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升镇太平村太平南、北路道路绿化工程
工程量增加补充协议
建设单位:中山市东升镇太平村民委员会(甲方)
施工单位: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乙方)
东升镇太平村太平南、北路道路绿化工程由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承建,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增加了工程量。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以下补充条款。
1. 增加工程内容:
以上增加工程量概算金额:10067.89元
2. 工期要求:
按原来合同工期不更改
3. 承包方式、双方权力责任同原合同
4. 工程款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条款同原合同
5. 在协议执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共识时由中山市人民法院裁决。
6. 本协议一式2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7. 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订立日期:20##年12月6日
第二篇:增加修建补充协议
增加修建“入场施工便道、绕行施工便道”
的 补 充 协 议
甲方:营山县城乡发展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20xx年11月3日签订建设“营山滨河北路道路及管网工程一标段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甲方提供乙方进场施工的保障条件,由于在约定的时间甲方无法提供,且甲方又要求乙方必须进场,以确保合同工期及“南北两河综合整治工程”的整体推进,特签订推进“入场施工便道、绕行施工便道”的补充协议如下:
1、乙方对于甲方正式提出增加修建“入场施工便道、绕行施工便道”的施工要求应及时完整的执行,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甲方应按照增加变更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的支付乙方增加变更的工程价款。
2、关于增加修建“入场施工便道、绕行施工便道”施工签证的约定。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使用统一的标准表格填制增加变更签证单。否则,甲方可以不予计取相关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3、增加修建“入场施工便道、绕行施工便道”签证计量、计价的约定:
①双方核定增加签证的工程量及价款时,乙方依据现场监理、甲方代表签字认可的签证单形成预(决)算书,与甲方一次性进行该项新增工程价款结算。
②当增加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员和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覆盖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的报送,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对于其他签证,监理人员和甲方代表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否则甲方可以不予 1
审核费用。
③增加变更工程量预算的计价原则:按照现行(2009市政工程定额)规定的工程量有关的计算规则计算,缺项部分以市场信息价为准计算(实际结算金额详见附后“分项工程预(决)算书”)。
④依据上述第三款第3项“分项工程预(决)算书”,其中:入场施工便道结算金额为:106010.38元,绕行施工便道结算金额为:7706.28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为:113716.66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柒佰壹拾陆元陆角陆分整)。
⑤办理“增加修建入场施工便道,绕行施工便道”工程量结算时,乙方应提供现场监理、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收方签证单”原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监理各执一份。
4、“增加修建入场施工便道,绕行施工便道”工程结算拨款的约定:甲方依据乙方所提供现场监理、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收方签证单”,并以此编制的预(决)算书及同附“南北两河综合整治工程监督部门出现现场记录”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
5、其他
本协议与双方签定的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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