到有关政府机构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满意。

6.2.4  现场内的临时道路应考虑形成环路,以满足现场临时消防的需要。

6.2.5  现场临时道路、出入口等应在工程完工时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6.3   临时供电、上下水

6.3.1  总承包商应在现场为工程各楼层、各区域提供所有必要的临时上、下水和电力供应系统;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文件下的具体工程情况,在他的质量保证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规划中就满足上述要求所需的管材、阀门、配电箱、电缆、仪表、临时检查井、沉淀池等做合理考虑,并以此作为形成相关费用报价的基础。

6.3.2  总承包商应负责确保和维护临时上、下水和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有关政府机构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完工和相应永久工程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为本工程实施所需的临时用电和用水、排污的费用由总承包商负责先行支付,生活用水用电和工程用水用电的费用分别承担,详见合同通用条款12.2。

6.3.4  临时上、下水和供电设施应至少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与市政总管或干路预留连接点做临时连接;

2)     场内临时总控室或配电室、仪表、阀门、场内主管主线、场内支管支线、三级供电所有配电箱(保证三级配电箱间的距离不超过50 米)、各类临时检查井、沉淀池等等;

3)     所有临时照明设施,包括36 伏变压器、灯架、灯头、灯具、电线以及足够的用于维护的备用件和零配件;

4)     供水和供电系统要保证对各现场电动机械设备和工器具足够的电力供应和对所有工序施工的临时供水;

5)     对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商等所有现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临水临电供应;

6)     临水和临电系统应保证每天24 小时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以确保因工序本身要求和进度计划要求的加班工作质量和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7)     为保证临时用电的不间断,总承包商应考虑一个足够功率的备用燃油发电机和配套的机房、系统转换设施燃油、和专业维修人员等,以保证一旦出现外部停电时,备用发电机能自动启动,保证现场主要施工工作、 电动机械设备和办公生活用电不会受到外部停电的影响;

8)     下水系统还应包括必要的临时落水管、排水井、集水井、水泵等,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现场范围内不会有积水,包括屋面、地表面、基坑等。

6.3.5  在实际完工前,主要的永久设备和系统的试车需要永久电力,总承包商有义务协助业主确保永久电力的供应;特别是,总承包商应与有关政府供电机构协调,在供电机构要求的时间前,完成永久配电室的工作并使其具备永久连接的条件,且总承包商应为政府供电机构做永久连接提供所要求的一切合理的设施和辅助工作;将配电室提前移交给政府供电机构做永久连接不能理解为是业主的对该部分的接受。

6.3.6  永久连接的许可由业主负责申请,且由业主负责所有有关的费用;乙方应在工程进行到具备永久连接条件和需要政府供电机构做永久连接时,立即就此书面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6.3.7  在实际完工交付前,所有的水电费用都由总承包商支付,包括试车所耗费的用水以及永久性电源的费用。

6.3.8  总承包商的现场临时排水和排污等下水系统应满足政府有关市政管理机构的排放标准,包括对排放前需经过场内沉淀处理和临时厕所需带有符合分级标准的化粪池的要求。

6.3.9  现场临时上、下水系统和临时供电系统等应在工程完工时,或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在工程完工之前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6.4   施工机械和工器具

6.4.1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负责为整个工程的实施提供所有必要的大型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包括各类塔吊、起重机、提升架、外用电梯等。

6.4.2  总承包商还应负责为完成总承包商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所需的其他各类通用施工机械和工器具,包括钢筋成型机、电焊机、空气压缩机、套丝机、小型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搅拌机、电钻、冲击钻、电锯、电刨、混凝土振捣设备、手推车、扳手、锤子、梯子、油毡、刷子等中小型施工机械和工器具。

6.4.3  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文件下的具体工程情况,在他的投标质量保证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规划中对这类机械和工器具的型号、种类、使用期间等按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进行合理的规划;总承包商应基于他的上述计划,考虑这类机械和工器具的租赁或折旧、运行、维修保养、进出场、组装、就位、顶升、拆除和诸如设备基础等的临时辅助设施等所涉及的所有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及政府收费等的责任和费用;不管总承包商是否已根据投标须知的可能要求在他的投标书中已包括了或在评标时已按业主要求提交了该项价格的明细组成分析,总承包商需在合同文件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该项价格的明细组成分析。

6.4.4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试和维护,以保证他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较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总承包商同时应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机械和工器具,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4.5  总承包商设在现场的相对固定的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是供整个工程使用的,业主、监理工程师、专业分包商和其他总承包商(如果有)都应有权利在不妨碍总承包商优先使用的前提下免费使用这类机械,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他可要求总承包商准备一个各方使用这类机械的时间表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的上述时间表将对各方使用这类机械构成合同约束力。

6.4.6  除上述规定外,总承包商在现场的其他机械和工器具应免费提供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使用,并应以适当有偿的方式提供给专业分包商和其他分包商(如果有)使用。

6.4.7  如果总承包商考虑在本工程施工期的后期利用永久电梯作为垂直运输通道,总承包商应考虑为遵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保护要求、运行所需的各类耗费和配备专业的看护和操作人员等所需的费用。

6.5   临时消防

6.5.1  总承包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不超过一层的临时疏散楼梯。

6.5.2  总承包商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审批和验收;总承包商还应自费获得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临时消防证书。

6.5.3  总承包商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在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设施,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消防管理制度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6  现场试验室

6.6.1  在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期内,总承包商应设立一个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现场试验室,配备标准混凝土养护池、标准混凝土试块模具、坍落度检验设备、各种必要的计量和现场取样设备、专职的经过培训或获得有关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试验室的配置要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和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可。

6.6.2  所有计量和试验设备都应经过政府相关机构检测和标定,并按ISO 质量保证标准等有关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标定。

6.6.3  现场试验室及其配套临时设施等应在工程完工时,或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在工程完工之前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6.7   脚手架

6.7.1  总承包商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在所有方面都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如果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将被采用,总承包商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政府有关机构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7.2  总承包商应允许业主、监理工程师、所有专业分包商、其他总承包商(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免费使用总承包商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总承包商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业主、监理工程师、所有专业分包商、其他总承包商(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总承包商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总承包商应自费重新搭设。

6.7.3  除已搭设在现场的脚手架以外,总承包商还应当提供满足专业分包商或其他总承包商使用要求的特殊的脚手架或额外的脚手架(如电梯安装分包商为安装电梯所使用的脚手架),对于这些特殊的或额外的脚手架的技术要求和数量应按照业主的指示提供,如果业主未就此类特殊的或额外的脚手架提出技术要求和数量,则总承包商应按照一个有经验的总承包商所能合理预见的要求和数量提供。

6.7.4  总承包商应在专业分包工程和指定供应项目招标时,将总承包商的进度安排和施工组织措施,尤其是关于现场各个时期可作为共用设施,以文件形式提供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以便有关专业分包、供应商和其他分包商(如果有)能够充分利用现场已有设施,避免生产资源的重复投入而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6.7.5  为保证工程施工期间外在形象的一致和和谐,本工程结构和装修施工的外脚手架应协调一致,除满足有关技术、安全和施工要求外,脚手架的搭设结构、外观、所用材料规格、材料颜色等必须保持一致,安全防护网也应在满足有关安全和文明施工规定的基础上,必须保证是全新的,且在颜色和规格上保持一致。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在搭设脚手架前,应至少提前21 天将脚手架搭设方案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

6.7.6  所有脚手架应在工程完工时或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应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批)在工程完工之前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6.8   安全支护和临时防护

6.8.1  总承包商应对所有由其或其所有分包商负责的所有临时工程的安全性负责。

6.8.2  总承包商应负责所有临时工程的设计,包括模板体系、支撑体系和支护系统等等;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个临时工程的设计需要经过他审批,总承包商应准备相应的经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签字的必要的图纸和计算书,在相应临时工程付诸实施前足够的时间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

6.8.3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和回填前,总承包商也应保持对基坑安全支护系统的监测,特别是对毗邻公共道路和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基坑边,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8.4  总承包商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不允许总承包商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除非总承包商已获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尽管如此,总承包商应对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8.5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且除非是诸如钢筋混凝土护坡桩系统等实际上不可拆除的临时工程外(在此情况下,应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或在合同中预先声明,且在完工交付时,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递交有关此类临时工程的竣工图和有关资料),任何安全支护和所有临时工程等应在工程完工时,或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在工程完工之前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6.9   仓储和运输

6.9.1  总承包商应根据已获业主审批施工进度计划把货物运送至现场。但在时间及数量上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货物过早或延迟运送至现场。假如货物在预定时间前运到现场,而现场却没有空间可供存放,分包商须安排货物之妥善存放,以及支付所有费用,包括运输费、存仓费、保险费等。业主有权对已经批准的总承包商的进度计划及时间表作出合理的调整,以符合整体工程的实际进度。总承包商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业主或业主指定之其它分包商确实到货日期,使有充足的时间对现场的贮存空间作适当的安排。如因总承包商未能提供足够通知,导致未能安排现场的存放空间,分包商应对一切有关存仓,重复处理等的费用负责。在货物最终运送至现场安放前,总承包商将不获发放有关材料款。

7.       完工交付

7.1            完工清理

7.1.1  在工程完工后,不管业主是否已办妥政府有关机构所要求的一切必要的批准、备案手续以及是否已发布移交证书,总承包商应安排专业队伍全面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竣工后,总承包商应按业主、监理公司要求移走现场的临时施工机械、临时设施及剩余物料及清理垃圾。

总承包商应负责自费修复因总承包商负责的工程对其他分包商/分包商的工程造成任何结构上或表面上的损坏;或负责监督分包商对其他分包工程的损坏。假如修复工作需专门的技术,则业主可以指示其它分包商及专业承包商进行修补工作,然后再向总承包商扣除该费用。

总承包商须充分保护所有完成的工程,包括电器及卫生器皿、固定装置、金属、玻璃、瓷砖及其它墙和地板饰面,并须负责修复由于不小心或疏忽造成的任何损坏。本工程完成时:

1)       总承包商须清洁所有工程项目,除去一切标志、污斑、指印和其它的油污和脏物,调校所有门、窗、抽屉等,检查及为所有五金上油,修复抹面裂痕,内外清洁所有墙身、地板、玻璃,完美所有油漆及磨光工程,以及清理所有的沟渠和下水道。

2)       清洁工程单元的每面,达到建筑清洁及维修的一流水平。遵照生产厂家关于清洁方法的指示。以下是,但不以此为限,预期的清洁水平的例子:拆除那些不作为永久使用的标志。

3)       清洁透明的材料,包括镜子及门窗玻璃,至光亮的程度,清除那些碍眼的物体。更换破烂的玻璃及损坏了的透明材料。

4)       清理外露的室外及室内的硬面饰物,至无污程度,没有尘埃、污点、污膜、或其它类似的显眼的物体。除另有说明外,避免干扰室外自然风化面。恢复反光面至原来的反光程度。

5)       清洁机电设备面,包括升降机及其它设备,清除多余的润滑剂及其它物体。

6)       从少到的地方清走废物及面尘,包括屋面、风槽、管道井、坑、设备库、窖井、阁楼等类似地方。

7)       以吸尘机清洁完成面及软性面。

8)       清洁卫生洁具至干净程度,没有污渍水渍。

9)       清洁灯饰灯具使能高效能地使用。

10)  从工地,包括绿化地,清除垃圾及杂物。以扫帚清理地面,清除污渍、石油化学物品渍及其它外来物体。

11)  除非另有说明或业主要求,在完工时,拆走在已安装工程上的临时保护物。

12)  从工地上搬离所有的机械、剩余的建筑材料、泥土和垃圾,使房屋清洁适合使用,并使业主完全满意。

7.1.2  整个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分包工程、指定供应项目)应达到干净、整洁和能随时投入使用的状态。

7.1.3  总承包商应按业主、监理公司、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自费为所有物料进行测试,此等测试需在合格及具备相当资历的工程师或政府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任何由业主指定其它人士进行的测试费用,均由总承包商承担。总承包商应就此预留少量物料作测试之用。总承包商同时亦应在投标金额中预留此等抽样检验的费用。

7.2   试车和完工验收

7.2.1  总承包商应在合同通用条款第36 条和第53 条中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以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足够的时间做好试车或完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7.2.2  所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都应在完工验收时进行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和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规定的无负荷、部分负荷或/和全负荷单机试运转和/或联动试运转的检验和试验。

7.2.3  总承包商应在试车或完工验收前完成或试车的各类消耗物品和条件的准备或完工验收所必须的完工资料的准备。

7.2.4  整个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分包工程、指定供应项目)完工试车的消耗费用完全由总承包商承担。

7.2.5  工程完工证书生效后只能表明工程已经完工,只有在总承包商将工程移交给业主,且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已就此签发移交证书后,才能表明总承包商已在移交证书上注明的移交日期完成本工程的完工和交付。

总承包商在确定完工验收的时间时,应确保在完工验收时:

1)    工程的所有部分已被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可以投入使用;(b)   所有的楼宇自控和机电设施、设备和系统已经过自检测试,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要求;包括相关厂家说明、操作说明的整个工程的维修手册已准备完毕;

2)    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工作已完成并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

3)    所有完工资料,包括完工图,已按要求并根据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标准准备完毕,且已与另一个标段的总承包商进行了内容、格式、装祯等各方面的核对和整合,并已递交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4)    政府消防管理机构、人防管理机构、劳动安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已对消防系统、人防设施、电梯和整个工程等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初步检查;总承包商已对上述初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

7.3   完工培训

7.3.1  在工程完工后或投入使用前,总承包商应负责组织自身专业人员和指定分包商、供应商等有关设备设施的厂家技术人员对业主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机电设备、设施、楼宇自控系统等的操作和维护的培训,以确保业主的物业管理人员在工程投入使用后能立即独立进行必要的设备和系统操作、维护和故障排除。

7.3.2  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有关要求,组织准备好相应的维修手册和操作说明;维修手册和操作说明应作为完工培训的主要参考文件。

7.3.3  完工培训和培训资料准备的所有费用由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供应商按各自承包范围分别承担。

7.3.4  总承包商应将此类责任落实到相应分包合同和供应合同中,并负责监督和落实所有完工培训。

7.4   保修责任

总承包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 号令颁布实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条件的有关约定,对整个工程承担保修责任;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保修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一、总说明:

1 工程量清单报价

业主在招标阶段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基于对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合同文件附件中可能包含的图纸的全面、充分、正确的理解,并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企业自身情况编制的。

该工程量清单分为三个部分,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总承包商被认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去理解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其包含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业主、总承包商双方签订本合同后,构成合同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总承包商所填入的项目单价应包括全部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商工程量清单报价或总承包商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经业主确认后,是组成合同总价的依据。

2 工程量清单价格

在合同签订后,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即成为包干的综合单价。总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单内填写的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暂估价部分除外)清单部分的价格被认为是包干的,在任何情况下,该部分的费用将不作任何调整(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总承包商填报的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价格固定不变。总承包商应以满足其全面履行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合同义务、责任、条件的需要为前提,结合其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报价。该报价不仅包括总承包商本身的措施项目费用,而且包括“专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因本工程而发生的所有管理、配合、协调所发生的费用。所有的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不得分摊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综合单价中。

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及指定供应项目由业主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出,“暂估价”项目的工程数量及价格由业主提供,总承包商不得对此进行任何修改,必须按照总承包商给定的价格单独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

总承包商必须对整个工程量清单进行完整地报价、计价、汇总,将工程量清单中每一分项中的子目综合单价乘以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并进行汇总。

3 工程量清单数量及数量调整

业主给出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均是暂定的,其实际数量按合同相关条款调整。

工程量的调整对工期、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与暂估价部分不产生影响。

二、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合同施工范围内构成实体工程部分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风险、利润、规费和税金。

在本工程项目中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纳入到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以实体工程报价,报价中应实际考虑分摊租赁等因素以竞争性报价。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总承包商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混凝土施工所需模板及支架的租赁、搭设、使用、维护、修理、拆除、赔偿等全部费用。

1、人工费:

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机械费:

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4、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5、风险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因合同约定的价格、消耗及其他等因素引起的风险费用。

6、利润:

是指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三、措施项目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以及合同中指出的或隐含的全面的风险、义务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            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            临时设施费:是指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5.            夜间施工费:是指为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需要在夜间施工或在白天需增加照明设施的情况下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            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无法一次运到现场指定堆放地点,需从场外堆放地点运至现场堆放地点所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除此之外,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一次运到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包含在材料费中,从现场堆放地点到施工作业面的水平运输费用包含在人工费或机械费中。

7.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8.            垂直运输费:是指为完成合同范围全部永久工程及其他措施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的搭、拆、运输、机上人工、燃料动力、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折旧、修理、租赁费用等,垂直运输费应包括由于园林景观工程或园区管网工程需要,导致脚手架迁移、拆除、改用其他垂直运输措施的费用。特别提示:综合单价中应不含垂直运输机械费。

9.            超高施工增加费:超高施工增加费是指当建筑物檐高超过20米或层数高于6层时,发生的人工、机械降效、施工用水加压增加的水泵台班、对讲机等。

10.       脚手架费:脚手架费是指土建、装饰、安装工程施工所用内外脚手架搭、拆、运输(不含垂直运输)及摊销(或租赁)费用,中标人应按照商务基本要求中为分包商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提供满足分包工程施工要求的脚手架。此外,还应包括由于园林景观工程或园区管网工程需要,导致脚手架迁移、拆除、改用其他措施的费用。

11.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总承包商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混凝土施工所需模板及支架的租赁、搭设、使用、维护、修理、拆除、赔偿等全部费用。如果此费用包括在分部分项工程费中时,措施费项目中不应再计算。

12.       支撑、马凳、垫铁、定位筋等钢筋施工措施费。

13.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中标人应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不因施工工序的任何变化而增加。

14.       特殊季节施工措施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雨季施工期间,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采取保温、防雨措施所增加的材料费、人工费和设施费用,以及因工效和机械作业效率降低所增加的费用。

15.       竣工资料、图纸的制作、验收、存档、移交以及按照招标文件、合同图纸的要求进行任何二次深化设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6.       临时用地引起的费用:总承包商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且相应的费用已含在总承包商的合同价款中。必要时,业主对此给予总承包商必要的协助。但不排除或减轻总承包商自行解决的责任;总承包商需要现场察看工地的实际情况并确定是否需要另外的临时用地。

17.       影响施工进度其它因素产生的费用:总承包商工期中应已考虑了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节假日或中考、高考期间施工等影响因素产生的费用。

18.       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19.       施工排水、降水费

20.       工期保证措施费

21.       质量保证措施费

22.       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

23.       资金保证措施费:即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所发生的成本。

24.       其他措施费:指总承包商认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且措施项目没有列项的措施费用。

以上费用请总承包商在深刻理解合同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的基础上报价于措施项目里。

四、其他项目费

总承包商按照本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清单”的各单项报价为固定价格,除本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不做任何调整。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两部分即:业主部分和总承包商部分。

1、业主部分

业主部分费用中已包括规费和税金,直接计入工程造价,其项目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业主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列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所需费用(但不包括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和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等费用,暂列金额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2)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业主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专业分包工程的金额,具体详见专业分包工程(独立分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暂估价列表。此费用计入合同价款内。

(3)材料、设备暂估价:业主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和设备的金额,其包括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业主限价的材料、设备。具体材料设备详见材料和设备暂估价列表。

2、总承包商部分

(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商为业主直接进行的专业分包商(独立分包、指定分包)、指定供应商提供的配合、协调、管理及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和对专业分包(独立分包、指定分包)、指定供应商进行安全、质量进度总负责所发生的成本、规费和税金。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是总承包服务费的计费基础。

(2)零星项目单价: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零星项目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即包括管理费、规费和税金的零星项目单价),零星项目单价投标时不进入工程造价且不调价。

五、规费:

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注:现江西省已取消该项费用的征收。

3.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6.上级(行业)管理费:是指企业按规定向建筑行业主管部门交纳的管理费” ——具体见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年)。

7.当地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其他费用。

六、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章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设置依据

除另有说明外,本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的计算是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计算规则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

2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

3 计量精度和计量单位

3.1 工程数量以“吨”为单位的保留三位小数,第4 位四舍五入;以“个”、“项”、

“台”、“套”等为单位的应为整数;其它的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2 单价精确到人民币“分”;

3.3 合价(工程数量与单价的乘积)精确到人民币“元”。

3.4 准备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应采用下列统一的计量单位:

1)           重量单位:吨(t)或公斤(kg)

2)           体积单位:立方米(m3)

3)           面积单位:平方米(m2)

4)           长度单位:米(m)

5)           计数单位:个/座/件/套/付(no)

4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说明

4.1  总则:

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参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规范》)进行编制。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和《工程量清单》所描述内容与《规范》所描述内容相矛盾的,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2)       不论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和《工程量清单》及《规范》的内容是否描述完整,总承包商所报单价都被视为已充分理解并包括了设计及施工与验收规范中的全部工作内容。

3)       除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和《工程量清单》注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外,其余按《规范》执行。

4.2  特殊项目工程特征和计量规则。

(根据不同项目招标而进行调整)

4.3  模板工程量计算

1)           模板按与混凝土接触之净面积以平米计算,不分高低长短阔窄深浅。

2)           模板按板、墙、柱、梁等分别计算。

3)           倾斜的模板、弧形的模板、清水混凝土模板及保留不拆除之模板分别计算。

4)           不同高度之支撑按工程量清单分别列项计算。

5)           不超过0.30 m2在模板中间之孔洞不予扣除,孔洞侧的面积亦不计算。超过的则予以扣除,但加回孔洞侧的面积。

6)           梁与梁接合处之模板空位应予扣除。墙或柱与梁头接合处之模板空位不予扣除。墙或柱与板接合处无模板的地方不计算。

7)           工程量清单有特殊说明的按照工程量清单规定执行。

8)           所有模板之单价须包括:模板之设计、架设、定位时预留梁及楼板等所需之所有起拱、斜边、槽口、转角之重迭、板条、管子槽之嵌条、凹槽、壁龛、凹凸榫、削边、滴水槽、斜角、支撑、栓接、楔固、松脱及拆除支架及在与混凝土接触面涂上认可之脱模剂;相应高度之支撑;为管道、托架、装配件及相类项目留孔;预留孔。

9)           清水模板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产生光滑平整之混凝土表面,紧密接合板块,不留板块痕迹、空隙、孔洞等不完善外表,小心擦掉任何板块痕迹,用坚硬材料填好孔洞。

10)      除非设计文件有明确规定,模板综合单价已经综合考虑了木模板、钢模板、塑钢模板等各类模板和各类支撑的综合因数,即不论实际施工采用何种模板和支撑方案,模板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管该方案是否为业主要求的强制性方案。

11)      胎膜:如果设计文件中明确了采用胎膜的,胎膜项目按照项对应的分项工程计量;如果设计文件未明确的,按照本条款项目列项计量。

4.4  钢筋

1)           按设计图示钢筋尺寸、品种规格乘以相应规格的理论重量以吨计算。

2)           钢筋综合单价包括的内容:钢筋的采购运输、钢筋(网、笼)制作、运输、安装;钢筋的损耗、接头或搭接等一切内容。

3)           架子钢筋放在措施项目里进行计量计价。

4.5  屋面及防水工程

1)           屋面卷材、涂膜防水的工程量按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计算,包括墙体、烟道等处上翻的面积也展开计算,但重叠和附加层不展开计量。

2)           屋面刚性防水的工程量按图示尺寸的面积计算。

3)           厨卫地面的涂膜防水工程量按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计算,包括墙体等处上翻的面积也展开计算, 但重叠和附加层不展开计量。

4.6   截桩头

1)           分桩类型和直径,按照个计算。

2)           截桩头单价包括的内容:截断多余桩身和护壁的砼、钢筋、桩帽,破碎后将建渣运出工地,残值归总承包商所有;桩头修复平整、钢筋修整到设计要求;确保桩头拆除时不破坏桩身。

4.6   拆除项目

1)       砌筑项目拆除

    砌筑项目拆除工程量计算:分不同砌筑项目,按照实际长×高×厚,以m3计算,有装饰层一并拆除的,厚度包括装饰层。

    砌筑项目拆除单价包括的内容:拆除面层、砌筑结构、构造柱、圈过梁、配筋和预埋件;将建渣运出工地,残值归总承包商所有;保护不拆除部分的成品。

若需要结构加固,额外立项计量。

2)       墙面、地面、顶棚装饰面拆除

   工程量计算:分不同材质和部位,按照实际面积,以m2计算。

   单价所包括的内容:拆除装饰层、内部配筋和预埋件;基层清理干净;将建渣运出工地,残值归总承包商所有;保护不拆除部分的成品。

3)       砼和钢筋砼构件拆除

    工程量计算:分不同构件和强度等级,按照实际体积计算,有装饰层一并拆除的,装饰层体积并入砼体积内计算。

    单价包括的内容:拆除面层、结构、钢筋和预埋件;将建渣运出工地,残值归总承包商所有;保护不拆除部分的成品。

若需要结构加固,额外立项计量。

4.7  植筋工程

1)     工程量计算:分不同直径、植筋深度和结构胶种类,以根计算。钢筋工程量并入主体结构钢筋计算。

2)     单价包括内容:包括钻孔、清洁、插筋、灌浆、修复及其他一切所需工作及物料等。

4.8   水钻打洞

1)       工程量计算:分不同构件、深度、直径、方向,以个为单位计算。

2)       单价包括内容:包括钻孔、建渣外运、清洁、成品保护及其他一切所需之费用。

3)       打洞导致预埋管线破坏所进行的恢复费用,额外计算。

4.9   墙板堵洞

1)       工程量计算:分不同构件、深度、直径、方向,以个为单位计算。预埋导管和不预埋导管的,计算规则相同。直径或短边长小于800mm的按照零星砼或零星砌筑项目计算。

2)       单价包括内容:包括洞口扩大、清理、模板安装和拆除、用细石砼或则其他材料填堵密实、清理表面达到与相临部位平整、试水检验且不漏水,所发生的一切所需之费用。板面试水采用关水试验24小时,墙面试水采用淋水试验4小时。

3)       需要埋管或导管的,埋管和导管额外列项计算。

4.10  墙地面开槽和恢复

1)       工程量计算:分墙面、地面结构类型、开槽宽度和深度,以延长米计算。预埋管线和不埋管线的,计算规则相同。深度超过100、宽度超过200的,按照拆除和零星砼项目计算。

2)       单价包括内容:包括开槽、建渣外运、模板安装和拆除、用细石砼或则其他材料填堵密实、清理表面达到与相临部位平整,所发生的一切所需之费用。

3)       需要埋管线的,埋管线额外列项计算。

4.11  钢筋接头

    工程量计算:只计算设计图纸要求的套筒和电渣压力焊接头,按个计算。钢筋的搭接长度全部包含在第4.4条规定的钢筋综合单价中,不单独计算。

4.12 砌体加固筋

工程量计算:砌体加固筋按钢筋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除因业主原因后增加砌体须与砼体以植筋方式连接可按植筋方式计算根数外,其他任何砌体与砼体的连接费用均包含在砌体加固筋的综合单价中。

4.13 地热工程

地热工程工程量计算按实际铺设以净面积计算。

5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的特别说明

建筑、装饰工程

1)       主体结构基础肥槽回填工程量计算:按挖槽深度xxxM,基础底宽xxM,放坡坡度0.15 计算回填土方量;

2)       桩基础与基础垫层,故基础混凝土子目中不应包含基础垫层的工作内容和与之相关的任何费用;

3)       钢筋的连接方式由总承包商根据合同图纸的设计要求自行考虑;

4)       底板满堂红基础按照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并扣除基础桩承台所占的体积;

5)       “矩形梁”子目是指没有与楼板浇注为一体的混凝土单梁,与楼板浇注为体的混凝土梁的体积计入“有梁板”的子目。

6)       二次装修范围内的各种栏杆、栏板预埋件、各种挂板装饰面层的预埋件,按照合同图纸设计要求,以“项”计算。

7)       二次装修范围内的各种中空金属门窗的副框,按照合同图纸设计要求,以“项”计算。

6材料设备暂估价

材料设备暂估价是指材料设备采购单价,进入综合单价计价的总承包商应根据实际采购情况自行计取相关费用。

1)       业主供应材料设备: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33.2款执行

2)       业主限价材料设备:

1>   限价材料设备的品牌、品质等必须经过业主认可。

2>   限价的材料设备实际采购供应单价经业主确认同意后结算时调整。

3>   限价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数量以施工图纸计算数量为准,损耗由总承包商负责。

4>   限价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与实际采购单价的差额只计取税金,管理费、风险费、利润和规费不调整。

5>   限价材料设备结算调整额计算公式如下:

限价材料设备结算调整额 = 施工图纸计算数量 x (限价材料设备实际供应单价- 材料设备暂估单价) x(1+税率)。

第四章  适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规范

1. 一般规定

        本规范中使用的名词术语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等标准文件中所列者。监理工程师一词是指包括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内的被授予权的各级监理人员的总称。本规范与合同条款、图纸的规定和要求是一致的,应互相对照阅读和使用。

本规范在执行中,某些条文如有不明确之处,其解释权和顺序为业主、监理工程师,但必须符合合同条款中的相应规定。

各分项(分部)工程均应严格按图纸的规定和要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示)进行施工,对图纸的任何变更,均应报业主批准。

2. 工程实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1  适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测量规范(GBJ50026-93)

2.建筑波动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3.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6.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T29-2003)

8.高层建筑箱形基础设计与施工规范(JGJ6-80)

9.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5003-2002)

10.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86-85)

1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

1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J208-2002)

13.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4.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91)

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6.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91)

17.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9-92)

18.混凝土小型空心砌砖建筑技术规程(JGJ/T14-95)

19.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JGJ/T13-94)

20.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6-2002)

2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22.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126-2000)

23.V型折板屋盖设计与施工规程(JGJ/T21-93)

24.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

2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209-2002)

2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7.建筑防腐蚀工程式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91)

28.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91)

29.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9)

3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

31.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JGJ27-86)

32.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92)

33.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34.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2001)

35.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36.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92)

37.建筑工程安全检查评分办法(JGJ59-8)

3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

3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

40.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

41.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

4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88)

43.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66-84)

44.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45.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4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3-82)

47.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43-2002)

48.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49.电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10-2002)

5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51.环保检测规范

以上规范如有最新版本,按最新版本执行

2.2    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若有修改或新颁,应按修改或新颁的内容执行。

2.3    倘若本规范及图纸中对材料和工艺并未做出规定,已颁布的现行标准也无明确叙述,则总承包商须在订购材料或施工前,应要求业主、监理工程师进一步阐述有关事项。

2.4    对于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总承包商报经业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也可采用,但这种批准不免除或减轻此之外总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关于原采用的标准或规范与所建议改用的其他标准或规范之间的差异,应由总承包商在向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报告中详细说明,并在期望业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日期前至少数14天提交。如业主、监理工程师认为总承包商所建议改用的其他标准或规范不能保证工程达到相同的质量时,则总承包商仍应执行原采用的标准或规范。

2.5    本工程除执行以上设计和施工规范,还须执行我集团公司已经下发和即将下发的各系列标准做法和质量控制要点。目前已下发的标准做法和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结构实体工程质量控制要点(一)》(见附件)

《关于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的提示(20##年03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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