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源大厦深基坑支护专业施工三方合同(规范本)

时间:2024.4.2

       金源大厦深基坑支护专业施工三方合同(规范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

总承包人:          武汉**建筑集团总承包公司            (乙方)

专业分项工程承包人:武汉**勘察院基础公司                (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X基坑支护工程   标段。即《XXX项目基坑支护方案设计》(   段)。

工程地点: XX市XX区

工程规模及特征:基坑深度     m ,二级放坡,二级平台设三轴水泥搅拌桩止水帷幕,护面采用土钉墙加钢筋网。作业面长度约         m 

工程承包范围:按照 XXX地质工程勘察院          月设计的《XXX项目基坑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支护工程(不含降水、护栏)。如有变动三方另行协商。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二、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日。

2、竣工日期:                 日。

3、工期节点:

(1)              日完成本标段一级放坡土钉墙及锚杆施工(含护面);

(2)              日完成本标段止水帷幕施工;

(3)              日完成本标段所有施工内容并竣工验收合格。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各分部节点均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四、合同单价及合同暂定价

合同单价按甲方批价包干执行。

合同暂定价为:暂定人民币       万元整。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包含补充协议书);

2、本合同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纪要;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7、设备材料表、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基坑支护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合同文件的组成还包括以下内容:

甲方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书面通知及答复。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丙方承诺

丙方向甲方及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及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向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总承包义务。

九、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及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同时为乙方提供支付担保,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甲方义务。

十、其它

以往合同协议及往来文件等与本合同相矛盾或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订立地点:                                           

甲方、乙方、丙方约定自三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总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码:                            邮 政 编码:

专业分项工程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行:                           

账      号:                           

邮 政 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甲乙丙三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甲方:即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乙方:即总 承 包 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 承 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丙方:即专业分项工程承 包 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专业工程施工分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工程师:指甲方及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甲乙丙三方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甲方及乙方各自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7项目经理:指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2款所指的设备。

1.10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3款所指的丙方装备。

1.11工程:指甲乙丙三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2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

1.13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器、仪器、装置。

1.14丙方装备:指属丙方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5乙方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甲方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现场: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甲方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8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9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0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甲乙丙三方议定的,丙方及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23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本协议中指工程验收后丙方取得的备案证明)。

1.24开工日期:指甲乙丙三方在合同中约定,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在本合同中是指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确认的开工日期

1.25竣工日期:指甲乙丙三方在合同中约定,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6实际竣工日期:指丙方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

1.27工期;指甲乙丙三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到竣工日期的天数。

1.28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9图纸:指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及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丙方提供并经工程师批准,满足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30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31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32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协议书、信件和通知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1.3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他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按照约定规程进行的向责任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7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日和假日。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包含补充协议书);

(2)本合同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纪要;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7)设备材料表、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基坑支护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合同文件的组成还包括以下内容:

甲方、乙方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书面通知及答复。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按照4.1条约定的先后顺序由工程师做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甲乙丙三方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及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及乙方认可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5.图纸

5.1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及丙方提供图纸。乙方及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需要人承担。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丙方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其他方。

5.2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及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丙方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丙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应赔偿丙方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甲方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丙方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5.5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丙方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6甲方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丙方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丙方应予执行。

6.通知

6.1根据本合同条款由甲方或工程师发给丙方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丙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丙方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丙方应无条件签收。

6.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丙方发给甲方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甲方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甲方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甲方或工程师应无条件签收。

三、甲方、乙方和丙方的工作

7.甲方

7.1甲方应当任命甲方代表,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甲方如需更换甲方代表,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工程师、乙方和丙方。

7.2甲方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同时为乙方提供相关的支付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及丙方提供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物品。

7.3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及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及丙方,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9)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三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4甲方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丙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完成上述工作,需要丙方给予配合或者提供条件时,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7.5甲方未完成7.3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及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及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 乙方工作

8.1乙方应当任命乙方代表,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乙方如需更换乙方代表,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工程师、甲方和丙方,并须征得甲方同意。

8.2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对应正常施工所造成的场地损坏进行及时的修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为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线路在施工场地内的接驳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为丙方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相关工序的配合、协调,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4)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5)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向丙方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机具及运输条件;

(6)按合同规定统筹安排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7)参加分包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8)参与甲方、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0)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乙方可以将8.2款部分工作委托丙方办理,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8.4乙方未能履行8.2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甲方、丙方造损失的,乙方需赔偿给甲方、丙方有关损失。

9.丙方

9.1丙方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丙方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丙方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的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务。

9.2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承担本区域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维护设施;

(3)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本区域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或乙方之前,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及乙方要求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需求方应承担相应费用。

(5)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保证本区域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甲乙丙三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丙方应做的其它工作。

9.3丙方未能履行9.2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丙方赔偿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10.工程师

10.1 甲方及乙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丙方。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丙方。甲方及乙方对丙方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甲方或乙方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丙方。

10.2工程师应当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利。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丙方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10.3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甲方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丙方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丙方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免除;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审核(签发)支付工程款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甲方批准的其它权利;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它需经甲方批准的权利。

10.4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甲方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丙方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0.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10.5工程师可将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甲方、乙方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3天通知甲乙丙三方,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对方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10.6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及丙方提供所需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乙方及丙方应予执行。如果乙方及丙方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丙方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己被确认。

丙方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丙方。

10.7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及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为工程师的失误,给乙方及丙方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方应赔偿损失方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8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做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11.项目经理

11.1丙方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他代表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的人选由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丙方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1.2丙方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甲方、乙方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

11.3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11.4项目经理按甲方、乙方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

12.转让

12.1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3.分包

13.1分包人是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2丙方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丙方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可以与甲方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丙方拟进行分包的工程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甲方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丙方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丙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3.3丙方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己分包或打算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一切资料。

13.4如果丙方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丙方必须根据13.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3.5丙方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3.6分包工程价款由丙方与分包人结算。甲方及乙方未经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14.指定分包

14.1本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甲方指定必须进行分包,称为指定分包。甲方要求指定分包,应当在专用条款中列明。

六、施工准备工作

15.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5.1丙方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5.2丙方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丙方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5.3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方法分别编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5.4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5.5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丙方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丙方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并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丙方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取款项。

15.6丙方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丙方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丙方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5.7丙方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丙方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6.施工准备

16.1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妥和安全性负责,但因设计、标准/规范原因造成适应、稳妥和安全性,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丙方设计,则尽管由工程师的批准,丙方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6.2丙方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丙方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对有经验的丙方应能发现但其未发现的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6.3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甲方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丙方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6.4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己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己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丙方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甲方索赔,并免除他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6.5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丙方的与此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丙方采取的使工程师可接受的措施。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指出或者根据经验可以判断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丙方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己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能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己经指示丙方有可能发生,但丙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丙方负责。

16.6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6.7甲方应向丙方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丙方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性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

    丙方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基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丙方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6.8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和甲方及乙方使用的前提下,经甲方及乙方批准,可免费提供给丙方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甲方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丙方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丙方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丙方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16.9丙方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丙方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工程师的同意。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7.开工及延期

17.1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3天前向丙方发出开工通知书,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7.2丙方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甲方批准后答复丙方。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7.3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造成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丙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赔偿丙方损失。

18.暂停施工和复工

18.1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丙方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丙方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丙方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如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丙方可自行复工。

18.2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甲方不予补偿:

(1)因丙方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丙方负责的必要停工;

(2)丙方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8.3因甲方、乙方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丙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方应赔偿丙方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8.4丙方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8.2款范围之内,丙方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丙方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丙方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甲方及乙方;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丙方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3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8.5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乙方、丙方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丙方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维护和修复的费用及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19.工期及延误

19.1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须于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内完成,或于根据19.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19.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乙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乙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或做好相关工序的配合、协调,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工程变更;

    (6)一周内非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遇不可抗力;

    (8)合同条款己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9.3丙方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丙方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19.4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9.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长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9.5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20.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0.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甲方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丙方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通知丙方,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丙方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20.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丙方接收后,由丙方负责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丙方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丙方负责赔偿。如甲方未按19.1款通知丙方验收交接,则丙方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甲方负责。

20.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甲方同意,可由丙方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甲方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5)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甲方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甲方负责补齐;

(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丙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应赔偿丙方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0.4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甲方和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丙方采购材料设备

21.1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丙方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乙方及工程师,三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1.2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丙方应按工程帅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3如丙方不执行21.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甲方或乙方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甲乙丙三方协商后确定,然后由执行方从丙方处收取,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丙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1.4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甲方及乙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三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1.5丙方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2.材料设备的检验

22.1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丙方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2.2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2.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的费用由丙方负担。

22.4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丙方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22.5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乙方及丙方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3.工程质量和检验

23.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23.2丙方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丙方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丙方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3.3丙方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甲方及乙方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丙方的责任;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丙方、分包人、指定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丙方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丙方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及乙方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4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3.5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丙方。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丙方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甲方、乙方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3.6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捡验时,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要求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丙方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3.7如甲乙丙三方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三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23.8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及乙方根据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后1 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丙方所做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乙方及丙方,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丙方的要求,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三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丙方配合时,应征得丙方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3.9甲方和丙方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丙方采购的,则丙方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甲方采购的,则甲方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丙方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甲方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己认可试车记录,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己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24.安全文明施工

24.1丙方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乙方管理,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4.2甲方及乙方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及乙方不得要求丙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由于甲方及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4.3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4.4丙方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丙方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丙方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

24.5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时,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乙丙三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4.6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丙方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乙丙三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确定。

25.工程的保护

25.1从开工之日起,丙方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甲方或乙方。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丙方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甲方或乙方负责。但是,丙方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5.2丙方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丙方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损坏,丙方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5.3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丙方负保护责任,乙方及任何其他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丙方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丙方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丙方负责修复;对乙方、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6.合同价款

26.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乙丙三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中约定(丙方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如丙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优惠承诺,则该优惠承诺价即为合同价)。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乙丙三方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内约定。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6.2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丙方或其分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应由丙方或其分包人承担并支付。

26.3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甲方和丙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

(2)可调价格合同。

本工程采用(1)结算方式。

26.4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一经三方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但合同签订后,因国家政策引起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价款变化时,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作调整。调整因素包括国家政策、不可预见的市场因素等引起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以及甲方、乙方和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26.5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调整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26.6丙方应当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甲方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竣工结算时支付。工程师收到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6.7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甲方、丙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6.8暂定价的最后确定通过后期招标或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结算时仅对该项材料或设备的价差部分调整,其他部分包干,不予调整。

26.9指定分包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做为结算的依据。

26.10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丙方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甲方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27.工程量确认

27.1甲方和丙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7.2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7.3丙方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丙方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丙方。丙方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7.4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丙方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三方均同意时,则三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丙方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7.5计量的结果:

(1)如丙方未按27.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2)如工程师未在27.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丙方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7.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丙方,致使丙方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丙方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丙方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七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丙方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8.工程款支付

28.1如有约定,甲方或乙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丙方预付工程款,预付的时间应不迟于实际的开工日期前七天。甲方或乙方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乙方及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或乙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责任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曰起向丙方支付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8.2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其中支付款中扣回。

28.3三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

28.4丙方应按28.3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8.5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甲方及乙方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85%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乙方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丙方。

28.6乙方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丙方。乙方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丙方可向甲方及乙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乙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三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责任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丙方支付应付款的活期贷款利息。

28.7指定分包人有权对其已完成的工程或己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直接要求乙方向丙方支付:

    (1)按照工程师的指令并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由丙方己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款;

    (2)由丙方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

    (3)按指定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丙方的管理费、利润和其它有关费用。

28.8工程师在签发包括指定分包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己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服务应得款额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有权要求丙方提供证明,证明丙方已将以前的支付证书中包括的该指定分包人的上述应得价款全数支付给该指定分包人。如果丙方未提供上述证明,则甲方或乙方有权根据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人支付在扣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后指定分包合同己约定而丙方未支付的一切价款,并从应付给丙方的价款中将上述款额扣回,除非丙方已通知工程师,他有合理理由扣留或拒付该价款,并得到工程师和甲方的认可,同时将此情况通知该指定分包人。在乙方己向指定分包人直接付款后,工程师在签发给丙方支付证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由乙方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因此拒发或拖延按合同约定应签发的支付证书。

十一、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及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及丙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或乙方的直接损失,由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或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9.4、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三方协商解决。

  30、确定变更价款

  30.1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0.2丙方在三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0.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0.4工程师不同意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0.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0.6因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1.竣工验收

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l天内,丙方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及乙方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甲方及乙方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丙方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乙方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三方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乙方方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

31.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及乙方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丙方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丙方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交接证书签发后,丙方应将工程交付给甲方或乙方,丙方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31.3在签发交接证书后,丙方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丙方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施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丙方有权在现场或乙方指定的场所,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丙方装备及临时工程。如丙方未在甲方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丙方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甲方或乙方可以:

    (1)委托他人将丙方装备、剩余材料及丙方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甲方或乙方可从应付丙方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1.4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丙方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丙方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丙方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及乙方应按照31.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甲方或应按31.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等。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丙方重新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

31.5甲方及乙方收到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甲方或乙方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31.6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甩项竣工,经三方协商一致后三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1.7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

31.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及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或乙方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32.竣工结算

32.1工程交接证书签发后28天内,丙方应向甲方及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32.2甲方在收到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45天内,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在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结算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甲方应在甲方和丙方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送审,经审定的价款为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2.3在按照32.2款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7天内,工程师应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甲方及乙方批准后送交丙方。该证书中应载明按照32.2款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应支付给丙方的价款。

32.4乙方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按该证书向丙方支付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竣工支付不得作为工程交接的先决条件。

32.5乙方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丙方可以催告甲方及乙方支付结算价款。甲方在收到催告后应立即通知乙方支付相关款项,乙方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由甲方直接向丙方支付相关款项,该款项及因此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另行解决;若甲乙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均不向乙方支付该款项的,丙方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与甲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丙方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3.违约

33.1甲方或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丙方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责任方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8.4款所指甲方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

    (2)通用条款28.1款所指乙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3)通用条款28.6款所指乙方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4)通用条款32.5款所指甲方及乙方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33.2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及乙方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丙方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9.4款所指丙方未按时竣工;

(2)通用条款23.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接到工程师开工令后28天以上不能开工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照约定移交竣工工程的;

(5)中途无故停工28天以上的。

33.3除非另有约定,签约三方的任何一方违约后,其他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4.索赔

34.1签约三方中,当一方向他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4.2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他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他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

34.3甲方或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责任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丙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丙方应按下列程序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丙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丙方进一步补允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丙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的约定相同。

34.4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丙方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给甲方及乙方造成损失的,损失方应按下列程序向丙方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丙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丙方在收到索赔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索赔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索赔方应当阶段性向丙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丙方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约定相同;

(6)甲方因丙方工程工期和质量不合格导致的违约责任,不受甲方索赔时限要求限制。甲方无论是否主张该等索赔,都不能视为甲方放弃索赔。

34.5工程师对丙方根据第34.3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丙方协商并报甲方及乙方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

34.6丙方对索赔方根据第34.4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索赔方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丙方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

34.7第34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造价工程师确认。

35.争议

35.1无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无论在否定或终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如三方之间关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估价发生争议,三方可协商解决,或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他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三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三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项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5.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三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己无法履行,三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三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6.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6.1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甲方或乙方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36.2三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2)质量缺陷保修期;

    (3)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4)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5)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十五、不可抗力

37.不可抗力

37.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签约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

3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及乙方应协助丙方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丙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7.3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37.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三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其他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三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丙方装备损坏、用于本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丙方承担;甲方及乙方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甲方及乙方各自承担:

    (4)停工期间,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7.5因三方中的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两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38.工程保险

38.1工程开工前,甲方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甲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丙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38.2丙方及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8.3在三方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三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

38.4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果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甲三方中一方应协助另两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38.5三方中一方应向另两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

38.6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限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三方中的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两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38.7如果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两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39.工程担保

39.1三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或者由丙方交纳担保金。

39.2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甲方和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9.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甲方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丙方。

39.4如果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甲方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丙方的同意。

39.5三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0.合同的生效、终止

40.1三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40.2除第36条有关缺陷责任外,甲乙丙三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40.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三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1.合同的解除

41.1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1.2发生通用条款笫12.1款禁止的情况,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履行合同的,甲方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1.3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履行合同的,甲方及丙方有权解除合同。

4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绥建)致使合同无法进行。

41.5三方中的一方依据41.1、41.2、41.3三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两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三方出具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1.5由于甲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后,丙方及应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丙方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及乙方应为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由甲方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由于乙方过错或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及丙方可以协商是否将乙方主体进行更换或变更为双方合同,但乙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甲方及丙方造成的损夫。由于丙方过错或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丙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甲方及乙方造成的损夫。

41.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三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2.合同份数

42.1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丙方分别保存一份。

42.2甲乙丙三方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本合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43.合同备案

43.1甲乙丙三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备案。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

2.1合同文件组成如下: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及法律效力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包含补充协议书)

(2)本合同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纪要;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资料;

(7)设备材料表、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基坑支护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合同文件的组成还包括以下内容:

甲方、乙方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书面通知及答复。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本合同仅使用汉语。

3.2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XX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XX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适用标准、规范

4.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与施工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当质量标准有冲突时,以质量标准高者为准。

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丙方自行购买相关规范,并承担费用。

5.图纸和技术资料

5.1甲方向乙方及丙方提供图纸套数: 各2 套。

     甲方向乙方及丙方提供图纸日期:               

6.通知

6.1丙方的地址:                                                

6.2甲方的地址:                                                

6.3工程师的地址:本项目现场内。                                 

三、甲方、乙方和丙方的工作

7.甲方

7.1甲方指派的代表人姓名:           

7.3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电的接驳时间及地点: 丙方施工队伍进场前接驳至建设用地红线内。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时间及地点:丙方自行解决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约定

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1)开工前2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符合国家、省、市规定和要求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乙方及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2)开工后按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补办规划许可证及其批件,并提供影印件给乙方及丙方(乙方及丙方应予配合)。乙方及丙方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发生费用按政府相关规定由三方各自承担。

(3)开工前2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给乙方及丙方,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4) 三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协调丙方与乙方及其它专业施工单位的配合关系;向丙方协调解决施工条件、现场仓储、办公场地等事项;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核。

7.6甲方代表的职权:

(1)总施工进度计划、工程用款计划的审核权;施工阶段所提交的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的审批权;

(2)现场已完成工程量的价值的审定权,期中支付证书的审核权;

(3)对工程任何部分和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的变更;变更的单价的价格审核、申报、审批权;

(4)工程工期延误、费用索赔的审核、申报、审批权;

(5)对丙方质量保证体系、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申报、

审批权;

(6)分包人资质审查及确定的审核、申报、审批权;

(7)工程交工及工程缺陷责任终止的最终审核、申报、审批权;

(8)甲方指定材料价格的审批权;

(9)甲方代表的其他审核、申报、审批权由甲方另行规定,开工后两周内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

8.乙方

8.1乙方指派的代表人姓名:           

8.2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电的接驳时间及地点: 丙方施工队伍进场前提供接驳至点。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三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约定

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1)开工前配合甲方及丙方,对甲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符合国家、省、市规定和要求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进行现场交验。

(2)开工后按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协助甲方及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3)为丙方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机具及运输条件的要求和时间:乙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4)为丙方提供临时生产、生活设施的要求和时间:乙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5) 三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协调丙方与其它专业施工单位的配合关系;向丙方协调解决施工条件、现场仓储、办公场地等事项;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核。

8.5乙方代表的职权:

(1)总施工进度计划、工程用款计划的审核权;施工阶段所提交的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的审核权;

(2)现场已完成工程量的价值的审核权,期中支付证书的审核权;

(3)对工程任何部分和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的变更;变更的单价的价格审核、申报权;

(4)工程工期延误、费用索赔的审核、申报权;

(5)对丙方质量保证体系、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申报权;

(6)分包人资质审查及确定的审核、申报权;

(7)工程交工及工程缺陷责任终止的最终审核、申报权;

(8)乙方代表的其他审核、申报权由甲方另行规定,开工后两周内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

9.丙方

9.2由丙方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发生时另行协商

承担承包范围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按XX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执行。

丙方负责办理有关施工许可证、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发生费用按政府相关规定由三方各自承担。

约定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1)丙方若发现合同、图纸、规范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乙方,说明差异之处,而甲方及乙方须给予指令。

(2) 应提供资质、计划、报表、承诺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施工进场前丙方应向甲方及乙方提供以下文件:1.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进度计划(需同时提供横道图和网络图);3.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履历以及有关证书复印件、特殊工种上岗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4. 材料进场时间表;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修承诺。

(3)由本工程开始到竣工证书和交接证书发出后止,丙方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抵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物料或任何其他对象。

(4)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前因其他专业施工需要或竣工验收后甲方及乙方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丙方完成,费用由丙方承担;如有损坏由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若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丙方应按XX省和XX市的有关规定配合工程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工作,做好场地清理,以上所发生的费用由丙方自行解决。

(7)三方约定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丙方应接受甲方、乙方的现场协调、组织施工管理,项目经理参加每周举行的工程例会,及时处理例会所提出的施工或管理问题。丙方的工作将纳入乙方工程管理范围。

(8)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按时向甲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汇票、支票和现金。

9.4丙方不得随意更换本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同时甲方有要求丙方更换甲方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称职的项目管理人员的权利。

四、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10.工程师

10.1甲方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10.3其他需要取得甲方批准的权力:变更、现场签证、现场协调、洽商、开工、停工、复工等。(以完成甲方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并盖章为准)

11.项目经理、安全员、质量检查员

11.1项目经理的姓名:           

项目执行经理的姓名:            

项目总工姓名:         

安全员姓名:          

质量检查员姓名:          

项目经理每周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违反此项1天违约金1000元)。项目执行经理、项目总工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工作(每周不低于6个工作日),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违反此项1天违约金1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保证每天1人在现场,不得同时缺席(违反此项1次违约金2000元)。上述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按合同约定或工程师通知时间到位,并不得擅自调动。如确实有非常的需要,丙方须在调动前将调动人和替换人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监理、甲方及乙方批准,甲方和监理重新审核、认可替换人后,调动人还需向替换人充分(理解为替换人已能完全接管、胜任调动人的工作)交接后方允许离开现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丙方的申请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给予丙方3000---10000元的处罚,同时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方责任。

五、分包和指定分包

13.分包:不得分包。

14.指定分包:若需发生,甲方另行通知。

六、施工准备工作

15.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5.1单项工程名称:根据其特点结合分区要求商定单项工程名称

15.2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丙方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若不能按期提供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每延误一天处以丙方2000元的违约金。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7天内

16.施工现场准备

16.7甲方提供给丙方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工程开工前。

16.8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由丙方承担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

19.工期及延误

19.1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节点工期约定:  见协议书。      

19.4延期损失赔偿费用约定:按专用条款28.2执行。

19.6丙方应该在协议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及乙方原因造成工期顺延,丙方必须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将工期签证申请单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理公司和甲方及乙方,监理公司、甲方及乙方在收到合格资料后14日内对签证工期顺延时间进行核实、计算、确认,达成一致返回丙方。如果丙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工期签证申请,即被视为丙方放弃顺延工期的请求。

当本工程已经事实上完工,丙方必须向甲方、乙方和监理工程师报送验收资料,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八、材料、设备供应

20.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0.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简称甲供):

(1)甲供材料设备品种见附表1;

(2)甲供材料设备,丙方领用前填写附表2“工程材料、设备需用申请计划”,提出书面申请(以申请第一批进场之日起计算,材料提前10日、设备提前15日),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审批(以接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审批时间为3日)后,甲方组织按时供应。属于第二批及其后批次申请供应的,以附表2书面格式提前报批(材料提前7日、设备提前10日)。

(3)甲供材料设备的数量:按照丙方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27.1约定计算的数量为准,超出部分材料设备费由丙方承担。结算原则以专用条款28条要求为准。

21丙方采购材料设备

21.1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包括甲方指定由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简称甲定丙购)和丙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简称丙供)两部分。

21.1.1甲定丙购材料设备:

(1)甲定丙购材料设备品种见附表1中。

(2)甲定丙购材料设备,丙方根据工程进度(提前7日)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核时间为3日)后报甲方,甲方接到申请后5日内指定品牌和价格,并提供产品样品及质量要求(必要时提供技术文件、检测报告等约定依据),推荐供应商,丙方按甲方指定品牌及约定产品质量采购。若丙方无法与甲方指定品牌厂家达成供货协议,必须在收到甲方指定品牌及价格通知后7日内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签约的理由,提出更换厂家或提请甲方供应。甲方7日内给予批复,同意更换厂家时由丙方按更换后厂家采购,不同意更换厂家时由甲方组织分批供货,结算时按甲供材料设备处理,同时不再计取采保费用,但甲方保留要求丙方仍按指定品牌和价格供应的权利。若丙方提出更换厂家或提请甲方供应的书面报告超出约定时限,甲方有权拒绝,丙方必须按照甲定丙购内容执行,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21.1.2丙供材料设备(简称丙供)

(1)丙供材料设备品种为附表2内容以及附表内未列明但属于总包工程范围内非甲供、非甲定丙购的材料设备。

(2)丙供材料设备,在采购前丙方应提供三个以上相同档次的品牌、样品和有关产品的详细资料(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质保书、产地证、合格证、技术参数、资质证书、使用工程的介绍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地考察,考察费用由丙方承担),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及乙方审批后方可采购。

21.1.3丙供材料设备进场应提供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和该材料设备的审批证明,进口材料设备还应提供商检证、报关单、产地证报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及乙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21.1.4丙方在订购大宗材料前必须获得现场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及乙方的书面批准文件,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由丙方承担。丙方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甲方、乙方、监理的现场工程师对丙方的任何批准、许可使用均不能免除丙方根据合同质量条款、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等所应承担的责任。

21.1.5在丙方提供的材料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甲方及乙方的许可投入本工程使用后,如经有关质量、环保检测部门检验认定不符合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要求的,丙方应承担返工、更换合格材料的责任。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实际损失;如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

22.材料设备的检验

22.3检验费用的约定:

无论甲方还是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检验费均由丙方承担。

增加22.6材料设备的验收:验收分为甲供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甲定丙购、丙供材料设备进场验收两类。

(1)甲供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甲方按丙方提出的供应时间,由甲方通知乙方及丙方现场接货,并在2个工作日内由甲方组织乙方、丙方、监理工程师、供货商共同对其有关证明文件即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验化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数量进行联合验收,各方现场办理手续交付丙方,其证明文件随货同行,如现场验收不合格,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设备退场,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责任和造成乙方及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丙方计划延误或疏漏造成甲方及乙方不能按施工计划时间和数量供应材料设备的责任由丙方承担;因甲方不能按丙方提出的材料设备进场计划供应,则由甲方承担工期延误和窝工的损失。

(2)甲定丙购、丙供材料设备进场验收:丙方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乙方及监理工程师进行联合验收,对照封存样品及有关证明文件即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验化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需要复试的当场封样送检。验收不合格,丙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设备材料退场,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责任和造成丙方的经济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3.工程质量和检验

23.1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23.10工程质量奖罚:工程质量经验收达到合同确定标准,并按合同工期竣工不奖不罚。

23.1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现行验收规范执行。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3.12丙方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等相关手续的,除政府明文规定由甲方及乙方承担的费用外,手续办理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均由丙方承担。竣工备案手续由乙方及丙方协助甲方办理。丙方除按甲方要求时间提供全部竣工备案资料外,在甲方及乙方依据合同暂定总价及已付款项提供了工程欠款支付担保后,丙方应向备案机关出具无保留工程款结算证明,以促成工程竣工备案。若因丙方原因造成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质监报告及备案手续,超出约定时间后10天的,每再超出一天,丙方赔偿甲方损失5000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及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3.13 XX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正常要求的检测项目(包括各项功能性检测),材料放射性检测等,其检测费用全部由丙方承担。甲方指定的丙方的检测费用由丙方承担。

23.14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丙方违约责任约定: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施工过程中出现一次质量事故经济损失(总体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丙方除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外,还应赔偿甲方3万元,乙方同时承担相关责任;在10万元(总体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的,丙方除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外,还应赔偿甲方5万元,乙方同时承担相关责任;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已严重影响结构安全须进行加固处理时,丙方除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外,还应赔偿甲方10万元,乙方同时承担相关责任,同时在事故处理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4.文明施工要求:

24.1乙方及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达到XX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未能达到XX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丙方进行整改,该项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4.2施工期间至工程交付时,所产生的施工垃圾应由丙方负责清理并外运至政府指定地点,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丙方承担。如甲方或乙方代行清除并运出,甲方或乙方有权从任何应支付给丙方的费用中扣除或依法向丙方索取。

24.3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时: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总体直接经济损失),丙方除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外,还应赔偿甲方3万元,乙方同时承担相关责任;重伤1人/次以上,丙方除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外,还应赔偿甲方3万元,乙方同时承担相关责任;重伤3人/次以上,丙方除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外,还应赔偿甲方10万元,乙方同时承担相关责任;施工过程中若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总体直接经济损失),丙方除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外,还应赔偿甲方5万元,乙方同时承担相关责任;发生死亡1人/次以上,丙方除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外,工期不予顺延,同时还应再赔偿甲方10万元,乙方同时承担相关责任;死亡3人/次以上,丙方除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外,工期不予顺延,同时还应再赔偿甲方30万元,乙方同时承担相关责任;如丙方在重大安全事故后60日历天仍无法恢复正常施工、已对甲方的整体工期目标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4日内,无条件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其承接的本工程全部任务和相应资料、文件等向甲方交接完毕,逾期一天罚款10000元。

十、结算价款、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和工程款支付

26.结算价款

26.1本工程结算价款:暂定          万元。

币种:人民币

合同单价:按甲方批价表执行。单价中包含了所有的利、税、费,并不因政策性调整及市场因素而调整。

26.2工程结算依据

26.2.1工程价款结算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签证等)、协议书要求进行编制。

26.2.2甲供材料按市场价及领用量进行扣除。

26.2.3不计取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安拆费、大型机械基础铺拆费。

26.3其他结算原则:

26.3.1原甲方批价中未包括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及签证部分的单价另行批价。

26.3.2零星用工(现场确定)费用另行批价。

26.3.4合同签订之日后发布的政府政策性调整不予调整。

26.3.5施工期间至工程交付时,所产生的施工垃圾以及塔吊基础、井架基础、临时围墙、施工道路、临建基础等破除所产生的垃圾,应由丙方负责清理并外运至政府指定地点,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26.3.6丙方对甲供材有保管、验收责任,计取甲供材料总价的1%做为管理费用计入决算。

26.3.7由于自然及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包括人力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人力不能抗拒的社会事件、不能抗拒的国家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50年不遇的自然及人为事件等)原因而影响工程施工的,只调整工期,不调整合同价款。

27.工程量确认

27.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签证等)、协议书等资料结合现场实测进行确定。

28.工程款支付

28.1工程款支付原则:工程竣工前按月进度付款,由乙方负责支付给丙方月进度款,具体为:

(1)本工程按本合同协议书要求拨付至每月已完工程量的80%;

(2)丙方须按本合同协议书节点工期要求按时节点工期;若此节点工期因丙方原因延误,则每延误一天暂扣20000元,待总工期按时完成后再予以返还,若总工期仍被延误,则不予返还;

(3)按本合同协议书节点工期要求按时完成全部工程并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丙方丙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并提交整理好的竣工备案资料并备案后,拨付至总工程量的85%,同时返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若因丙方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上述内容,则每延误一天扣50000元;

(4)丙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书后,甲方在15天内审计完结,乙方在甲方结算审计完成后 7 个工作日拨付至审定总造价的95%,留5%的质保金,质保金在土方全部回填后返还。

(5)月工程进度款均在相关结算审核完成后7天内支付。

(6)本工程由乙方支付给丙方的工程款,甲方在向乙方支付总包合同节点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28.2丙方应按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规定开具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税金由甲方承担,不包括在合同单价内。

十一、工程变更

30.变更价款的确定

非丙方发生的设计变更及工程变更,其变更价款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26.3条约定的办法计算。工程发生设计变更需要计算工程量时,三方同意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27条的约定执行。

丙方施工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等有效图纸文件施工。设计变更应经甲方、乙方及监理公司认可、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丙方在依变更调整施工完成后7日内,将调整增减的工程量以工程签证单的形式报送监理公司和甲方及乙方,监理公司和甲方及乙方在收到合格资料后10日内对变更事项及工程量进行核实、计算、确认,达成一致返回丙方。如果丙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变更工作量报告,即被视为丙方放弃变更增加的请求;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返回确认变更工程量,即被视为认可丙方申报工程量。属于变更减少的结算,丙方必须以工程签证单的形式报送监理公司和甲方及乙方,否则以监理公司和甲方核减结算为准,不再与丙方核对。

任何变更均不构成解除合同的后果。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是由于丙方的过错或违约责任造成的,则这种变更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丙方承担。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1.竣工验收

31.1丙方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由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三套。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必须完全满足竣工验收要求。其他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31.1执行。

32.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统一办理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办法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的办法计算。

(3)如甲方提出甩项交工,则已交工工程的竣工结算按照上述约定的办法执行。

    (4)丙方在编制工程结算资料时应如实反应本工程的实际造价,丙方提交的每一份工程结算资料,甲方都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造价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如果最终审核结果的调整幅度超过送审造价的5%,则丙方需承担超出送审造价5%以上部分所产生的相关审计费用,该笔费用由甲方从应支付给丙方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3.违约

33.1通用条款18.4款所指甲方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甲方违约责任约定:

丙方可以解除合同,按已完工程办理结算,并承担给丙方造成的窝工损失。

丙方己订购的材料、设备货款或订金由甲方承担。如丙方继续施工,甲方除承担给丙方造成的窝工损失外,还应顺延工期。

通用条款28.6款所指乙方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违约责任约定: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丙方按连续施工承诺进行施工后,有权停止施工,其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且工期相应顺延。

通用条款32.5款所指乙方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乙方违约责任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32.5条执行。

乙方违约的其他约定: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责任、义务、程序,则工期顺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及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违约的约定: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责任、义务、程序,则工期顺延,并承担由此给乙方及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3.2通用条款19.4款所指丙方未按时竣工丙方违约责任约定: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9.4执行。

丙方违约的其它约定: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丙方责任、义务,则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给甲方及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5.争议

35.1解决争议的约定:

三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37.不可抗力

37.1三方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37.1.1七级以上的地震;

37.1.2八级以上持续8小时的大风;

37.1.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达100mm以上;

37.1.4二十年不遇的高温、高寒天气;

37.1.5其它:台风、洪水;

37.1.6非丙方原因,因地方政府明文规定停工的(不包括节假日、高考停工);

37.1.7战争、暴动、骚乱。

十六、保险和担保

38.工程保险

38.3三方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1)甲方投保内容:同本合同通用条款38.1。

(2)乙方及丙方投保内容:同本合同通用条款38.2。

39.工程担保

39.2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为现金保证金。

39.5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如下

(1)由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超过60天的;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上述三项发生任何一项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1.2增加: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履行本合同的;

(2)丙方接到工程师开工令后28天以上,不能开工的;

(3)丙方中途无故停工28天以上的;

(4)由于丙方原因,导致工期严重滞后,使得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滞后15%以上时,及工期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的任何一个关键点的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滞后15%以上时,甲方认为丙方已无法按期完工的;

(5)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致使甲方认为丙方无法按期完成本工程的。

由于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时,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4日内,无条件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其承接的本工程全部任务和相应资料、文件等向甲方交接完毕,逾期一天罚款10000元。同时丙方应承担甲方重新发包本工程所产生的费用。

42.合同份数

42.2合同副本份数:合同副本九份。

合同副本保存单位:甲乙丙三方各执三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丙方以本协议提交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保证金送达甲方后生效.

十八、补充条款

l、甲方、乙方、丙方及现场监理工程师四方建立完善的资料签收制度,任何一方不得拒签其他方送达的书面资料、文件、报告、有关工程计价事项等。

2、当工程出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规定的丙方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时,甲方及乙方不得在未通知丙方的情况下自行处理属于丙方保修内容的事宜,否则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维修责任及费用。保修期内甲方或丙方用电话或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必须在24小时之内派人进场维修(集中维修期内必须随叫随到)。若因丙方的责任并在通知后的24小时内不进场(集中维修期内必须随叫随到),甲方或乙方有权直接或委托他人自行处理,其发生的全部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包括装修损失及连带损失),对此丙方不得提出异议。具体保修内容三方在保修协议书中约定详细内容,与本合同一并签订,保修协议在工程竣工交付后生效。

3、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按照甲方现场管理制度对乙方及丙方在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程例会、资料整理、报验手续、专项施工方案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罚。乙方及丙方根据甲方现场管理制度对处罚有异议时须在接到处罚通知单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辩,监理、甲方须在接到书面申辩后7日内与乙方及丙方确认处罚事实是否成立。处罚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4、丙方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计划工程进度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丙方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计划工程进度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乙方及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丙方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5、鉴于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任何进度过慢或者不合规范的赶工措施必将发生问题,丙方接到工程师通知后的3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丙方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保证按交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将立即通知甲方,并抄送乙方及丙方。甲方及乙方向丙方发出书面警告通知7天后,甲方可终止对丙方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给其他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丙方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丙方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6、根据我国法律,甲方有理由认为丙方已陷入自动或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或资不抵债时,或丙方已经违反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时,则甲方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甲方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甲方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丙方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7、办理夜间施工手续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8、如果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按时开工,则甲方可终止对丙方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全部或一部分工作给其他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丙方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丙方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9、工程完工日期以符合项目所在地标准的主体验收正式通过日期为准。

10、本补充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三方声明该补充协议是本《建设工程施工三方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和完善,与《建设工程施工三方合同》具有同等的合同效力。

11、关于施工用水、电的约定:丙方应按表计量,并根据当月政府公布的相关水电价格与乙方进行结算,并在支付每次的工程款时扣除。

12、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丙方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乙方及监理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60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三套和竣工图电子版三套。

13、施工现场内不得安排施工人员住宿,否则,甲方及乙方有权按照市安全及文明施工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罚。

14、丙方承诺:

A、在乙方暂时不到位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时,保证连续施工15天不停工;

B、保证不转包、非法分包该工程,如发生转包、非法分包现象,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C、承诺不拖欠民工工资,如有拖欠现象,一切与甲方及乙方无关,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D、保证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正常供应,不会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

15、丙方应按照附件“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措施”、“现场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16、丙方在承建发包方工程过程中,应对其参与建设的所有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建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关系,及时支付工资,并按照法律规定给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提供劳动保护,发包方特此知会;否则,由此引起的工程停工、政府罚款、施工人员围堵施工现场、围堵甲方及乙方办公场所等,视为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违约条款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及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丙方对此予以认可。

17、附件1《材料设备供应方式一览表》、附件2《工程材料、设备需用申请计划》、附件3《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措施》。

基坑支护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总承包人(乙方):                                                   

专业分项工程承包人(丙方):                                        

甲方、乙方、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承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经过协商,签订对XXX基坑支护工程        标段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协议书:

一、基坑支护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三方在本协议中的约定,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1.2丙方质量保修的范围包括全部丙方施工工程:其中主要包括护面破损修补、土钉墙发生较大位移时的加固和边坡渗水的补救等。

二、质量保修期:

2.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三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从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至全部土方回填止。

三、丙方质量保修期的保修责任:

3.1保修通知的发出:保修通知按照以下地址发出:丙方在本协议中提供如下约定地址,供甲方及乙方发出维修通知使用:

             省           市              路      号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及传真:                             移动电话:

上述地址,丙方声明,甲方及乙方能够以挂号信函、特快专递、电话或者传真等任何方式可以有效通知。丙方声明,在变更上述通知地址时必须保证事先通知甲方及乙方,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3.2丙方的维修义务:丙方接到甲方及乙方的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内派人赶到现场制定相关措施,并进行维修或补救。甲方及乙方有权以传真或者电话(移动电话)方式通知。移动电话或者办公电话确认以电信部门查询单认定,传真通知以该传真上记载时间为准确认。丙方未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维修,甲方或乙方有权委托其他人维修。为不使维修责任扩大,在紧急情况下,甲方或乙方有权先行采取必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丙方承担。

3.3结构安全质量责任: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三方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范和紧急防护措施;由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提出补救方案,丙方实施补救。

3.4维修工程的验收:维修或补救事项完成后,丙方对工程进行验收。

四、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4.1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费用,由丙方承担。丙方有证据证明质量事故是由于非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4.2在质量保修期发生维修责任,属于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丙方承担;若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或乙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属于甲方或乙方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支付。

4.3在保修期内,因基坑支护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相关人员及单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丙方在接到甲方及乙方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参加与被伤害人的协商赔偿事宜,并根据协商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甲方或乙方向被伤害人赔偿后,向丙方追偿。丙方有异议有权提出诉讼。

4.4丙方应当承担的本协议第4.3条质量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财产赔偿。甲方或乙方承担维修或者赔偿责任后,有权自丙方留存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以承担的,丙方另行承担。

五、基坑支护工程质量维修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

5.1质量维修保证金:三方商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采取甲方留置保修(证)金担保,丙方按照本协议承担了保修义务,保修期结束后,三方根据本协议办理完结算后,剩余保修(证)金在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5.2本工程的维修保证金为建设工程施工三方合同约定结算总价款的5%(以竣工后最终确认的合同结算价款总额计算)。丙方在办理工程最终支付时从工程款中留置。

5.3质量维修保证金退还办法按照《建设工程施工三方合同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书执行。

六、其他三方约定事项:

6.1本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三方合同》一并签字生效。当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本协议开始生效。

6.2本协议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终止。

6.5本保修协议书是《建设工程施工三方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保修协议书一式九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三份,具有相同的合同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修工程结算通知书

致:

                                    :(甲方)

本公司承担施工的XXX基坑支护工程    标段,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保修责任,本公司接到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或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到达,本公司委托            )到达维修现场进行维修。现维修工程已经完成,经过本公司与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准予办理维修结算。经本公司核算,维修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赔偿费用共计为      元(其中赔偿费用为      元),请按照保修协议规定,自保修金中扣除计算。

上述维修结算情况属实,本公司同意办理结算。

丙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注:如果保修责任单位经通知未到现场维修,也不在结算通知书上确认,结算时应当附有维修通知书的复印件。该结算单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分别持有。

保修金结算通知书

致:

                                    :(甲方)

本公司承担施工的XXX基坑支护工程     标段,质量保修责任期已经结束,在保修责任期发生的质量责事故已经全部处理完毕。经本公司结算,在保修期发生的质量责任,发生直接维修费用        元,质量责任造成的赔偿费用       元(其中,本公司自己承担的维修工程费用未计算在内)。请在扣除上述全部费用后,与本公司办理保证金结算手续。请仔细核对保修金扣除情况,如有异议你单位有权先行止付并与本公司核实。

经过对维修和结算情况核实,认为上述情况属实,本公司同意在扣除上述费用后,请将剩余保证金退还本公司。

丙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保修期工程维修通知书

致:

                         (丙方),贵公司承包施工的XXX基坑支护工程     标段,因发生属于保修质量责任质量问题,需要对以下部位进行维修或补救

1、                                                     

2、                                                     

3、                                                     

请接本通知书后(2小时)到达维修现场,确认维修责任并开展维修施工。逾期未到达维修现场,也未确认维修责任,视为贵公司放弃维修,也放弃对维修费用的确认。本公司将根据基坑支护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的规定,另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承担维修施工,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贵公司据实承担并直接在保修金中扣除支付。

特此通知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1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一览表

 

说明:未涵盖的品种由丙方提前7日申报,甲方确定供应方式。

附表2工程材料、设备需用申请计划

工程名称:                                        编号: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各留一份,四方存档备查。

附件3:

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措施

一.    现场管理制度:

1.  丙方进场后,要向甲方、乙方及监理报施工方案,总平面图,审批后再实施施工方案及现场布置。

2.  丙方负责及时办理治安防火、防盗、暂住证等各项手续。

3.  进场后施工单位要服从甲方、乙方、监理、丙方四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协调一致,统一指挥。

4.  施工过程中,丙方必须保证各岗位管理人员到位,进场施工前,丙方必须提交一份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并按此名单派驻现场。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应在丙方做出人员调整前一周通知甲方、乙方及监理,经甲方同意方可更改。

5.  丙方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办理工程施工中的各项施工手续,协调对外关系,做到及时高效,不能影响正常的施工。

6.  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音标准等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标准。施工中如因违反规定造成的经济处罚均由丙方承担。

7.  丙方负责现场临水临电、办公及住宿、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的搭建都必须按照XX市文明工地标准执行。丙方必须派专人负责措施的执行及日常检查。做好安全宣传教育,严防安全隐患,杜绝伤亡事故和火灾的发生。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与他方无关,丙方负责保护本施工区域内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8.  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及乙方组织的配套工程施工,无偿迁移配套工程管线上的机具构件等障碍物,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交工前的成品保护。

9.  工程竣工后,全部竣工资料(质保、质评、竣工图、各项申报资料)由丙方统一对照实物填写申报,收集整理齐备移交甲方及乙方,确保工程备案验收。

以上各条款如执行不力,其后果自负,乙方考虑到严格管理,则每次扣200—500元。

二.    临时设施的管理:

1.  为节省施工场地及便于管理,如需搭设,办公室、会议室、仓库等现场搭设。生活区的搭设在三方协议签订后3日内,必须上报甲方及乙方现场项目部。

2.  现场及生活区内临时设施如需搭设,必须按统一标准搭设,位置形式必须根据甲方及乙方审批的总平面图搭设。现场内厕所如需搭设,除必须按标准要求搭设外,还必须设专人负责清洁,做到干净、整洁、无蝇无蛆、无明显异味。

3.  伙房如需搭设,必须按统一标准搭设外,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卫生局规定标准。

4.  施工道路如需建设,除必须按标准铺设外,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占压,若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另外施工道路必须每天清扫泼水,保持道路整洁无扬尘现象。

道路标准: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

汽车单行道     宽度不小于4米

汽车双行道     宽度不小于6米

    单行道         转弯半径不小于9米

    双行道         转弯半径不小于7米

道路应平整、压实,并高出自然地面0.1~0.2米,道路两侧应有排水沟,沟深和底宽应不小于0.4米。道路应靠近建筑物、木料场等,以便消防车辆进入。尽量将道路布置成环路,否则应设置倒车场地。

5.  搅拌棚的管理:

搅拌机站的文字标识要标准化(见文字标识要求),排水设施要完整,排水保持畅通,吊泵的管理要规范,搅拌机前后台要做到活完料尽,场地清理。

6.  围挡:

如需搭设,场地内各分包区及道路两侧,采用红白道相间脚手架搭建,高度0.5米,横杆一道,立杆间距2米,搭设时必须挂线,保证搭设完横平竖直,不里出外进长短不一,高低不平,道路两侧一定要保证规定的道路宽度。

违犯以上各条罚款200~3000元。

三.    现场场地的管理:

施工现场运输道路、临时供水供电线路、各种管道、工地仓库、构件加工车间、主要机械设备位置及办公、厕所、生活设施、防火设施等平面布置报甲方项目部审核后实施,均应符合安全要求。

1.  物料码放:

施工现场配置有序,物料码放规范合理,并有明显标志与界线。散流体材料场地做砼地面,并围挡存放规范有序。

2.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日产日清或密封存放及时清运。

3.  建筑垃圾:

工地设专人日常保洁,必须设立垃圾暂存点,并及时回收,清运工程垃圾和废土。

4.  施工工作面:

工作面必须及时清理,做到活尽料尽,工作面清。

5.  场地排水设施要按标准做到位,平时加强管理,做到排水畅通无积水。

6.  必须建立场地的保洁措施,及相应制度,如洒水、防尘、专人清扫等。

7.  各施工单位负责区内不允许容留外来小商小贩进场经商,以免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及不必要的纠纷。

8.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配套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临时设施的位置。

9.  施工现场作业区、材料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施工机具堆放区、道路之间必须有明显的隔离措施。

违犯以上各条处罚200—2000元。

四、    生活区

1、 严禁私搭乱盖,食堂按统一形式搭建。

2、 从道路交通、消防器材、材料堆放、垃圾、厕所、宿舍、火炉、吸烟、电表、水表、用电设备及电源和水源等都有专人负责,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3、 生活区厕所除必须按标准要求搭设外,还必须设专人负责清洁,做到干净、整洁、无蝇无蛆、无明显异味。

4、 生活区内小商贩管理办法

丙方负责对责任区内小商贩、捡破烂及流动人员进行清理、管制,杜绝小商贩、捡破烂及流动人员进入现场及生活区,保证现场及生活区及场内公共区域无小商贩、捡破烂及流动人员。每天随时进行巡查、监督管理。

违犯以上各条罚款200~3000元。

各分包队不得向小商贩、捡破烂及流动人员提供条件,一经发现,罚款5000元。

五、现场管理人员及劳动力的管理:

1、施工单位进场,必须持有三证。

2、各特殊工种要随身携带相应的上岗证及培训证书。

3、不准带家属及儿童进场。

4、不准雇佣童工、精神病患者、刑事在逃人员。

5、场内严禁酗酒闹事、赌博等违法行为。

违犯以上各条罚款200~3000元。

六、用水、用电的管理:

1.  进场后乙方提供电源、施工单位自行挂表,必须检测计量合格,双方共同读数确认,发现偷窃用电一次扣5000元。

2.  须采用市安全监督站认可的配电箱、电缆埋地铺设,内设漏保,并做警示标志,如违章发现一处扣500元,凡在现场出现严重伤亡事故的2000~10000元。

3.  生活区内电线不准私搭乱接,严禁用电褥子、碘钨灯、电炉取暖、做饭,一经发现没收,并罚款100元。

4.  临水进场后由乙方提供水源,施工单位自行挂表必须检测计量合格,双方共同读数确认,退场时作为依据,发现偷窃电、水或水表不准的一次扣5000元。

5.  杜绝跑、冒、滴、漏、长流水、乱切口接管现象,发现一处扣500元。

6.  必须建立用水、用电的规章制度,做好节水、节电宣传。

7.  施工队伍进场、撤场时,水表、电表的读数,由乙方项目部水电工程师负责,每月定期检查记录一次。

七、安全生产的管理:

1、进入现场作业区内必须戴安全帽、佩戴胸卡,如不戴民工罚10元,管理人员罚50元。

2、龙门架不能载人,上料口要有保护,违者扣100元。

3、出入口、上料口、马道口等未封闭处必须设护栏。

八、安保:

1、建立来宾登记制度。丙方负责自己责任区内大门门卫室的管理,负责自己区域安全保卫。(不设罚款100~500元)

2、组织巡逻队,佩戴袖标24小时场内巡查,负责治安工作、严禁偷盗及进场经商。(不设罚款100~500元)

3、组织业余消防队,把隐患消灭于萌芽之中。(不设罚款100~500元)

4、各施工单位定期自查、互查,及时处理隐患。

十、进出场管理规定:

1、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应按照甲方及乙方的要求及时退场,在期限内拆除所有的临时设施,并清理现场,由各项目部验收合格,再办理退场手续。

违犯以上各条罚款200~3000元。

十一、标识

安全标识:

1、 防火标识

2、 禁止标识

3、 危险标识

4、 注意标识

5、 救护标识

6、 小心标识

7、 放射性标识

8、 方向标识

9、 指示标识

10、其它标识

十二、其它

以上违章罚款均由乙方为主监督实施,所处罚款项归乙方所有。

上述未尽事项均按照XX市有关文明施工标准执行。

现场管理规定

1.1.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1.1.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a. 在施工过程,甲方工程部及总包单位专业工程师要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采取见证、旁站监督等措施,确保及时掌握现场的质量情况;

b. 所有隐蔽工程,甲方工程部、总包单位专业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均应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c. 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及时认真参加监理例会,重要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时应召开质量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监督实施;

d. 甲方工程部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质量巡查,并将巡查结果通知总包及分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整改落实;

e. 每月25日,分包单位报送本月总结、下月计划,本月总结中要含材料、设备、劳动力进场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本月完成的工作量,下月计划中也要含下月要进场的材料、设备、劳动力进场计划、资金计划及下月完成的工作量;

1.1.2. 质量通病预防及质量事故处理

a. 项目开工时,分包单位针对工程特点,提出质量通病预防措施;

b. 当在施工过程中频繁出现一般质量事故时,总包及分包单位负责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拿出处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c. 重大质量事故,分包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对现场进行紧急处理;

d. 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分包单位应及时形成《质量事故报告》,提出预防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1.3.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问题,甲方、乙方及监理单位可以对分包单位提出警告责令改正,但如果情节严重态度恶劣,也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a. 施工材料未经报验而擅自投入使用,除返工清场外,罚款1000元/次;

b.;对隐蔽工程未经过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检查验收擅自隐蔽,除进行返工处理外罚款1000元/次;

c. 质量整改不及时,整改通知单不回复或经复查未达到要求,第一次罚款100元/次,第二次复查仍未达到要求罚款300元,并停工整顿;

d. 混凝土浇筑未办理混凝土浇筑令而擅自浇筑,罚款1000元/次;

e. 混凝土浇筑完后应按要求派专人及时养护,发现没有进行养护的,罚款100元/次;

f. 在已完工路面上未采取保护措施拌制混凝土、砂浆,每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g. 混凝土施工缝处未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处理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次;

h. 搅拌桩冷桩后不进行加强处理直接施工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

1.2.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2.1. 施工过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a.分包单位按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法规、规定,以及合同与甲乙方的要求,编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工程部结合工程特点审核监理单位已审查通过的专项方案;

b.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保障体系应健全, 且要运行良好;

c. 甲方工程部每月最少组织一次对工地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分包单位特殊工种上岗证、三级安全教育情况、安全日记、临时水电、外架防护、防火、等当期危险源的控制;按月检查评比监理及总包、分包单位安全体系运行情况,分包单位应及时整改;

d.出现安全事故,分包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紧急事件处理程序,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及总包单位,发包单位决策处理后在及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

1.2.2. 施工过程出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问题处罚规定

a.  未按要求编制临时用电等专项安全方案的,每缺一项罚款500元;有方案不按方案执行的罚款1000~3000元;

b.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人;

c.  在施工现场指定场所以外吸烟,发现一次罚款20元/人;

d.  在施工现场穿拖鞋、光膀子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人;

e.  高空作业不配挂安全带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人;

f.  私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罚款50元/处;  

g. “四口”、“五临边”不按要求及时防护的,每处罚款200元;

h. 在施工现场进行打架、斗殴的,每发生一次罚款2000元,并视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i. 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j. 对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甲方工程部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并推迟支付工程款一个月。

1.3    项目工程进度管理规定

1.3.1. 施工计划编制

分包单位应编制下列计划:

a.工程控制性计划(含工程重大节点计划);

b.工程施工进度月计划;

c.工程材料采购月计划及资金计划;

d.周进度计划。

1.3.2. 施工进度控制

1.3.2.1.分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施工,如需改变计划,需报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甲方工程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1.3.2.2. 甲方工程部协同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对日常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如下:

a.分包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周、月度工作计划,报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甲方工程部审核;

b.甲方工程部、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审核分包单位、供应单位提交的计划中,各专业各阶段各环节的进度是否相互衔接,对满足要求的计划予以确认;

c.施工过程中,甲方工程部及总包单位专业工程师应跟踪监控分包单位的施工组织与管理工作,施工投入和施工作业动态,发现不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和计划的施工组织方法、作业安排、工作面管理,或者施工投入不足、效率低下,影响周计划时,分包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

d.甲方工程部、总包单位与监理单位负责跟踪并检查每周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在每周监理例会上核查分包单位所报周计划的完成情况,分包单位应分析偏差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并落实纠偏结果;

1.3.3.工期管理

a.甲方工程部、总包单位与监理单位判断因工程质量或其他因素可能造成对工期影响时,应在监理例会或专题组织进度协调会上专题研究并形成结论;

b.如结论认为该问题只需整改而不影响工期时,分包单位应提交整改的具体措施报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甲方工程部批准后执行;

c.如结论认为该问题需整改又需延长工期时,分包单位一方面应提交整改的具体措施报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甲方工程部批准;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具体措施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审核,甲方工程部应审核其是否满足控制性计划及销售需求,按照甲方计划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后批准或要求分包单位采取赶工措施不能延长工期;

1.4.资料管理

1.4.1甲方工程部发放的所有对外资料包括文件、通知、处罚、签证、技术核定等必须有甲方工程部经理以上人员签发才能发放,甲方工程部其他人员签发无效。

1.5.其它规定

1.5.1 甲方工程部、总包单位随时对分包单位的资料进行检查,若有不及时或弄虚作假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5.2甲方工程部、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内部施工管理制度进行检查,若分包单位没有或不具有操作性,罚款300元。

以上违章罚款均由乙方为主监督实施,所处罚款项归乙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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