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设备集中采购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xx
招 标 人:
日 期:二〇一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2
第二章 投标须知. 4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0
第五章 货物清单及技术规格和要求. 31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xx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设备集中采购
投标邀请书
:
一、招标条件: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设备 进行邀请招标(招标编号:CQGZ201403 ),现邀请你单位参加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设备集中采购项目 投标。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项目概况:台式商用电脑采购及安装,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碎纸机、指纹考勤机、传真机采购。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资金来源:自筹。
质 量:合格;
你单位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人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3、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生产经营实力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 年 3 月 21 日至 20## 年 3 月 25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 8:3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30 时至 5:3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xx获取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4年 3 月 27 日 15:00 时,地点为xx。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 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20##年3 月 24 日17:00时前以传真、快递或电话方式予以确认。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 标 人:xx
地 址:xx
联 系 人:xx
电 话:xx
传 真:xx
重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年 3月 21日
第二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宜阳县地方税务局金税网络中心办公电脑集中采购
1.2采购货物:台式商用电脑采购及安装,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碎纸机、指纹考勤机、传真机采购。
1.3交货地点:最终用户指定地点。
1.4交 货 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
1.5资金来源:自筹,已落实。
2.投标费用
2.1投标人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3.定义及解释
3.1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而提供的货物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3.2 服务:系指投标人提供的存储、质保期服务、售后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服务。
3.3 招标人(业主):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投标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3.5日期:指公历日。
3.6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和传真发送。
3.7 签章:指签字或盖章。
3.8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4.保证
4.1投标人应保证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
二、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招标文件对采购货物、招标过程、合同条件和技术要求作出详细的规定,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货物清单及技术参数和要求
5.2 投标人应检查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格式、条款、技术规格和其它资料。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提交的资料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该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以书面或传真方式(以下传真一词包括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时间17日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招标人以书面或传真方式予以答复,同时该答复提供给每个招标文件的购买人(答复中不标明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招标人可因任何原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人。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招标文件的购买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投标人将被视为编制投标文件时已考虑了上述修改。
7.3招标文件的修改应考虑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时间制作相应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招标文件购买人。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的语言
8.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9.投标文件的构成
9.1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编排为两部份:①商务响应文件;② 技术响应文件,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按本须知的规定填写的投标函、投标报价表,为方便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投标人将任何不同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和商务条件列于《偏差表》中。依照本章第29条规定,有实质性不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按本须知的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本须知的规定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而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按本须知的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5)对招标文件技术部份作出的书面响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文件、技术方案及性能描述等;
(6)投标人应参照招标文件第七部份的内容要求、编排顺序和格式要求提供全面的响应文件。
10.投标函和价格表
10.1投标人按本章第11、12条的要求,以招标文件指定的方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投标报价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等表格。
11.投标价格
11.1根据《第五章货物清单》规定的供货和责任范围,投标人应按《投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或《投标须知前附表》指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合价。
11.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合同和技术责任进行报价。如投标人作出偏离,应在《偏离表》中列出,并提供由于偏离所引起的价格差异。
11.3在所有价格表中,投标人应按以下要求给出价格明细。
(1)国内供应的货物报EXW价含增值税和其它税费。如货物包含进口的部分,则EXW价应包含其相应的全部进口成本。
(2)如果《投标须知前附表》有规定,应报出货物运至工作现场的国内运费。
(3)技术服务和培训等各项费用。
(4)其他。
11.4 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人提交滑动价格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投标货币
12.1投标价应按以下规定确定货币: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为国内招标时,投标货币必须为人民币。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投标保证金额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3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
13.4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现金或电汇。
13.5任何未按本章第13.1条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3.6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定标后五(5)个工作日内或不晚于投标有效期满后二十(20)天内退还。
13.7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招标代理机构中标服务费并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且生效后退还。
13.8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能在本章第33条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
3)未能在本章第34条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履约保证金。
4)被确定为中标人但拒签合同的。
14.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4.1投标文件应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开始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4.2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5.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5.1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和电子文档,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正本和副本内容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每份按本章21条的规定编制的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其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提供法定代表授权书,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6.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份。
16.2投标人须提交,但不限于,以下合格性证明文件:
(1)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2) 其他。
16.3投标人须提交,但不限于,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 投标人必须具有健全稳定的组织机构,并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人力、财 力、物力和技术(包括设计、生产和服务等)能力;
(2) 如果招标货物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或者属于强制性认证制度、特殊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核准制度的货物产品,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注册商标相关证件;
(3) 投标人具有类似货物的经验与业绩;
(4) 货物制造商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5) 投标人应具有为本招标采购的货物提供长期的售后服务的能力;
(6) 投标人应提供有关证明其信誉、财务、管理的材料;
(7) 水平等相关证明文件。
17.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7.1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7.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声明,并要由装运时出具的来源地证书证实。
17.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1) 投标货物主要技术数据、工艺、性能的详细描述;
(2) 投标货物制造、验收标准;
(3) 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
(4) 其他。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封装在一个外装信封中。
18.2外装信封应注明以下内容:
1.招标人名称;
2.招标编号、项目和标段号;
3.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4.“[截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开封”的字样。
18.3外装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拒绝时,能予以原封退回。
18.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章18.2规定标记并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错放或提前启封的责任。
19.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9.1投标文件应于《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19.2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人将拒绝并退回在本章第19.1条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有效。
21.1投标人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章第18条的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在外装信封上明显标明“投标文件修改书”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文件有效期结束为止,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章第13.8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 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人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需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2.2 按照第21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2.3 开标时,招标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报价表中的其他内容。
22.4无论是什么原因,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5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2.3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3.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3.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他人透露。
23.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书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实施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24.评标委员
24.1招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结合本次招标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
24.2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组织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4人组成。
2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5.投标书的澄清
25.1为有助于对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书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6.投标书的初审
26.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没有载明招标项目完成期限;
(4)投标货物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的要求。
(8)投标文件活页装订。
26.2开标时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定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6.3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26.4评标委员会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7.投标书的评价和比较
27.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7.2评标的基础应是投标人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价。
27.3评标的方法是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投标人的文件,从商务、技术两方面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
28.评标办法(见第三章)
六、 确定中标人
29.资格后审
29.1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情况下,招标人将按本章第16条规定判断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
29.2在审核投标人的资质时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以及投标人的在手合同、未履行的义务和法律诉讼等重要事项。该审查基于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合理的资料。
30.确定中标人的标准
30.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的高低顺序向招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原则上应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若前位中标候选人不再响应招标文件或确有重大实质性问题,经监督部门认可后,可以按顺序向下确定中标人。
30.2招标人将评分最高,同时根据本章第32条已经确认有能力全面履行合同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31.取消招标的权利
31.1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32.中标通知书
32.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七、 合同的签署
33.合同协议的签署
33.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5日内与买方签定合同协议。
33.2招标人在签署合同时有权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3.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的一部分。
34.履约保证金
34.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向买方提交《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34.2如果中标人没有遵守本章第33条或本章第34.1条的规定,招标人有权取消该中标决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确定下一个最高评分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授予其合同,或重新招标。
八、纪律要求、投诉、监督、质疑、处罚
35.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5.1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6.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6.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7.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7.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8.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8.1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39.投诉
39.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实名举报。
40.监督
40.1招标人的监督部门在招标过程中有履行全程监督的权力,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因获知或可能获知监督举报(或其他方式)招标程序或全体内容存在问题,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投标人应予以配合。
41.质疑
41.1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监督部门提出质疑,质疑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递交。投标人应保证提出的质疑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42.处罚
42.1本次招标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单位及个人,均应在招标、投标、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保持廉洁并遵守职业道德;如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或是有腐败、欺诈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2.2因承包方在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或采用其他违法行为获取中标的,一旦被有关单位发现,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评标办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和商务性审查的投标人,评标委员按其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等时,由评标委员委托相关人员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资格审查
2.2 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符合性、技术性和商务性评审
2.2.1符合性评审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应认为其存在重大偏差,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
2.2.2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2.3评标过程中,凡遇到招标文件中无界定或界定不清、前后不一致或评标委员意见有分歧且又难于协商一致的问题,均由评标委员予以表决,获半数以上同意的即为通过,未获半数同意的即为否决。
2.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定标方法
3.1对于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评标委员按其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等时,由评标委员委托相关人员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3.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当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最终中标人。
3.3对不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不作任何解释。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 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2.2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专利权
3.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 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海运、或空运、或陆上长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采用下列第 1 种方式
(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0天以书面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量、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寄给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或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或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 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以合同约定为准)。
10. 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有特殊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合同生效后30天之内,卖方应将所供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技术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使用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负责。
11.2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1.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除招标文件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2. 检验
12.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 货物运抵现场并落地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2.3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2.4 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3. 索赔
13.1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2 在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付款中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延期交货
14.1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3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5. 违约赔偿
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位),按合同总价的 %计收(由专用条款约定)。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由专用条款约定)。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其他时间单位由专用条款约定)。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 税费
17.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8. 履约保证金
18.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向买方提交相当于招标文件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8.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8.3 履约保证金采用转帐方式提交。
18.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义务后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卖方。
19. 仲裁
19.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9.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9.4 仲裁机构为合同签定地经济仲裁机构。
19.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0. 违约终止合同
20.1 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或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 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20.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 破产终止合同
21.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2. 转让和分包
22.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2.2 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投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 合同修改
23.1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4. 通知
24.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 计量单位
25.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 适用法律
26.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7.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27.1 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27.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第27.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7.3除合同本身以外,27.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买方的财产,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28. 合同生效及其它
28.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28.2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一份。
28.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
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专用合同条款
一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条例、管理规定, 和 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签定并保证履行本合同。
二 买卖双方名称
买方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三 供货货物名称、型号、数量
四 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
1、 货物合同的总价为: 人民币
总价包括:
(1)货物费;
(2)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用户所在地的国内装卸费、运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各种费用、税等;
(3)实际发生的检定、检测费等。
2、交货时间:于20##年 月 日前, 次完成。
3、交货地点:最终用户指定地点。
五 付款方式
1、 货物验收合格(质量和数量)后,供货商凭货物验收单、收据及发票在30天内支付货款总额的95%,剩余5%在一个生产年度内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
六 保 证
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不能满足,则视为违约。
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与本公司参加本次投标时的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一致。如不一致,则视为违约。
3、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性能质量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在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或由于乙方责任所造成的任何货物质量问题,甲方可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直至免费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在收到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后必须在5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同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七 违约责任
1、收货方按批次接收货物时均进行抽查,抽查时发现所供货物质量标准不合格,无条件退货,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合格产品,甲方将中止合同,同时赔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如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合同数量的合格产品和服务,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的1%计收,迟交货物超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最高限额,甲方可终止合同,同时赔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甲方延期付款(有正当拒付理由除外)时,应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付款一天按应付金额的3‰计算,但违约金不超过货物总价的5%。
八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省公司备案一份。
2、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附件及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所有的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同本合同一样具有法定效力。
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加盖公司章) (加盖公司章)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传 真: 传 真: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第四章 货物清单及技术规格和要求
一、计算机 70台
品牌:Dell或HP
处理器:I3
操作系统:无
内存:DDR3 --- 4GB
硬盘:500GB
显卡:集成
光驱:无
显示器:19寸
其他:原装鼠标键盘
售后服务:3年上门服务
二、笔记本本电脑 2台
处理器:i3
操作系统:Win7 32位
内存:DDR3 --- 4GB
硬盘:500
显示器:14.0
其他:原装鼠标包
售后服务:2年服务
三、黑白激光大型一体机 2台
自动双面复印、扫描、打印速度快、打印A3纸张
四、黑白激光小型一体机 7台
复印、打印、扫描
五、黑白激光打印机 20台
打印
六、彩色激光打印机 3台
打印
七、碎纸机 2台
最低要求同时碎纸3-4张(普通A4纸)
八、传真机 4台
激光传真机
九、指纹考勤机 2台
识别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