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某诉上海某服务中心等劳务派遣合同案

时间:2024.5.8

季某某诉上海某服务中心等劳务派遣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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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149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季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某劳动服务所,办公地址崇明县某地。

法定代表人陆某,经理。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服务中心、上海市某劳动服务所(以下简称某劳务所)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蓉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上海某服务中心及上海市某劳动服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某某诉称,原告于20xx年8月7日与上海某A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某A劳务公司将原告派遣至上海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因原告与某A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xx年1月17日终止,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一直认为自己与上海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起诉讼。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才知原告与某A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上海某有限公司只是派遣关系。原告于20xx年4月14日向崇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崇明仲

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A劳务公司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人民币660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崇明仲裁委以某A劳务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20xx年2月,某A劳务公司被上海市工商局崇明分局核准注销,两被告系某A劳务公司的股东,某A劳务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两被告承担。故原告在法定期间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双倍工资差额66090元。

原告季某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动合同书、上海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承包合同、红旗7128E车辆承包合同书、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各一份,据以证明原告与某A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xx年1月17日到期终止,承包合同的签订不能代表原告与某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xx年1月17日之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据以证明该院认定原告与某A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某A劳务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注销清算报告、公司备案申请表、备案通知书、股东会决议各一份,据以证明原告起诉两被告的依据。

仲裁裁决书一份,据以证明原案已经过仲裁。

关于公布《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的通知、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反馈通知、反馈单各一份,据以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应是上海市的基本工资加承包经营收入取得部分。

上海某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收入表格及原告自制的工资表格,据以证明原告实际收入。

被告上海某服务中心辩称,原告与本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某A劳务公司存在

劳动关系,并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原告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基本工资计算,不应当按照实际营收收入计算。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某劳务所的答辩意见与被告上海某服务中心相同。

两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原告与某A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据以证明双方约定:原告接受某劳务公司的安排,派往上海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与原告与上海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签订的《驾驶员上岗协议》期限相一致。

上海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承包合同、红旗7128E车辆承包合同书、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各一份,据以证明原告自20xx年1月17日起就在绿地公司开出租,一直延续至今。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据以证明对承包合同中三个公司的演变相关事实作了认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据以证明该判决书查明了上岗协议期限就是车辆承包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与《驾驶员上岗协议》期限相一致,故劳动合同并未终止。

上海某集团关于同意上海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歇业的批复、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据以证明承包合同中三个公司的演变过程。

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1、2、3、4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劳动合同在20xx年1月17日已到期终止;对闸北法院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上海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歇业的事实不认可;对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没有意见。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复印件。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1认为原告与尚发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被告无关;对证据5认为与本案无关

联性;对证据6认为营收数据不能科学地反映营业收入。

本院确认原、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对本案具有证明力。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农村富余人员。20xx年8月7日

原告与上海某A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由某A劳务公司将原告派遣至上海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合同期限与原告与上海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签订的《驾驶员上岗协议》期限相一致。原告于20xx年1月17日与上海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签订车辆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承包期限自20xx年1月11日至20xx年1月11日;上海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向原告提供红旗车一辆,如该车更新,本承包合同自行解除。20xx年1月17日,原告与上海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红旗车辆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承包期限自20xx年1月18日至20xx年1月17日。20xx年9月15日,原告与上海某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上海某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桑塔纳小客车一辆;承包期限为20xx年9月16日至20xx年9月16日。

另查明,20xx年1月1日,上海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甲方)与某A劳务公司(乙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派遣出租车驾驶员,劳务期限与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与甲方签订的车辆承包合同的期限相一致;甲方每月上旬按上月未实际劳务工人数支付乙方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乙方的服务费用。

20xx年12月9日,上海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歇业,原分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一并纳入上海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xx年10月8日上海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上海某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2月23日,上海某A劳务有限公司注销,股东(即本案两被告)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再查明,20xx年8月26日,原告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某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xx年1月至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4648元。同年11月14日,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该院认定原告与某A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于法定期间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原告与上海某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车辆承包合同,各方均按约履行,并无争议。原审法院认定上岗协议期限就是车辆承包合同期限,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目的是倡导用书面合同固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应当兼顾主观故意,有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海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与某A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务期限与车辆承包协议期限一致。原告与某A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与驾驶员上岗协议的期限相一致。因原告与上海某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只签订过车辆承包合同,故劳动合同中的驾驶员上岗协议就是车辆承包合同期限。原告与上海某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车辆承包合同,均按约履行,并无争议。故原告与尚发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随三份承包合同的期限而顺延。原告认为原告与某A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xx年1月17日终止,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要求两被告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差额人民币66090元的诉请,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季某某要求被告上海某服务中心、上海市某劳动服务所共同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6,09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新华

审 判 员 陆沈平

代理审判员

书 记 员

黄蓉 顾佳娜


第二篇: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书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

甲方:上海祥舰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2806号

法定代表人: 栗海生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户口地址(包括所在区、街道、镇):

有效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路3668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与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之劳务派遣协议规定,签订本《劳动合同书》以资遵循。

一、劳动合同期限:

自双方签本合同之日起两年,前2个月为试用期。

二、派遣期限及工作地点:

甲方派遣乙方到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乙方的工作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路3768号。

三、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被甲方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__作业员__岗位工作,并按照用工单位所明确的岗位工作职责及考核标准(详见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各部门管理规章)等相关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用工单位因合理工作需要,在维持原薪资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变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当服从用工单位的安排。

乙方至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本合同尚未到期的,甲方应及时安排乙方其他相关工作,并协商变更本合同。

四、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依据用工单位的工时制度执行,并由用工单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理为乙方安排休息及休假时间。

五、劳动报酬:

实行计时工资制,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加班费的计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以及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甲方于每月10日以银行代发形式发放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期间的工资(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作相应调整)。按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需由乙方个人承担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按月支付乙方无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

六、保险福利待遇: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乙方按照上海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可

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依法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乙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甲方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医疗待遇等由甲方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规执行。

八、劳动纪律: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用工单位的《请假管理办法》、《加班管理办法》及《出勤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守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如有违反,甲方将会同用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应服从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参加甲方和用工单位安排的相关业务培训,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1、合同期满,若甲乙双方均无续约意向的,则本合同即届期终止。

2、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经甲、乙方双方协商同意,可延展派遣期限及续订劳动合同。

3、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并办理变更手续。

4、乙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用工单位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本项之『严重违反』意即依甲方或用工单位相关管理

及奖惩规定应记(或累计)大过一次以上之情形);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受损的;

(4)乙方不能胜任工作,不服从用工单位正常合理的工作安排、培训、调岗的;或经培训及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用

工单位工作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原工作及另行安排之工作,且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

排之工作的;

(7)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以欺诈的手段(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学历证件、虚构履历等情形)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的。

(9)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之情形者。

5、乙方需提前终止派遣期限的,应按用工单位离职相关管理规定提前申请,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通知甲方,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或不办离职手续者(累计旷工达三日者即视为自离),视为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得暂停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待乙方补办完相关离职手续后,甲方再将结算后的相应劳动报酬于下一个发薪日无息支付予乙方。

十、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在用工单位员工宿舍居住、医务室就医、商店购物、休闲娱乐等所产生的应付用工单

位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住宿费、电费、餐费、刷卡记账消费等)、离职时未缴回所保管之用工单位资产所折算的费用及依法应当对用工单位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等费用,用工单位均可自应付乙方的薪资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返还,乙方对此确认已知悉且无任何异议。

2、乙方离开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所发放的各种证件必须上缴,各类劳防服装等用品应 按用工单位的有关

处理规定办理:

3、女性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按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政

策的行为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其造成的后果(包括政府作出的经济处罚等)全部由个人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害的,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对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因违反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而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劳动争议:甲方或乙方发生劳动争议,争议一方或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各项条款如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

为准。国家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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