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高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不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
(2)用电分类: 。
(3)负荷性质: (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4)生产班次: ,周休日 。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 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 千伏安。保安容量 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 千瓦。其中: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 50赫兹电源,采用 (单/双/多)电源, (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 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3)供电方由 发电厂以 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 开关向用电方 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3.备用电源
(1)供电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进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 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4.保安电源
(1)供电方以 千伏 (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 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 千瓦。
(2)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 千瓦。安装 地点,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 伏安,安装地点 。
b.非电保安措施是 。
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 变电站(线路)向 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 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 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
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囹《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自)。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刚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或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 (高压倒计量/低压倒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a.
b.
C.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
计量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精度
计算倍率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 (增加/减少)线报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6.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 用电量,约定按每月 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 %计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占照明用电量的 %。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团数
1.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 千乏。
其中:电容器 千乏,调相机 千乏。
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 。
3.供电方在用电方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用电 方应按天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 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按 (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
功率团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 (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 次交付。即每月 日,预付 % 日,预付 %; 日,预付 %; 日,预付 %; 日,预付 %;并于 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b.供电方委托 银行向用电方 (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 次、(划拨/收取)。即每月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并于 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c.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方、用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七、调度通讯
1.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方 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方采用: 。
用电方采用: 。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 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周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动日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约定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应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值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4.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可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_
6.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 。
8. 。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间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日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接(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 一种方式解决。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符b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c. 。
d. 。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第二篇:高压供用电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高压供用电合同
(新签/修订)
户名:
年 月 日
供电人 用电人
名称: 名称[1]:
法定地址:临泽县东关街458号 法定地址[2]:
法定代表(负责)人:孔黎 法定代表(负责)人[3]: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4]: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供用电方式和设施
第一条 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用电性质
(一)行业分类
(二)用电分类:
(三)负荷特性:
1.负荷性质: (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
2.负荷时间特性: (连续性负荷/非连续性负荷/季节性负荷)。
第三条 用电容量
用电人共有 个受电点。受电设备总容量________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________千伏安。其中:
(一) [5]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并列/分列/单独)。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同期/不同期)。
(二)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并列/分列/单独)。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同期/不同期)。
第四条 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双/多)电源、(单/双/多)回路向用电人供电。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
1.第一路电源
供电人由 ([6]变电站/配电站/公用线路T接点),以_____千伏电压,经 (架空/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用电人[7] 受电点供电,线路名称[8] ,供电容量 千伏安。
2.第二路电源
供电人由 (变电站/配电站/公用线路T接点),以_____千伏电压,经 (架空/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用电人 受电点供电,线路名称 ,供电容量 千伏安。
第五条 用电人自行采取的保安措施
为防止电网事故、瓦解等原因意外断电造成人员伤亡及生产、设备损失,用电人自行采取下列电或非电保安措施:
(一)用电人建有独立保安电源。自备发电机 千瓦,安装在 地点,作为 [9] 设备的保安电源。
(二)用电人采用不间断电源(UPS) 伏安,安装在 地点,作为 [10] 设备的保安电源。
(三)用电人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人备案,并采用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 措施防止向电网倒送电。自备电源未经供电人同意,严禁并网。
(四)用电人非电保安措施是 [11] 。
第七条 无功补偿装置
用电人应按照无功补偿就地平衡、跟踪补偿的原则,装设无功补偿装置。
第八条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及运行维护责任划分
(一)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 [12] ;
2. 。
产权分界以文字和附图(附件)表述;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
(二)各方维护管理责任按以下第___种方式确定:
1.依上述分界点划分。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按产权所属,各自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2.其他方式划分: [13]。
第二章 电量、电价和电费
第九条 计量点及计量方式
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按照不同供电电源和用电性质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主要依据。
(一) 受电点共设置 处计量点。计量装置装设在 [14] 处,作为用电人 [15]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高压侧/低压侧计量);
(二) 受电点共设置 处计量点。计量装置装设在 [16] 处,作为用电人 [17]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高压侧/低压侧计量);
第十条 用电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进行配置。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
第十一条 未分别计量的电量认定
(一)[22] 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量,对 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
1. 电量定比为 %;
2. 电量定量为 千瓦时。
以上方式及核定值每年至少核定一次,用电人不得拒绝。当发生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以填写“定比定量核定书”的形式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损耗负担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变压器损耗按 (参数计算/查表计算)计算,线路损耗按 (参数及负荷公式/比例)计算。
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
第十三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发生用电计量装置失准和发生争议时,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电价和电费
(一)电价依据
按照有电价管理权的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执行;若遇电价调整,按调价政策规定执行。
(二)电力、电量抄录和电量计算
1.抄表周期为每月 次,供电人在双方约定的例日按时抄表。
2.用电人各类用电的结算电量分别按照相应的用电计量装置所记录的数据计算。
3.双方同意以电能量采集系统等远程抄表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当装置故障或一方提出合理要求时,以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4.结算电量应包括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产权所有者应承担的线路和变压器损耗电量。
5.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的绝对值之和。
(三)电费计算
1.用电人的电费结算执行 (两部制/单一制)制电价。按国家规定,供电人对用电人应执行的电价如下:
(1) 用电执行[23] 电价。
(2) 用电执行 电价。
2.两部制电价
用电人执行两部制电价(大工业电价)时,电费由三部分组成: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其中基本电费以月计算,计算方式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后,可由用电人自行选择,但计算方式确定后在一年内保持不变,执行一年后确需调整的,另行签订协议。电度电费按实际用电量计算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是根据用电人用电功率因数高低减收或增收用电人的电费。
(1)基本电费
按计费变压器容量计算,为 千伏安;
(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
3.单一制电价
用电人执行单一制电价时,电费按实际用电量计算电费;符合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的用电人还要承担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
(四)电费交付
用电人应在供电人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为: 双方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的,从协议。
(五)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供电人所抄见的电量、电力计算的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
第三章 供电人义务
第十五条 电能质量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端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连续供电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供电设施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
(二)供电人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供用电方案;
(三)供电人执行行政机关停电的强制命令;
(四)用电人违反合同约定,发生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时;
(五)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违约金,经催交仍未交付的;
(六)用电人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改正的;
(七)用电人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八)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供电人的紧急避险行为;
(九)用电人的谐波源对电网的污染超出国家标准的。
第十七条 中止供电程序
(一)因故需要或必须中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因不可抗力事件或供电人的紧急避险,以及用电人发生窃电行为时,可当即中止供电。
第十八条 设施管理
(一)按本合同约定的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和运行维护划分点维护供用电设施。对属于供电人管辖的供电设施实施维护、管理,保证其运行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的状态,并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电气运行标准、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装在用电人受电装置内的电能表、用电计量装置的二次回路、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人负责维护、管理;上述装置的保护、运行监视由用电人负责。
(二)对供电设施故障和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三)供电人对用电人进线断路器的继电保护装置定值应进行审查,经整定后应加封。
第十九条 减少损失
因用电人原因造成供电人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发生时,供电人应及时采取合理、可行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第二十条 交易信息提供
(一)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二)免费为用电人提供电能表度示、电力、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三)及时通知电价调整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信息保密
对确因供电需要而掌握的用电人的商业秘密,非因法定理由不得公开或泄露。用电人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向供电人提出,但其中不应包括用电人的电力、电量、装接容量、电费交纳、主要产品单耗、以及供电人依据统计法规应收集、掌握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用电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 交付电费
(一)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方式、期限交付电费。
(二)委托银行代为划拔电费的,由受托银行按照供电人的书面通知及约定的时限划转电费。该通知视为对用电人的同时通知。
第二十三条 保安措施
(一)根据电网发展水平和用电人负荷性质,用电人须自行采取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造成对生产和人身安全影响。
(二)用电人要做好确保保安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正常使用的运行维护工作,否则要承担因电网中断供电而自备保安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电设施运行维护
(一)按本合同约定的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和运行维护划分点维护供用电设施。对属于用电人管辖的供用电设施实施维护、管理,并应协助供电人维护安装在用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用电计量装置与负荷控制装置的安全、完好。
(二)应保证其受电设施的运行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的状态,并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电气运行标准、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用电人进线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定值应由供电人审核,并经整定后加封,用电人不得擅自更动。
(四)对于供电人依法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治要求,必须及时按期整改治理。
(五)用电人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时,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无功补偿
用电人应按无功就地平衡原则,按照有关标准设计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供电人对用电人送入电网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人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用电人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值以上。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事项发生时或发生前,应及时书面通知供电人:
(一)重大用电设备故障及人身触电事故;
(二)电能质量异常;
(三)电能计量装置及其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负荷管理装置运行异常;
(四)用电性质和用电构成改变;
(五)拟对受电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
(六)用电负荷的重大变化、大型用电设备的停电检修安排;
(七)拟作资产抵押、转让、企业重组、经营方式改变[24];
(八)拟进行撤销、解散、破产;
(九)发生重大诉讼、仲裁;
(十)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改变。
第二十七条 配合事项
(一)对供电人依法进行的用电检查,应提供方便、配合并陪同进入现场,应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供电人依法实施停、限电时,应及时减少、调整或停止用电。
(三)受电装置的继电保护方式应当与供电人电网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
第二十八条 减少损失
当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发生时,应及时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尽量减少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当发生全部或部分停电时,用电人应当根据安全的需要,及时启用本合同约定的自备保安电源、非电保安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确保重要负荷不因停电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用电中实施的行为
用电人不得发生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
(一)自行改变用电类别;
(二)超过本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三)拒绝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
(四)擅自使用已经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封停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六)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七)擅自在供电人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或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八)伪造或者非法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
(九)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或使其失准;
(十)采用其他方法不计或者少计电能的;
(十一)擅自操作供电人的电力设施;
(十二)擅自变动供电人提供(或经供电人审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
(十三)自行改变或撤出电源联锁装置。
第三十条 电工资质
在受电装置部位作业的电工,须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特种电工作业操作证》。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应对相关条款的修改进行协商:
1.增加或减少受电点、计量点;
2.增加或永久性减少用电容量;
3.改变供电方式;
4.改变用电类别;
5.对供电质量提出特别要求;
6.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或维护责任的调整;
7.电费计算、交付方式变更;
8.违约责任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合同转让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合同解除
(一)合同履行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用电人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被吊销等原因导致的主体资格丧失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用电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缴纳电费能力的情形,且债务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或提供的担保不被债权人接受的;
(三)合同解除,不影响既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法处理。
(四)供电人行使解除权的,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并实施停电后生效。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供电人
(一)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都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改正,继续履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安全、经济等责任。
(二)供电人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损失原因属下列原因之一的除外: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用电人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过错;
3.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4.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需要的;
5.应配置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而未配置的,或因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未能发挥有效作用的。
第三十五条 用电人
(一)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改正,继续履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安全、经济等责任。
(二)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供电人对外停电,用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违约责任因以下原因而免除: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因供电人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三)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百飞(四)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在计收电费时,首先收取电费违约使用电费。电费违约使用电费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金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五) 因用电人发生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时,用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调度通讯
(一)供电人、用电人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事宜由供电人、用电人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二)通讯联系
1.用电人联系电话 ,调度电话 。
2.供电人联系电话 ,调度电话 。
第三十八条 争议解决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约定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九条 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人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后,供电人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第四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成立,自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时生效。
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在修改、变更、解除、续签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一条 文本和附件
本合同一式 三 份,双方各持一份,营销部备案一份效力均等。
合同签署前,双方按供用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附件,与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供电人; (公章) 用电人: (公章)
签约人:(签字) 签约人:(签字)
承办人: (签字) 承办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2:
合同编号:
合同事项变更确认通知书
[1] 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用电人全名填写。
[2] 按公安机关正式备案的街道门牌号码填写。
[3] 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填写。
[4] 按办理了《签定供用电合同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代理人填写。
[5] 填写用电人的××变电站,××高压配电室、××1#配电站等,如:化工厂35kv变电站。
[6] 填写供电人××变电站、××高压配电室等,如110kv景泰变电站。
[7] 与前面受电点要一一对应。
[8] 填写线路双重编号。
[9] 同12。
[10]同12。
[11]如:煤矿逃生斜井,化工企业人工填料等。
[12]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一般应按照甘肃省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管理制度>规定的产权划分原则,按供电回路分别表述。对特殊情况可以按供、受电工程出资界定,如:用电人出资建设的设施产权属用电人,供电人出资建设的设施产权属供电人。
[13] 填写另行商定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协议的具体内容,或 “从双方另行订立的维护及管理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4] 此前空格填写具体位置,如某某变电站613王东线出线间隔;613王东线广成变专用变压器低压侧计量箱。
[15] 此前空格按用电分类填写。
[16] 此前空格填写具体位置,如某某变电站613王东线出线间隔;613王东线广成变专用变压器低压侧计量箱。
[17] 此前空格按用电分类填写。
[18] 计量点的具体位置,如某某变电站613王东线出线间隔;613王东线广成变专用变压器低压侧计量箱。
[19] 填写“有功电能表”、“无功电能表”或“多功能电能表”等。
[20] 填写电能表、互感器等计量装置铭牌上标示的的准确度等级。
[21] 同26。
[22] 与计量装置配置表中计量点一一对应。
[23]按用电类别对应相应分类电价。
[24]如承包、租赁、挂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