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协议
托运人(甲方):
承运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有关甲方化学危险品运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货物名称:
装卸货地址: 价格: 元/吨(不含税)
一、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所运化学危险品的准确名称,运输的产品特征的准确信息,并向甲方说明采取的必要的安全保管措施和急救措施。
二、运送过程与方式:
甲方要求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将货物安全送达交付地点,如变更交货地点,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承担因此变更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三、双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卸货而对乙方造成压车经济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超24小时每天1000元赔偿)。
2、乙方在货物运输途中应确保货物安全,精心保管,保证货物无泄漏,无污染,如污染货物由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货物数量以磅单为准。合理损耗为千分之一。
3、如乙方不能按规定时间运送货物到达客户,逾期造成甲方产生经济的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乙方在装卸货物过程中造成事故,在运输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以及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运输结算
货物运输10天结算一次,按甲际到货量为乙方结算运费,乙方应及时给甲方提供账户信息;卸货凭证;吨位数量,甲方卸车为乙方结算运费。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濮阳市泓信物流公司 乙方:濮阳市合顺化工有限公司 代理委托人: 代理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日期: 传真: 签订地点:
第二篇:内河运输协议
内海(河)货物运输委托协议书
协议编号:QX201105A02
签约地点:上海
甲方:
船名航次: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乙方:上海乾翔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高北一路25号306室
电话:159xxxxxxxx
联系人:刘敏
传真:021-35030675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运进出口货物委托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 适用范围
1.1 甲乙双方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
1.2 乙方愿意将货物委托甲方办理内河运输手续。
1.3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接受订舱(船),并进行配船装船进栈等一系列货运工作。
1.4 乙方如不履行本协议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在任何时候终止本协议并立即实行付费后签放货的办法。
2.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乙方应根据甲方船期提前向甲方订舱(船),货物备好时间由乙方通知。
2.2 乙方提供的每份海(河)运委托书必须填明该票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预配的船名航次、目的港、品名和数量等,重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危险品必须事先书面声明,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接受订舱(船)。
2.3 甲方在收到乙方海(河)运委托书后应尽快安排订舱(船),并根据乙方需要安排装船准备。
2.4 如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预见的问题并产生费用,在甲方及时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乙方有责任承担相应费用。
2.5 对于在甲方船上装载的货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甲方负责安排卸货,并在运输过程中负责货物的安全及保管,如因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负担赔偿。
2.6 甲方应妥善安排好货物的运输安全,做好防水保护措施,不得有浸漏或淋湿的情况。(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7 甲方对于乙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目的地,如有拖
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妥善安排解决。
3. 运费及结算
3.1 甲方负责将乙方所委托的货物运输到乙方指定港口,费用为RMB66/吨。
3.2 货物运输到达目的港后由收货人直接结算运费。
3.3 乙方不得以在业务中发生的问题与争议为由拒付甲方运费,业务所发生的问题与争议需双方协商解决,与所支付运费无关。否则由于拖欠、拒付运费所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 协议的履行
4.1 协议当事人应各自指定专人负责运价申请、协议管理,并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4.2 任何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或按时履行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应及时通知对方。
4.3 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表示弃权,应以签署书面声明方为有效。
5. 违约责任
5.1 当事人违法协议有关规定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或者协商承担赔偿责任。
5.2 违法本协议的行为应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6. 其他
6.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上海乾翔经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公章: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