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1]

时间:2024.5.15

上海城建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甲方)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全称) 劳务分包人(乙方)上海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上海瀛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__ C1024031010902______ 发证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资质专业及等级: 壹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_至于20xx年5月17日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徐汇区华泾地块经济适用房及配套商品房项目

工程地点:徐汇区华发路308号

分包范围:车库、配电间等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环氧、耐磨地坪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20xx年5月20 日

结束工作日期:20xx年 6月24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35天。

4、合同价款

劳务报酬计价方式:1、5mm灰色耐磨金刚砂硬化地坪:33947.37㎡*19元/m2 =64500元

2、3mm灰色环氧地坪:500㎡*58元/m2=29000元

3、8mm聚氨酯环氧防滑地坪:1800㎡*120元/m2=216000元

劳务报酬总价:人民币(暂定)捌拾玖万元 (大写)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有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标准规范,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其中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__100__%,分部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_100_%。。

6、安全生产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在分包施工期间人员、设备、火灾、管线等重大事故为零。

7、文明施工

遵守文明施工的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服从工程承包人的统一管理。在分包施工期间有效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整洁、有序,保护现场及周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古迹、环境绿化及各类管线,杜绝相关事故发生。

8、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9、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无

(2)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总(分)包合同

10.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10.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

外)。

11、图纸

11.1工程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图纸提供情况,应在劳务分包相关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__无___套或其他能够保证劳务分包人正常工作的其他技术文件或指令。

12、项目经理

12.1,职称:无 。

12.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13、工程承包人义务

13.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3.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年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无 。

(2)在_2011__年__5___月__20__日前完成水、电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_2011__年__5____月__20_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_2011__年_5__月_20_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范,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在_2011_年__5____月__20_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分包人自理 。

(6)在_2011__年__5__月__20_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劳务分包人确保生产及生活设施无损坏 。

13.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

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3.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3.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3.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3.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3.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3.9为劳务分包人代扣代缴法律规定应由劳务分包人缴纳的税金。

14、劳务分包人义务

14.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资质范围应与所分包的工作内容相符。不得假借他人资质证书或冒用他人资质证书,也不得超资质范围从事劳务分包工作。

14.2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工种搭配合理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4.3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4.4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4.5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指挥、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

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4.6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4.7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4.8做好施工场地及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文物、绿化、环境等和已完工程验收前的产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4.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承担由于使用或保管不当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4.10劳务分包人应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4.1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4.12依法维护所属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发放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务报酬;及时办理、申报和变更社会保险或人身综合保险,设立维权告示牌或举报电话;提供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发放符合各工种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组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技术培训和上岗前的有关安全、消防等规章制度的培训;承担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5、工期

15.1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始工作日进场施工。劳务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始工作,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始工作日前__3__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始工作的理由。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始工作申请后的___48__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劳务分包人。工程承包人在接到申请后___48__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劳务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始工作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5.2因工程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工作,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分包人,推迟开始工作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工作,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分包人,推迟开始工作日期。工期能否顺延将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协商结果确定。发包人不同意顺延工期的,劳务分包

人应无条件接受。

15.3工程承包人在开工前期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总工期进度计划和年、季、月施工计划。劳务分包人应据此在每月底前向工程承包人提交下月施工计划及旬、周作业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实施。计划如有调整,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计划报工程承包人再次批准后方可实施。擅自更改或未将调整后的计划报工程承包人再次批准即实施的,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

15.4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的施工计划,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因劳务分包人人员不足、工种不齐、组织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施工计划不能按期完成或工期延误,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发生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负责赔偿。

15.5劳务分包人应服从工程承包人的工期协调与指挥,当发包人指令或因施工需要工程承包人须对原施工计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劳务分包人不得拒绝,并应对施工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也不得因此要求顺延工作结束时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发包人无法及时解决有关前期问题而又要求工程承包人原工期不变,或者要求工程承包人缩短工期时,劳务分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工程承包人调整后的施工计划。

15.6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作结束时间相应顺延:

(1)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开始工作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但因发包人的责任且其不同意工期顺延的情况除外;

(2)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致使劳务分包人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但因发包人或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工程款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人无力支付劳务报酬的情况除外;

(3)项目经理提供指令错误,致使劳务分包人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非劳务分包人原因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

15.7劳务分包人应在15.6款约定情况发生后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作结束时间。

15.8工程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书面形式暂停施工指令后,应通知并要求劳务分包人执行。劳务分包人不按指令擅自施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劳务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分)合同相应条款规定,

根据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协商结果确定。

15.9劳务分包人在接到工程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恢复施工的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时恢复施工的,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费用。

15.10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工程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作结束日期完成分包范围内的工作,因劳务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或工程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作结束日期完成工作的,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6、质量

16.1劳务分包工作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的操作要求。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或因分包人责任致使承包人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创奖目标未能实现的,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6.2劳务分包人的工作应接受工程承包人或工程师的检查和验收。未经工程承包人或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序、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劳务分包人不得自行继续工作。擅自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按实际损失额给予赔偿。

16.3因返工、返修、报废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6.4分包人应向承包人交付合同总价款的质量保证金。(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的保修期。

16.5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属劳务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劳动技能。凡规定须持证上岗的工种,劳务分包人应保证其持有合法、合格的上岗证书。劳务分包人应将其所属劳务作业人员的名册及上岗证书交工程承包人备案。劳务分包人所属劳务作业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发现劳务分包人所属劳务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不在人员名册中,有权责令劳务分包人将该部分人员退场。

17、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7.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承包人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7.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及其他有持证要求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纠正劳务分包作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提供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

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7.3劳务分包人应随时接受行业和工程承包人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工程承包人有权责令劳务分包人对其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因素进行整改直至经济处罚、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所造成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因劳务分包人的责任导致工程承包人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被媒体暴光,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7.4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7.5实施爆破作业,在有毒、有害性环境中工作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7.6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劳务分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17.7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劳务分包人隐瞒或擅自处理安全事故,须承担违约责任。

17.8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承包人进行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17.9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7.10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承包人的要求负责作业范围内及生活设施内外的文明施工工作,保持整洁、卫生、文明、有序的环境,按工程承包人的要求和安排负责作业范围内及周边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持道路、电缆、电信、给排水管线畅通,控制渣土、粉尘、噪音、强光等污染源。因分包人的责任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分包人应按实给予赔偿。

17.11文明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包含在劳务报酬之中,承包人不再支付与此相关的额外费用。

18、保险

18.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

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应配合 做好保险办理、申报和变更工作,否则造成的后果和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8.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8.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8.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

劳务分包人未办理保险的自有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否则视作违约。

18.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9、材料、设备供应

19.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的合理时限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9.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或私自藏匿、转移、调换,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

19.3劳务分包人应在规定的数量范围内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超出部分按采购价格/发包人指定价格/施工当期市场价格由劳务分包人赔偿。

19.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采购材料费用为:19.5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

证经工程承包人核实后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9.6经工程承包人同意如下材料、设备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

19.7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必须保证其符合相关质量、安全、环保标准。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必须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或提供虚假、失效产品合格证明的不得使用,擅自使用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责令退场,由此造成的工作时间损失不得顺延,导致质量、安全隐患和事故的须承担一切损失并对工程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0、劳务报酬

20.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20.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20.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20.3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元。

20.4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20.5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20.6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_无__%,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续;

20.7本工程的劳务报酬中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税金和其他应缴纳费用。相关应代扣代缴的税金在劳务分包人出具完整合格的#5@p后由工程承包人代扣代缴并向劳务分包人出具完税证明。

20.8本工程临时设施和生活、施工用水、用电由工程承包人提供,工程承包人按劳务分包人应得劳务报酬的__无__%扣除相关费用。

21、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21.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21.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虚报、超报工时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

21.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虚报、超报工程量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21.4在劳务分包人工作范围之外确需发生的零星用工,按工程承包人下达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其单价为_无__元(含管理费)。

22、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22.1工程承包人应根据总(分)包合同的相关条款和与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相关工程款、进度款实际到位情况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2.2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根据21.1款的原则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___无__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___无___年__无____月___无___日,支付__无____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__无____年__无____月___无___日,支付___无___元;

??

22.3量支付50%,春节前支付至当年度累计验工月报审定工作量的80%,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按合同计价方式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支付至90%,工程整体竣工备案验收完后支付至95%,剩余5%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无息)。工程量按展开面积计算。

22.4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2.5劳务分包人应按时向所属员工支付劳务报酬。不按时或不足额支付则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工程承包人有权从应付的劳务报酬中扣除欠发部分代劳务分包人发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由此引起的劳务分包人所属员工中断、阻碍施工,损坏、转移现场或其他场所的设备、设施等后果,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2.6工程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向其所属员工发放劳务报酬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务分包人应将按月编制的人员变动表、发放劳务报酬或预发签收清册报工程承包人备案。

23、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3.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3.2工程承包人应在合理时限内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清单。 23.3工程承包人应在合理时限内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清单。 23.4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周转材料、施工机具等。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损坏或私自藏匿、转移、调换、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

23.5经工程承包人同意,下列周转材料、施工机具由劳务分包人自带:

23.6由劳务分包人自带的周转材料、施工机具、安全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保证其符合相关质量、安全、环保标准。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必须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或提供虚假、失效产品合格证明的不得使用。擅自使用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责令退场,由此造成的工作时间损失不得顺延,导致质量、安全隐患和事故的须承担一切损失并对工程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4、施工变更

24.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4.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因发包人责任并对变更所涉及的费用未予认可或尚未支付费用的情况除外,劳务分包人不得以拒绝施工或其他方式相要挟;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4.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5、施工验收

25.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___7___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劳务分包人拒不修复或拖延修复,工程承包人可另行安排人员修复,修复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25.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仍应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直至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为止。

26、施工配合

26.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6.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7、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7.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的结算。

27.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后,应根据总(分)合同约定的关于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条款、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进展情况和与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相关的资金到位情况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相关工程款、进度款后按22.3天内,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完毕劳务报酬尾款。

27.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劳务分包人在争议处理期间,不得阻碍、中断正常施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28、违约责任

28.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21条、第26条的约定,不及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但因发包人责任使工程承包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除外)。

28.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_无__?的违约金。

28.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___无_____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8.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擅自更改或未将调整后的计划报工程承包人再次批准即实施的,每发生一起,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1000_元的违约金;

(2)因劳务分包人责任造成的施工计划不能按期完成,或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工

程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作结束日期完成分包范围内的工作,工期每延误一日,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5000____元的违约金;采用计时/计件单价劳务报酬方式的,工程承包人将扣除每工日/单件约定劳务报酬_无____元。造成工程承包人损失的,应另行按实际损失赔偿;

(3)劳务分包人不按暂停施工指令擅自施工的,每发生一起,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造成工程承包人损失的,应另行按实际损失赔偿;

(4)由于分包人原因不能根据工程承包人指令按时恢复施工的,每发生一起,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3000___元的违约金。造成工程承包人损失的,应另行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或因分包人责任致使承包人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创奖目标未能实现,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6000____元的违约金;采用计时/计件单价劳务报酬方式的,工程承包人将扣除每工日/单件约定劳务报酬_无____元;

(6)未经工程承包人或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序、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劳务分包人擅自继续施工的,每发生一起,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2000元的违约金;

(7)因劳务分包人的责任导致工程承包人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被媒体暴光的,每发生一起,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1000_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8)劳务分包人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安全生产,或因自身责任发生重伤、死亡或重大设备、管线、火灾等事故,每发生一起,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20000_元的违约金;采用计时/计件单价劳务报酬方式的,工程承包人将扣除每工日/单件约定劳务报酬_无_元。隐蔽或擅自处理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起,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__无_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9)劳务分包人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文明施工要求,并不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进行整改,或由于劳务分包人的责任导致工程承包人未实现文明施工目标,或由于劳务分包人的责任使工程承包人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每发生一起,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30000____元的违约金;采用计时/计件单价劳务报酬方式的,工程承包人将扣除每工日/单件约定劳务报酬__无___元;

(10)劳务分包人未为进入施工现场的自有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的,每发生一起,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1000___元的违约金;

(11)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周转材料、施工机具等。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损坏或私自藏匿、转移、调换等事件的,每发生一起,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1000___元的违约金并赔偿一切损失;

(12)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周转材料、施工机具等经工程承包人验收不合格或提供虚假、失效产品合格证明并擅自使用的,每发生一起,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导致质量、安全隐患和事故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13)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时,劳务分包人虚报、超报工时的,每发生一起,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1500_元的违约金并由工程承包人对所虚报、超报的工时全数扣除;

(14)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时,劳务分包人虚报、超报工程量的,每发生一起,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1000___元的违约金并由工程承包人对所虚报、超报的工作量全数扣除;

(15)劳务分包人不按时或不足额向所属员工支付劳务报酬的,每发生一起,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2000元的违约金。造成上访及其他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违约金加倍;

(16)劳务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经验收不合格擅自继续施工或拒不修复或拖延修复不合格工程的,每发生一起,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2000___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费用,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17)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_60000_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8.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9、索赔

29.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9.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9.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提供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9.4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___3__元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__3___天内未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__3___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___5__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9.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30、争议

30.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__1___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工程承包人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承包人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0.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31、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31.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31.2当工程承包人发现劳务分包人违反30.1款的行为时,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立即改正。劳务分包人不能改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劳务分包人赔偿一切损失。

32、不可抗力

32.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分)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3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24___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___1__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__3___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3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设备、材料、周转材料、机动工具等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32.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3、文物、古树名木、绿化、管线、建筑构筑物和地下障碍物

33.1工程承包人应将涉及劳务分包人分包工作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的已知文物、古树名

木、绿化、管线、建筑构筑物和地下障碍物等通知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并保持施工正常进行。

33.2在劳务作业中发现未知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12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3.3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未知管线、构筑物和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暂停施工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3.4劳务分包人因不按33.1、33.2、33.3款执行造成应保护的文物、古树名木、绿化、管线、建筑构筑物和地下障碍物受到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34、合同解除

34.1如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4.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索赔情况酌情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4.3如因劳务分包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并不能改正,工程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4.4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4.5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周转材料等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

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无过错的各自承担本方损失。属发包人过错的,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索赔情况协商双方损失合理承担或索赔款分配事项。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5、合同终止

35.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合同份数

36.1本合同正本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壹份,另壹份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劳务作业分中心备案,本合同副本__9__份,工程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份。

36.2下列协议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经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安全生产协议书;

——廉政建设协议书;

——劳务用工、劳务报酬支付协议书;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及消防协议书;

——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

36.3本合同未尽事宜,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7、补充条款

2、在宿舍、工地内听从项目部对民工的管理制度

38、合同生效

38.1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5月20日

38.2合同订立地点:项目部办公室

38.3本合同(包括附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企业法人公章)后生效。

工程承包人:(签章) 劳务分包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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