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 年 月 日(以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以实际施工日期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 元(人民币) 工程单价: 元(人民币) 工程量待施工完成后按实计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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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图纸。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成品管桩必须有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
7、桩基工程施工报价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 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后 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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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 专用条款及有关协议;
(5) 通用条款(双方另有协议不适用的除外);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通用条款执行。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行业有关规定及施工图中规定的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不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发包人工作
甲方需派负责人负责现场监管质量和施工进度
甲方负责人:
姓名: 职务:
乙方负责人: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
5.1 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工程开工前,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2)施工场地与外部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时间:工程开工前提供。
(4)负责应当由发包人负责的证件、批件的办理。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工程开工前现场交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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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提供图纸后10日内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5.2 发包人未做好上述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自发生损失并经双方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承包人有关实际损失。
6、承包人工作
6.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天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照明、安全设施等),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责任和费用)。禁止外单位施工车辆、人员出入工地,负责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通用条款。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各项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办理,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做到工完场地清。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做好现场矛盾处理和周边居民的协调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进度计划
7.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每天报当天进度计划。
甲方负责人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方资料2天内予以确认。
8、工期延误
8.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
四、质量与验收
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其中17.1款明确如下:
9.1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达到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各施工工序完工具备交付下道工序的部位。
五、安全施工:按通用条款。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0、合同价款及调整
10.1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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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10.2 本工程涉及的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为建设单位,招标方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0.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设计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外发生的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经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实施,现场签证的费用按照零星项目计价。
(5)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参照苏建价〔2008〕67号执行,本工程约定如下:
a、主要建筑材料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b、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c、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周实际使用量×当天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d、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11、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的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发包人需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
12、工程量的确认
12.1承包人向工程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周四前将当周完成的工程量送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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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其余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
1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乙方施工进场甲方需向乙方付总价款的 %作预付款,完成总工程量 %时付工程款总造价 %;完成总工程量 %时付工程款总造价 %;余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无息)返还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1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4.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双方约定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承包方供应。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且经甲方事先认可。
八、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工程量的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2、材料价格的确定: 主要材料价格参见灌云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发的20xx年4月份指导价,县指导价没有的部分参见同期连云港市颁发指导价。(以投标报价为准)
3、计价规范的确定:GB50500-2008计价规范。
4、费用定额确定:参照省、市颁发的现行的、同期工程造价计价相关的文件规定。 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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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4、违约
1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14.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延误一天罚款2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次验收达不到预定的质量标准,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合同总价款的2%。
15、索赔与现场签证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具体处理办法详见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
16、争议
16.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产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16.2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提请有关部门调解;
(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
17、工程分包
17.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自行完成,不准转包或擅自分包。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并视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7.2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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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不可抗力
1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由有关部门认定成灾的。
19、保险
19.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20、合同份数
20.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
21、补充条款:(另行约定)
21.1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务院发布的80号令执行,在该工程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1.2所有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均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人将不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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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结合本工程具体特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管桩基础工程
2、建设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数量:约 米,以正式施工图纸为准。
二、工程承包范围:
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变更通知、施工合同要 求范围内的静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工程。
三、工程承包形式:
甲方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
四、工程工期: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确定的工期进行施工,否则将按第十三条第2款相 关规定予以处罚。(以下工期为有效工期)
(一)、工程施工阶段总工期为 日历天,开工预计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时间按甲方项目部书面通知为准)。
(二)工期顺延条件: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并经甲方项目 部签章认可后,工期方可顺延。其余任何理由均不能作为工期顺延的条件。
1、非乙方原因造成工地停水、停电连续达6小时以上(含6小时)。
2、不可抗力(如台风、特大暴雨风雪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工期延误。
3、因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大大增加或需要停工且有甲方项目部书面通 1
知要求停工的。
4、在施工期间由于政府指令而暂停施工的。
5、在工程施工中非乙方原因遭到周边居民阻挠施工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6、施工期间遇到地下障碍物进行处理所影响的工期。
五、工程质量: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现行国家及 省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质量等级必须全部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1、本项目必须使用顶压式750的压桩机,接头部分应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必须采取吊桩方式施工。
2、本工程除按国家法律规定通过下相关部门监督外,采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制度,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复检,建设单位审核,均应落实到具体负责人,杜绝工程质量隐患。工程量收方时,必须由建设方及监理方三人以上在场时方可进行,并做好施工现场记录。
3、开工前乙方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送交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及监理公司(甲方聘任,下同),经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及监理公司审核同意,发出《开工通知书》后方可开工。
4、甲乙双方及监理公司均应指定专职现场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5、乙方必须自行完成本工程,若甲方及监理公司发现乙方有将本工程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等行为,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乙方应对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6、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进行施工,桩头进入持力层,达到设计要求,必须经甲、乙双方及监理公司指定的现场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确认,每桩均应办理签证手续,并做完整的施工技术记录。
7、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或有可能导致质量问题的施工行 2
为,在通知整改的情况下,甲方及监理公司有权对乙方做出违约经济处罚或由监理公司提请甲方予以处罚,每次处罚金额500-1000元。
8、乙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甲方工程管理人员及监理公司现场监理人员提出的工程质量整改要求,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四小时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检查、验收。
六、文明、安全施工:
1、乙方必须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操作规程和省市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做好 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工作。在施工期间发生人身、财产、工程安全事故必须在十二小时内书面报告给甲方,并积极主动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对甲方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质量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因文明安全事故问题产生的责任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与承担。
2、乙方必须及时按规定缴纳属于施工企业应缴纳现场安全保险费等相关费 用。
七、工程造价:
1、工程量根据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证认可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2、工程量按从实际桩底(应扣除桩尖高度)至设计桩顶的实际长度计算;若按 设计桩长施工的过程中,管桩超过设计桩顶标高的部分只能计算管桩的材料费。
3、每米单价按如下综合单价包干计算: PHC-300-75-AB: 元/m; PHC-400-95-A: 元/m; PHC-500: 元/m;
以上单价包括:桩材料费、材料税金、损耗、不定尺配桩、压桩、接桩、探桩、≤2m内送桩、机械安拆及进退场费、空孔回填、施工水电费(发电机发电除外)、综合管理费、利润、措施费、规费、劳保等一切费用(总包管理费、税金不含在内)。{其中:各种桩型的压、接桩,≤2m内送桩费用(含施工用的水电费)按 元/m包干,管桩的材料费用(含制打损耗及利润)按:PHC-300-75-AB: 元/m,PHC-400-95-A: 元/m PHC-500: 元/m; 3
包干计算,其余部份为综合管理费、措施费、利润、规费}送桩费用按 元/m(深度>2m起部分方可计算)。
若在施工过程中桩型有做调整,则管桩材料价按双方市场询价后的确认价,压桩费和其余相关取费不变,计取综合单价。
4、以上第3点中的管桩综合单价说明:A:不因各种土类、桩基的型号而换算; B:含送桩、切割超出自然地面的桩头费用;C:含管桩的场内、外运输费用及桩机场内运行的所有费用;D:含焊接桩及因管桩施工所需的辅助机械和材料的所有费用;E:含利润等;
5、以上综合单价为包干价,包含施工期间的风险、责任等所有的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其价格不受市场价格及政策性价格调整而增减,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报价人缴纳的费用都包括在报价人提交的价款中。
6、乙方按甲方或监理单位确认的配桩长度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因地下原因造成超送桩,需接桩部分的费用另行签证计算。
八、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两个方案看看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一)
1、乙方先垫款施工,每施工桩基工程量至20000米时,经甲方审核后(需在3天内完成)付至已完施工工程量造价的80%;
2、每栋桩基施工完成后,在具备验收的条件下,甲方须在一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桩基工程的验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付至审核后结算总造价的95%。
3、余5%尾款(其中:3%待桩基工程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半年内支付,2%待工程 通过单体验收及建委备案验收后付清)。
(二)(有的话办法建议使用)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30000元人民币的定金,在乙方的桩机 进场施工后3日内退还。(甲方取得《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无法施 工,退还乙方定金 )
2、桩基工程施工完毕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款的10%,约 万元;
3、桩基验收合格,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竣工决算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4
核手续,并支付工程决算总额的30%,约 万元;
4、其上部主体工程结构封顶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决算总额的50%,约 万元,但时间不能超过180日历天。
5、剩余的10%,约 万元,待其上部土建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但最长不 超过自桩基工程施工完毕后壹年。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工程费用。当甲方的桩基工程付款超过300万元后, 连同300万元人民币及以后的每一笔付款,乙方均应向甲方出具正式的税务发 票。
乙方确认其对本桩基工程的报价及付款方式,不会导致其拖欠施工人员的工 资。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发生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等情形的,由乙方自行处 理,与甲方一概无关。
九、材料、设备的品牌及供应:
1、管桩的品牌须采用 牌,若发现进场的管桩不是上述确定品牌,则乙方应无条件退场,且补偿甲方合同总造价的10%;
2、工程所用的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保管、实验,并出具相关的合 格检测报告和依据;
十、桩基工程验收及签证:
1、除一般技术性隐蔽签证以外,所有涉及到有关经济签证资料(包括隐蔽工 程验收资料,人工、材料、机械等单价签证等)乙方上报给甲方(现场经甲方两人签字认可后,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经甲方代表初审后上报给甲方项目部,通过甲方预算部审核、签字,并由甲方项目部负责人确认签字后,加盖工程项目部印章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2、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十二小时通知甲方现场代表,并提交 相应的自检材料。甲方现场代表接到通知十二小时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乙方未经甲方验收自行隐蔽的,甲方有权要求复查,其返工损失费由乙方负责。甲方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十二小时 5
内未进行验收的,乙方可自行隐蔽。
3、工程初验收:工程初验收由乙方会同甲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初验收工 作,对不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标准的,乙方应在质量隐患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
4、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初验收达到合同要求时,由乙方提交验收时间及有关 单位工程内业资料给甲方,甲方在一周内会同乙方及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甲方组织通过的验收为准。
5、工程竣工资料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十天内,乙方应提供竣工资料、竣工图 纸一式陆份给甲方。竣工验收资料经过审核后移交甲方,同时以市城建档案馆验收为准。
十一、工程保修:
乙方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十二、双方职责:
1、甲方责任
⑴ 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确保表层地耐力满足桩机停滞行走的要求,现场提供总电源和水源接驳点各一处,即到现场的任何地方即可,场地内的部分由乙方自行负责。
⑵ 负责提供建筑物的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的定位和标桩。
(3)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
(4)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5).若甲方的现场代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6).施工时如遇地下障碍物,排除障碍物的损失费用由甲方负责.
(7).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办法按时支付工程款,否则乙方有权 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8).乙方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配桩,其配桩方案必须由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 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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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责任:
⑴ 工程必须配备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施工管理班子,负责对所承 担工程内容及所属人员的生产管理、劳力调配、技术、质量、安全及生活安排 等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执行本地区有关防火、治保等规定,并负责由此产生 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⑵ 如在施工进度和质量等方面达不到要求,必须按设计及国家施工规范要 求及协议约定整改至合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
⑶ 负责办理本施工队工人的暂住证、务工证、婚育证以及缴交相应费用和 劳动部门的就业调节费,做到进场人员均具备“四证”和花名册。遵守国家和 地方各类法规制度和甲、乙双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违 者要追究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⑷ 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的要求施工,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 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⑸ 负责编制所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预、结算,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负责场内桩基运行道路的敷设,保证桩基的正常工作;按月提 供月、季度施工进度计划和月统计报表,参加图纸会审,负责各单位工程内业 资料编制、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档案资料的完整。
⑹ 做好施工现场的产品保护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现场文明施工,按合同 规定的工期如期竣工。运输材料不污染路面,建筑垃圾指定位置堆放,夜间施 工注意控制施工噪音,做到施工不扰民。
⑺ 保证工程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做好安全生产。按约定采购及使用材料, 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
⑻.根据甲方提供的水源、电源,负责施工界内的用水用电和乙方自己使用 临时设施的架设和施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的收取办法按 当地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施工用的水表、电表及管线乙方自行购买及安 装,甲方每月按施工现场消耗的实际度数及吨数从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⑼.由乙方确定的现场配桩长度,必须经过甲方及监理单位的确认后方可施 7
工.
(10).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桩偏位、断桩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所增加补桩以及后期主体部分的设计变更等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1).配合甲方协调和处理城建、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关系,保证工程的顺利 进行;
(12).桩机上的仪表、仪器,乙方必须提供由质量监督部门提供有效的鉴定证 明;桩机进场后若被发现是不合格的或达不到使用要求的,除不合格的桩机需退场外,还将按20000元/台进行罚款。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条款规定付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 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违约:
(1)工期违约:乙方所承担的桩基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工, 工期每延误壹天,按人民币10000元罚款,累计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给甲方。
(2)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报工程量等严重违约行为的,一经甲方及监理方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发现,视情节轻重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次10000元的违约经济处罚。凡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经甲方或监理方两次对同一行为通知整改无效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7日内退出场地,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乙方应对此产生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乙方拒不退出场地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场地占用费,直至其机械、设备及材料退出场地为止。
在乙方施工中,如经甲方、监理公司、专业检测单位检测发现不合格管桩的,同一车次的管桩全部退场。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3)质量违约:桩机工程经检验不合格或竣工验收不符合合同质量等级要求的,乙方除将工程返修整改至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4)定后,甲、乙双方必须履行协议规定的所有条款。任何一方不得
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若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15%赔偿给损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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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条款
1、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单位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 除施工合同并收回已发包的单位工程,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及经审批的乙方组织设计自行搭设临时设施, 其费用由乙方自负。
十五、附则
1、甲方委派 同志为现场代表,乙方委派 同志为现场代表, 分别代表甲、乙双方处理日常事务。
2、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协议规定的 所有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 可向所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6、本合同在单位工程保修期满,工程尾款结清后自然失效。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