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文件范本
招 标 编 号:
工 程 名 称:
招标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货物需求和技术要求
第五章 投标文件
第六章 图纸资料
附:评标办法
一、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1. (招标人名称)的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批准建设。现决定对该工程项目的 设备材料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材料设备供应商。招标人通过 获得的资金 ,计划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设备(材料)合同的条款。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制造商、代理商均可参加投标。
2. (招标代理机构)受 (业主名称)委托,代理本次招标工作。
3.招标设备主要技术规格: 。
4.招标文件从 年 月 日起,每天(公休日、节假日除外)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在 公开出售。招标文件售价每套人民币 元(现金),售后不退。凡对本项目感兴趣的投标人请携带 证明文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处购买。
5.所有投标文件都应附有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并于 年 月 日 时前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到 (投标人)。
6.兹定于 年 月 日时与投标截止时间同时在 公开招标。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
7.本项目投标的其他有关事宜,请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联系。
开户行: 账号:
招 标 人
办 公 地 址 电 子 信 箱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招标代理人
办 公 地 址 电 子 信 箱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邀请书
招标编号:
致: (投标人名称)
1. (招标人名称)的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批准建设。现决定对该项目的 设备材料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材料设备供应商。招标人通过 获得的资金,计划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设备(材料)合同的款项。现邀请贵单位参加投标。
2. (招标代理机构)受 (业主名称)委托,代理本次招标工作。
3.招标设备主要技术规格: 。
4.招标文件从 年 月 日起,每天(公休日、节假日除外)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在 公开出售。招标文件售价每套人民币 元(现金),售后不退。如贵单位对本项目感兴趣请携带 证明文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处购买。
5.所有投标文件都应附有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并于 年 月 日 时前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到 (投标人)。
6.兹定于 年 月 日时与投标截止时间同时在 公开招标。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
7.本项目投标的其他有关事宜,请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联系。
开户行: 账号:
招 标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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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招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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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联 系 人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 附 表
投 标 须 知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所和第二项所述。
1.2 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已到 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设备(材料)供货单位。
2 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项目合同的合格支付。
3 投标人
3.1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2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3.2.1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2.2 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须签署一份授权书,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主办人,并授权主办人能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接受命令以及负责合同的实施。
3.2.3 投标文件及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协议,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2.4 联合体协议和主办人授权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3.2.5 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得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4 合格的货物及服务
4.1 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货物和辅助服务必须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支付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4.2 本条款所说的“货物”系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主要的元部件装配成的货物,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在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5 投标费用
5.1 投标费用系指投标人承担的所有与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和结果如何,买方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任该费用。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的组成
6.1 招标文件中阐明所需货物、招标程序和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货物需求和技术要求
第五章 投标文件
第六章 图纸资料
6.2 投标人应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须知、格式、条款和规格,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那么投标人将承担其风险,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 日内按招标公告中载明的邮编地址以书面(信件/电报/传真,下同)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任何时候,无论何故,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其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8.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对方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8.3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可根据第15条款的规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说明
9.1.1 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若其中有其他语言的书面材料,则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
9.1.2 度量衡计量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1.3 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9.2 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第10和11款填写的投标函和投标报价;
(2)按第12款出具的证明,证明投标人有资格投标以及如果中标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
(3)按第13款出具的,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4)按第14款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 投标函格式
10.1 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函及其适用的投标报表、投标货物分项报价表,证明提供的货物、货物简介、原产地、数量和价格。
11 投标价格
11.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相应的投标报价表、投标货物分项报价表上拟提供货物单价和投标总价,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
11.2 投标价格表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货物的价格、运输费、安装费等,详见投标货物分项报价表。
12 投标人的合格性和资格的声明文件
12.1 根据第9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声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12.3 投标人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声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1) 若投标人按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制造和生产的,那么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或生产商的正式授权书。
(2)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12.4 投标人应分别填写和提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文件”。
13 货物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
13.1 根据第7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拟供合同项下货物和辅助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 货物主要技术和性能特点的详细描述;
(2) 一份说明所有细节的清单,包括使货物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特定时间内正常和连续工作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特殊工具的价格和供货来源信息。
13.3 为说明13.2款的规定,投标人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书中所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和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的参考资料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人可提出替代标准和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但该替代对象应基本上相当于或优胜于技术规格中的规定,以使买方满意。
14 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人应提交“前附表”第4项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 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买方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根据14.7款规定,发生这种行为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4.3 投标保证金应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
银行汇票、转账支票或现金。
14.4 任何未按第14.1和14.3款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按第23.2款予以拒绝。
14.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人按第32款签订合同并按第33款提交履约保证金、按第34款交纳中标服务费后予以退回(不计利息)。
14.7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如果投标人在第16.2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 如果投标人未能做到按第32款规定签订合同,按第33款提交履约保证金。
14.8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 天。
15 投标预备会
15.1 投标预备会也称为投标答疑会,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5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派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
15.2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和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15.3 投标人所提的问题须在 年 月 日 时,就澄清的问题书面送达招标人。
15.4 招标人以补遗文件的形式答复投标人提出的突出问题, 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所投的标应自开标3日起,在“前附表”第6项所规定的,以日历日计算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6.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应为书面往来。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使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此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4款中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相应顺延。
16.3 按第8款规定,如投标截止日期被推迟,则投标有效期相应顺延。
17 投标文件的一般要求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正本和 份副本,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和“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合同约束力的人签字,后者须将“授权委托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须由签署投标文件人签字。
17.3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人签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再密封在一个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中,即二层包封。
18.2 内外密封均应:
(1)按“前附表”第8项说明的地址递交到招标人处;
(2)内包封上应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正本、副本等字样;
(3)内包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与地址,以便将“迟到”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4)外包封上应写明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在“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
18.3 如果外包封未按第18.1条款、第18.2条款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8.4 投标保证金须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
19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19.1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前递交。
19.2 根据第6条款规定,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因此,业已规定的买方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力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9.3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拒收并原封退给投标人。投标截止日期履行。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根据第19款规定,招标人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交到的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消,但招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收到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
2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7和18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交。
21.3 根据第24款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1.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期起至第16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消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将按第14.7(1)款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人在所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主持进行。
22.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以进行验审。
22.3 将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或公证部门派员参加开标,进行监督或公证。
22.4 开标时唱正本“投标报价”及其内容的修改、投标的撤销、有无必需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买方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若投标人的撤销投标通知按第21款要求送达,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打开。
22.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22.5.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22.5.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的;
22.5.3 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印鉴;
22.5.4 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交纳不足的;
22.5.5 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22.5.6 投标文件未逾期送达的;
22.5.7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22.5.8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评标
23 对投标文件的审定
23.1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委会由买方代表及外聘专家等组成。
23.2 开标后,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是否恰当的签署。若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大写金额与数字不符,以大写为准;文字与图表不符,以文字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审定,其投标将被废除。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提出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是书面的,但不得提出改动价格或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5 评标
将采用下列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25.1 技术评标标准
(1)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满足招标货物技术要求的程度;
(2)产品的先进性与经济性;
(3)产品运行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4)产品的寿命(包括易损件)
(5)产品配套、专用工具及易损件配套的齐全性;
(6)安全及环保;
(7)产品生产的工艺及工艺装备的先进性、齐全性;
(8)产品检测设备的先进性、齐全性;
(9)产品执行标准;
(10)质量认证体系;
(11)业绩(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近2年同类产品的运行证明)。
25.2 商务评标标准
(1)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货物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2)付款条件
投标人应按合同条款上所列的付款计划进行报价;
(3)包装及运输方式;
(4)投标总价(含设备费、附件费、备件费、安装调试费、技术培训费、特殊工具及检测仪器费、包装与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税费及图纸资料费、考察费等);
(5)售后服务;
(6)优惠条件;
(7)经营信誉。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报招标人审定。
26 保密程序
26.1 从开标时起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漏给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
26.2 除第23 款规定外,从开标时起到授予合同止,投标人不得就有关投标的任何事项与招标人联系。
26.3 投标人试图影响买方在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方面的任何尝试,可能导致该投标人的投标被废除。
八、定标和授予合同
27 资格终审
27.1 无论是否已进行了资格预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所选择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有资格能圆满的履行合同做出确认。
27.2 上述确认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并基于投标人按第12款规定提供的资格审查的声明文件以及买方认为必要的和合适的其他文件资料。
27.3 如果投标人被确认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8 定标
28.1 中标的标准
(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2)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3)报价合理;
(4)保证质量、保证交货期,提供最佳售后服务。
28.2 对未中标人,招标人不做任何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9 授予合同的准则
29.1 买方将合同授予中标人
30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
30.1 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根据“前附表”第11项的规定,对“货物需求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31 中标通知
31.1 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中标通知书须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31.2 在中标人按第32款与买方签订合同后,招标人立即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未被接受,并按第14.5款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1.3 中标通知书将够成合同的成立。
32 签订合同
32.1 招标人组织买方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32.2 中标人和买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具体日期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
32.3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是该书面合同的附件。
32.4 若中标人未能满足第32款的要求,买方和招标代理机构有充分的理由取消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3 履约保证金
33.1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交中标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33.2 履约保证金可以是支票或银行汇票或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
33.3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质量保证期期满后30日时止,但是,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结束时止。
33.4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给需方造成损失,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失的补偿而付给需方。
34 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费
34.1 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件规定的中标设备金额1.5%的服务费(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34.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5日内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付清中标服务费,并领取中标通知书。
35 其他
未尽事宜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章 合同条款
一、合同一般条款
1 适用范围
1.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全部合同文件
2 技术规格和标准
2.1 所供应和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规格。
2.2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中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当技术规格中没有适用的标准时,货物应符合国内现行的权威标准。
3 关于专利权
3.1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4 包装及标志
4.1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按规定进行包装,保证运抵目的地后,不受损坏或变质,包装应适合长途运输的要求。如因包装不善而造成得损失、损坏、生锈,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卖方负责。
4.2 包装箱的尺寸和重量,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
4.3 在每一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的货物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4.4 每件包装箱上均须以不褪色油墨做如下的清晰标记:
a 到达目的地车站或地点;
b 收件人名称地址;
c 合同号;
d 货物名称和箱号;
e 货物毛/净重(千克);
f 包装箱尺寸(长×宽×高)mm;
g 发货人名称、地址。
4.5 任何需吊装的包装件,卖方应在每一包装件的两面上标记“重心”和“起吊点”标志,以方便装卸处理。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要求,卖方应在包装件清楚的标记“小心轻放”、“防潮”、“正面朝上”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4.6 包装物不回收。
5 运输及装运通知
5.1 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将货物发运计划通知买方
5.1.1 通知内容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重量、总体积(m3)、 准备发运日期、始发站等。
5.1.2 与此同时,向买方寄送详细货单一式二份,并提出运输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买方自提,则以实际提货日期为准。
6 提货单据
6.1 卖方发货后,在通过银行办理结算时,应向买方提供以下单据:
a 发货票一份;
b 装箱单一式二份。
7 技术资料
7.1 交货日期5日前,卖方应将投标文件和合同特殊条款及合同附件中阐明应提供给买方的各种技术资料邮寄给买方一套。
8 质量保证
8.1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最佳工艺和材料制造而成,并提供质量保证期。
8.2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规格和性能全部符合。卖方并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在质量保证期内运行良好。
9 检验和索赔
9.1 在交货前,卖方应就商品的质量、规格、性能及数量做出准确和全面的检测,并出具商品符合合同的证明书(包括试验记录和书面报告)。
9.2 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双方应一同对其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规格、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须出具检验证书,并由卖方负责更换或赔偿。
9.3 如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有关人员,须事先向买方提供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并达到买方提出的验收标准。
9.4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前如果发生货物的质量或规格合同不符,或发生货物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良材料,买方有权根据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9.5 卖方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如果在15天内答复,应视为卖方同意买方提出的一切索赔。
10 索赔解决方法
10.1 如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由卖方负责。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应按下列方式之一理赔:
a 同意拒收货物,向买方退还所拒收货物的货款,并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检验费等。
b 根据货物所受损坏的程度,下降的等级和买方所受损失的价值,经卖方和买方达成协议,降低货物的价款。
c 用新零件更换有缺陷的零件。新零件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范、质量和性能条件,并承担买方蒙受的直接有关的损失费用。同时卖方还应根据合同第9条,对更换的零件的质量提供新的保证期。
11 付款
11.1 买方向卖方的付款按合同的特殊条款的规定执行。
12 合同的变更
12.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在合同总的范围内,以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卖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a 图纸、设计或技术规格,适用于合同规定的卖方为买方特殊制造和提供的货物;
b 运输或包装方式;
c 交货地点;
d 卖方所提供的服务。
12.2 如果上述的变更通知导致卖方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部分的成本或时间的增加或减少,无论该通知导致的变化如何,都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时间表或两者做公正的调整,且应相应的修改合同。卖方在本条项下的任何调整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变更通知后的7天后内提出。
13 人力不可抗拒事件的处理
13.1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如地震、风灾、水灾、水灾等)导致卖方交货迟延或不能交货时,责任不在卖方,但卖方应立即将事件通知买方,并于事件发生后7日内,将事件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邮寄给买方为证,即使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如果事件持续超过30天,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不可抗拒事件影响买方履约,则也照此办理。
14 违约和罚款
14.1 如卖方迟延交货,除人力不可抗拒事件外,卖方应按合同法规付给迟交违约金。违约金为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计算。此项迟交违约金应由买方开户行代为扣除或由买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4.2 如迟延交货超过30天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付以上规定之违约金,不得推诿或迟延。
15 仲裁
15.1 执行合同或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全部争执,应经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果开始协商后30天内没有达成解决办法,则由仲裁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二、合同特殊条款
下列的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阐明和补充,两者之间如有不同,应以合同特殊条款为准。
1. 买卖双方:
a. 买方:
b. 卖方:
2. 收货单位:
3. 交货日期:签订合同后 个月
4. 交货地点:
5. 交货方式: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设备包装物不回收。
6. 结算单位:
7. 付款方式:
第三章 合 同 格 式
一、设备定货合同格式
甲方:
法定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产品的数量: 。
2.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
3.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 产品的交货单位:
2.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 运输方式:
4.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要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 产品的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得次日算起。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 验收时间;2. 验收手段;3. 验收标准;4. 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5. 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 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 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 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的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须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 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为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可按以下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正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 (公章)
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年 月 日
供货单位(乙方): (公章)
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年 月 日
二、建材订货合同格式
甲方(需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 职务:
乙方(供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 职务: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 元。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
第二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
第三条 验收方法
第四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第五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
2.交货地点:
3.交货日期:
4.运 输 费:
第六条 经济责任
(一)乙方的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的,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合同规定包装价值 %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罚金。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价 %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的,除乙方须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 %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 %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 %的付给乙方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七条 产品价格如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 %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 %的补偿金。
第九条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 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按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须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报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订立合同人:
甲 方: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电 话:
开户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乙 方: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电 话:
开户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第二卷
货物需求和技术要求
货物需求一览表
技术要求(视具体情况由招标人编写)
第三卷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必须按下述顺序和要求编写装订投标文件: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表
三、投标货物分项报价表
四、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五、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六、授权委托书
七、营业执照
八、税务登记证
九、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十、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十一、提交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十二、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十三、投标人须提交的其他资质文件
1.投标人简介(含组织机构、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等)
2.质量保证体系
3.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情况
4.业绩(包括设备的运行状况、并提交有效证明)
5.信誉证书、荣誉证书
6.其他文件和资料
十四、投标货物产品说明书(原件)
十五、投标货物与招标货物技术条件差异表
十六、投标货物与招标货物商务条件差异表
十七、投标人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十八、投标人投标综合情况说明
(注:本章中未提供格式的,由投标人自行拟定,但不可缺项。)
一、投标函
致:
根据贵单位为 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签字代表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 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套和副本 套。
(1)投标报价表
(2)投标货物分项报价表
(3)资格审查文件
(4)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
(5)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的要求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投标人完全清楚
第三章 合同格式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标准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号: 邮政编号: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卷
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
第四章 工程技术要求
一、一般规定
1 总体描述
1.1 以下给出的工程介绍不应认为是全面的;
1.2 工程描述:
2 工程承包范围和说明
2.1 以下给出的工程承包范围和说明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认为是全面的、无缺的,承包人应研究其他文件,特别是根据图纸去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
2.2 承包人被认为已详细阅读过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其他有关文件。尤其是已充分研究了合同图纸和了解工程的内容;
2.3 本工程项目包括:
2.4 本工程承包方式为:
3 工程内容和承担的工程项目
3.1 工程内容
3.2 其他
4 现场施工组织应充分,在人员活动、材料堆放、施工时间安排上,按有关规定要求安排计划。
5 图纸
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三天提供给承包人。
6 现场施工测量
6.1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安装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6.2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若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校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计量付款;
6.3 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通道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7 现场试验
7.1 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他材料进行试验,承包人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
7.2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规范条款中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7.3 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二、工程量及计算说明
8 工程量清单
8.1 承包人填写在工程量清单内的各项工程的单价应包括采购材料并送至工地、卸货、保管、定位、安装、切割、损耗、包装等材料费及人工费、使用机械及工具费,现场费、间接费等。
8.2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量清单内所有项目所述之材料均需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及安装施工。
8.3 工程量清单所述之永久工程必须使用全新材料。
8.4 用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施工图纸列在招标文件第五卷第十一章内的图纸目录中。
8.5 本工程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价款的调整方法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调整。
9 工程量计算说明
9.1 计算用单位
(1)以重量为单位的项目:吨(t)、公斤(kg);
(2)以体积为单位的项目:立方米(m3)
(3)以长度为单位的项目:米(m)
(4)以计数为单位的项目;个/座/件/套/副/只;
(5)没有数量的项目:项
9.2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工程量应是完成后的净量。
9.3 除另有说明外,每一项目的单价须包括:
(1)人工及所有有关费用;
(2)材料及所有有关费用(如采购、运输、交货、卸货、包装退还、使用、放置、安装等);
(3)使用机械费用;
(4)所有切割及损耗;
(5)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或根据本地计价规则确定。
第五章 工程规范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规范标准见附录二。
第三卷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商务标投标文件格式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三、投标书
致:
1. 根据已收到贵方的招标编号为 的 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及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保修)。
2. 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力。
3. 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预计竣工日期完成和交付全部工程,即在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共计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移交全部工程。
4.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5. 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全部被没收。
6.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7. 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他任何投标书的约束。
8. 我方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递交。
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报价预算书
五、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工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
投 标 人: (单位签字盖章)
法 人 代 表: (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及证号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编 制 时 间:
投标总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签字盖章)
法 人 代 表: (签字盖章)
编 制 时 间:
填表须知
1. 工程量清单表中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人员签名和盖章。
2. 工程量清单表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及删除;认真填写全部表格,填写文字要清晰,不得涂改。
3. 工程量清单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招标人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4. 工程量清单所有报价以 币表示。
5. 投标报价必须与工程项目总价一致。
6. 投标报价文件应一式 份。
7.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