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采购合同

时间:2024.3.31

钢材采购合同

                                              合同号:               

买  方:                               

需  方:                                        

供  方: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方、供方、需方三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钢材采购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1.1买方的权力和义务:

1.1.1按时向供方下达月度供应计划,对供方提出的每月钢材供应数量和金额结算统计表进行审核和签认;

1.1.2根据需方提出的供方违约和索赔证据,向供方提出索赔、拒绝支付货款或终止合同;

1.1.3负责对供方按期结算并支付货款。

1.2需方的权力和义务

1.2.1按时向买方上报月度钢材需用计划;

1.2.2负责钢材批次供应与供方联系和对到场钢材现场交接、验收和签认工作;负责与供方进行上月到场钢材型号规格、数量的核对、统计及上报买方等工作。

1.2.3负责收集供方违约和索赔的证据并及时上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向供方提出索赔或停止付款;

1.3供方的权力和义务:

1.3.1负责按照供应计划及时向需方提供合格钢材和相关质量保证资料;

1.3.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供应和售后服务;

1.3.3按时与买方和需方联系办理钢材供应、现场交接验收、月度供货结算统计和签认工作。

1.3.4按时向买方提交符合买方要求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发票抬头为需方;1.3.5具有要求买方按期付款的权力。

二、供货范围: 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价款结算等

2.1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结算

三、物资验收、计量方法和标准

3.1钢材数量按吨计算。

3.2线材、φ10(含)以下螺纹钢按过磅计重,φ12(含)及以上螺纹钢、型材按理论计重。

3.3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牌号:HPB235、HPB300。执行GB 1499.1—2008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公称直径6.5、8、10mm。

(1)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T14981—2004国家标准。

(2)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T2101国家标准。其中:1000Kg≤每盘(捆)≤3000Kg。

(3)检查及验收:按GB/T17505—1998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按在交货地点的过磅(检斤)计重交货。如果供需双方对验收时的过磅数量有异议,可找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复磅,具体事宜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3.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牌号:HPB235、HPB300。执行GB 1499.1—2008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公称直径12、14、16、18、20、22、25、28、32mm。

(1)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T2101国家标准。其中:按1类包装类别包装,1500Kg≤每捆≤3000Kg,定尺长度9米或12米。

(2)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T702—2004国家标准。

(3)检查及验收:按GB/T17505—1998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按在交货地点理论换算(检尺)交货。

3.6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牌号:HRB335、HRB400。执行GB1499.2—2007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表面形状:月牙肋

公称直径8、10、12、14、16、18、20、22、25、28、32、36mm。

(1)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带肋钢筋表面轧上牌号标志、厂名和直径数字,其它按GB2101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中:按1类包装类别包装,1500Kg≤每捆≤3000Kg,定尺长度9米或12米。

(2)检查及验收:按GB/T17505—1998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公称直径8mm、10mm按在交货地点的过磅(检斤)计重,公称直径12mm~36mm交货按在交货地点理论换算(检尺)交货。

3.7型钢、板材、管材等其他类钢材,按照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规范执行,有特殊要求的钢材应按设计要求执行,以理论计重方式为主,无法按照理论计重的,可以采取过磅、点数、丈量长度等双方共同认可的方式。

采用理论计重的钢材,其偏差在国家现行规范允许范围内的按实计量,超出部分需方不予认可,按允许偏差的最大值计算重量。

四、检验和测试

4.1在交货前,供方应根据合同要求按批次对物资的规格、数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壹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输交接的初步证据。

4.2检验和测试在供方生产厂所在地点进行。买方(或需方)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供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五、物资的包装要求和标记

5.1供方提供的所有钢材均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5.2钢材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需方的合理要求。

5.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供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更换或赔偿。

5.4如因供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六、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6.1线材质量含低碳钢热轧圆盘条、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HPB235、HPB300,要求符合GB/1449.1-2008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6.2螺纹钢材质量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HRB335、HRB400,要求符合GB/1499.2–2007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6.3 型钢、板材、管材等其他类钢材:按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6.4 对于所供钢材表面锈蚀、腐蚀、油渍,规格误差超规范以及影响工程使用的情况,需方有权拒收。线材不应夹杂有不定尺钢筋,盘圆钢筋应为高线(每件有不超过两个端头)。如送到现场的钢材观感质量和尺寸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需方有权退货或拒付货款,供方必须在3日内将不合格钢材清出现场。如因上述原因造成需方停工损失,供方需予以违约赔偿。

6.5 供方所供钢材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检测等应无条件服从业主、监理工程师、需方的抽检。

6.6 如对过磅验收数量产生异议,需方可随时复磅,复磅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按照规定进行过磅计重交货的过磅费由供方承担,费用包含在单价中。需方在提出异议期限内,供方应保证货物的完整性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供应计划 、交(提)货地点和方式

7.1交货地点:深圳地铁7号线    标段沿线施工现场或需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7.2供应计划、交货时间和交货方式:在本采购合同签署后,买方物资设备部每月25日前以书面方式(传真或电子邮件)向供方下达下月供应计划。供方根据买方供应计划要求分一次或几次实施供应。供应计划表需加盖买方物资设备部公章,并经供方指定业务经办人签收确认。

需方应在每次发货前3天将本次供货的数量、规格、到货时间、到货地点等信息,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通知供方。供方在发货前1天需再次与需方电话确认送货数量、地点、时间等信息。

供方应在每次发货后立即将本次供货的数量、规格、预计到货时间、运输车辆牌照号、送货人员联系方式、需要需方提供的条件等信息,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需方,以便需方提前做好验收和接货准备。

交货时间如有变动,需方提前 1 天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告知供方,供方必须按要求组织货源及时送至需方工地,满足需方的工程实际需要。

当每月实际供货数量超过买方下达的供应计划时,需经买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供货,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超供部分货款。

7.3供方每批进场钢筋同时须向需方随货提交该批产品并加盖公章的《质量检验报告》,材质报告文件应与进场材料标牌相对应(材料品种、规格型号、生产批号与材质报告相符),如不相符造成材料退场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7.4每批钢材验收无误且资料齐全后,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转移至需方。

八、工作联络

8.1 为方便工作衔接,买方、需方、供方均需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业务代表,具体职责如下:

买方业务代表负责对需方上报的次月钢材需用计划的汇总并向供方下达次月供应计划;负责对上月到场钢材统计的审核及与供方办理货款结算的相关工作。协调供方和需方之间的业务联系,解决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需方业务代表负责每批次供货时与供方业务代表进行业务联系和对到场钢材现场交接、验收和签认工作;负责与供方业务代表进行上月到场钢材型号规格、数量的核对、统计及上报等工作。

供方业务代表负责物资供货、运输、质量检验、交接、货款结算、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需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合同生效后3天内,供方应提供“供方业务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8.2 买方授权指定        电话:          为计划签发和结算人

需方授权指定        电话:              标段供货联系人和现场验货签收人

供方授权指定        电话:          现场交货人

指        定        电话:          为文件签收和结算人

各方授权业务人员的调换,应在调换前3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其他方,否则引起供货停滞,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运输、装卸等费用负担和保险

9.1  货物的运输由供方负责,运输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固定单价中。

9.2  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并由供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  现场卸车的约定:由供方负责卸车。

9.4  供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供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十、钢材价款结算期限、结算程序、付款比例及付款方式

10.1钢材价款结算周期

以上月 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10.2钢材价款结算程序

供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与需方办理质量验收、规格、数量等签证手续(双方签认的收料单)。在交货点验合格后,供、需双方对当期实际进场钢材数量、单价、金额等进行汇总,并对汇总结算清单进行签字确认,供方需在每月24日前将结算单报买方审核签认,供方以此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清单一式陆份,买方肆份,需方壹份,供方壹份。支付货款前,供方须提供全额的增值税发票(抬头为需方),否则买方可拒绝支付货款。

买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办理付款审批手续。

10.3钢材价款付款比例及付款方式

10.3.1买方于次月向供方支付本期结算款的80%。

10.3.2第3个月再支付本期结算款的15%。

10.3.3剩余的5%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30天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

10.3.4货款支付:根据供方提供的供货结算清单和相关的签收证明材料,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买方应及时按月支付供方的货款。

10.4 如供方与买(或需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其货款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供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十一、知识产权

11.1供方应保证,需方使用本合同内的钢材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供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1.2由于供方所供物资中对商标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被有关部门查处,买方和需方均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所产生的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十二、验收

12.1供方必须保证所供物资为合格产品,如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经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供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2.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需方现场物资接收人员应按供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

12.3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并由需方收货人抽样复测。

12.4需方抽样复测以需方业主和监理单位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供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供、需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

12.5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需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供方须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所有发生的费用。

12.6物资经验收合格后,需方向供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2.7需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需方,但并不解除供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2.8需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将不会因为物资在从供方生产厂启运前通过了需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十三、质量和服务保证

13.1供方向买方(或需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3.2供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为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要求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供方对此负全责。

13.3 买方(或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当天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

13.4供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及未交付需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供方收到买方(或需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其费用需方均不负责。

13.5物资质量保证期为工程验收合格。供方提供的合同约定的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十四、违约责任:

14.1 供方没有按照买方(或需方)计划要求的时间和型号规格供货,或供应钢材不合格需退货而供方不能及时更换合格钢材,由此造成工期延误,买方(或需方)除向供方收取1千元/天的违约金外,同时保留因延误工期所造成的窝工、工程设备闲置和周转材料闲置等损失对供方进行索赔的权利。如果一个结算月份内供方发生三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买方有权终止该合同,并没收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买方可重新选择物资供应商,供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4.2如果需方工地出现临时性结构变更或部分材料计划不完善,造成部分型号材料短缺,而供方不能保证及时供应的情况下,买方可另行采购,以解决工程急需之用。

14.3如因供方违约,买方根据工程需要,可对供方未供部分物资重新采购招标,供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能以此作为买方违约的依据。

14.4 在整个供货过程中,买方(或需方)如发现供方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法虚增数量或以次充好的情况,均视为供方违约。

14.5买方应及时以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供方的货款,如确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改用承兑汇票形式支付,供方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买方违约的依据。

十五、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15.1供方所供钢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高、限重标准运输供货,不得给沿线道路、临时道路或其他设施造成影响。对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使第三方受到影响,均由供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15.2供方车辆人员进入需方施工作业现场,必须遵守需方现场相关的安全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必须自行配备安全帽,否则,在现场发生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供方承担。供方钢材在场内、外运输及卸车过程中若造成需方或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均由供方承担相关责任。

十六、其它约定事项

16.1 需方应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做好收货前的准备和接收人员的安排。货到工地后双方验货人员必须在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办理验货手续。

16.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经各方授权人签字(盖章)的供应计划表、结算单、交货(收料)单及工作联系单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本合同签订后,如任一方提出对合同进行修改时,经三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两者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七、变更及合同修改

1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或需方)可以依据工程进度提前15天书面向供方发出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物资数量、交货地点、供货范围和交货期进行调整,供方应予执行。

十八、分  包

18.1未经买方许可,供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合同。

十九、索  赔

19.1如果供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不妨碍买方(或需方)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买方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供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9.2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9.3若供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14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视为被供方接受。

19.4 若供方未能按13.3规定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需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二十、供应延迟赔偿

20.1供应延迟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执行分期供应订单时出现下列情况:

20.1.1不能按期交货或交货期内提供混凝土数量不能满足订单数量要求;

20.1.2交货地点发生错误;

20.1.3供方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能满足需方要求,且不能按时提供的。

20.2发生上述供应延迟时,供方应积极组织供应,未在需方允许延期时间内供货的,供方应承担延期供货赔偿金。如果买方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供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相同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供方延迟赔偿标准每延误一天按未交物资价值的百分之一(1%)计扣,自延期之日起计算。

20.3 延期赔偿金由买方从供方应收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供应延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终止合同。

二十一 、合同终止

21.1供方有下列任何违约行为之一,买方可对其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1.1.1 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双方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或需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1.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1.1.3如果买方(或需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21.2由于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合同终止。

21.3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供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二十二 、履约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22.1签订合同前供方须向买方提交金额等于投标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履约保函》的形式,受益人为买方。

22.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钢材供应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30天。

22.3履约保证金返还:应在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期后的15天内无息退还。

22.4 履约保证金因供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2.5如供方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则从供方当期材料结算货款中补足。

22.6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22.6.1供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2.6.2供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2.7履约保证金退还与否并不免除供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二十三、税  费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供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供方支付。

二十四、不可抗力

24.1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受影响方应及时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提供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相关的证明文件,三方可根据事件对合同的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做出处理。

二十五、争议的解决

25.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买方、供方、需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25.2如在30天内未能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二十六、 终止合同

26.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且供方按合同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各方履行完合同的全部义务,材料款支付完毕,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十七 、其  他

27.1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按《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协商解决。

27.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各方各执份,副本 份,买方执份,需方执份,供方执份。

                             

买方全称:     (公章)              供方全称:     (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 行  账 号:                       银 行 账  号: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需方全称:     (公章)              

地     址:                                    

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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