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左岸专修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左岸专修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学校,学校由胡团贵、符宝兴、洪明共同举办,经杭经开社[2010]172号文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注册登记,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学校注册名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左岸专修学校
第四条:学校地址为:杭州下沙白杨街道听涛路142号
邮政编码为:310018
第五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其中:胡团贵投资20万元,符宝兴投资 5万元,洪明投资5万元)。学校举办者以其开办资金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 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胡团贵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校的组织与行为、学校与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学校的办学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1、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文体艺术培训
2、教育教学的学科类培训
以后视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专业设置。学校近期(指5年)的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50人,远期(指10年)的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300人。
第三章:董事和校董事会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为自然人。
第十二条:董事由举办者推荐或更换,并将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举办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校董事会,对学校负责。学校首次董事会的召集人为胡团贵。召集人应在学校批准后的1个月内组织召开学校首次董事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须有三分之一以上曾经研究教育、或从事同级或较高级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当经验者。
第十六条: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改选、罢免学校董事长、副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3、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4、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5、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
7、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8、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学校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八条:董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学校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学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3、签署学校董事会重要文件;
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利 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学校董事会和举办者报告;
5、学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校董事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2、校长提议、并有1名以上董事附议时;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召集临时校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派代表。
学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学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四条:学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由学校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四章:校长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董事会提出,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学校董事会可以决定,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学校董事可以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学校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学校校长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校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八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7、提议召开学校董事会临时会议;
8、学校章程或学校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校长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学校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条:学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五章:教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职务实行评聘分离。
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定聘任合同。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的规定,自主招生。
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接受审批机关或受审批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学校设监事机构或职代会,其成员由 组成。其职权是: 。
第六章: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
学校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学校当年的积余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四条: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校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八条:变更学校举办者,须有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终止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学校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的;
2、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3、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五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二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三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终止后,由学校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八章:修改章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修改章程:
1、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学校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举办者决定修改章程。
第五十六条:学校章程修改事项应经审批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学校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学校董事会依照举办者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学校章程。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学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它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学校审批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3-XXXXX学校章程(样本)
XXXXX学校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XXXXXXXXXXXXXX,特制定本章程。
[内容必须载明学校的办学宗旨。]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XXXXXX;学校地址;XXXXXX。
[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学校地址必须载明X区(县、市)X路X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学校由XXXXX出资举办;学校法定代表人: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居住地:XXXXXXXXX),属民办公益性教育机构。
[法定代表人必须由理事长、董事长、出资人或者校长担任。]
第四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局;登记管理部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1
(一)办学层次:初等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类型:XXXXXXXX。
[载明社会组织办学、个人办学或联合办学]
(三)专业设置:XXXXXXX。
(四)办学区域: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五)年招生规模:XXXXXXXXXXXXX。
(六)办学形式: 业余培训。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六条 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XXX、XXX、XXX、XXX、XXX组成,XXX任董事长,任期XX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列》第十九条制定]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
第七条 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由XX会表决同意。学校XX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XX长召集主持。XX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XX代为出席XX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一)XX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对于修改学校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成立、合并分校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XX同意通过;
(二)XX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XX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学校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XX会会议:
1、XX会认为必要时;
2、当足够三分之一以上XX联名提议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第八条 学校校长:XXXX,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
3
( )学校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 学校校长产生和罢免的程序是:
(一)学校设校长一人。
(二)学校校长每届任期X年,届满可连任。
(三)学校校长是通过学校XX会做出决议产生。如遇特殊情况,XX会有权决议届中更换校长人选。
(四)学校校长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过XX会予以罢免: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对XX会做出的决议执行不当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5、校长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工作的。
[必须载明校长的任期和通过何种程序产生,又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何种程序予以罢免]
第十条 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4
第四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资产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 股东投资;
(二) 学费收入;
(三) XXXXXXXXXXXX;
……
学校的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学校应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会计、出纳等财会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其他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章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5
定制定。]
第五章 回报
第十七条学校的举办者XXX...(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或学校的举办者XXX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首先在学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学校发展基金,然后再从扣除...费用后的办学结余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要求取得合理汇报者,其方法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 学校自行终止、分立、合并,须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形成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终止、分立、合并时,应当成立清算小组,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进行财务清算并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6
将办学许可证、印章上交审批机关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XXXX(决策机构)。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XXXX年XX月XX日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研究通过。
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领导)成员签名并按手印:
7
说 明
一、章程是书面出具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是学校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民事约束力。章程须经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二、学校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章程样本所列条款的内容,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或调整。其补充或调整的条款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学校制定的章程必须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学校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生效后的章程为依据对学校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样本为参考样本,学校提交章程时,其格式一律为A4纸型,章程名称为华文中宋2号字,章节为黑体3号字,正文为仿宋3号字。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