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融科技与投资人
投资居间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注册地址):
乙方:北京融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鉴于:
1、甲方拟利用自有闲散资金寻求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资产、私募债券、过桥贷款、私募股权投资等);
2、甲方已在融融网注册,并承诺其提供给乙方的信息真实、完全、有效;
3、甲方承诺对本协议涉及的投资款具有完全的支配能力,是其自有闲散资金,为其合法所得;
4、乙方是一家在北京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www.***.com网站的经营权,为项目投融资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投融资居间服务,并且在项目渠道及项目评估等服务领域有着丰富经验;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互利双赢的原则,就乙方通过融融网平台,为甲方提供投资技术服务和居间服务事宜,达成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兹信守。
第一条 释义
1.1 融融科技,指北京融融科技有限公司。
1.2 融融网,指融融科技运营、域名为、为天使投资人和创业公司/创业团队提供资金/项目对接服务的网络平台。
1.3 投资人,指同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符合融融科技或融融网规定的天使投资人相关资格要求、自愿申报注册成为融融网平台认证会员并经融融网审核通过、使用融融网投资居间服务的自然人或机构法人。
1.4 融资方,指符合融融科技或融融网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自愿申报注册成为融融网平台认证会员并经融融网审核通过、使用融融网融资居间服务的有融资需求的自然人或机构法人。
1.5 投资技术服务,指本协议项下的投资人,通过融融网平台或乙方提供的其他渠道,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项目信息的过程。
1.6 投资居间服务,指本协议项下的投资人通过乙方的技术服务,获得投资项目信息,然后单个或多个投资人与特定的企业或项目达成投资协议,并将该该投资款一次或多次支付给甲方认可的投资主体,然后再以投资主体名义投资至特定的企业或项目的过程。
1.7 投资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特指与乙方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北京大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并有投资人参与的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外,特指与乙方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北京大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着相同股东结构的法人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或平行基金。
1.8 投资成功,指甲方投资的投资主体,与甲方预定的融资方签署投资协议且首期投资款(如投资款分期缴纳)缴款成功,则视为甲方在乙方服务下成功投资项目。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有权依据融融科技及融融网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使用融融网平台软件系统,并获得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
2.2 融融科技及融融网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相关的技术服务和居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信息对接服务、平台软件系统支持服务等;
(2)在融融网平台或乙方提供的其他渠道浏览、发布、更新完善相关信息;
(3)通过融融网平台,提供第三方制作的项目初步投资分析;
(4)通过融融网平台,为甲方有意向的融资方的投资项目提供预定服务;
(5)协助甲方及/或其关联方与融资方之间就甲方预定的投资项目的商业条件以及协议条款等进行直接、有效率的沟通;
(5)通过融融网平台,确定甲方预定的融资方项目的投资额度;
(6)通过融融网平台,提供甲方投资款缴款的技术服务;
(7)其他投资相关服务。
第三条 服务期限与服务价款
3.1 本协议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会员资格被终止之日,或投资相关服务中所涉具体交易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缴款通知、投后项目跟踪、融融网平台提供的其他服务等)完成之日止(两者中以后到时间为准)。
3.2 甲方在服务期限内使用融融科技及融融网提供的技术服务免费。
3.3 甲方在服务期限内使用融融科技及融融网提供的居间服务投资成功,在投资主体与甲方预定的融资方签订相关投资协议后十五日内,向融融科技一次性支付居间服务费,服务费价款数额为甲方实际投资额的1%,但最高金额不超过一万元,最低金额不少于壹千元。
第四条 甲方之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声明并承诺,其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组织或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4.2 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融融科技和融融网提供的投资相关服务。
4.3 甲方承诺并保证遵守本协议以及其与融融科技或其关联方签署的其他协议的约定,并遵守融融科技/融融网制定的其他相关制度、规则,维护融融科技及融融网的正常运作及其公信力,不实施有损于融融科技及融融网的行为。
4.4 甲方承诺并保证按照本协议第 3.3 款的规定向融融科技按时、足额支付居间服务费。
4.5 甲方承诺并保证其提供或发布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投资需求信息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符合中国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融科技/融融网相关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及时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和管理。
4.6 甲方承诺并保证其提供或发布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投资需求信息等)不存在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的情形。
4.7 甲方承诺并保证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而给融融科技或融融网造成损失,同意对融融科技或融融网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之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声明并承诺其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5.2 乙方承诺并保证运用其融融网平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居间服务,并利用其自身及外围资源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业务建议,但乙方不对甲方投资或其他交易的达成作出任何担保或保证。
5.3 乙方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甲方投资收益的分配,也不分担甲方投资的损失,乙方不对甲方投资或其他交易的盈利或亏损作出任何担保或保证。
5.4 乙方承诺并保证若其或融融网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导致无法提供本协议所述之投资相关服务,乙方同意对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税项和费用之规定
6.1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所涉及的税项和费用,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各自负担。
第七条 保密义务
7.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协议任何一方对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对方(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客户)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或其他性质的资料和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资料和信息获得方均负有保密义务。资料和信息获得方保证上述保密信息仅用于与本协议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并予以妥善保存。经资料提供方提出要求,资料获得方应按照资料提供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或者按照资料提供方的指示予以销毁。合作终止后,资料提供方有权向资料获得方提出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
7.2 双方对于基于本协议从另一方获取的标有秘密或专有标记的信息或技术、商业或者管理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这些知识或信息,不得向他人披露;如因违反本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7.3 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任何下列情况:
(1)在本协议签订当日或之后任何时间,并非由于接受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的保密资料;
(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须予披露时;
(3)为执行本协议,双方可按需要合理地向其雇员、专业顾问或代理人披露适当的保密资料,双方须确保和促使其雇员、专业顾问或代理人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8.2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双方于三十日内协商不能解决或任意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8.3 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项外,本协议应继续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
9.2 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但该补偿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 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黑客攻击、政府管制或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网络通讯瘫痪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事件。
10.2 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而不加以处罚。
10.3 如有需要,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十天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0.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采用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1.1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生效:
(1)拟使用乙方服务的投资人自行在融融网网站下载本协议,向融融科技寄送其签署后的纸质协议文本一份(原件),融融科技收到协议并签署后以电子邮件形式(扫描件)发送于投资人。自该投资人收到融融科技签署后的协议之日起本协议生效,该投资人即具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本协议生效后,投资人登陆融融网平台网站,并在本协议下方“□ 我同意”处划“√”之日起可浏览项目、预定项目,并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1.2本协议自第 3.1 款所述服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协议取代了双方就服务事项之前所达成的任何口头协议、谅解或备忘录。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构成双方完整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协议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签署的补充协议或确认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 乙方可因情势变更等原因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人,通知送达投资人后投资人继续使用融融网平台提供的服务的,则视为已明知并同意遵守修改后的协议;如不同意,可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
12.3 除非取得融融科技的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2.4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12.5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和/或享受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或利益,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放弃,且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利和/或利益的行使。
12.6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通过融融网平台发布公告、电子邮件的形式或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的形式发出;融融科技通过融融网平台发布的通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服务器
时视为送达;双方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发出的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双方基本信息如下:
(1)融融科技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Email:
(2)投资人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Email:
任一方拟改变以上基本信息的,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此页无正文)
北京融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投资人:自然人): (签字)
(投资人:法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盖章)
第二篇:融资居间合同
融资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深圳市安奇克拉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 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路香丽大厦丽梅阁26D
法定代表人:石俊
鉴于:
1、乙方系经营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管理等业务,运营“天使客”股权众筹平台的公司,甲方系在“天使客”股权众筹平台上注册的创业者会员,需要通过该平台寻找合格投资者,实现融资。现甲方委托乙方寻找、介绍投资人,而乙方亦获知甲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委托乙方寻找,介绍投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拟募集资金计人民币 万元并承诺以所募集资金增资扩股,出让公司 %的股权。为顺利实施此计划,现甲方加入乙方的创业者类别会员,通过甲方网站平台寻求合格投资者。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服务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
上述服务期限届满未达到募集资金额度或仍需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需另行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服务期限延长。
第三条 居间服务内容
第四条 居间报酬及支付方式
1、居间服务报酬金额:甲方通过乙方网站平台募集资金额度的 佰分之伍(5%),即人民币 万元以及乙方将占有甲方公司 股权。
2、居间服务报酬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投资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募集资金到达甲方银行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居间服务费用。除本条规定的酬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酬金。
3、乙方接受居间服务报酬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深圳市安奇克拉投资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招商银行深圳科发支行
账 号:755921348510808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可以在乙方网站平台中享有相应的信息发布权。
2、在乙方网站相应网页上给予链接自己网站并由乙方在网络上给予推介,项目推荐需经乙方审核批准。
3、可以优先参加乙方网站组织的各项网上或网下活动。
(二)甲方义务
1、指定具体联系人与乙方保持联系并提供确切、有效的联系方式。
2、为乙方的融资居间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3、根据乙方要求及项目推荐的需要,及时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信息及融资条件等,以便于乙方为甲方介绍合适的投资人。
4、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将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甲方资料和融资条件等信息如遇变动,需及时联系乙方更新。
5、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取的目标投资人的信息向本合同居间服务直接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用。
6、在乙方平台众筹融资完成之前,甲方不得通过其他融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风险投资、信托等方式)募集资金。若甲方确有必要在本轮融资过程中通过第三方进行融资,则甲方应当保证第三方融资主体会注册成为乙方投资者会员,以乙方投资者会员的名义对甲方进行投资,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7、甲方在居间服务期限内不得私自撤销本项目;在乙方平台众筹融资完成之前,甲方不得与乙方介绍的目标投资人私下交易,不得通过任何途径与投资者私下接触或进行路演,甲方在上述期限内从目标投资人或第三方处取得资金的,构成对本合同的根本违约,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居间服务期限内所有融资活动必须经过乙方同意,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达到募集资金额度时,甲方不得单方面拒绝投资人按乙方公布的融资条件投资本项目。
9、按期足额缴纳居间服务报酬。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委托时甲方应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的相关情况。
3、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内容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对甲方所融资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6、甲方应配合乙方与投资人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甲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
8、若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所提供资料虚假、私自撤销募资项目、与目标投资人私下交易、拖欠居间服务报酬等情形,乙方有权取消甲方的会员资格,并通过其网站平台、微博或者其他信息平台公开甲方的违约记录。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当各自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人民币 伍 万元。守约方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损失。
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伍 万元。
3、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八向乙方支付罚金。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法院
1、本合同经甲、方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一方,通知在到达另外一方时生效。本合同被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