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作 协 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介绍乙方参与电视购物节目一事,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作项目
甲方组织模特参与富邦歌华(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的电视购物节目,然向乙方分配节目报酬。
二、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以乙方参与 场电视购物节目为标准。场次满后,双方合作自动终止;如协商一致,可续签合作协议。
三、报酬分配
1、乙方完成节目后,由甲方与富邦公司进行结算。待甲方结算并取得报酬后,与乙方进行分配。分配标准为普通___元/场、内衣 ___元/场、外景VCR___元/场。
2、分配方式在如下方式中选择:
( )按周分配。双方共同对模特一周参加的节目次数进行统计,按该周参加的场次进行结算。
( )按场次分配。乙方每完成 场节目,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相关信息,以便于节目的安排;
2、甲方有权自主安排乙方参加节目;如富邦公司要求乙方参加节目,甲方告知乙方后,乙方亦不得拒绝;
3、甲方应当保守乙方的个人信息和肖像等资料,不得滥用;
4、甲方应当将节目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充分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享有在甲方从富邦公司获取报酬后,及时分配报酬的权利;
2、乙方对其表演展示均享有合法权利;如甲方或富邦公司另行对节目进行扩展使用(如制作海报、录音录像等),乙方有决定权。
3、乙方应当遵守富邦公司或甲方的安排参加节目,不得拒绝;对于富邦公司在节目中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应予以尊重。
4、乙方不得与富邦公司私下接触、接受报酬;不得私下参与富
邦公司的任何节目;不得自行介绍他人参与富邦公司的节目。
5、乙方可自由参加本合同之外的节目,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影响富邦公司的节目,应优先保证富邦公司和甲方的节目进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不及时分配报酬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 元的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第五条第3、4、5项中任意一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 元的违约责任。
七、其它内容
1、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乙方应提交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3,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生效。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篇:演艺经纪人与艺人签约合同范本
经纪人与艺人签约合同(范本)
甲方: (经纪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E_mail:
地址:
乙方: (艺员)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E_mail: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经纪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条款签订经纪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人,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代言、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 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经纪费用。
二、合同期限
为期十年,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开始期以签约当天日期为准。
三、合同期内,甲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 1
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四、合同期内,乙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
2、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录音、录象、拍摄专辑、制作MTV等活动中,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业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乙方的受赠、继承、买卖有价证券、个人投资等。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取得联系。
7、乙方有权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的领域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对此甲方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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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乙方有权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劳动的权力、义务以及休息。如果因为演艺事业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点的,乙方有权进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应自尊、自重、自爱,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乙方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0、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
11、方有权对自身的企划、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议并与甲方协商解决。
12、乙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13、乙方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退出演艺事业,复出后应继续聘请甲方担任经纪人,除非甲方拒绝或因个人问题不能继续胜任。
五、酬金、税费:
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有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
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同样在收取酬金后两周内主动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30%,剩余70%由甲方支配,该70%包括乙方演艺事业运作费用和甲方的经纪人代理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意外使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损乙方公众形象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但是发展到只能用终止合同的办法才能解决问题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 3
理: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
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缴付守约方;
3)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300%计算,并继续履行合同;
4)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100万元整。
八、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市公证处保存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北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效力溯及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十、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签盖): 乙 方(签盖):
甲方签约日期:20xx年 月 日 乙方签约日期:20xx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