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与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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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289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甲。
委托代理人郑菊萍,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骏,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乙,总经理。
上诉人王甲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期间王甲诉称:其在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如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员工作。20xx年10月13日,真如物业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其在真如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真如物业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真如物业公司也未支付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故要求法院判令撤销真如物业公司于20xx年10月13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经过庭审调查,王甲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均已在(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2958号案件中主张过,且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做出(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268号终审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照申诉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甲的起诉。
原审法院裁定后,上诉人王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真如物业公司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真如物业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支付加班费,其为维护自身权益提出仲裁、提起诉讼,但真如物业公司出于报复于20xx年10月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其要求撤销上述通知,恢复劳动关系。原审法院不顾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裁定驳回其起诉是违法裁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王甲要求真如物业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由已经由法院审理过并做出生效判决,王甲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法院据此驳回王甲的起诉并无不当。王甲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卞晓勇
审 判 员 陈俊
代理审判员 邬梅
书 记 员 杜自强
第二篇:劳务合同
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 劳 务 人工价格行情并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依据共同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2.工程名称:
3.工程地点:
4.承包包范围:
二、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清包。
三、承包内容:
1.基础挖土人工配合、并控制挖土标高,。
u 土方开挖时,配备足够的劳动力跟班修整基坑底面、边坡和集水井,以及排水沟;
u 及时浇捣砼垫层,保证基坑最大裸露面积不超过200平米;
u 土方开挖的同时要解决登高措施,如钉木梯等,以供操作人员使用;
u 挖土的煤锹、劳动车等工具由乙方负责(水泵、电箱由甲方提供);
u 乙方做好基坑的抽水工作,并清理桩孔。
2.土方机械回填人工夯实
u 土方回填按规范要求分层夯实
3.模板制作、安装、拆模及清理堆放。
u 乙方负责对模板进行准确的翻样,保证模板的合理配制并经甲方审核同意;
u 所有模板配料专人负责均在木工间进行,并确保每日整洁干净;
u 负责配合甲方施工弹线,协助人员(不少于2人)固定;
u 负责与模板作业相关的机械、工具及劳防用品;
u 负责定位钢筋的焊接(电焊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u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及材料的落手清工作(模板、木方起钉);
u 钢管上扣件的拆除、归类并堆放至靠近道路能装车的地方;
u 在浇捣砼前对木屑、边料、密封条等垃圾进行消除;
u 止水钢板的焊接,对拉螺杆的割除、清理。
4.钢筋成型、绑扎、安装及清理。
u 钢筋工负责对钢筋的正确翻样,先出料单再加工,且提供甲方完整的加工料单;
u 负责现场钢筋配料,开始加工(调直)和绑扎前须经甲方同意;
u 负责钢筋的焊接、接桩,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操作上岗证;
u 负责对现场零星钢筋的合理使用。余料单根长度不得超过100厘米,且余料总量不得超过消耗总量(按进料计算)的3%,超过3%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小于3%则按节约量的人工费双倍奖励。
u 负责对钢筋成型现场的清理及原材料的整齐堆放,每一次进料必须立即派人分类堆放整齐,不得混堆;
u 负责对现场绑扎余料的归类堆放及落手清工作。
u 负责与钢筋作业相关的机械(如钢筋断料机、弯曲机、成型机、调直机等)、工具及工人劳防用品;
u 在封模前负责柱底部的钢筋施工垃圾清扫(包括电焊渣等)。若在拆模后发现有垃圾或露筋现象的,按每次不同程度进行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u 负责铁件运输、安装;负责塑料垫块的购买、安放(板底钢筋采用水泥垫块);墙体拉接筋配置。
5.砼浇捣、压实、找平、养护及清理。
u 砼工负责砼浇捣前的堵缝、清理工作,堵缝高度不大于25mm;
u 负责砼浇捣的全过程及浇捣后的清理,以及养护(养护时间按规范)。
u 负责商品砼的卸料,门口、场内道路的保洁工作;
u 负责与砼工作业相关的机械、工具及工人劳防用品;
6.砌体的拌砂浆、运输、砌筑及清理
u 乙方负责墙体找平、砌筑、梁底嵌缝等工作;
u 乙方负责混凝土导墙模板制作、安装,以及混凝土浇筑;
u 乙方负责构造柱、圈梁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全部工作内容;
u 乙方负责与墙体工作相关的机械、工具及工人劳防用品;
7. 包括所有结构的土建施工内容(双方约定部分除外)。
四、施工工期:
1.本分包工程工期:自 (施工日历 天
,包括雨雪天气和农忙因素),具体施工进度节点如下:
围护支撑梁砼完 20##年10月20日(分节点)
注意:围护支撑梁东西两条必须在10月11日前完成
塔吊基础砼完成 20##年10月26日(分节点)
第一块地下室底板砼完成 20##年 11月 16 日(分节点)
地下室底板砼全部完成 20##年 12月 28 日(分节点)
地下室顶板第四块砼完成 20##年 1月 31 日(分节点)
注意:地下室第四块顶板必须在20##年 1月 31 日前完成
地下室顶板全部完成 20##年 3月 30 日(分节点)
六层楼面砼浇筑完成 20##年5月 20 日(分节点)
主体混凝土结构封顶 20##年7月 10日(分节点)
墙体砌筑完通过结构验收 20##年 8月 30 日(总节点)
2.乙方承诺按以上工期节点完成施工任务,并提交工期保证金5万元,若由于乙方原因延误工期的,分节点每延误一天按结1000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总价的5%;若总节点能按时完成,则退回罚款50%;若总节点不能按时完成,工期保证金不再退还,而且每延误一天按结5000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总价的5%;分节点工期延误超过十五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完成的工作量按80%结算。
五、工程质量:
本工程乙方在保证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的前提下,确保施工质量达到 一次验收合格(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并承诺达到市优质结构。
六、文明施工:
乙方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市文明工地 要求;文明施工内容包括:所施工成品的保护;现场落手清工作;施工场地清扫、清理;配合甲方项目部做好有关检查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
七、工程结算:
1.经双方约定,本工程以下价格结算:
2.以上单价包含了所有辅助材料,如扎铁丝、铁钉、脱模剂、塑料套管、焊条、双面胶、密封条、螺杆、塑料垫块、以及对拉螺杆等(必须保证质量合格);
3.单价中包括工具费用,如劳动车、振动棒、电焊机、圆盘锯、煤锹、撬棍、切割机等(甲方仅提供电箱、太阳灯、大灯);
3.单价中包括材料现场水平运输、垂直运输及卸货。
4.本合同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以甲方项目经理确认为准,技术工按 220 元/工日,辅工按 160 元/工日结算。
5.暂定合同总价(人民币): 万元。
八、甲方工作:
1.开工前组织进行施工、安全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
2.制订施工进度计划表;复核乙方弹的模板线;
3.对乙方施工进行质量、进度、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乙方改正。
4.安排乙方施工人员的吃、住场所。
5.发放统一的安全帽,费用甲乙方双方各承担50%。
6.按合同发放工程款,并办理结算。
7.截桩、电渣压力焊、墙体砌筑钢筋种植、脚手架由总包单位负责。
8.甲方免费办理工地临时出入证,并向乙方收取每张10元的押金,乙方退场时押金退还;乙方班组人员若遗失出入证则收取每张10元的补证费。
九、乙方工作:
1.乙方应按期完工并确保工程质量,在施工中不得浪费材料,材料用量如超过图纸及合理的损耗用量的,超出部分的材料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2.施工现场做好每天落手清工作。如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做好落手清工作,由甲方另安排人员处理的,费用由乙方双倍承担。
3.乙方不准克扣工人工资,发放工人工资时应制定方案,且必须按制定的方案进行发放。如发生乙方人工工资纠纷的事情,由乙方自行解决。
4.乙方负责配备塔吊协调人员,协调各班组材料垂直运输。
5.乙方应负责管理好下面的工人,听从甲方施工员的安排,不得发生争吵、打架、斗殴之类事情。如发生应由乙方自行解决,情节严重的,甲方作清退处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6.乙方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且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并终止本合同。
7.若由于乙方质量、工期、安全、治安等原因甲方要求乙方退场或乙方自己要求退场的,结算按已完工并合格的工作量的80%进行结算。
8.乙方班组人员进场前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照片,且必须提供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复印件;乙方领用安全帽,应提交每顶20元的押金,若遗失押金不退。
十、安全生产:
1.乙方必须确保安全生产,按市综合保险管理要求组建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具体见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及安全交底。
2.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认真落实“安全技术十大措施”和“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3.施工中乙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包括伤亡事故),不分责任方,均有乙方负责抢救、护理及善后处理。
4.乙方应承担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或违规、违章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责任和费用。
5.乙方使用非自有职工以及乙方再分包、转包工程引起的工伤费用,不论责任方,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项目经理:
甲方项目经理: ,现场负责人:。
乙方现场负责人:陈金林 。
十二、工程款支付:
1.第一块地下室底板砼完成支付完成工程量的50%;
2.地下室顶板第四块砼完成支付完成工程量80%;
注:若20##年2月10日前没有完成地下室第四块顶板,春节前则按完成工作量的50%支付工程款。
3.地下室顶板全部完成支付完成工程量60%(不含20##年春节前工程量);
4.六层楼面砼浇筑完成支付至完成工程量60%(不含20##年春节前工程量);
5.主体结构验收完毕支付至完成工程量80%;。
6.20##年1月31前一次支付剩余工程款。
十三、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1.乙方承诺施工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特交纳“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整。若乙方施工完毕,质量验收达到“市优质结构”,甲方将如数返还,并按约定奖励;若质量验收达不到“市优质结构”,不与奖励之外,甲方不退还保证金,另外将按合同进行处罚。
2.乙方承诺安全施工,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特交纳“安全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整。若乙方施工完毕,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甲方将如数返还,并奖励人民币2万元整;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不与奖励之外,每发生一起除按安全协议规定处理外,视事故大小,在安全保证金中处1000~5000的罚款,直到保证金全部罚完为止。
3.乙方承诺做到文明施工,特交纳“文明施工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整。若乙方施工完毕,做到文明施工,甲方将如数返还,并按约定奖励;若施工过程中发生非文明施工事件或民工工资纠纷的事件,不与奖励之外,每发生一起在文明施工保证金中处2000的罚款,直到保证金全部罚完为止。
4.以上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乙方必须如数现金交纳,由甲方开具收据。施工验收完,甲方将按具体情况根据以上条款退(扣)保证金,乙方退还收据。
十四、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附安全生产协议书),同具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附件)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工程款全部结清之日止。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
承包单位: (甲方)
分包单位: (乙方)
甲方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招标、分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定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定本协议。
一、 分包工程项目
1. 工程项目名称:
2. 工程地址:
3. 分包范围: 主体结构劳务
4. 分包方式: 劳务分包
二、 工程分包期限:
自 年 月 日 起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三、 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按照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总设计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符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保证计划、重大/一般危险因素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清单、重大/一般环境因素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清单、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过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该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地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建、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和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等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乙方必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必须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有效《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工作。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遵守上海市建管办规定进行备案。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东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的后果均由肇事责单位负责。
16.贯彻先定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定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行业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工程项目属地政府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行业有关部门。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时,应按《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和报告的几点意见》(沪劳(85)保创字第124号)的第三条规定,即“分包任务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分包方单位负责调查、统计和报告。如果承包单位指派分包单位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任务外的工作而发生的工伤事故,则由承包单位负责调查、统计和报告。”
21.乙方在甲方生产区域内从事所分包的任务作业时,伤及甲方或其他分包单位职工的事故,或甲方在生产过程中伤及乙方职工的事故,应按《上海市工厂重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沪附发(1982)87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即:由双方派员组成企业调查组,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负责召集及进行统计和报告。
22.乙方对派出人员必须按规定编造名册交甲方工程项目管理部。如需临时调整人员,应及时造册。如因事故者和名册不符者,不论甲乙双方或另一方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23.其他未尽事宜。
⑴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上海市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工地创建工作;
⑵甲方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附件(安全处罚规定),对乙方施工人员
的一般不安全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24.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5.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规定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代 表 (签字) 代 表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