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章程范本

时间:2024.4.20

呼和浩特市康园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09 年 3 月21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侯同宝、党云祥、丁月林、郝虎、刘二、刘玉财、苏军、王存儿、魏初元。武志雄、赵二挠、等 11 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 10 人,占成员总数的 91 %)。于 20xx年 3 月 21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呼和浩特市康园养蜂农民专业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100000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侯同宝【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养殖蜜蜂

─ 1 ─

2.蜂产品收购.加工.销售

3.技术指导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蜂产品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 2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成员大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成员大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30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30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1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 3 ─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成员大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

─ 4 ─

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3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 5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成员大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二)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本社每年召开 1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理事长 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成员大会提议;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 名成员表决。

─ 6 ─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成员大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成员大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4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1 人。成员大会成员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 7 ─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 3 月 30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 8 ─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二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三十三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 9 ─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60 。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三十四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 10 ─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10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 11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成员大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字:

─ 12 ─


第二篇: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更好地发挥本村自然资源与经济资源优势,依照市政府关于三农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组建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 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发展村集体经济,提高村民收入和公益福利水平为最大目标,实行股份合作经济形式的产权制度、分红制度和管理机制的股份合作组织。

第三条 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受xxx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股份构成

第四条 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全部由南xxx村村集体资产组成,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第五条 xxx村农民股份经济合作社入股形式:

1、经营性集体资产:包括由村集体投资兴建的经营性资产和利用合作社经营积累投资新建的经营性资产。

2、资源性资产:主要指本村现有的经营性土地,包括承包地、四荒地等。

第三章 股份配置

第六条 经营性资产设集体股和村民个人股,分别占集体经 1

营性净资产的10%和90%。

第七条 集体股属全体股东共有,收益权归村集体。个人股的收益权归股东个人所有。

第八条 利用合作社经营积累投资新建的经营性资产,作为新增股份分配。新增股份以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截止日实有股东数量为准,按照新增资产的市场评估价值,分别进行集体股和个人股的分配。

第九条 土地股是按照股东数量,对本村所有经营性土地的实有面积平均分配的折股,收益权归股东个人所有。

第四章 股权证明

第十条 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持股股东发给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每个股东一本。股权证书是股东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权证书载明下列事项:

1、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名称、地址;

2、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的日期;

3、股东的姓名和住所;

4、拥有的股份总额、每股金额;

5、股份证书的编号、签发日期;

6、继承的条件与范围。

股东在股权证书上记载的姓名与其身份证相一致,未领身份证的,应与户籍簿上的姓名相一致。股权证书必须由董事长签名,股份合作社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 2

列事项:

1、股东姓名和住所;

2、各股东的股份数额及股份总额;

3、股份证书的编号、签发日期;

4、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十二条 股权证书遗失时,股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申请补发股权证书后,原股权证书立即失效。

第五章 股东的变动

第十三条 符合股东认定资格的婚迁与新出生人口等新增人口,自落户后的第二个红利分配年度起,自然享受土地股份,但不享受原股东的资产股份。

第十四条 股东的个人土地股权,以每年土地股份的红利发放日为截止日,按照当年符合股东资格的实际人数,确定下年股东数量。土地股权不得相互转赠、转让、买卖或继承。

第十五条 股东的个人资产股允许在本合作社内部股东间相互转赠、转让、买卖或继承,但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六条 股东迁出或死亡,自户口迁出或死亡之日起,个人资产股份不再做增减变动,自下一个红利分配年度起,不再享受土地股份收益,原有土地股权由集体统一收回。

第十七条 股东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自人民法院正式宣判之日起,个人资产股份不再做增减变动,自下一个红利分配年度起,不再享受土地股份收益,原有土地股权由集 3

体统一收回。依法恢复政治权利后,个人资产股份在原有基础上按照新增人口的标准分配,土地股权从土地股份的下一个分配年度起享受。

第十八条 纯女户只有一女及符合股东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可以享受股东待遇。

第十九条 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股东无权抽资变现,且不得退股。股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退股的,要经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实行无条件退股。

第六章 股份运营

第二十条 本股份经济合作的经营性资产主要以对外租赁方式为主。入股土地主要用于集体投资建设后按市场评估价值配股,闲置部分对外租赁。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个人土地股份实行固定红利分配制度,每年元月份分红,每个股东每年七袋面粉。

第二十二条 资产股份的红利分配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实行盈利共享,风险共担。股份经济合作社当年的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集体股、个人股分红。

4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1、出席股东大会或者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查阅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按其股份取得红利;

4、按照有关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转赠、买卖或继承股份;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股东承担下列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2、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对股份合作组织承担责任。

3、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股东代表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董事会随时召集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

5

1、审议表决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2、审议表决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以及亏损弥补方案;

3、审议表决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责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4、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5、表决通过重大开支项目;

6、其他必须由股东代表大会做出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失职,可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给予审理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审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

5、确认和发放《股份证书》。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指导重要的业务活动;

4、《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设成员5名,任 6

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1、监督董事等管理人员;

2、检查业务、财务等有关材料;

3、核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4、审查40%以上股东提出质疑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制订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将收支、股份分红、年终决算等情况张榜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三分之二的股东代表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单程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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