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委托协议

时间:2024.5.13

旅 游 委 托 合 同

委托单位: (以下称甲方)

旅行社名称: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安排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办理旅游活动中的有关事务,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委托授权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旅游活动的有关事务,由乙方为其代理预订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导游事务或者由乙方直接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第二条 旅游内容和预定旅游项目及费用

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将旅游行程、旅游项目、人数等信息提前告知乙方,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为甲方客户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费用和结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应保证给予甲方优惠的价格。

第三条 乙方服务标准约定

1、 乙方要勤勉地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

2、 乙方为甲方直接提供的委托事务,应当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可以参

考《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导游服务质量》等国家、行业标准与行业惯例。

第四条 转委托

1、 乙方可以根据旅游活动的实际情形,转委托至其他具有合格资质的旅行社服务;

2、 乙方应为转委托的受托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甲方确保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联系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及时

联系到的;

2、 由于旅游活动有一定风险性,甲方有义务提醒客户应有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家长应

谨慎履行对随行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3、 甲方有义务提醒客户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

4、 甲方有义务提醒客户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

惯、风土人情;

5、 甲方有义务提醒客户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6、 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旅游费用。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最基本的义务是保障甲方客户人身、财产的安全。乙方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甲方客户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2、乙方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甲方客户合法权益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特别规定外,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客户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乙方应给予赔 1

偿。

3、对可能危及甲方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客户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乙方应按《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不得强制甲方客户购物和其他自费消费;甲方客户在《行程表》安排的购物店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负责为甲方客户索赔,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30日内,甲方客户无法从购物店获得赔偿的,乙方应当先行赔付。

5、乙方应当根据诚信实用原则为甲方客户不宜泄露或公开的信息保密,妥善保管甲方客户提交的各种证件。

6、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旅游线路、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

第七条 旅游意外保险

1、 乙方可以建议甲方客户自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代办。

2、 乙方必需为甲方客户提供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八条 旅游合同的变更

1、乙方与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征得甲方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因一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 旅游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平等协商解决,不能影响旅游行程继续进行;协商不成,

待旅游行程结束后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挟另一方满足其条件,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自负全部责任;

3、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行程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

任。

4、 未经甲方或甲方客户同意增加购物次数或另行付费项目等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行为的,

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00%的违约金;给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甲方客户开始旅游活动时合同生效。旅游活动自甲方客户登上乙方指定的交通工具开始,至旅游活动完成后甲方客户离开乙方指定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如甲

乙双方未续签,则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2

投诉,甲乙双方也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 方:(签字) 乙 方:(盖章)

联系人:

电 话:

通讯地址:

年 月

经办人: 电 话: 地 址: 年 3 月 日 日


第二篇:SSITS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协议书


上海实华国际旅行社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协议书

甲方:上海实华国际旅行社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委托乙方接待的有关事项,自愿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团队实际要求和乙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有关旅游 团队交乙方接待。

2. 甲方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EMAIL、MSN等方式与乙方工作人员 恰谈团队接待事宜,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承诺,双方均应遵守。

3.甲方为保证团队接待服务质量,有权制订《上海实华国旅旅游团队委托 接待工作规范》,并依据以上文件的规定对乙方服务质量做出评价,对不合规范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团款。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上海实华国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工作规范》中未涉及事项提出建议。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旅行社情况登记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 执照、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旅行社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

3.乙方应按照《上海实华国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工作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 旅游资源,提供旅游服务。

4.乙方必须根据20xx年5月1日施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提供旅游团队的接待服务。

5.乙方应按照《上海实华国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工作规范》的规定配合上海 实华国旅做好地接服务质量测评工作。

6.乙方不得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以任何方式贿赂甲方员工。

7.乙方应对其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8.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

9.乙方在接待甲方旅游团队时,必须派遣签约导游,以保证接待质量。

10. 乙方应按照《上海实华国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工作规范》的规定配合上海实华国旅结算部门做好团款结算工作。

三.费用结算

甲乙双方同意依据《上海实华国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应依据《上海实华国旅旅游团 队委托接待工作规范》承担违约责任。

2.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团队游客提出投诉(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实华国 旅有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消协等组织)提出投诉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并依据《上海实华国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贿赂甲方员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乙方未尽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并终止本协议。

5.乙方在甲方对地接供应商的质量测评工作中平均得分低于6分时,甲方将 向乙方送达《服务质量警示通知书》。平均得分连续2次低于6分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评分标准参见《上海实华国际旅行社供应商服务质量测评评分细则》)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引发的争议,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上海实华国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工作规范》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未尽事宜双方可补签协议,并与本协议有相同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上海实华国际旅行社 乙方:

委托代表: 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实华国际旅行社

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工作规范

第一章

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实华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实华国旅)组织的旅游团队委托旅游目的地接待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接待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实华国旅经营管理部负责本规范的起草、修改、实施和废止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作为《上海实华国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协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所有受委托单位均应严格遵守。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实华国际旅行社旅游团队接待服务质量,规范工作流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五条 实华国旅团队操作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MSN、EMAIL等通讯方式与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沟通和确认团队行程、价格、人数、住宿、车辆、餐饮、接机标准等情况,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承诺,双方均应遵守。

第六条 团队经确认应形成《团队确认书》,任意一方不得擅作更改。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需变更行程的,受托单位应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并就变更后的行程、费用、标准等形成书面确认单。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MSN、EMAIL、短信等方式做出承诺,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后的24小时内形成书面确认单。

第七条 团队确认后,受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导游服务质量》、《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汽车游船管理办法》、《饭馆(餐厅)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及上海实华国旅《团队确认书》中规定的具体标准安排团队接待所需的导游、汽车和司机、酒店、餐厅、购物点等旅游资源。

第八条 受托单位应将实华国旅客人评议的内容告知本单位导游人员,要求导游人员在送机前必须按本规范规定收取团队游客手中的《客人评议表》,并在团队行程结束后的第二月5日前(如遇法定休息日顺延)将导游人员上交的《客人评议表》及有关情况以挂号信形式回邮或由团队陪同或领队带回至实华国旅质监部门。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1525号裙楼三层 邮政编码:200135

第三章

任务。 导游服务 第九条 导游人员在接机时,应按《团队确认书》中约定的接机标准完成接机

第十条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将团队委托其他旅行社或个人接待。接团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脱离团队。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必须礼貌、平等的对待游客,认真耐心讲解。讲解内容应当包括当地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等,不得宣讲政治笑话和黄色笑话。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提前告知游客行程的具体安排,使游客能够有所准备。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组团单位规定的订餐标准,并尽可能安排餐饮质量和用餐环境良好的餐厅,不得克扣游客餐费。

第十四条 团队入住酒店时,导游人员除负责办理住店手续外,还应在游客进房后半小时内在大厅等候,以便处理住宿发生的问题。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应将自己的移动电话号码告知领队(陪同)人员和游客,并保证接团期间处于开机状态。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团队确认书》约定的行程执行旅行计划,保证《团队确认书》中约定的景点必要游览时间。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调整顺序除外),任何内容的变更均应征得全体游客的书面确认。

第十八条 自费项目要以游客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行销售,不得因自费项目消费情况而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九条 对于没有全陪的团队,导游人员应在送机前收回游客已填写完并密封的《客人评议表》(该表由实华国旅发放),对未携带该表的游客,导游人员应统计人数和姓名,并连同《客人评议表》上交给受托单位。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条 实华国旅质监部门负责受理本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和游客投诉。 第二十一条 受托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并将其联系方式告知实华国旅质监部门。电话:021-68538460

第二十二条 游客在团队接待过程中提出的投诉或问题,受托单位应及时在当地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书面通知本公司委托部门。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在

团队返沪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委托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实华国旅质监部门收到游客对受托单位的投诉后及时通知受托单位,受托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向实华国旅质监部门递交《投诉调查书》,并附上导游人员对该投诉所做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 实华国旅质监部门的投诉审理工作优先运用本规范第五章的规定,并适当参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华国旅质监部门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之后,形成《投诉处理意见书》,涉及到抵扣受托单位团款的,质监部门将《投诉扣款确认书》传真至受托单位。受托单位应在收到该确认书之日起48小时予以签字确认并回传。 第二十六条 投诉扣款的结算适用本规范第六章的规定。

第五章 违约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接团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受托单位应支付违约金(团款的20%-30%计算)同时按国家有关条例规定追加处罚。

1.未按《团队确认书》确定的接机标准提供接机服务的;

2.私自将团队委托其他旅行社或个人接待的;

3.擅自离团的;

4.讲解不符合本规范要求而造成客人投诉的;

5.在游客入住后半小时内离开酒店导致游客住宿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的;

6.未将移动电话号码告知游客或者接团期间关机,导致团队发生的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的;

7.未保证各景点的必要游览时间的;

8.擅自变更行程的;

9.推销自费项目未征得全体游客书面同意的;

10.安排计划外购物点的。

第二十八条 受托单位安排的旅游资源不符合本规范和《团队确认书》约定标准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因此而造成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单位安排的购物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除协助游客退回商品外,应支付涉及金额的30%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 受托单位或导游未按本规范回邮或回收《客人评议表》的,本公司有权提出警告直至终止委托。

第三十一条 受托单位违反本规范第四章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不配合组团单位调查情况的,应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二条 因导游或受托单位有上述行为引发游客投诉的,受托单位除按以上标准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承担实华国旅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支付给游客的投诉赔偿款。

第六章 团款结算

第三十三条 受托单位完成委托任务之后7日内,应按城市间交通费、接待费、地面交通费、房费等分项填列《旅费结算单》(帐单)一式两份,提供与公章名称相符的户名和银行帐号,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连同正式#5@p邮寄至实华国旅业务委托部门(中心)指定帐单接收人。

第三十四条 《旅费结算单》经过业务操作人员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我公司将在旅游团行程结束后的二个月内付清团款。有关的投诉扣款将直接从团款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 委托接待单位申请预付款,原则上只限于代垫的机票等大交通费用,其他费用不予预付。需要以上预付款的,应提供《旅费结算单》,并在《旅费结算单》上注明需要预付的项目及金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实华国际旅行社

20xx年2月22日

SSITS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协议书

受托单位(供应商)情况登记表

注:本页由受托单位填写并盖公章

SSITS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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