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简略实用版)

时间:2024.4.14

      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字        号

发包方 XX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_XX新农村建设迁村并点项目样板房工程

工程地点:_ XX市XX县XX镇XX村___  _____

(编拟:严 彪)

XX新农村建设迁村并点项目

样板房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 XX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以下简  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XX新农村建设迁村并点项目样板房(工程)施工承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XX新农村建设迁村并点项目样板房工程 

工程地点:_ XX市XX县XX镇XX村___  _____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和工程量

(1)承包范围XX新农村建设迁村并点项目样板房         栋土建安装工程;其他附属零星工程 。

 (2)工程量:            栋土建安装工程共计        ㎡。

具体清单如下:

第三条 工程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2013 10 9

计划完工日期: 20## 1 9

总日历天数 93 天(或以合同签订时间起计算);

2.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计划安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

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和符合现行房屋质量验收标准。

第五条 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招投标文件;

4.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或行业标准规范;

注: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在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按上述顺序解释,不能清楚解释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承包方式、价格及包含的内容

1.承包方式及单价: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2)工程单价:在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包干单价为:      元/㎡ 

。施工临时住房,余土外运、渣土和建筑垃圾清运等费用,已包含在包干平米价格内。

(3)工程增加量:本房建平米包干单价为施工图房屋散水以内清单计价栏标价,施工图散水以外工程增加总量超越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元)的,甲方才作现场签证给乙方。工程总量低于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元)的忽略不计。

增加工程量签证:发包方以项目总监、项目经理、现场土建工程师、村委会共同签字为准;承包方以现场项目经理签字为准。

2.承包价格所包含的内容:

   承包价格包括施工期间乙方的各类风险及施工人员工资和调遣费:小型机具费用;包括周转材料的领用、装卸、看护、保管、退库;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棚等);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配合测量放线、材料试验、电工、机械设备维修和安装拆卸配合用工;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的清单计价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结算办法

1、付款方式:

乙方施工完毕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并交付甲方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工程款97%,余下3%作为工程保修金。国家规定的建筑质保期满    个工作日或没有规定的在一年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付清。

2、结算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后方可进行竣工结算。

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规范进行现场的工程管理和监督。

2、负责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项目施工计划、物资控制用量计划表,审查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审查、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提供现场施工地下管线信息。

3、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及周边关系。

4、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三通一平,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5、根据工程情况要求乙方增减设备和施工人数,满足施工生产需要。对施工质量底劣、技术差、不服从指挥、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予以清退。

6、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7、对乙方不合格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更换,以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8、统筹安排、协调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工期进行施工。

2、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满足相关法规规范要求。

3、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并交付使用。

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筑及地下管线不因本次施工产生结构安全破坏和隐患;如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建筑结构安全事故及地下管线破坏或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规模、工期等因素,并综合体现在施工组织方案及措施中。有关的人员、设备、材料的组织安排必须满足施工计划的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若监理工程师合理且有根据的认为有必要增加有关的人员、设备、材料的数量,承包人不得拒绝。

4、正式施工前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万元)承建风险保证金(可作为违约处罚)。

5、承包人应提高和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对现场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后果及经济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6、乙方应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到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符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维护甲方良好的企业形象,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第十条 施工验收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毕,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自检报告,通知验收;甲方应当及时对乙方施工成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作业;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竣工验收时,业主、监理等相关方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无偿维修,并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相关损失,不因先期已经甲方验收而减轻乙方责任。

2、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配合工作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

1.保修范围、期限按国家相关房建保修条例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  一年  执行。  

2、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按甲方要求内容和时间在48小时之内派人维修,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执行,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保险

1.乙方负责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否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解决。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标准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当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没有相应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3、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就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后果处理

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或业主原因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就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移交工作,按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承包工程作业成果,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满未发生质量问题,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和投资人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停工、窝工、误工,经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确认后,工期可顺延,但不补偿相关费用。

2、由于投资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拨付工程款,导致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施工周期延误、最终工期延误等)所有责任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若投资人已按时拨付工程款,而发包人无任何理由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施工周期延误且最终工期延误等)所有责任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3、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每延期一天,处违约金5000.00元/天,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工程结算价的20%。

4、如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本工程项目,处违约金500000元。并承担给发包人和投资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第十九条 补充条款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3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行和帐号:                  开户行和帐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编拟:严彪)

附 件: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XX新农村建设迁村并点项目样板房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XX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和与承包人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和投资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合同份数和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编拟:严彪)


第二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电子文档


QF—2007—14

合同编号:JL200706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东方之珠—水晶湾小区

发 包 人: 长春晟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承 包 人: 吉林省秋实集团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 20xx年6月24日

吉 林 省 建 设 厅

监制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长春晟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吉林省秋实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东方之珠—水晶湾小区

工程地点:净月开发区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

□1.基础工程: ; √2.主体工程: ; □

√3.电气工程: ; □

√4.给排水工程: ; □

□5.采暖供热工程: ; □6.通风空调工程: ; √7.楼地面工程: ; □

√8.内墙抹灰工程: ; □

√9.外墙工程: ; □

√10.防水工程: ; □

□11.门窗工程: ; √12.消防工程: ; □

√13.室外管网工程: ; □

□14.室外环境工程: ; □15.玻璃幕墙工程: ; □16.网架工程: ; √17.装饰装修工程: ; □

□18.设备安装工程: ; □19.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 □20.市政工程: ; 1

□21.园林绿化工程: ; □22.修缮工程: ; □23.其他: ; □24.其他: ;

由于承包人资质限制,以上未选择第 无 项工程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7月30日

竣工日期:20xx年7月29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

五、合同价款 币种: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捌仟壹佰捌拾玖万元 (人民币)

(小写)¥: 81,890,000.00 元

实际价格以最终甲方结算为准。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综合单价或费率: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

√2、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

√3、本合同通用条款 □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5、图纸; □

√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

√7、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

√8、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2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 7 月 28 日 合同订立地点:净月开发区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由发包人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电子文档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发包人: 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建资质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分包人: 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永久工程: 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临时工程: 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4

1.13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臵。

1.15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有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中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完成工程并合格的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3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4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5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6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部分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28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

1.2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3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1.34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指标、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当是一个整体,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6

电子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5、图纸

5.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

5.4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5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通知与送达

6.1除合同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以书面的形式。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押或拖延。

6.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中准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它地址。

6.3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6.4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7.1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形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7.2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和铜价款及其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表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3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时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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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通施工场地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满足施工运输的要求,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工程项目由多家总承包单位同时施工时,负责协调处理各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要求,对临时设施、施工道路等进行统筹、合理安排,并明确各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5)向承包人提供使工程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7)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8)组织承包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突智慧深、设计交底、专项方案评审;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的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0)发包人应办理其他事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4发包人可以将7.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5发包人未能履行7.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人

8.1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及其缺陷的维修。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的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2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3)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管理;

(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维护设施; 9

(5)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8)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1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任务。

9.2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利,如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9.3工程是行使下列权利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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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支付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利;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它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利。

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利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9.4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以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利,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5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权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制定必有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军营在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交送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时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是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有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9.7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预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有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的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指令发出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予以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予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 11

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8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是事物,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9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后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履行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的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指出,应进行休整。一方对工程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项目经理

10.1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资格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之发包人后工程师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 3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和任命替代人员。

10.4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0.5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五、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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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承包人分包

11.1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1.2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应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

11.3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1.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1.4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11.5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1.6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

11.7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1.8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2、发包人分包

12.1本工程的部分工程由发包人指定进行分包,成为发包人分包。发包人分包,应将分包内容及需要承包人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在准用条款中列名。对于招标工程,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发包人分包项目的,发包人不得将本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确定。

12.2分包合同有本合同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

12.3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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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对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能使承包人免除其按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承担的上述责任和义务,并应保护承包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理由由于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

(2)对于因分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人和临时工程。

12.4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接受:

(1)承包人有合理理由反对的任何分包人;

(2)拒绝与承包人签订含有12.3款内容的分包合同的任何分包人。

12.5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分包所需的费用,根据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的多少,由发包人承担。

13、价款结算

13.1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人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的,是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4.1.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日期(专用条款无明确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4.3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或横倒土两种犯法编制,并应包括每季(或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4.4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4.5。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任务任 14

何理由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款项

14.6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项工程师提交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工程用款计划。

15、施工准备

15.1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用具工程负全部责任。

15.2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它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15.3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址、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责任。

15.4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一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周围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现场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责任。

15.5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现场气候条件并且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期影响因素并一再和同胞加重及如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一起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5.6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地下管线的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已取得对其施工影响的全部信 15

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充分考虑。

15.7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吉祥基准中游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臵、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相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队放线、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接触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5.8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9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避免和减少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15.10郑永洪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做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黎临时占地的租用,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开工及延期

16.1工程师应按合同预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6.2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保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 16

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认为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公不予延期并供起不予顺延。

16.3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7、暂停施工和复工

17.1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托妥善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与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7.3因发包人或工程师行为或过失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4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热克项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次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7.5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人和变质、缺陷或损坏。

18、工期及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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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根据18.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完成。

18.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遇不可抗力;

(7)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8.3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获取的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18.4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由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

(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18.5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的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8.6如果在本工程竣工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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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材料、设备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英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担架、质量等级、提供实践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提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制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19.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9.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具体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为代换。代换的材料应符合20.1款规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地点;

(5)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19.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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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则应按工程时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3如承包人不执行20.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0.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发包热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生产的费用承担发、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0.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0.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1、材料设备的检验

21.1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已基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下、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由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已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1.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1.4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在此建言。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5工程师在一切合理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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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2.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系统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2.3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有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厌恶的工期不予顺延。

22.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2.5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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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尽心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7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时,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22.8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使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人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9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时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臵、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臵,并有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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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安全文明施工

23.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3.2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3.3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房舍、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即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3.4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合理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即使从现场清出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3.5承包人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该费用的投入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生产。

23.6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部门的认定处理。

23.7在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争取达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工程的保护

24 .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昭关本工程即将用于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以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则任期内承担的尚 23

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将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至该工程完成为止。

24.2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和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4.3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有责任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载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任何一方不得压价或优惠。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5.2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总价合同。

(3)可调价格合同。

25.3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的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综合价款。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时,其超出10%部分由发包承担或收益。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已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意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风险范围外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合同价款。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或因价 24

格变动导致工程价款增建幅度超出合同总价的10%时,其超出约定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可调价格合同。发承包双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在准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

25.4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产生影响的,25.2中所列的三种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25.5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于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以按第29.2条约定方法调整。

25.6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5.7签订合同是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8列入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包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5.9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暂定及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10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25.1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 25

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是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5.12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6、工程量的确认

2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6.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6.3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帮助

26.4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实践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土质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6.5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认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脊梁,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

(2)如工程是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被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脊梁,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6

26.6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枣加工城市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

27、工程款支付

27.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预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2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其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其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27.4承包人应按27.3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其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更具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7.5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其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项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带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27.6发包人应在其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其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 27

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事件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负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采取独立账户拨付结算管理,以保证专款专用。发包人应在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60%预付给承包人,其余费用应在工程主体完成三分之一前支付完毕。

27.8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一、工程变更

28.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臵和尺寸的改变;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5)为进行工程便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28.2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1)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的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3)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 28

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有设计人出具的相应的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28.3如任何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28.4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根据第29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

28.5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期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建不需要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的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9、变更价款确定

29.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指令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9.2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项目综合单价变更价款。

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工程量增加幅度在原有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内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原有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工程量减少,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加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 29

款中约定的幅度是,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调整方法;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当变更工程量增加未超过工程数量清单中工程量的15%,但此数量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超过合同总价的0.01%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增加超过幅度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调整方法;

调整后综合单价低于综合单价时,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变更价格的确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由于变更引起的部分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措施项目或其他方面费用的变化,应按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索赔的约定处理。

29.3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不一致时,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9.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9.5第29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竣工验收

30.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臵与预计为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为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决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支付担保。

30.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写明本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30

30.3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各种临时工程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修复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认为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留。 30.4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按照30.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0.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等。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30.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织知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30.6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任何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0.7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

30.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1、竣工结算

3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31.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按第31.3条的有关时限约定,在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

31.3工程结算的审核时限是自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始至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竣工结算价款的时间。工程结算的审核时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28天完成;工程造价在1000——5000万元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2天完成;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56天完成。工程结算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发包人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送审,经审定的价款为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4在上述规定或专用条款约定时限内,发包人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视同已认可。出现影响工程结算纠纷,由发包人牵头协调解决,保证工程结算按上述规定或约定时限内完成;协调不成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发包人不得以工程质量或存在其他争议为由,拖延和影响本工程结算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否则,承包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31.5发包人按约定竣工结算审核完毕7天内,工程师签发竣工通知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该证书中应载明按照31.2款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31.6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按证书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7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方式或者对留臵的标的午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1.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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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发包人拒绝接收或者接收竣工结算书候不签收的,适用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31.10第31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违约

32.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

(2)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3)通用条款27.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4)通用条款27.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5)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32.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2)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预定的质量标准;

32.3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3、索赔

33.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3.2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纪录,以便证明他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

33.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 33

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损失补偿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

(4)的规定相同。

33.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损失补偿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

(4)的规定相同。

33.5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3.3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

33.6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3.4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之前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

34

33.7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造价工程师确认,并经造价工程师确认,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

34、争议

34.1无论在本工程期间或竣工后,无论在否定或终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如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本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估价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第三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5、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4.2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质量缺陷修书》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2)质量缺陷保修期;

(3)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4)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5)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35

十五、不可抗力

36.不可抗力

36.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

3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6.3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是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36.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6.4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 工程保险

37.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 36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7.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7.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7.4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坏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报价报告,如果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之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37.5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

37.6当工程施工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金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37.7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循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38、工程担保

38.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38.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38.3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4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当截止到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38.5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当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 37

包人。

38.6如果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需争得承包人同意。

38.7如果发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需争得发包人同意。

38.8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七、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9.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0.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臵方案,工程师收到处臵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臵。

38

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1、合同生效与终止

41.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1.2除第35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支付完毕,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41.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2、合同的解除

42.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发生通用条款第11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2.4一方依据42.1、42.2、42.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解除合同协议后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2.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3、合同份数

4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3.2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份数及保存单位,本合同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4、合同备案

44.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备案。

39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 协议书及双方商定的附件;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书)及其附件;

(4) 招标文件、答疑文件;

(5) 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 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2.1中的各项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合同法》、《建筑法》、《环保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文件。

4.适用标准、规范

4.1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

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另行设定 。

5.图纸和技术资料

5.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贰套。其中竣工图:无。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20xx年7月28日。

5. 2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无 。

6.通知与表达

6.1承包人的地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6.2发包人的地址: 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工程师的地址:

40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7.1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李春鹏

7.2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电的接驳地点:施工现场中心50米范围内。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承包人自行解决。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20xx年7月29日。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若有,另行书面通知。

7.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若有,另行书面通知。

8.承包人

8.1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无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的时间和要求:施工过程中每月25日前向监理提供当月形象进度和下月进度计划一式三份,监理审核后于28日前报甲方。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护工作及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范围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费用。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现场的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8.2条6款。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保护,竣工验收后由接收单位负责。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发包方提供保护内容,由承包方负责保护,费用发包方承担。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要求,保持现场无垃圾,无废弃物。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 1发包人指定工程师姓名: 薛建月 职权: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详监理委托合同。

9.2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利:开工、停工、图纸变更、工程及经济签证。

10、项目经理

10.1项目经理姓名: 尤桂兰 ,职务:总工程师

41

五、分包

11.承包人分包

11.1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 无 。

12.发包人分包

12.1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

⑴分包工程: 无 分包人: 无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无

⑵分包工程: 无 分包人: 无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无

⑶分包工程: 无 分包人: 无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无

六、施工准备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工程名称:东方之珠—水晶湾小区

14.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5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收到后5日内批复,逾期视为认可。

15.施工准备工作

15.1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5.8款。 15.2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无 。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8.工期延误

18.1开工日期:20xx年7月30日

竣工日期: 20xx年7月29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无。

18.2工期提前奖励方式:无。

18.3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电子文档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无。

19.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结算方式:无。

采购保管费分摊办法:无。

42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自行采购。并向监理提供合格证,并取样复试合格方可使用,执行现行青岛市材价价格,由审计确定。

21.材料设备的检验

21.1检验试验费用的约定:

(1)承包人承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

(2)发包人承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材料、设备:无。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2.2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无。

23.安全文明施工:

23.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及国家有关规定。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本工程合同价款: 币种: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捌仟壹佰捌拾玖万元整 (人民币)

(小写)¥: 81,890,000.00 元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及费率: □。

25.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可调价格合同。

25.3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合同价款包括风险范围。

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⑴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减超出合同总价的/%以上时,工程总价款可按下列方法予以调整:按实结算。

⑵因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总价变化幅度超出/%以上时。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按实结算。

⑶其他: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本工程工程量按实结算,招投标书中不含的项目、现场隐蔽工程、变动的工程量,经甲方和施工方签证认可,按实结算。

25.4暂定价材料、设备名称及暂定价:无。

25.5暂定价的最后确定方法:无。

25.6暂定金额工程名称及暂定金额:无。

43

26.工程量确认

26.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吉林省建设工程工程及量清单计价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

√其他: 20xx年《长春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xx年《吉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27.工程款支付

27.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 无。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及数额:合同价款的30%。

27.2 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无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无

27.3办理其中结算与支付时间间隔和要求:见补充条款

27.4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详见补充条款。

27.5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数额:/

拨付时间及拨付数额:/。

十一、工程变更

29.变更价款的确定

29.2工程变更幅度: 或引起合同总价变化幅度: 工程量增加超出约定幅度部分的综合单价确定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费率、类别等按投标书及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材料价格执行青岛市材价价格,由审计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工程量按实结算,费率、类别等按投标书及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材料价格执行现行青岛市材价价格,由审计确定。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竣工验收

30.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发包方提交验收报告一份。

31.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审核时限约定:工程完工后,十日内进行验收签证,验收后28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结算书,发包方自收到结算书后60天内审计完毕。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

违约 44

32.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无。

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无

通用条款27.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无

32.2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无。

34.争议

34.1解决争议的约定: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时,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在选中的项目前□里面打√,并书写仲裁委员会或者任命法院的具体名称,两项同时选择无效):

□(1)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是:

□长春仲裁委员会;

□其他仲裁委员会: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五、不可抗力

36.不可抗力:

36.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五级以上的地震

(2)七级以上的大风

(3)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120mm以上

(4)35摄氏度以上并持续两天的高温天气

(5)其他: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及国家相关规定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工程保险

37.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工程保险事项: 发包人投保内容:办属发包方员工的相关保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45

承包人投保内容:建筑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8.工程担保

38.3履约担保金额为:无。 支付担保金额为:无。

38.8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无

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3.合同份数

43.2合同份数:正本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二十、补充条款

一、结算依据

1、本工程结算依据20xx年度《长春市价目表》,20xx年《长春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xx年《吉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省市地方有关现行法规文件,政策性调整。

二、结算方法:

1、根据图纸和签证,按实结算。

三、取费等级:

3、按县以上集体三级执行。

四.工程款支付方法:

1、依据工程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5%,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值的95%,余5%工程款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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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简单版

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愿把改造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致...

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

建筑施工合同范本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第二条甲方工作开工前天向...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名称二工程...

房地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现将武汉厂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的土建工程发包给乙方总承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甲方民权县实验小学乙方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它有关法规法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甲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建筑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文本并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议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达成以下...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来自51商机网www5137cc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甲方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发包方乙方同上承包方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承包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4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