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地 承 包 合 同
发包方:三魁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温州天遥农业开发公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山地资源,发展农村经济,双方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甲方将村集体的山土地承包给乙方建立天遥红峰生态农庄,经双方协商,明确双方责任,特订立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总则
承包经营的山地的山权属农民集体所有,在承包期内,山地的使用权、林权、则属乙方所有。
二、承包范围
1、乙方共承包山地 亩,具体情况如下:
2、承包山地地块的四至范围以双方实地确认的地形图内勾绘界限为准(见附图),面积以图纸勾绘计算的面积为准。
三、承包期限
1、承包时间为30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乙方上效甲方承包款办法及时间
1、在承包期内,第1-5年乙方以每亩每年以30公斤杂交稻谷折合现金(以每年10月份当地粮食收购部门标准米晚稻谷收购价为准)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第6-30年乙方以每亩每年以50公斤杂交稻谷折合现金(以每年10月份当地粮食收购部门标准米晚稻谷收购价为准)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
2、支付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底(公历),以山地实际面积计算,一年一付。逾期交付的,须向甲方缴纳月百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半年不交,由甲方收回承包林地使用权和林权。
3、甲方收到甲方上交承包费用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时如数收取承包款。
2、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乙方处理承包山地道路改建和其他一切基础设施用地政策的处理和协调。
3、承包期内,甲方无条件将承包山的林木所有权确认给乙方,并以发放林权证书的形式确定。
4、甲方不能强迫乙方使用本地劳动力和阻挠使用外地劳力。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期如数缴纳承包款。
2、对承包地有权获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服务,有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3、保护山地,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买卖,抛荒,造坟等(临时性农业生产建筑物,如生产管理房、生产车间仓库等除外)。
4、在同工同酬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使用本地劳动力。
七、事同为变更、解除和终止
1、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的。
2、承包期满后,合同自行终止,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享有优先续签合同权。
八、违约责任
1、因为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应支付对方实际投资额或赔偿金。
九、有关事项
1、双方发生纠纷,协调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分,报乡镇农业承包管理委员会二份。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泰顺县三魁镇人民政府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温州天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二篇:农村山地承包合同书
土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地址)
代表人:
姓名 身份证:
姓名 身份证: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地址)
姓名: 身份证: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石头村小组滑石板山地(四至界限:东起王义华、王义平、杨庭先地埂;南至滑石板大沟;西至王云飞、王初明、王海正、苟清山地埂;北至路。)合计38亩山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
二、承包期限为 25 年,自 20xx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xx年 12 月 31 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400元,每年共计15200元(面积38亩),25年共计 380000 元(大写:叁拾捌万圆整)。
四、包费支付方式:分四次付清:
第一次为2年,包费共计30400元,于20xx年12月31日前,在确认土地无争议及纠纷时付清(在协议签订时支付定金5000.00元)。
第二次为3年,包费共计45600元于20xx年12月31日前付清。 第三次为5年,包费共计76000元,于20xx年12月31日前付清。
第四次为15年,包费共计228000元,于20xx年12月31日付清。
五、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如有土地纠纷,有甲、乙双方共同负责解决。但乙方所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使用时,甲方不予负责。
六、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林用途。
七、在土地期限内,乙方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和对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并且享受国家林果政策补助(其余所有补助如退耕还林等属于甲方享受)。同时一切生产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八、在承包期内,乙方有对土地的流转权,但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流转活动。
九、随同土地的承包,甲方将原铺设的水管的使用权一并交付乙方管理使用,乙方同时做好对水管维护管理和对水管的更换,费用乙方负担,如有纠纷由甲方协助解决。
十、土地承包后,乙方要注意安全生产,若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一、承包期满后,乙方在承包地上的一切地面附着物、设备(水池、电路等)、生产用房等,无偿归给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毁坏、拆除。
十二、违约责任:
1、 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有违约方
支付对方总承包金额(25年承包费)2倍的违约金。
2、 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承担造成
的损失和支付造成实际损失的当地同期银行利息3倍的
处罚。
十三、协议生效后,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签字手印后生效,并各持一份。
十五、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此协议
甲方 (手印)
乙方
中证人:
(手印) (手印) (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