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卖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天津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将座落于 (以下简称“该房屋” )委托乙方出售,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2、该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性质所有权人房型 朝向 楼层 总层数 结构 单双气 房龄
总面积(建筑/计租): 各部分面积: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叁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后7日内,如甲方不办理终止手续,视为甲方同意自到期之日起合同以叁个月为周期自动顺延, 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条:销售价格
经甲乙双方协商,该房屋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 (大写)。 此价格下,该房屋办理产权或租赁权及配套设施过户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该房屋包含的装修、配套、附属设施有: 。
第四条:支付中介服务费
该房屋售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成交价格的0.5%作为中介服务费,如中介服务费低于200元,按照200元支付。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1) 该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其它权属证明)原件及其相关证件。
(2) 产权人或承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甲方留存乙方处证件及物品明细如下:。
(4) 如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取走上述留存证件需要和乙方签订“暂借协议” ,并留存 委托销售价格的1.5%作为押金。
2、房屋售出,因甲方不能满足下列情况,造成房屋买卖行为不能完全履行,视同违约,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该房屋”的实际情况与产权证(租赁合同)所标内容相符。
(2)“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应属实。
(3)“该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纠纷。
(4)“该房屋”同时转让的设施设备等齐全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5)“该房屋”没有拆改现象,如已拆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
一、公司联
(6) 甲方应积极办理过户手续。
(7)“该房屋”不属于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或决定查封和扣押的房屋。
(8)“该房屋”若为共有房屋,甲方须保证在签订合同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
3、房屋委托代理销售期间,如出现买方,甲方应按乙方通知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无法签订,视同违约。
4、甲方向乙方承诺在该房屋售出后售出日期以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之日为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对腾房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如实将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在各连锁店积极推荐。
2、该房屋售出后,待过户手续完毕,且买卖双方确认该房屋相关事宜全部交接清楚三日
后,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本合同到期,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乙方在收回本合同时,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
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若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继续
履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2、 如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甲方需持本协议到乙方处更改发布信息。
3、 如甲方已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或《房屋调入合同》,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八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须支付该房屋委托销售价格的1.5%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
低于600元,按照600元支付。
第九条:约定其它事宜
第十条:
1、 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认真履行。在履行过程中
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经手人: 经手人:
联系地址: 签约连锁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一、公司联
第二篇:委托代开信用证合同 (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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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开信用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 就甲方委托乙方委托代开信用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同意签 订并执行本合同。
2、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合同项下述第二条规定,乙方根据甲方的 委托实施委托代理开立信用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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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达成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开立国内贸易信用证。
2、甲方在《开立信用证申请书》上,列明售出产品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规格标准、数量、单价、总金额。并向乙方提供接证银行名称、坐标、地址等内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按照售出产品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在委托开立信用证前书面交给乙方。
2、甲方保证《开立信用证申请书》信息的真实、准确,保证所填写的产品内容得到银行核实并认可,无错。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3、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开证费用,按照开证总金额的13%计算。
4、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出的信用证后,甲方的接证银行不接受或有其他理由不给甲方贷款,全部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已收取的开证费用并不退还。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履行本合同后,乙方须向信用证受益人有开立信用证的义务。乙方负责按照信用证申请书上内容在十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内准确无误的开出信用证。未开出信用证的责任由乙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全部承担,并完全无条件立即退还给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开证费用。乙方开出信用证后,甲方的接证银行不接受或有其他理由不给甲方贷款的全部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履约程序及款项支付
本合同的履行程序,执行先后次序不可改变:
1. 甲方一次性支付开立信用证金额人民币的13%的手续费给乙方。
2. 甲方和乙方协商订立《委托代开信用证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3. 甲方和乙方协商订立《委托代理框架协议》,确认内容完全正确。
4. 甲方和乙方协商订立供方需方《产品购销合同》,确认内容完全正确。
5. 甲方和乙方协商订立《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受理回单)》,确认内容完全正确。
6. 乙方确保在十五至二十个银行工作日内根据《信用证申请书》,由开证银行开出180天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有义务和甲方就委托开立信用证的程序、流程、银行商谈内容和注意事项等有全面性具体的沟通。并确定开出的信用证和甲方提供的信用证申请书内容准确无误。若由乙方所产生的失误均由乙方全额赔偿予甲方。
2. 开立的信用证是甲方确认的,信用证开出后,信用证受益人是否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履行贸易合同,乙方没有义务承担交付货物或任何的责任。
3.乙方收取的开证费,不包含甲方指定的信用证受益人违约、信用证 退回、信用证修改等任何事项,甲方确定开立信用证就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开证费。
4.甲方的书面委托是不可撤销、不可更改的指令,在乙方执行过程中, 甲方自行撤销委托的视同甲方违约,乙方在办理过程中因甲方违约而受到索赔,甲方需给予全额补偿。
第七条 信用证交付
1、 甲乙方就委托代开信用证有任何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按甲方要求准确无误的开出信用证后,乙方将不承担后续的的任何责任。
2. 信用证的开证和接收均以双方银行传递为准。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 迟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另 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受损失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包括办理开立信用证项下仲裁、 诉讼过程中的发生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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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 各项义务。
3、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
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甲、乙双方可以授权本合同的第三方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债权、债务关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确认。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 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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