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过户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代为销售车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销售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第二条 委托车辆的基本状况
所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品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识别代号: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
车辆使用性质: 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的修理、事故、抵押、税费交纳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瑕疵描述:
(一)底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车身外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发动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电器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委托销售和佣金支付方式
(一) 车辆成交价的________%作为乙方佣金;
(二) 佣金支付时间:车辆成交完毕,买受人支付价款时从中扣除;
(三) 佣金支付方式:现金。
第四条 委托期限与交接车
(一)委托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车辆成交完毕,买受人取得车辆所有权证并支付车款时止。
(二)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委托车辆交乙方保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监督乙方认真履行合同各项义务。
(二)保证所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见附件一《甲方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材料清单》)
(三)保证向乙方提供委托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并协助办理委托车辆的过户或转籍手续。
(四)在委托期限内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委托车辆,否则仍应向乙方支付约定佣金或乙方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委托事务,并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二)先行垫付车辆过户费,待买受方支付车款时从中扣除。
(三)收取甲方款项时应按规定出具收款凭证。
(四)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以及伪造、涂改、买卖交易文件或凭证等手段。
(五)妥善保管委托车辆及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委托车辆不能过户或转籍的,甲方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接受乙方退回的车辆,并全部返还已收取的车款。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双方一致同意,在委托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解除本委托合同。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一)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见证律师存档一份备查。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
乙方(签章):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一:甲方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材料清单
附件二:《车辆过户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甲方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材料清单
1、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2、配偶身份证明
3、自然人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户口证明等)
4、机动车产权登记证明
5、 机动车行驶证
6、车辆年检证明
7、养路费缴付证明
8、 购车原始发票或过户票
9、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10、车船使用税缴付证明
11、车辆保险单
12、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篇:污管所车辆委托合同(实际发生)不带清单
合同编号:
丰台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所
车辆委托管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丰台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所 乙方(受托人):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12 年 7 月 1 日 签订地点: 丰台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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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人): 北京市丰台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张春虎
住所地: 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西路6号
电 话:63778276
传 真: 63776922
电子邮件: ftwuguan@sina.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西路6号(晓月苑污水处理站)
邮政编码: 100161
开户银行: 建行丰台支行 账 号: 11001016200058000096 开户银行地址: 乙方(受托人): 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张百合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田村五棵松路甲79号 电 话: 68276642 传 真: 电子邮件: HXHS2GS@163.COM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田村五棵松路甲79号 邮政编码: 100143 开户银行: 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 账 号: 开户银行地址: 海淀区万寿路 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共同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车辆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⒈ 委托管理车辆的基本情况
详见合同附件一:《委托管理车辆清单》。
⒉ 委托管理的内容和具体要求
1.1委托管理的内容:。
1.2委托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抢修等要求 。
⒊ 委托管理的期限交付时间
3.1委托管期期限为 半 年,自年日时起至 日止。
3.2委托车辆交付时间: 20xx年 7 月 1 日。如实际交付时间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计算车辆的委托管理期限。 ⒋ 报酬及支付方式
4.1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4.2甲方付款方式为: 支票或银行转帐 。
⒌ 费用及支付方式
5.1乙方管理委托车辆的费用包括:车辆运行、保养、维护、维修改造、油料费、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及与管理委托车辆有关的其他费用。
5.2乙方管理委托车辆的费用的支付,按下列约定承担: 3
5.2.1委托管理期间由于甲方特殊需要改造车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2.2车辆运营所需的正常维修费、保养费由乙方承担,但遇车辆大修时,费用由甲方承担。
5.2.3车辆运营所需的税费、车检费有乙方支付。
5.2.4保险由乙方购买,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
5.2.5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油料费,由乙方负责。
5.2.6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由乙方负责。 ⒍ 甲方权利和义务
6.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移交委托管理的车辆,并将随车工具移交给乙方进行管理。
6.2如实向乙方提供车辆有关证件、资料和证明。
6.3对乙方的正常活动予以支持配合,并按约定给与相关协助。
6.4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和费用。
6.5在委托管理期间,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债务拖欠等情形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应付的损失。
6.6对乙方管理车辆给与必要的协助配合。
⒎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乙方必须遵纪守法,确保托管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及安全驾驶状态;要随时听候甲方调遣,做好管线维护各项工作。 4
7.2受甲方委托,负责车辆技术状况的监测,报价经审核后实施送修和保养,保证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和车容良好,确保车辆安全正常运转,向甲方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用车服务。
7.3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管理的车辆挪作他用、外借或者对外租赁;一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委托管理的车辆。
7.4负责车辆的安全管理,承担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按规定建立指导、检查、监督落实车辆管理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7.5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及交通安全培训,保证行车安全;负责维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维护人员涉及专业岗位应具有相应专业证书及从业资格。
7.6协助办理审验车辆。
7.7协助办理车辆保险,并负责保险理赔的相关事宜。
7.8负责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并承担事故引发的责任和损失。
7.9负责用车登记、统计及费用报销,并定期统计核算用车费用报甲方审核后与甲方进行核算。
7.10负责建立车辆各类管理台账、事故记录、维修记录、联系制度、调度记录等,定期向甲方通报情况。
7.11合同期满,乙方应将机动车辆检修后,交甲方检验接收,并交回随车工具。
7.12乙方应爱护委托管理车辆,自行负责委托管理期间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如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应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5
⒏ 驾驶人员的管理
甲乙双方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按下列约定执行:
8.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车辆期间,乙方招聘的驾驶人员由乙方统一进行管理,乙方应负责以其名义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购买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车辆司机与抢险人员必须上人身意外保险。
⒐ 风险承担和责任赔偿
9.1委托管理车辆在本合同期限内,因运营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车辆遗失、被盗以及其他原因遭受损失的,由此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2未经甲方允许,乙方将甲方委托管理的车辆挪作他用、外借、外租或擅自使用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⒑ 违约责任
10.1甲方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报酬或费用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的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2如乙方不按时支付车辆燃料费、维修等相关费用,导致甲方产生损失或承担相应的滞纳金、违约金、行政处罚的,乙方按合同违约报酬总额的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甲方超出违约部分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3合同期限届满,乙方交还甲方的机动车辆,如有损坏,由乙方修复后再交还甲方。如乙方不负责修复,则由甲方送修,修复产生的修理费、人工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交还的随车工具如与合同附件 6
所列的种类、数量不符,应按所欠工具的价格赔偿甲方。
10.4如乙方擅自将甲方委托管理的车辆对外租赁、外借、挪作他用或者自行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 15 日内,按合同约定报酬总额的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甲方超出违约部分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⒒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1.1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条款。
11.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1.2.1双方协商一致;
11.2.2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形式。 11.3合同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在结清本合同项下的款项及委托管理车辆的相关交接手续。
11.4合同解除后,委托管理费以实际委托期限计算,最多不得超过本合同委托管理费用的 / %。但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乙方不予退还。
⒓ 通知及送达
12.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地址为双方在本合同上填写的地址。
12.2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 贾桂云 ,联系电话为:135xxxxxxxx;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 张建全 , 7
联系电话为: 133xxxxxxxx 。
12.3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⒔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甲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⒕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4.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4.4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4.5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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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 9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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