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春晖轻纺商城上海如海超市
购销合同附件一
合 同编 号: 供应商编号:
供应商名称:
课 目: 签 订日 期: 年 月 日
甲方:昆山市春晖轻纺商城上海如海超市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巩固和完善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附件:
一、乙方提供资料:(已提供资料打√、未提供打Ⅹ)
二、合同期内如乙方丧失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或丧失其总代理、总经销等经营资格或其它原因要将双方合作之业务转让与第三方,乙方保证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自愿补偿甲方转让过户费 元。
三、乙方所提供的商品如无条形码,甲方将按每条收取 元店内码制作费;
散称商品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电子称使用折旧费每月 元,耗材费按乙方每次结算金额扣除 %。
四、乙方对甲方扩张市场占有率赞助:(未约定项目请填上“另议”)
1、乙方商品进场/条码费 元。
3、销售额奖励:交易额(含税)返利 %,每次结算时扣除。
次。
7、端架、地堆陈列费:每项 元。
8、销售损耗补偿费按交易额扣除 %,每次结算时扣除。
9、“DM”促销海报制作费每月 元。
11、促销员工管理费每人每月 元,共 人.
13、节庆赞助费每次 元,全年共 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元旦、春节),共计 元。
14、开业赞助费 元,店庆赞助费 元。
五、费用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条结算)
1、合同签订同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清。
2、合同签订同时以转帐形式一次性付清。
3、首次结算时在货款里扣除。
4、其它方式: 。
六、其它约定条款:
。
七、其他:
1、本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昆山市春晖轻纺城上海如海超市 乙 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地 址:昆山市春晖轻纺城 地 址:
第二篇:合同附件四
合同附件四;
华夏商贸城一期安居宛,,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遂宁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号)作如下补充:
第一条 本补充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第三条第四款中所示建筑面积,以区房管所产权测绘公司最终实测后办理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条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约定:
甲方按房屋的建筑面积出售给乙方,乙方所购房屋的单价为每平方人民币----元,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四条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
乙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
1、 一次性付款:
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房款总额的 ________ ,即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订金)。
2、 分期付款:
(1)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首付房款总额的 ,即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订金)。
(2)剩余房款(总房款的40%),即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在该栋楼主体封顶后15日内支付。
(3)交房时付10%,即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银行按揭付款:
(1)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首付总房款额的 %,即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订金)。
(2)万 仟元整,由乙方向 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3)上述按揭贷款乙方资格认证、额度及年限须经银行审核确认后执行。如银行审核结果与本条前两款有差异,乙方同意按银行审核结果执行。
(4)乙方应提供银行要求的按揭贷款资料并保证其真实
第五条 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
1、 甲方交付时的房屋为清水房。具体交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见附件六。
2、 采用按揭贷款购房时,乙方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并办理完毕按揭贷款的
相关手续。在银行审核通过及按揭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能办理权属证书手续;在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且按揭银行将乙方所贷按揭款项,划拨到甲方账后,方能
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
3、若乙方以按揭方式购房的,但因乙方原因经银行审核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则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之日30天内,将剩余房款一次性付清。否则,甲方届时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及相关附件,并将乙方付清房款扣除总房款20%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4、甲方在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乙方应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或甲方通知的交房日期,前往《华夏商贸城一期安居宛》售楼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逾期未来办理相关交房手续的,其造成的后果有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出卖人如遇以下原因,可据时交代时间予以延期;
(1)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火灾、瘟疫、台风、龙卷风、连续暴雨等。
(2) 非出卖人原因,执行政府的法规、规章等强制性文件及行政禁令、命令。
(3) 非出卖人原因,主管部门验收时间的滞后及市政配套安装的延误。
(4) 由于买受人原因不如期交付。
(5) 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战阵、动乱、空中物体坠落、非出卖人连续停电、停水
等。
6、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的当日为交房接待日。
7、乙方本人无法再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前往,《夏商贸城一期安居宛》售楼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 行房屋的交付手续。
8甲方展示的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为空间布局、装饰装修和家具布置的参考,不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
9、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乙方应当委托 以代收代缴的方式,于甲方向其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 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再由甲方统一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乙方逾期交纳时,自本合同约定交房期限满日起,每日按合同约定的总房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且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分户产权的时间顺延。
第六条 关于房屋权属证办理的约定:
1、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房屋权属及银行按揭贷款抵押的他项权利登记。
2、 房屋权属证书办理:乙方须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全力配合#b@2事宜,并在签订本合同时 向甲方支付应由乙方承担的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国土使用证所需的各种税、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供相关资料的,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拒绝办理交房手续,且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国土使用证的时间相应顺延。
3、甲方应当在乙方交清全部资料和税、费及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且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后360日内为乙方办理分户产权登记;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自逾期之日起到应当取得之日止,甲方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4、在乙方购房后,如国家相关部门税、费等政策发生调整,则以调整后的标准收取。
5、以按揭贷款购房的他项权证办理: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后,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他项权利登记。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但逾期最长不超过30填,否则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五条中第三款之约定处理。
6、乙方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按揭贷款合同》、合同附件及交款收据的原件与甲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毕后,甲方方能将房屋产权证(按揭贷款客户根据相关部门收证情况领房屋产权证、国土证原件或复印件)、国有土地证交给乙方,同时及本补充终止失效。
第七条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本项目未售出的停车库、停车位和未纳入公摊面积的房屋所有权归出卖人。
第八条 买、卖双方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之外的任何邀约均不对甲乙双方具备约束力。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所约定之条款,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之最终有效依据,其他资料仅为当时
的参照。
第九条 甲方、乙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约定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其中一条内容,则视为违约,按该条违约责任条款处理。无违约责任约定的,由违约方按合同约定总购房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在本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乙方因住所地、电话等通信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均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之对方。否则相对人因无法通知造成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 在合同签订之前乙方认可《华夏建博家居市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在补充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代 表 人:
年 月 乙 方: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