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公司名称: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 动 合 同 书 上海捷能机电成套装置有限公司 69号905室
劳 动 合 同
甲方: 上海捷能机电成套装置有限公司
乙方: 汪育恩
根据工作需要,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20xx年 4
月01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确定乙方的具体工作岗
位,规范岗位(工作)职责。
第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培训,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上岗后按照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
量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四条. 甲方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乙方依法
享有休息和各种休假。
第五条. 甲方依据本单位工作特点,经上级批准,在部分员工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计时工作制。
第六条. 甲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卫生规
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制度,接受教育培训。
1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甲方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的规定对女职工采取特殊保护,如甲方有违反之处乙方有权向有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或控告。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照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按月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随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浮动及随岗变薪。 甲方每月按时发薪。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涉及乙方个人缴费部份,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离、退休待遇按国家和甲方的规定执行。 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和员工。 甲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员工守则、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员工奖惩条例和其它规章制度。 甲方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乙方(员工)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甲方处分员工须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并听取乙方申辩,乙方不服从处分的,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程序办理。 2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书面
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遇有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
3、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本单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
1、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2、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3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乙方已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已经履行了劳动合同给定的赔偿、违约条款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死亡,本合
同自行终止。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属本合同第二十条解除劳动合同者,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
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乙方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发
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在单位工作年限未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
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2、3款约定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照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1、3条款约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根据
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
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补偿金。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2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
4
六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1款约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补
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解除本合同时,必须赔偿甲方规定的违约金、补
偿费、培训费。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劳动争议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或因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争议当事人
一方或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权在六十日内
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
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
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甲方:上海捷能机电成套装置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日 期: 日 期: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