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焦岗湖镇王郢村委会
受让人:淮南市焦岗湖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二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焦岗湖渔业总公司饲料厂),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亩(小写_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为:东至: 南至:西至: 北至: (详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建设用地。
第四条 出让人同意在签订合同之日将出让现状土地条件的宗地交付给受让人。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70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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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亩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 受让人同意按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九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
第十一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二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 2
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和继承,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不低高于同期周边土地的市场价格。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的市场价值给予受让人经济补偿。也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处理。
第六章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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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非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征用、甲方不得单方收回使用权。否则,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所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 其他约定
第十九条 原属于焦岗湖渔场的地面附着物,由受让方与焦岗湖渔业总公司(即淮南市焦岗湖水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协商,签订租赁或转让协议。出让方全面配合,协商不成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期间,该宗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出让人应当无条件配合,并不再向受让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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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提交淮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须履行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出让方在本合同签字后30日内报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壹份,报焦岗湖镇政府、区国土局各备案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所签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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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全版)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电话号码: ; 代表人: 职 务: ;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 电话号码: ; 代表人: 职 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根据 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 )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喀什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依法履行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转让地块的地址、面积和年限
第四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土地所有权归 所有(国家或集体所有)。 该地面积为 平方米。
地址:东至 ,南至 。
西至,北至。如附图所示。 1
第五条 本合同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余年期使用权。
第六条 转让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共 年 月。
第七条 同时转让地上的附属物。
附属物名称: ,数量: 。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附属物结构: ,价款: 元。 有否典押: ,是否出租: 。
第三章 土地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八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总额为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附属物 仟 佰 万仟佰拾万 佰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的十天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总额的百分之十,共计 元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第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让金,所付定金可抵充地价款,若逾期支付,逾期间超过十天的,逾期付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地价总额千分之的违约金,从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视为自行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退回已付地价款转让金,定金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甲方双方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天内,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更改或更换土地使用证,同时按规定缴税费。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同规定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
第四章 土地使用的再转让
第十三条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规定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 2
同规定的地块内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再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但不得违反甲方与喀什市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第十四条 甲方与卡事故事故色满乡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乙方在受让年限内,如需改变甲方原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喀什市色满乡批准后才能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通过继承、交换、赠与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十七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并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根据当时投资金额扣除折旧费后按期限届满时的物价水平予以补偿。乙方应依照本合同和国家法律规定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一年内向喀什市色满乡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喀什市色满乡同意后,办理续期有关手续。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喀什市人民政府和喀什市色满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二十条 甲方由于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扩展等原因收回该地块使用权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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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变更时本合同无追溯力。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生效与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经喀什市色满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二十五 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送给
等单位备查。
甲 方: (公章) 乙 方: (公章) 代 表 人: (签字) 代 表 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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