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告知书参考格式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申请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共有人委托他人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人隐瞒或者遗漏共有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财产分割协议签订之前基于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不因为签订分割协议而改变共有人对外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3.不得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规避合法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对该协议行使撤销权。
4.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到的财产如果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如房屋、股权等),当事人应当在领取公证书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
第二篇:征地告知书参考格式
征地告知书(参考格式)
(编号)
**村委会:
**项目(预申请项目)建设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项目(预申请项目)建设(或规划用于**用途)。
2、征地位置:(四至范围或附图)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
二、社会保障意见
详见劳动保障部门拟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
三、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项目、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村委会及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职能向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劳动保障部门拟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
**国土资源局(盖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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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告知书(存根)
(内容同上)
签 收 人:
签收单位: (盖章)
签收日期:
回执函(参考格式)
**国土资源局、劳动局:
贵单位征地告知书(编号)收悉并已征求各当事人意见。现回复如下: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项目、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等无异议,同意按此报有权机关批准。
(有异议的,持相关材料、证据申请复核)
二、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各当事人无异议,放弃听证。
(需听证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