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第一卷)

时间:2024.3.27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20xx年版)

交公路发[2003]94号

自20xx年 6月1日起施行

人民交通出版社

北京.2003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第一卷

第1篇 投标邀请书格式 第2篇

第3篇

第4篇投标人须知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投标邀请书格式

(投标人全称):

批准修建,并已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现决定对该项目的 工程的实施和完成进行公开招标。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第 合同段的投标。

2.本项目招标分为A、B、C……合同段由K + 至K + ,长约 km,技术标准 级, 路面。有立交 处;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独立的大桥工程应简述桥型、桥长、桥宽、跨径、基础型式、引桥引道长度等)。

3.请凭本邀请书于日至月日到人全称) 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收取成本费人民币 元, 售后不退。

4.业主根据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等资料编制了一册《参考资料》,投标人在交付人民币 元之后,可以在下列地址取得一份复印件,如有需要,还可查阅详细的勘察资料。

查阅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5.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3条规定提交人民币元或不低于投标价1%的投标担保。

6.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考察并召开标前会议。

现场考察时间 年 月 日 时,地点: ; 标前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时,地点: ;

()7.投标文件送交的截止时间为月时4,投标文件必须在上

述时间前递交至(单位: 地址: ),招标人

)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址举行公开开标。(5

8.请在收到本邀请书24小时(以发了时间为准)内,以书面方式回函确认。如果你单位不准备参与投标,亦请尽快通知我们,谢谢合作。

招标人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

招标人: 日

(3)(2)(1)

注(1):本邀请书适用于公开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如果用资格后审,第1条的―已

通过资格预审‖文字应删去。

(2):每套招标文件售价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不含图纸部分)。参考

资料也应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3):投标担保的形式应与投标人须知第13.2款的规定一致。

(4):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送交投标文集件截止之日止,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

得少于20日。

(5):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说明:(1)本表各项在送审招标文件时,应无例外一一填写,除―不适用‖外,不留空白。如

某日期一时定不下来,可先填计划日期。

(2) 如某栏对本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栏中注明―不适用‖。任何对投标人须知的修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第一卷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第一卷

注:(1)填入开标日期后的天数。此期限应考虑工程的规模与复杂性并为评标、澄清、

上级的批准及通知中标提供充足的时间,通常此期限为70~120天。

(2)此金额应与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一致。为了避免出具保函的银行泄漏投标人的

投标价格,最好规定一个固定的金额而不用投标价格的某一百分比。如果规定

用投标价格的百分比,应说明此百分比为不低于1%(小型工程可适当提高到

2%)。

(3)招标人将选择下列内容填入本表:―综合评估法28.2(1)‖或―综合评估法28.2

(2)‖或―最低评标价法‖或―双信封评标法‖。

投标人须知修改表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第一卷

投标人须知

说 明:本须知为标准化条款,对本须知的任何修改、补充均在投标人须知修改表中列明;对本须知各款中的信息与数据,均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填写。

一、总 则

1.招标范围

1.1 本项目业主(即资料表所写明的招标人)愿意接受为修建、完成资料表1.1和1.2所定义的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提交的投标文件。

1.2 工程说明列于投标人须知正文之后附件1。地理位置示意图见附件2。

1.3 本项目预计工期见资料表。

2.资金来源

本招标项目经 批准立项,已列入 省(自治区、市)基本建设计划,资金来源

()为 ( 投资或筹集,或由 贷款)1。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工程价款均以人民

币结算和支付。

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3.1 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取得投标资格。当采取邀请招标(或称为有限招标)方式而不经资格预审时,被邀请的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报送资格后审资料。

3.2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改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仍能继续满足资审合格的最低标准。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它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资格预审之后新承包的工程名称、规模、进展程度和工程质量;

(3)资格预审后新交工的工程及评定的质量等级;

(4)最近的仲裁或诉讼介入情况;

(5)拟投入本工程所需关键施工设备的当前备有情况;

(6)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7)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变化情况。

3.3投标人一般应独自参与投标,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三卷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应委任其中一个法人为联合体主办人,代表联合体在投标与履行合同中承担联合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2)联合体各成员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主办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装订在投标文件内。

(3)尽管委任了联合体主办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为此,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公章。

(4)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3.4 投标人必须对整个合同段投标,只对某合同段中的部分工程投标者,将不予考虑。

3.5 如有分包计划,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能分包;

(2)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

注:(1)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配资/利用外资。由招标人根据资金来源实际情况填写。

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30%;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4)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所建议的分包人如发生了与资格预审内容不符的变更或投标人提出新的超出资格预审时所提出的分包范围,必须先征得招标人的批准,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6每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段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同时既参加联合体又以独家名义对同一个合同段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除非资格预审另有决定,本项目不接受对一个以上合同段的组合标折扣。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5.现场考察

5.1招标人将在资料表写明的地点和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一次考察,以便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5.2现场考察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将介绍工程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料场、水源、电源、通信、交通条件等,以帮助投标人了解现场情况,利于编标。

招标人根据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等资料编制了一册《参考资料》,投标人可在资料表所示地址查阅,也可在交付人民币 元之后 (见资料表),取得一份《参考资料》的复印件。《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

5.3 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5.4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5.5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招标人将予支持,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6.标前会议1

6.1投标人应按照资料表中写明的时间和地点,派代表出席招标人召开的标前会议。

6.2标前会议的目的,是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可能提出的涉及投标和合同方面的任何问题。

6.3投标人应在标前会议召开以前,以书面的形式将要求答复的问题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将在会上就此作出澄清和解答,会后,招标人将其书面答复和澄清的内容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注:(1)标前会议与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应有一定的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天,以便招

标人阅读招标文件和准备提出问题。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内容

7.1招标文件应分卷装订,除本款下述各卷册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各卷册的内容如下:

卷 次 篇 次 内容

第一卷 第1篇 招标邀请书

第2篇 投标人须知

第3篇 合同通用条款

第4篇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卷 第5篇 技术规范

第三卷 第6篇 投标书与投标担保格式

第7篇 工程量清单

第8篇 投标书附表格式

第9篇 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10篇 履约担保格式

附 篇 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格式

第四卷 第11篇 图纸

7.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书,将按本须知有关重大偏差的规定办理。

7.3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有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8.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8.1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18天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信函)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前,将书面答复以编号的补遗书方式送达(以收到日期为准,下同)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15天之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包括按本须知第6条对在标前会议期间提出的问题,以发出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补遗书将寄(送)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各次补遗书应按时序编号1,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投标人每次收到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9.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并反映上述补遗书的内容,必要时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7条的规定,酌情延后送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

注:(1)补遗书必须按时序编号,在发送投标人的同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投标人收到补遗书后,应在确认函电中书明补遗书编号与发出和收到日期。

()

三、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2)投标担保;

(3)授权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投标书附表;

(7)施工组织设计;

(8)资格预审的更新资料(如果有)或资格后审资料(如系资格后审);

(9)选择方案及其报价(如果有);

(10)按本须知规定应填报的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都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中提供的格式或大纲,除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10.2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计划工期的要求,并作为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的重要依据。

11.投标价

11.1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本须知第1条中所述的本工程所投合同段的全部工程的投

()标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1为根据。

11.2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业主将不予接受,严重者将视为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拒绝。

11.3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1)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保险费由业主承

担。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由招标人与承保人在所商定的投保协议中确

()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写明2。上述保险费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列有一个单独

的支付细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填写总额价,中标后业主将按承包人

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保单支付给承包人。

(2)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

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11.4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11.5 投标价中临时用地租用费(含拆迁补偿),按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规定办理。 11.6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与合同专用条款第70条的

规定予以调整或不予调整。如需调整,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第三卷第8篇附表中的价格指()数3和权重系数。

注:(1)总额价(Lump. Sum或L. S.)是无法以单价计量的细目,如第二卷第100章中的驻地建设、监理设施、临时道路、桥梁养护等,并以一次或分期按百分比支付的方式予以计量支付。

(2)招标人应在招标前或至迟在投标截止日前14天内与一家保险公司(最后通过竞争选定)就整个工程项目统一商定保险率和投保协议;费率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或在标前会议上宣布,或至迟在投标截止日前14天内,以补遗书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3)见第三卷第8篇表10的说明。

11.7 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

补遗书予以更正,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11.8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工程量清单中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2)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并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否则,投标人的调价无效,仍按原报价进行评标。

12.投标文件有效期

12.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资料表所载明的时间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

()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1,

但不得因此而

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3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3.投标担保

13.1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按资料表规定的数额或比例提交投标担保。 13.2 投标人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投标担保形式: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投标人应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能划到招标人指定的账号上,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级别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银行保函采用招标文件第三卷中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原件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3)联合体的投标担保,应由联合体主办人按本款规定提交。

13.3 投标担保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12.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3.4投标文件中必须装有投标保函(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的复印件,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13.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5天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最迟应不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

13.6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2)投标人不接受依据本须知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或

(3)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2条和33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书。

14.选择方案

14.1 投标人可根据本款规定对下列各项提出选择方案:

投标人在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基本方案的报价外,还可对资料表中提出的选择方案报价。

选择方案是招标人主动征询的,在招标文件中有图纸、材料和工艺的技术规范,投标人应提交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只有符合招标文件中基本技术方案要求,评比标价被评为较低者,其技术性选择方案报价才予以考虑。

注:(1)如为银行保函担保,且银行保函中已说明在可能延长的有效期内投标担保依

然有效,则不必再办理延长手续;如为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担保,期限自然顺

延。

15.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装订

15.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10.1款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份数按资料表规定,其中一份为正本并标记,其余为副本,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小签或签署,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15.3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改动处小签或盖法人章。

15.4本须知第15. 2款规定的授权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由公证机关公证。公证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且应由公证机关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公章的真实性作出公证。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书。

15.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

承担任何责任。

四、投标文件的送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都应分别包装,包装必须使用内外两层封套,并在内外层封套上都要加贴封条,上有―正本‖、―副本‖标记。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16.2投标人提交基本报价之外,同时提交技术性选择报价时(如果征询),应在提交的每一份投标文件上标明―基本报价‖或―技术性选择报价‖,以示区别。

16.3在外层封套上应写明(具体资料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收件人(招标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2) 项目 合同段投标文件;

(3)在 年 月 日 时(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16.4内层封套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以便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他原因宣布不能接受该投标文件时,得以原封退回。书写方法是:

投标人 邮编:

地址: 名称: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

16.5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

17.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

17.1 投标人必须按16.3款(1)写明的地址,在资料表中所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签收。

17.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应在原定的投标截止期(资料表所规定的天数)前将此决定通知送达所有的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日。

18.迟到的投标文件

18.1招标人在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送交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19.1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撤回的要求可先以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送达招标人签收。

19.2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9.3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需作澄清时,必须按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办理。

19.4如果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则按本须知第13.6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

担保。

五.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0.1招标人将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和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或按17.2款通知延后的截止时间)和地点,对所有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委派授权代表人准时出席,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确认开标结果,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20.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或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0.3对已按第19.1款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20.4开标时,由投标人授权代理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投标担保的提交情况等进行核查。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6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开标后,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或者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并加盖公章,或者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投标总价,招标人将当场宣布为废标。

20.5只对符合第16条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并由招标人宣读合同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技术性选择方案的投标价(如果有)、业主标底(如果有)、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未经宣读的调价函(如果有),一律不在评标中考虑。招标人应做好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20.6若招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督或公证机关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

20.7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当场公布并记录备案。

20.8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人,此时,招标人将认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21.保密

21.1开标以后,直到签订合同协议书为止,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比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

21.2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会导致取消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定。

21.3从开标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年时间内,业主或招标人均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原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22.初步审查

22.1 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

b.投标书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书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e.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凡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担保、授权书、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必须逐页签字。

(3)法人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 a.通过资格预审后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 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指投标文件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标准(经验、人员、设备、财务等)。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为无条件式投标担保;

b.投标担保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C.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d.投标担保有效期为投标文件有效期加30天;

e.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规定。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副本,且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联合体协议书正本完全一致;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30%;

(8)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9)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在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3.算术性修正

23.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3)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23.2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24.详细评审

24.1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完成算术性修正之后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

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24.2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人应接爱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24.3 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以往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

(1)对投标人提供的财力资源情况(财务报表及相关资金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财务能

力的评价;

(2)对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素质、设备配置情况的可靠性、有效性进行技术能力

的评价;

(3)对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及质量标准、进度与质量、安

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管理水平的评价;

(4)对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类似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履约表现进行业绩与信誉的评价。

24.4在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履约信誉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则

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1)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3)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25.细微偏差

25.1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

(3)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

(4)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修改了某些支付号的工程数量;

(5)除强制性标准规定之外,拟投入本合同段的施工、检测设备、人员不足;

(6)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够完善。

25.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

(2)对于漏报的工程细目单价和合价或单价和合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

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3)对于多报的工程细目报价或工程细目报价中增加的部分报价从评标价中给予扣除;

(4)对于修改了工程数量的工程细目报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的合价予以修正,评标价作相应调整;

(5)在施工、检测设备或人员单项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该单项评分的40%;

(6)在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该单项评分的40%。

25.3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除第25.1款(1)、(2)、(3)、(4)项的细微偏差按第25.2款规定进行修正外,招标人还应要求投标人对第25.1款(5)、(6)项的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为招标人所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

26.评标价

26.1投标人经细微偏差澄清和补正后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投标报价减去招标人给定的暂定金额(含不可预见费总额、或专项暂定金额、或某个给定单价的支付号的合价、或某个给定的总额价等)之后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6.2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评审应以评标价为基准。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招标人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澄清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2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补正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28.评标方法

在详细评审之后,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工程项目技术复杂程度的不同,将事先选定并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载明选择下列评审方式中的一种:

综合评估法

()28.11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后综合评分的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评标价 分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评审因素及权重,评标价所占权重一般为70%,对于特大桥、长大隧道或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高的工程,评标价所占权重可当降低,但不应低于50%);财务能力: 分;技术能力 分;管理水平: 分;业绩与信誉: 分。

28.2评标价的分值确定:

(1)招标人设有标底,招标人将对投标人的评标价按下述规定进行评分

a.复合标底计算:

A?B?C 2

式中:A——招标人的标底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值(标底开标时应公布);

B——投标人评标价平均值,B值为投标人的评标价在A值中的105%(含105%)

至A值的85%(含85%)范围内的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

若所有投标人评标价均未进入复合标底的计算范围,则C=A;

C——复合标底价

b.复合标底降低5%之后为评标基准价D;

c.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D时得满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分,

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用公式表示如下:

F1?F?D1?D

D?100?E

式中:F1——投标人评标价得分;

F——评标价所占的百分比权重;

D1——投标人的评标价;

D——评标基准价(复合标底×95%);

若D1≥D,则E=2;若D1<D,则E=1。

(2)招标人未设标底,招标人将对投标人的评标价按下述规定进行评分:

注:(1)招标人必须填写本款中的权重分值

a.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降低5%之后为评标基准价D;

b.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D时得满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

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用公式表示如下:

F1?F?D1?D

D?100?E

式中:F1——投标人评标价得分;

F——评标价所占的百分比权重;

D1——投标人的评标价;

D——评标基准价(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95%)。

若D1≥D,则E=2;若D1<D则E=1。

最低评标价法(招标人应设有标底)

28.1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进行比校,发现投标人最低评标价低于招标人标底15%以下(含15%),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该报价可以按照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工程。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说明该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招标人将认为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本款所述招标人标底应不包含暂定金额。

28.2如果投标人能说明其投标报价是合理的,招标人将向评标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要求中标候选人按以下方式提交履约担保:

(1)(A–D1)/A≤15%,则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

(2)15%<(A–D1)/A≤20%,则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5%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3)20%<(A–D1)/A≤25%,则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10%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4)25%<(A–D1)/A,则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15%合价的银行汇票。

其中:D1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A为招标人的标底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值。

双信封评标法

28.1对于独立特大型桥梁、长大隧道等技术难度较大的公路工程,招标人可选择双信封评标法进行评标,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在开标前同时提交给招标人。

28.2双信封法的招标评标程序如下:

(1)招标人首先打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但报价信封交监督机关或公证机关密封保存。

(2)评标委员会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具体步骤和评审内容同本须知第22条、第24条的规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打分,取前三名。

(3)招标人将向技术得分为前三名的投标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写明第二次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将不予开封,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4)投标人的报价按本须知第23条、第25条、第26条以及综合评估法第28条规定,经算术性修正后,计算投标人的评标价、复合标底和各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

(5)将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和技术得分相加得到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得分最高者中标。 28.3在合同执行期间采用的价格调整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考虑。

28.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业主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离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28.5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或投标缺乏竞争性,招标人可重新招标。

六、授予合同

29。授予合同

29.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并且经综合评估得分最高的或评标价最低但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

30.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力

30.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但投标担保将退给投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31.1评标结束并经批准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中标通知书中将写明业主将支付给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总价(即合同价格)。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3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2.履约担保

32.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和额度,向业主(招标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还应执行投标人须知第28.2款有关银行汇票的规定。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必须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主办人出具或联合体成员共同出具,金额等于招标文件规定。

3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33.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或资料表另行规定的天数内,应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3.2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其代理人的授权书。

33.3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业主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生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3.4如果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2.1或33.1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含按规定增加的银行汇票),招标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34.纪律与监督

34.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34.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开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34.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34.4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机构: 地址:电 话: 邮编:

附件1 工程说明

工程说明的编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位置;公路的起讫地点、里程、等级、技术标准、主要控制点;或独立大桥的桥型、荷载、跨径、桥长、桥宽、基础、水深、引道长度等;或独立隧道的长度、宽度,防水排水、衬砌和设施等;

2.水文与气象简况;

3.地形与地质简况

4.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条件

5.合同段划分表。

附件2

地理位置示意图

合同通用条款

定义和解释

定 义 1.1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1)a.业主 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

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b. 承包人 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

合同工程的当

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c. 分包人 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

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

位)。

分包人应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d. 监理工程师 指业主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监理工程师的名称将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e. 总监理工程师 指代表监理工程师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总负责人(简称:―总监‖)。

()f.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2款1规定,指派常

驻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总监代表)。

g. 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h. 项目技术负责人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2)a. 合同 指合同条款(通用和专用)、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

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书附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

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b. 规范 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包括按第51条规定所做的或由承

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c. 图纸 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

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

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d. 工程量清单 指投标书文件中已标价、经算术性修正无误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e. 投标书附录 指直接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

f. 投标书附表 指投标书附录之外的编入第8篇所示格式的各种附表。 g. 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a. 开工期 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限。

注:(1)未加特别说明的条款引用,均为引用本合同通用条款。

b. 交工日期 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

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c. 工期 指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从开工至交工的时间,均从

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至交工证书上写明

的交工日期止。

(4)a. 合同价格 指在合同协议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

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b. 保留金 指业主根据第60.3款扣留的款额。

c. 期中支付证书 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

的任何支付证书。

d. 最后支付证书 指监理工程师按60.13款签发的支付证书。

(5)a. 永久工程 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

指的设备)。

b. 临时工程 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

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c. 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 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

全部工程。

d. 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e. 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

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f. 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

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g. 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

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

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6)a. 天 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b. 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c. 书面 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和电

子邮件。

(7)a、交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这些检验应包括承包人的自检

和监理工程师的检验,并应在承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

b、交工证书:指本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

工程完工后,根据第48.1、48.2款规定签发的证书。

标题和边注 1. 2 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

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

书面通知 1. 3 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

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

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 2. 1 (1)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的职责和权 (2)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

准:

总监理工

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

师权限的委

托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业主的专门批a . 根据第4.1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分; b . xx确定第12.2款项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c . 根据第41、40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d . 决定第44条项下的工程延期(具体授权批准的天数可在专用的条款中规定并以此为准); e .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f . 根据第51.1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3%;如在《监理服务合同》中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g . 确定第53.5款项下的索赔额; h . 按照第58条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i . 根据第59条确定特殊分包人。 j . 确定第52条项下的单价或总额价。 (3)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4)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2. 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 代表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按第2.3款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 2. 3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职权,并 可以随时撤回此委托。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形成书面文件,且在向业主和承包 人各送一份副本后才生效。

总监理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总监理

工程师发出的具同等有效力。

但是:

(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加以反对,并不影

响总监理工程师否定该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2)如果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电有疑问,可将该疑问

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而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上述函电内容做出确认、否

定或变更。

各级监理人 2. 4 监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地理条件及合同段大小

按一级、两级

员的任命 或三级设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可任命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

或各合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

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

表应将上述各级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业主

和承包人。各级驻地与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

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与费用控制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

指示均应视为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令 2. 5 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

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

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令

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

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

书面要求后的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

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

监理工程师 2. 6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做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

价),或处理

秉公办事 涉及业主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该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考虑

各方情况,实事求是和公正地做出判断并经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

应进行修正。

转让和分包

禁止转包 3. 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本合同工程

肢解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将按63条

承包人违约处理。

分 包 4. 1 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

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分包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

资质;不允许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工程不准压低单

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分包合同价的1%以内。分包协议

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

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

务。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劳务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

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业主核备。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

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

若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合同中未有约

定,又未经业主批准,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

成;或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 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

其他单位;或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的,按63.1款承包

人违约处理。

合同文件

法 律 5. 1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

准。

合同文件的 5. 2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如出现相互

优先次序 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

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投标书附表;

(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

件。

图纸和技术 6. 1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

业主或其委托

资料的提供 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

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

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

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工程进度受 6. 2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为施工所需要

的详细或补充

影响 图纸或发出了不适合的图纸或指示,因此可能影响了工程施工计划

而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提

出所必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图纸或指示,需要的时间和理由,以

及说明由于上述图纸或指示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图纸或指示 6. 3 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未曾或未能按照第6.2款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

向承包人发出

延误和延误 按承包人通知中要求的所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的图纸或指示,且

实际上造成了

造成的费用 工程进度的拖延以致可能产生的费用增加,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

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应确定:

(1)根据第44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如果发生)。

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承包人未能 6. 4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他应该提交的有关图纸、现

场实测数据或

提交相关图 其他技术资料而使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发出上述6.2款所

要求的图纸或

纸 指示,则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上述第6.3款规定做出确定时应视具体临时工程图 6. 5

补充图纸和 7. 1

指示

承包人提供 7. 2

的施工图纸

批准不影响 7. 3

所负的责任。

责任

承包人的一 8. 1

般责任

情况考虑这些因素。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监理工程 师批准或备查。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 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为使6.1款所述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 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监理工程师根据第7.2款规定做出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合同一般义务 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精心 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 1)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

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开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分项施 (

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

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

规定切实作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

(2)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

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

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试验再铺开的程序。

(3)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

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

须出示原始资料。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重要的隐蔽工程覆盖前应

进行摄像或照相并保存现场记录。

(4)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

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

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

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5)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现场作业和 8. 2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

担全部责任。

施工方法 但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

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做施工图设计,

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

合同文件中 8. 3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

工程设计、技

的差错 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

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

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承包人工程 8. 4 承包人应向业主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业

主支付的预付

资金的管理 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

工程。业主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承包人指定并经业主批准的银行所

设的专门账户,业主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

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为止。

合同协议书 9. 1 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

式,必要时可作修改。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在合同

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履约担保 10. 1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业

主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担保金额在投标书附录

中写明。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和银行汇票的形式,保函应

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业主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人从国有商

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级别在专用条款中说明),并保

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应由联合体主办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共同提交,

但其金额应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

履约担保的 10. 2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

有效。在根据

有效期 第48.1款规定发出交工证书后,业主就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

索赔要求。

此担保的银行保函应在上述交工证书发出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

人;其中的银行汇票应在工程完成50%后分期返还承包人。

参考资料 11.1 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

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等资料汇编一册《参考资料》,作为附

卷同招标文件一起发行但不构成合同文件。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

单位应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则应对他自己就

上述资料的解释或推论负责。

现场考察 11.2 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

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

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方面内容: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

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5)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

等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业主所提供资料

和他自己的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投标文件的 12. 1 应该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标价的工程量

完备性 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

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

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定金额范围内的意外工作的义务)

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

条件。

不可预见的 12. 2 在施工期间,除现场异常气候条件按44.1(3)款处理外、承包人如果遇到凭

外界障碍或 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影响工期和增加费用时,

自然条件 承包人立即就此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收到该通知后,

如经查明属实,确认该障碍或条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

合理预见的,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应确

定:

(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

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但是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无

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

影响,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发生之

前,监理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在没有监理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

而恰当的措施,并事后为监理工程师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就上述(1)

(2)做出确定时,也应考虑予以适量补偿。

工作符合合 13.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的修复,使

工程质量、进

同要求 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

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

在合同中是否载明。

工程进度计 14. 1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 划的提交 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

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同意

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

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工程进度计 14. 2 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

订,并应在前一

划的修订 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施工过程中,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4.1款已同

意的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

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

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工

程师。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

期内完成。

年度施工计 14. 3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

划,向监理工

划的提交 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

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

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合同用款计 14. 4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投标书附表中规定的格

式,向监理工

划的提交 程师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

计划,以备监理工程师查阅。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

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未解除承包 14. 5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

或合同用款计

人的义务或 划,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

应负的任何责

责任 任或义务。

承包人对合 15. 1 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

附表所报名单

同工程的管 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

合同工程的管

理 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投标书附表所报项目经理

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时,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业主的同

意。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

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业主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

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业

主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将按第

63.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施 15. 2 承包人应使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表3所列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

不得拖延、缺

工机械 短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63.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职 16. 1 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

工 (1)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

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

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

替换;

(2)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

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

作业的工长;以及

(3)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

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

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

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业主。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

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监理工程师 16. 2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有权反对 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 程工作。

施工定线与 17. 1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之前,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

点、基准线和基

放样 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承包人则应:

(1)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

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

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以及

(2)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

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

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

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根

据第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

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上述

工作的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

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钻孔和勘探 18. 1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的开性开挖

安全、保卫

与环境保护

挖工作,除非 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一个支付细目或列入专项暂定金额,否则此项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1条发出指令。 19. 1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 (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按施工人员的2%~4%配备专职的安全员;

b.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

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等)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

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

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

法;

d.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

员的签字记录;

e.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JTJ076—95《公

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

的具体规定。

(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

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

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

等安全防护设施。

(3)在通航水域施工时,应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

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4)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900章和

其他章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a.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

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

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

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

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

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

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

加以控制。

b.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

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

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作妥善

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c.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

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业

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

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

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

应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的照管 20. 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

安装在本合

与维护 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

此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业主,而且:

(1)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按48.2款有单独完工期并签发交工证书的单

项工程。

(2) 承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

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根据第49条规定

该未完工程完工为止。

弥补损失或 20. 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

用于或安装在

损害的责任 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第

20.4款规定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

承包人还应对按第49条和50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

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由于业主风 20. 3 由于下文第20.4款规定的属于业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 险所造成的 师要求的范围内予以弥补。同时,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 损失或损害 报业主批准后,确定由于该弥补工作造成的合同价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如果是业主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损失或损害,监理工程师在确定上述增加额时,

应考虑承包人和业主双方按比例分别承担的责任。

业主的风险 20. 4 属于业主的风险包括:

(1)战争、入侵;

(2)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3)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业主亦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4)暴乱、骚乱。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

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5)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单项工程被业主提前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

损失或损害,但合同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6)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但由于承包人设计的部分除外:

(7)承包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作

用。但能予投保的自然力风险除外。

工程的保险 21.1 承包人应以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保险范围

始之前;

害。

承包人的雇

员及装备的

保险

例外情况 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单必须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险范围保持一致。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当本合同工程发生第20条所述的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并抄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办理本款所述的保险并不限制第20条和第22条规定的业主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业主与承保人事先议定的保险合同费率办理,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但事故次数不限。上述两项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业主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1. 2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包括开工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竣工颁发竣工证书为止,业主和承包人遭受的并由投保协议所规定的损失或损害。但是,以下(1)、(2)两项应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损失和损害,但起因是在缺陷责任期开(2)承包人在按第49和50条规定而施工的作业中引起的损失或损22. 1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雇员投保人 身意外伤害险,并应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承包人还应为已经运抵现场的 承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 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业主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业主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但第23. 1款定义的例外情况除外。 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并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业主不单独支付。 23. 1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属例外情况,业主有责任予以赔偿:

(1)由于本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引起的承包人雇员人身或财产损害;

(2)因业主在本工程范围内实施其他工程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3)由业主或其职工或其他承包人的雇员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人

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但是,如果在涉及上述事故的索赔及诉讼费用方面,承包人或其雇员

也对伤害或损坏应负有部分责任时,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对上述伤害或

损坏应负的相应责任,应公正合理的界定。

未能取得保 24. 1 任何未予投保的金额或不能从承保人处取回的偿额(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 险赔偿额的 部分),应根据第20条对业主和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业主或承包人承担。

责任 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1)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

(2)承包人未按25.1款要求的期限进行投保;或

(3)承包人未按25.2款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额。

保险的凭证 25. 1 承包人应在办理有关保险后,尽快向业主提供按合同要求所投各种保

险的生效证明,并在开工后56天内提交保险单,同时向监理工程师

提交副本。

足够的保险 25. 2 在整个合同期内,按合同条款应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当工程性质、规

模或计划发生

额 变更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承保人;发出通知前,如需对各项保险作

任何变动时,承包人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业主的批准。

对承包人未 25. 3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投保应由其投保的险种并保持有效,或未能

在第25.1款

投保的补救 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则承包人应承担除本合同文件规定

应由业主负责

办法 以外的一切损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赔偿费

用及其他开支。

遵守保险单 25. 4 如果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 的条件 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遵守法令规 26. 1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全过程中,应该: 章 (1)遵守国家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条

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

(2)遵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航道、水利、电力、通讯、公用

事业、环保等)的规章、细则等,不因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或缺陷的修

复而使有关单位的财产或职权受到影响。

业主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但业

主应协助承包人在承包人开始施工前办妥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

件和有关申请报批手续,并取得必须的许可,使承包人免于承担由

于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各种罚款和责任。

文 物 27. 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的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

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均属于国家财产。承包人一旦发

现这类物品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其工人或其

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并且立即将此发现通知监理

工程师,抄报业主,并执行监理工程师关于处理此事的指令。如果

由于这样的指令使承包人工期受到拖延或增加了费用,则监理工程

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

(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2)应加到合同价格上的额外费用,

上述确定应通知承包人并抄业主。

专 利 权 28. 1 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料场使用费 28. 2

施工对邻近 29. 1

房产和群众

的干扰

避免损坏道 30. 1

临时道路 30. 2

水 运 30. 3

爆破器材的 30. 4 进场的装备和材料、设备等,如果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负责。但因遵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的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业主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 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 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应选定运输线路,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 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承包人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和因承包人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业主概不负责承担。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维修由他人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恢复原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应保证业主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如果工程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本条30.1和30.2款中的―道路‖一词的含意应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运输车辆‖一词的含意应包括船舶,因而本条中上述两款的规定对水运同样适用。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引火线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

其运输和保

运输和保管 管必须符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

定期的安全检查,必要时业主应予协助。

为其他承包 31. 1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该:

人提供方便 (1)允许业主或与业主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使用由

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

(2)为上述人员提供其他服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的规定,确定由此产

承包人保持 32. 1

现场整洁

交工时的现 33. 1

场清理

交工后现场 33. 2

未清理的处

以及

职工的聘 34. 1

(雇)用

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 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 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一定范围内保留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 按照第33.1款的规定,如果承包人未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 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业主可以: (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业主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业主可作价处理承包人财产用以抵补,或由业主依照法律从承包人处收回该款项。 劳 务 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 但不得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将劳务合同的副本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2)承包人应负责为其雇员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设施,并

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其雇员的健康和安

全。

(3)承包人应负责其雇员的人身安全,并应按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

定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4)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

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 (

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安全员和事 34. 2 承包人应遵守19.1款规定,在其现场设置安全机构,配备规定数量的

安全员专职负

故防范 责有关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并报当地治

安部门备案。安全机构人员应该称职,有权据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

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妨碍治安的 34. 3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员工或在其员

工之间发生任

行为 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

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卫生与供水 34. 4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必须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

卫生,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

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

药物。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承包人还应负责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

水。

武器或弹药 34. 5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

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劳务和承包 35. 1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

表,其格式和

人装备的统 提交的间隔时间应符合监理工程师的规定。该表应填报承包人在现场的

各类职员和各

计表 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以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有关承包人装备等

资料。

事故报告 35. 2 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详细

情况书面速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

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如

果现场(包括临时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应尽快报告监理

工程师,此外,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

材料、设备 36. 1 (1)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

和操作工艺 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

的质量 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工程师批准。

(2)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

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3)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

以供检验。

(4)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样品费用 36. 2 如果检验样品的提供在技术规范或其他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则全部样

品应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其费用。

检(试)验 36.3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合同中列有可供报价的检(试)验细目或专项检(试)验细目,

费用 其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未规定的检 36. 4 如果监理工程师所要求做的检(试)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没有如上列

出细目的,或

(试)验费用 是在该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

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

人承担,否则,由业主另行支付。

监理工程师 36. 5 对于第36.4款所做的检(试)验,若结果表明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

工程师应在与

对未规定的 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检(试)验费

用,并通知承

检(试)验的 包人,抄送业主。

决定

作业的检查 37. 1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

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

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上述检查和检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检查和检验 37. 2 对于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正规检查或检验的时间,监理工程

师至少应提前

的日期 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到场时间。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

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进行检验,

并可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监 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

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数据的复附件。

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到场参加检验,他应对上述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

予认可。

拒 收 37. 3 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

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并就此立即通

知承包人,说明监理工程师的拒收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

陷,或替换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监理

工程师复验。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

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

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扣回。监理工

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独立的检查 37. 4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

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完成的。监理工程

师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试 验 室 37. 5 试验室所有仪器须由计量部门标定,再由所在省(自治区、市)交通

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其进行技术资质审查合格并确定其试验范

围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自身不能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如钢绞线等材料

的化学分析等重要原材料的试验、较复杂的试验及标准试验可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费用由承包人自

负。

工程覆盖前 38. 1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

的检查 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

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

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

备时,承包人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监理工程

师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如果监理工程师

认为没有必要参与检查,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

12小时内,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

和量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做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掩蔽,

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认可。

剥开和开孔 38. 2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

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

分根据第38.1款要求已予覆盖或掩蔽,经查明并认为其施工符合合同

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开

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并应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然后通知承包

人并抄送业主。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不合格工程 39. 1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就下述事项发出指令:

材料和设备 (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

规定的任何材

的拆运 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

(2)不管先前是否已经过检验或中期付款,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任

何部分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承包人设计的局部工程不

符合合同规定时,由承包人自费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

承包人不执 39. 2 如果承包人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39.1款所述的指令,业

主有权雇用他

行指令 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

的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

人处收回,或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

人,并抄送业主。

暂 时 停 工

暂时停工 40. 1 一旦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和方

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人

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无损。

下述原因的暂时停工在时间与费用上业主不予补偿:

(1) 由于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的

停工;

(2)由于现场气候导致的必要停工,(但第44. 1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部署,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工;或

(4)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

但是,因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失误所引起的停工,或

第20.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风险而引起的停工除外。在此情况下引起

的停工应按第40.2款的规定处理。

暂时停工的 40. 2 在执行第40.1款的规定时,除该款(1)、(2)、(3)、(4)所述原因引起的停工情

补偿

暂时停工持

续56天以

工程的开工 况外,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 (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2)因这种暂时停工给承包人的费用补偿,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并抄 送业主。 40. 3 如果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暂时停止了本合同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并 且在自暂时停工之日起的56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仍未发出复工许可,而且该 项暂时停工不属于第40.1款的(1)、(2)、(3)、(4)所述范围之内,则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经暂停的工程(或其分部工程)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此项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但并非必须)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涉及本工程的一部分时,则可按照第51.1款(2)规定将该部分工程从本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监理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可根据第6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业主违约事件,从而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与此有关问题即按第69.2和69.3款的各项规定办理。 开工和延误 41. 1 工程开工分项目开工和分部工程开工两种:

(1)项目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

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

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

组织设计等。监理工程师将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

工令,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之后,应在投标书附录中

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

(2)分部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

师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

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工程师书面

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永久用地的 42. 1 承包人在按第14条规定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工程

师提交一份按

征用 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此计划未能按期办 42. 2

影响承包人及时使

妥永久占地

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

的征用手续

临时用地的 42. 3

租用 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业主核备。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永久占地的征用以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均由业主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监理工程师按第51.1款做出的变更而引起的超占除外。 如果由于业主未能按照第42.1款的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用而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定: 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和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此类费用的款额。 上述确定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1款的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业主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 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

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

少占耕地的原则,按招标文件第8篇投标书附表6的格式填写一

份《临时用地计划表》,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

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业主。表中应标明

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租地费用列入工

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为

年,用地费承包人应按每亩—— 元计,(在专用条款数据表

中予以规定)。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

坟墓除外),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

不另支付。

临时用地由承包人向当地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

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业主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

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

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业主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

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用地计划 ((

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工 期 43. 1 本合同工程,或按合同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如果有),应

根据第48条的规定,应在投标书附录中对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

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或再按第44条规定批准后的延长工期内完成,

工期均从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工期的延长 44. 1 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

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

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1)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

定);

承包人发出 44. 2

通知和提交

具体细节

延长工期的 44. 3

暂时决定

要求和审批 44. 4

通知和报告情

延期的拖延

定。

工作时间的 45. 1

限制 2)本合同条款指明可能的延误;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将在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作具体规4)由于业主的延误或阻碍; 5)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 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当第44.1款(1)~(5)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 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业主,并在随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 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监理工程师调查。 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第44.2款规定的7天之内先报告初步情 况,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14天之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这样,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延长工期。监理工程师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应尽快做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待收到最终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不论是暂时决定或最终决定,监理工程师都应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但最终的审查批准不应少于监理工程师已暂时确定的延长工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4.2和44.3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 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按44.2款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具体细节,或按44.3款提交了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28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经业主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已经业主批准。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以便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 ((

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

后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工程进度过 46. 1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

慢 划分别控制。除44.1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工程进度管理曲

拖期损失偿 47. 1

拖期损失偿 47. 2

发了交工证书,则

金的减少

交工验收和 48. 1

项交工检测、检验

交工证书

施工资料 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交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业主,并抄送承包人。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业主可按63.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3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合同工程,则必须向业主支付按投 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金额,作为拖期损失偿金。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合同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或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止,按天计算。拖期损失偿金 应不超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限额。业主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偿金,但不排除其他扣款方法。扣除拖期损失偿金,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项工程签合同工程的拖期损失偿金,应按已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 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影响拖期损失偿金的规定限额。 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1),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 ,且已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编制好竣工图表和

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交工验收并发给交工证书的申

请,同时抄送业主(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

施工或完成,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

需附有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监理工

程师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14天内审核并报业主,业主在收到该申

请后的21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业主主持,由质监、设

计、管养等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按交通

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

管部门。

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业主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毕后

14天内向承包人签

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验收

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同时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

工作。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

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对交工验收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作如下处理:

(1)如果业主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交工验收,则业主应从

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延期验收的工程照管和养护

费用;或发给交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养时,承包人仍

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养护。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

商后,应确定与此相关的工程照管与养护费用补偿额并加到合

同价格上,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2) 如经交工检验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但某些工程影响使用尚

需整修和完善,且不同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则应缓

发交工证书,限期修好。待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经监理工

程师复查认可达到质量要求并报请交工验收小组核批后,再

发给交工证书。

注:(1)指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3) 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则监理工程师

应根据交工验

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承

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与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

出交工验收申请,经交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

才发给交工证书。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证书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按

照(3)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单项工程的 48. 2 第48.1款规定的程序与处理办法也适用于合同规定有单独完工期的单项工程。

交工

竣工文件 48. 3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和其附

件一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

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工

程师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

承包人须向业主提交6整套监理工程师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

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

前提交。

竣工验收与 48. 4 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业主应汇总各

合同 签定书 段工程的交工验收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

缺陷责任期

完成未完工

作和修复缺

缺陷修复的

责:

费用

承包人未能

执行指令

缺陷的调查 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由建设、质监、设计、管养、业主以及各合同段的监理工程师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写出竣工鉴定书。 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缺陷责任与保修 49. 1 本合同条款中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缺陷责任期,其时间从根据第48.1款规定给本合同工程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 49. 2 在缺陷责任期满前,由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参加,对工程进行一次全 面检查,使本工程按合同所要求的条件(正常磨损除外),达到业主和监理工程 师认为合格的程度,为此,承包人应: (1)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在交工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修补工作;并应 (2)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满前检查结果而发出的指令,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 (3)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9. 3 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 (1)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2)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缺陷是不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的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49. 4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49.2(1)(2)所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 其他人从事这些工作并支付报酬。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判定这些工作应是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业主可从应退还给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或向承包人索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50. 1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在本合同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病害或其他

不合格之处,则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并抄送业主,会同监

理工程师一起调查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的原因。如

果调查结果确定是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所造成,承包人应根据第

49.3款规定自费修复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

保 修 期 50. 2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

变 更 51. 1

同工程或其任

变更的指令 51. 2

工程量的增减

变更后的作 52. 1

监理工程师 52. 2

工程细目原有

确定单价的

议定一个合适

权利

根据情况在报 工程进入保修期(1),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变动、增加和取消 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2.1款的规定对本合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第52条规定予以作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但如果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 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如 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合的单价用于作价的依据。如果不适合,则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在报业主批准后,定出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如果此单价或总额价一时不能议定,监理工程师可以确定暂时的单价或总额价,作为暂付账款列入根据第60条规定签发的期中支付证书中,待议定后再在其后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调整。 如果变更的工程的性质或数量,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较大,使涉及的的单价或总额价因此而不合理或不适用时,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当不能达成协议时,监理工程师应

注:(1)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

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抄送业主。

变 更 超 过

15%

计 日 工

业主批准后,定出他们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 对根据第51条规定指令的变更的工程,应在监理工程师指令发出后7天内,并在变更的工程(取消了的工程除外)开始实施之前,发出下列通知: (1)由承包人将其要求增加付款或变更单价或总额价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或者 (2)由监理工程师将其变更单价或总额价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若无上述(1)或(2)所述的通知,不考虑按第52.1款或本款的规定对单价或 总额价予以作价或重新定价。 52. 3 如果在签发交工证书时,发现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共超过―有效合同价格‖ 的15%(这里的―有效合同价格‖是指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合同价格)这种总额超过或减少15%或以上是产生于: (1)根据第52.1和52.2款作价过的全部变更的工程累计结果;和 (2)根据实际计量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所做的一切调整,但不包括暂定金额和物价因素价格调整。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一笔管理费调整额,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或加到合同价格上。该调整金额是针对承包人用于本合同的现场管理费及总管理费中不受上述(1)(2)调整额影响的相应间接费的合理调整(1)。监理工程师应将根据此款规定做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这笔调整金额应只依据上述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的那一部分款额(如为正值,管理费向下调;如为负值,则向上调)。 中小型项目,如项目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可不考虑此项调整。 52. 4 监理工程师如认为必要或可取,可以指令按计日工完成任何需变更的工作。对于这种变更的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明细表中所定的细目,和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此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向承包人付款。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付款的凭证、收据或其他凭单、并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 对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

中,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

种及工时的清单一式两份,以及表明该项工程所用的材料和承包

人装备(计日工明细表中已包括在劳务费用中的承包人装备除外)

的名称和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如果清单和报表的内容正确或经

同意时,应由监理工程师在每种清单和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

还给承包人。

在每月结束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一份所用劳务、材料

和承包人装备(以上提到的除外)的附有价格的账单,除非已完

全而准确地提交了上述清单与报表,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

款项。但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按上述规

定报送清单或报表,他仍应有权核准为此种工作付款。此项付款

可以是对该工程所用的劳务、材料和承包人装备按计日工计算的,

也可以是按监理工程师认为是对该项工程公平合理的价格计算。

注:(1)工程数量调整与变更过多,累计超过15%,意味着工程规模的扩大或缩小,直接费

用随之调整了,

但单价中包含一些间接费(比如预制厂、加工场)并未因工程规模增大而扩大,只

是增加了利用

率,但也随着工程量增加而上调,承包人因此而受益;反之,又会因工程量大量削

减而吃亏,所

以才有这一条管理费的调整。

索 赔 程 序

索赔通知 53. 1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

时,他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

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

当时的记录 53.2 在第53.1款所指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第53.1款所述的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

系业主责任,

先应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当时记录。承

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审查其保存的全部记录,当监理工程师要求

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记录的复制件。

索赔的证明 53.3 在根据第53.1款规定发生索赔意向书后的21天内,或监理工程师

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拟索赔款额的

详细账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性,

上述账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账目。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

间隔时间内,送交继发的暂时账目和索赔理由。并在此索赔事件

终止后21天之内送出最后账目。承包人还应将本款规定送交监理

工程师的全部账目的复制件送交业主。

不合规定 53.4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

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

那部分款额。

索赔的支付 53.5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根据上述各款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本工程专用

的承包人装

备、临时工

程和材料

业主对损坏

承包人装备

列入分包合

工程量

未填单价或

总额价的细

工程的计量 账目进行审查核实,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并按第60条规定列入核签的期中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监理工程师应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54.1 由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 视为供本合同工程施工专用。承包人除了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监理 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 可不需经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本款上述规定并不表明监理工程师对所涉及的进场材料或其他物 54. 2 业主无论何时均不对承包人装备的损失或损坏负责;除第20条和第65条规定不负责任者外,业主也不对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54. 3 在根据第63条规定终止合同时,为了保证本工程的施工,业主或其雇用的其他的租用条件承包人仍可继续使用承包人已租用的装备,其租用条件都应与租给承包人的条件相同。 54. 4 如果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工程任一部分工程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将本条中有关同分包人的装备、临时工程或材料运入现场的各项规定也写进上述分包合同。 计 量 55. 1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55. 2 合同中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 合同的其它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 56. 1 除另有规定外,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J077—95中6.2节和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通

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并据此价值按照第60条的规

定向承包人支付。

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计量工作,并应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

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有关永久工程的记录与图纸。

如果承包人未派人参加上述计量,则由监理工程师所作的计量应 品的批准。

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计量核实结

果不予同意,应在7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辩,监理工程师

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承包人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

予确认,或予修改。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监理工

程师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

计量方法 57. 1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对部分工程另有规定。

总额支付细 57. 2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并在总额价支付细目支付

前应向监理工

目的分目 程师提交其工程量清单每个总额支付细目的分目。该分目须经监理

“暂定金额”

称标

的定义

暂定金额的

使用

凭证的出示

工程师的批准。 暂 定 金 额 58. 1 “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之内,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暂定金额‖名 明的一项金额,是为了: (1)实施本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细目,如大桥荷载试验,或可能增加一个匝道收费亭(举例)等,而这些细目或附属、零星工程在招标时尚未能肯定下来,可列为专项暂定金额;或 (2)为了专项工程施工或供货、供材、供设备而由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提供专业服务(如铁路分离立交);或 (3)留作不可预见费,或用于计日工(如有规定,参见第三卷第7篇工程量清单A.说明之12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暂定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暂定金额应限于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规定决定动用暂定金额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费用方面的金额。监理工程师应将根据本款做出的每项决定报业主批准并通知承包人。 58. 2 对于经业主批准的每一笔暂定金额,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为实施工程 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可以: (1)由承包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为根据第52条确定的金额;或 (2)由下文所定义的特殊分包人或特殊供货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的应得的款额应根据第59.4(3)款确定并支付。 58.3 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5@p、凭证和账单或收据,但如果该工作是根据投标文件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而作价的则不在此例。

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

特殊分包人 59.1 为了履行合同中某专业化的或需特殊专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施工或

提供关键的、

或供货人 专项的材料、设备的供货,以及由于承包人违约业主需雇用其他

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

定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作为业主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并要

求承包人与进行专项施工或供货分包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

订分包合同。

特殊分包人 59.2 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

(或供货人)

承担因特殊的分包

与承包人的

用及其他开支。

责任划分

明确规定设 59.3

这种要求应

计要求

范的特殊分

概不负责。

承包人与特 59.4

设备,承包

殊分包人的

相关支付

包人已支

对特殊分包 59.5

人的支付证

书 不使承包人对业主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人(或供货人)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 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及其职工的过失而 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对承包人的临时工程不能随意使用。 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合同。 如果要求特殊分包人为本工程或工程中设备提供设计或规范,则 在特殊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并明确:对于提供上述设计与编制规 包人的设计错误或失职及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赔偿、承包人 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 人应有权得到下述款项: (1)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根据特殊分包合同的约定,由承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款; (2)承包人向特殊分包人已提供的劳务费用。此费用应按已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此项(如列有)款额计价,或如果监理工程师按第58.2款(1)规定发出过指令,则按该条款规定确定此项劳务费用; (3)承包人对特殊分包人应收取的手续费、利润提成,其金额应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给特殊的分包人的实际价款的某一百分率计算。该百分率在特殊分包合同中由承包人与特殊分包人协商确定,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对于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或设备款额 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在签发支付证书之前应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确认先期 的支付证书中包含的该特殊分包人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

月 结 账 单

理工程师批准

月 支 付

保留金的扣

保留金的退

开工预付款

的支付 付;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业主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证书,直接向特殊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内规定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保留金),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上述款额扣回。监理工程师在发给承包人下一期的支付证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已由业主直接支付的款额。 证 书 和 支 付 60.1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监格式填写的月结账单一式6份,该结账单包括以下栏目,承包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自开工截至本月末止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2)自开工截至上月末已完成的(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即(1)-(2); (4)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计日工价款; (5)本月应支付的暂定金额价款; (6)本月应支付的(按60.7款)已进场将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预付款; (7)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8)费用和法规的变更发生的款额(按第70条规定办理); (9)本月应扣留的保留金和扣回的材料、设备预付款及开工预付款(分别按60.3、60.8、60.6款规定办理); (10)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60. 2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月结账单后21天或专用条款数据表中另有规定的天数内应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并报业主审批。如果该月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月监理工程师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月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60. 3 保留金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百分率乘以第60.1款的(3)、(4)、(5)、(7)、 (8)子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款额,从每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额中扣留,直至保留金的金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60. 4 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 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60. 5 在承包人提交了履约担保和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14天 内,监理工程师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

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批。

开工预付款的担保金额应等于开工预付款额,提供这种担保的

银行须与前述第10.1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银行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该保函在业主将开工预付款全部

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将随开工预付款的逐次扣回而减

少。

业主应在该支付证书收到后14天内核批,并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

付款30%。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

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

人滥用开工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

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开工预付款 60. 6 开工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格的30%

之前不予扣回,

的扣回 在达到合同价格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

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期

中支付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

合同价格的80%时扣完。

材料、设备 60. 7 业主应给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材料、设备预付款,以供购进

将用于和安装

预付款的支 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之用。此项金额应按投标书附

录中写明的主

付 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

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

付。其条件是:

(1)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2)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以及

(3)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工程师认为

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注:(1)应载明工程初期尤其是土石方工程的关键设备,业主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要求哪

些主要设备此时必须进场。

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

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这种支付不应被视为是对上述材料或设备

的批准。

在预计竣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材料、设备 60. 8 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

付款应从期中

预付款的扣 支付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

预付款的材料、

回 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业主,工程竣工时所有剩余的材料、设备(1)

的所有权应属承包人。

证书的改正 60. 9 监理工程师可用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方式对他过去签发的任何

证书作更正或修改。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任何正在进行的工程

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一次期中支付证书中

扣除或折减该工程的价款。

交工结账单 60.10 在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42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

最后结账单 60.11

清 账 书 60. 12

最后支付证 60.13

后支付证书报业

业主责任的 60.14 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交工结账单,并附上用详细资料说明的证实文件, 表明: (1)合同规定,直到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为止按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2)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款项;以及 (3)承包人认为本合同项下(整个合同期)到期应付给他的各项款额的估算值。 上述(3)款各项款额估算值应在完工结账单内单独填报。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60.2款规定核证此支付,并报业主审批。这时,如果发生47.1款所述的拖期损失偿金,业主应予扣除。 在根据第61.1款规定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最后结账单草案,并附上详细的证实文件,供监理工程师考虑,表明: (1)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以及 (2)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应该付给他的任何其他的款项。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核证最后结账单草案的任一部分,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对最后结账单草案做出他们之间协商同意的修改,然后由承包人编制,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后结账单。 如果根据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讨论和他们之间可能商定的最后结账单草案的修改,很明显存在纠纷,则监理工程师应对最后结账单草案中不存在纠纷的部分(如果有),向业主提交期中支付证书,然后按照第67款解决纠纷。 在提交最后结账单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清账书,并抄送监理工程师,确认最后结账单中的总金额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但是该清账书仅在根据第60.13款规定发出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已经支付,和第60.4款内所指保留金已经退还给承包人之后才生效。 在最后结账单和清账书收到14天之后,监理工程师应签发一份最 主审批,并抄给承包人,说明: (1)监理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的最后应付的款额;以及 (2)在对业主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业主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项予以确认后,业主欠承包人或承包人欠业主(视具体情况)的差额(如有)。 业主对承包人由于履行合同或工程实施而产生的或此二者有关的

任何问题或事情

终止 应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承包人已在他的最后结账单中列入了

索赔要求。

支付期限 60.15 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发出的任何中期支付证

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额,业主应该在收到该中期支付证书

后21天内或在投标书附录中另有规定并以此为准的天数内支

付给承包人;或按第60.13款规定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

承包人的款额,业主应在收到该最后支付证书42天内支付给

承包人。如果业主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付款,则业主应按投标书

附录中规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付息时

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本款的规定不

影响承包人在第69条项下的合法权利。

缺陷责任终 61. 1 只有签发了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写明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

止证书 修复的义务已经完成,并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预期要求时,才能认为本合同

已经结束。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由监理工程师核签报经业主同

意后,由业主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1天之内发给(如果在合同

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有单独的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下,则为最迟的

那个缺陷责任期的终止)。或者根据第49和50条的规定,任何

已指令进行修复的工程已经完成,并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预期

要求后尽快签发。此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视为构成本合同工程

已经完成的批准文件。

保修期终止 62. 1 颁发了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工程进入保修期,承包人和业主仍应负责履行合

证书 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

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违 63. 1 如监理工程师向业主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 约 (1)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

同规定的义务;

(2)违反第15.1款关于按投标文件及时配备称职的关键管理与

技术人员的规定,或违反第15.2款承包人承诺配备的关键

施工设备;或

(3)在接到根据第37.3或39.1款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

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28天内不遵守该

通知或指令;或

(4)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第41.1款规定开工;或在接在第46.1

款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

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或

(5)已经违反第4.1款关于分包的规定;或

(6)在保修期内,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7)违反合同专用条款可能规定的其他重要规定。

则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可以

向承包人课以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

承包人违约 63.2 如果根据我国法律,认为承包人已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

而终止合同 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或承包人已经违反第3.1款关于合同终止之 63.3

调查询问之后,

日的估价与

终止后的支

程已经合

值。

契约利益的 63.4

14天内,如果

转让

何货物或材料

益转让给业主。

紧急补救工 64.1

失误,监理工

作 禁止转包的规定,则业主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业主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业主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在业主进驻现场和终止本合同之后,监理工程师应通过协商和 尽快地确定并认证: (1)在业主进驻和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 理地得到的或理应得到的款额(如有),以及 (2)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材料、承包人装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在业主因承包人违约而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情况下,业主将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后,再由监理工程师查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应扣除的完工拖期损失偿金(如有)以及业主已实际支付给他的各项费用,并予以证实。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查清证实后,承包人仅能得到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合格工程的款额,并扣除上述应扣款额之后的余额。如果应扣款额超过承包人应得的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工程的款额,此超出部分款额应被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应还债务,由承包人支付给业主。 在被法律许可范围内,在第63.2款所指的进驻和终止合同后的 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将为本合同工程已经签订的提供任或服务的契约利益,和(或)本合同中任何工程的施工协议的利补救措施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或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本工程中发生事故、程师认为急需进行补救以保工程安全,经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无

能力或不愿立

即进行此类工作时,则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员实施监理工程师认

为必须做的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业主

按此方式完成的上述补救工作,按合同规定本应由承包人负责以

自费进行的,则因此引起的或伴随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监理工

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其款额,由业主向承包人

索回,或由业主在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

工程师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但在任何上述紧急事件

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先尽快地通知承包

人。

特殊风险

特 殊 风 险 65.1 在第20.4款所列的业主风险中,下列风险应划归于特殊风险。

(a)战争,入侵;和在工程现场发生了:

(b)核反应、辐射0或放射性污染;

(c)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业主亦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d)暴乱、骚乱。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

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承包人对特 65.2 由于第65.1款所列出的任何一种特殊风险而发生的本工程破坏或损害或业主

殊风险不承 的或第三方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失或人身伤亡,承包人均不应承担赔偿或其他责

担责任 任。

特殊风险对 65. 3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致使本工程或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在现场或其附近或

工程的损害 在运输过程中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对上述受到破坏

或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上述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得到付

款(已经保险者除外)。当监理工程师可能要求时或可能是完成

工程所必需时,承包人应实施下述工作并应得到付款;

(1)修复遭受上述破坏或损害的工程;以及

(2)更换或修复上述损坏的承包人装备。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

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由特殊风险 65. 4 除非按65.5款终止合同,业主应偿还承包人因特殊风险在施工方面产生的附 引起的费用 加费用(但在特殊风险发生之前根据

第39条的规定已宣告为不合格的工程的重

增加 建费用除外),而承包人应尽快将此增加的费用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

与承包人协商并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与此有关的应加到合同价

格上的费用款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由特殊风险 65.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上述特殊风险,承包人应继续尽最大努力实施和完成

而终止合图 工程,除非此种特殊风险的发生对本工程施工有重大实质性影响而不可能继续履行

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经发

出此项通知,除按本条规定和执行第67条规定的各方权利外,

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在此以前发

生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终止合同时 65.6 如果根据第65.5款的规定终止合同,则承包人应尽快地从现场撤离一切承包人装备

承包人装备 ,并为其分包人的尽快从现场撤离提供同样的便利。

的撤离

终止合同的 65.7

完成的全部工

支付

与款项,其单

解除履行合 66.1

的情况,使双

同时的付款

致双方解除而 如果合同按前款予以终止,则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终止之日前已程的费用,其范围限于在已给承包人的暂付款中尚未包括的款额价和总额价应按合同的规定。另外还应支付下述费用: 1)在工程量清单中100章驻地建设等总额支付细目的应付款额,只要这些细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或其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部分履行了的相应比例的费用; 2)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收货的、为本合同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或货物的费用,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设备或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产; 3)作为已合理开支的、确实属于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款额,而该开支还没有包括在本款提及的各项其他支付之内; 4)根据第65.3和65.4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附加款额; 5)根据第65.6款规定撤离承包人装备的合理开支部分; 6)承包人的员工在上述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但是,业主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应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各项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业主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其他款额。 根据本款规定应支付的费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然后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合同履行的解除 在发出中标通知后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双方无法控制方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能合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或根据法律导

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时,则应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已建工程款额,

此款额应与根据第65条终止合同时的规定向承包人应结付的款

额相同。

合同纠纷的解决 ((((((

监理工程师 67.1 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竣工之后,无论在本合同的失效或终止之前或之 的裁定 后,如果业主和承包人之间就本合同文件的条款、规定、规范、图纸、质量与

友好协商或 67.2

理工程师在收到第

上级调解

可就纠纷事项进行

仲 裁 67.3

奏效,而且双 进度要求、支付与扣除,延期与索赔、调价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纠纷,包括对监理工程师作出的任何指示、指令、决定、评定、认证和估价发生纠纷,则纠纷中的问题,首先应根据本条规定书面提交监理工程师解决,并抄给另一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42天之内应将自己的裁定通知业主和承包人。 除非本合同已被终止,承包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尽一切努力继续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和业主应使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每一项裁定付诸实施,除非并直到监理工程师的裁定按第67.2或67.3款规定的方式作出了更改。 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将其对此纠纷的裁定通知了业主和承包人,而业主和承包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42天之内,任何一方均未向其提出要求按第67.2款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在上述协商或调解并未达成协议后的42天内,任何一方也未通知另一方提出要求按第67.3款开始仲裁的意向,则监理工程师的上述裁定应是最后的裁定,并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有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裁定有异议,或如果监67.1款所述提交件后42天内,没有发出自己的裁定通知,则双方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裁定通知后的42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发出裁定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通过协商或调解,如能达成书面协议,双方都应执行,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该协议应送监理工程师一份。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则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协商或调解达不成协议后的42天内通知另一方,说明自己对纠纷中的问题将提交仲裁的意向,并抄送监理工程师。该通知即确立了提出仲裁的一方按以下规定开始仲裁的权利。 如果在67.2款规定的期限内,双方的友好协商或上级调解均未能

方中的一方已就此纠纷事项通知另一方提出要求仲裁的意向,则

可据本款作为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法》由设在项目所在省、自治区或市(有区建制的)仲裁委员会

(见合同专用条款数据表)进行仲裁。仲裁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对本款另有删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法》第五条和第十六条,双方已据本款形式有效的仲裁协议,一

方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但一方按上述仲裁法第五十八

条可以提出证据,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

裁决。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各

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

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

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未能遵守裁 67.4 在第67.1、67.2款规定的期限之内,业主和承包人都未发出对纠纷要求开始仲裁的

定或协议 通知 ,且上述有关的裁定或协议已经成为最后的和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任何一

方未能遵守这样的裁定或协议,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

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监理工程师裁定或不执行

友好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事项根据第67.3款

的规定提交仲裁,在此情况下,第67.1和67.2款的各项程序不复

适用。

仲 裁 费 用 67.5 按第67.3和67.4款规定,任何纠纷事项如经仲裁机关裁决,则其

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机关裁决的比例分担。

通 知

致承包人的 68.1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

通知 通过传真或邮寄发送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住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致业主和监 68.2 根据本合同条款致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传真或邮寄发送或派人送

理工程师的 达本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指定的各有关地址。

通知

地址的变更 68.3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经事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均可改其地址,

并抄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也可更改其

地址。

业主的违约

业主的违约 69.1 如果业主发生下列情况,即:

(1)在根据第60.15款规定的支付期到期后的42天之内,未能向

承包人支付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额

(扣除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扣除的款额后),也未向承包人说明理由;

(2)未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而无理阻挠或拒绝对任何上述证书颁

发的所需批准,

则承包人有权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并通知业主,抄送监理工

程师,该终止在发出通知14天后生效。

承包人装备 69.2 在第69.1款规定的通知发出14天之后,承包人将不受第54.1款规定的约束,

的撤离 可以以各种运输手段从现场撤离所有其带至现场的承包人装备。 合同终止时 69.3 如果发生上述合同终止,业主对承包人应承担的支付义务,与根据

第65条的规定终

的支付 止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支付义务相同。但除在第65.7款规定的各项支付之外,业主还

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该项合同终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

损失或损害的款额。此款额应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

确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承包人暂停 69.4 当第69.1款(1)所述的业主违约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可提前28天向业主发出

工程的权利 通知并抄送监理工程师,表明承包人可能要暂停本工程施工,或放慢工程进度,

承包人这种行动并不影响其根据第60.15款规定获得利息和根据第

69.1款规定终止承包本合同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款的规定在

向业主发出通知28天后暂停施工,或者降低了工程进度率,因此

而受到延误或发生额外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

应确定:

(1)根据第44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费用款额。

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工程的复工 69.5 当承包人按第69.4款规定发出通知后,已经暂停本工程施工或降低

了工程进度率,而业主后来又支付了应付款额,包括第60.15款规

定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终止合同的通知未曾发出,则承

包人在第69.1款规定的终止承包的权利应停止,并应尽可能快地

恢复正常施工。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费用的增加 70.1 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凡是合同预期工期在24个月以上者,在合同执行

或减少 期间,由于人工和材料的价格涨落因素应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调价时,应按下

述公式计算,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价格调整公式

(1)

TJE?ZFE?ZH?ZFE(X?a

?fYL?....?1)YL0LQRGGCSNJX?b?c?d?eRG0GC0SN0LQ0JX0

式中: TJE——对年累计支付额的调价额;

ZFE——年累计支付额;

ZH——综合调价系数;

X——支付中不进行调价部分所占的权重系数;

a、b、c、d、e、f…——分别为人工费、钢材、水泥、沥青、机械

使用费、燃油

料费用等其他材料费用在合同价格中所

占的权重系数;

X = 1-(a + b + c + d + e + f +…);

RGO——人工费基期价格指数;

RG——人工费当期价格指数;

GCO——钢材基期价格指数;

GC——钢材当期价格指数;

SNO——水泥基期价格指数;

SN——水泥当期价格指数;

LQO——沥青的基期价格指数。

LQ——沥青的当期价格指数;

JX0——机械使用费基期价格指数;

JX——机械使用费当期价格指数;

YLO——燃油料费用基期价格指数;

YL——燃油料费用当期价格指数。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合同价格在投标所在年份不作调整,此后每年调整一次。

(2)式中基期价格指数,指投标年份(即送交投标书截止期前28天

的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计算时采用100。

(3)式中当期价格指数,采用本合同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统计部门正式公布的该计算年份的《建筑业产值价格指数》

(3)(2)统计资料中各项相关的价格环比指数。

注:(1)对于工程规模不大,而工期稍微超过24个月的工程,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中可酌情规采用下

述变通方式:对于合同执行期间劳务、材料等价格上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承包人在编投标文

件时即应考虑确定一个―调价系数‖,并计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单价中,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

整,风险自负。

(2) ―当期价格指数‖:当采用价格环比指数计算投标年份次年的价格调整时,即为公布的投标年

份次年当年的价格指数;计算投标年份第三年的价格调整时,则为投标年份次年的价格指数

/100)×(公布的投标年份第三年当年的价格指数);计算投标年份第四年的价格调整时,则为

(投标年份次年的价格指数/100)×(投标年份第三年的价格指数/100)×(公布的投标年份第

四年当年的价格指数);按此推算。

(4) 权重系数由业主根据标底资料测算确定范围,在招标文件发出

前填写;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因素的权重关系,

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系数进行调价,除非由于工程的实施

或根据第51条工程的变更或其它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一因

素的权重系数不合理或不适用,则权重系数应予以调整。

后继的法规 70.2 除非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如果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28天

之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

变更,因采用上述法律、法规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费用发生第

70.1款规定的价格调整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

用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确定,增加到

合同价格上或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

送业主。

工程拖期的 70.3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则在该交工日期 价格调整 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

价格指数。但是,如果某种延期是符合第44条规定者,则在该延长

的交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延长的

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其 他

纳税和缴费 71.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

或其分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承担并支

付。在第二卷技术规范100章中作出具体规定。

廉政建设 72.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

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

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业主或监

理人员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

则业主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业主人员和监理人员)

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业主的经济损失等,承

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业主有权终止承包人

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63条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

用。

共同的和各 73.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组成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上共同地并分 自分别的责 别地对业主负责。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成员单位有约束力主办人,并应由

任 该主办人指派的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被授权的代表签署。未经业主事先同意,

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注:(1)也可根据本省(地区)情况,由省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委托省统计部门按月(季)专门发布公路工程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价格指数或价格,价格指数的来源在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

合同专用条款

说明:合同专用条款是在通用条款中明确指出要在合同专用条款或数据表中予以具体规定的数据、信息或与工程所在地具体情况有关的规定(如异常气候条件),是必备的配套条款,不能缺少,否则通用条款就不完善。这类条款包括第2.1(2)(d)、5.2(10)、44.1(3)、52.3、60.5、63.1等有关条款。专用条款数据表是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项目业主单位认为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的条款,或根据本地区特点或惯例需增列或删除的条款,例如优质工程的奖励条款,承包人人员、设备不到位时的违约处理办法条款等,也在本篇列出。

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合同通用条款一致。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通用条款中的保险条款、开工预付款条款、材料、设备预付款条款及业主拖期付款支付利息的条款不得删除;如有特殊情况,对这些条款的修改应征得招标文件审批部门的批准。

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合同专用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三卷投标书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第一卷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第一卷

注:(1)中等规模的合同段或与总监办距离不太远时,可以是14天。

(2)国际上一般按月平均支付额的0.3~0.5计算,我国可按0.2~0.3计,以利承包人资金周转。

(3)一般应为10%。

(4)指主要材料,一般应为70%~75%,最低不少于60%。

(5)相当于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项内容或降低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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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19xx版)

1公路位置图2图例3路线平纵面缩图4路线平面图5平面设计图6路线纵断面图7路基标准横断面图8软基处理设计图9路基土石方工程数量汇总表10路面工程清单11路面结构类型及构造图12桥工程数量表13桥桥位平面图14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xx年版)-技术规范100章总则-交公路发[20xx]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下册交公路发2009221号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交通出版社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的通...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xx年版下册交公路发2009221号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交通出版社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的通...

解读《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李华局长解读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5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近日记者就公路工...

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xx年版中有关调价函问题的解释20xx年6月26日1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xx年版投标人须知118条第2款规定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并装订于投标文件正...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投标人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投标人须知更新日期20xx111494836索引号53072300263420xx11140002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投标人须知中华人民共...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xx版)比较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xx版比较20xx0410内容提要笔者结合所在单泣实际工作从交通基础施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角度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委颁布的标准文件与原交通部于20xx年颁布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下册 第100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下册交公路发2009221号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交通出版社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的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下册_第100章(总则)[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下册交公路发2009221号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交通出版社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的通...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1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