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5@p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5@p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5@p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5@p和增值税专用#5@p。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5@p。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 #5@p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领购#5@p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5@p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 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5@p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5@p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5@p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5@p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5@p使用情况。如#5@p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5@p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5@p,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空白#5@p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5@p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5@p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填开#5@p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5@p。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5@p。
1
第七条 各单位需要开具#5@p,首先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销售#5@p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经相关手续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5@p,#5@p开具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
第八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5@p和普通#5@p经济业务范围:属于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5@p,其他业务开具国税或地税的普通#5@p。
第九条 #5@p开具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或打印,并加盖单位#5@p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填开人印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日期、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
第十条 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5@p的单位,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5@p,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5@p;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5@p;不得自行扩大#5@p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在当月发生,可收到退回的#5@p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作废专用#5@p全联次留存。跨月和对方已认证抵扣需开具红字专用#5@p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专用#5@p,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地使用#5@p;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变造、虚开#5@p的,按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第十三条 根据经办人员提交的经济业务信息开具的#5@p,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5@p登记簿上签字领取#5@p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第三章 #5@p的取得
第十四条 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5@p。取得#5@p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十五条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5@p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5@p,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真实、不合法的#5@p,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商品、材料采购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济业务,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5@p,否则财务部门原则不予付款。
第十七条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5@p时,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开具#5@p的资格,禁止出现虚假#5@p。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取得虚假#5@p,由此造成的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全部由经办人员承担。对善意取得的虚假#5@p(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的专用#5@p,专用#5@p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5@p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责令经办人员重新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5@p或普通#5@p。
第十八条 日常经济业务应在不超过业务发生后的30日内取得#5@p,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验收、签批和签字后,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因经办人员责任,#5@p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超过规定的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5@p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造成增值 3
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对超过30日未取得#5@p或未完成签字审批手续,财务部门催办仍未能及时办理的,按照付款金额的10%,从经办人员的工资、奖金中扣减。 第十九条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5@p的#5@p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5@p#5@p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5@p#5@p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5@p#5@p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可将专用#5@p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5@p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四章 #5@p审查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审查#5@p的开具项目:普通#5@p按税种、税率分类。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销售、修理修配劳务不得使用地方税务局出售的#5@p。营业税项目必须使用对应税目规定的#5@p,如服务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运输业、邮政电信、文化事业等。
4
第二十一条 审查#5@p的笔迹。要审查#5@p购货单位名称、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的字迹、笔体、笔画的精细、压痕是否一致。有无用药剂退色、用橡皮擦、刀刮等涂改痕迹。
第二十二条 审查#5@p的复写情况。审查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5@p的正面和反面都应仔细查看,本应一式多份复写的是否符合复写的实际情况。背面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5@p的第二联如果不是复写而是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的,就说明存在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审查#5@p的填写字迹是否位移。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在印制装订#5@p时,各联次的纵横行列都是对齐的,有固定位置。重点审查各联填写的字迹如有不正常的位移,就可能是存在问题的#5@p,由经办人员负责更换。
第二十四条 审查#5@p的填写内容。审查#5@p报销联的购货单位名称、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填写齐全;#5@p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对按如 “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等”的类别开具#5@p的,应附#5@p明细表,详细列明物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查用票单位同发货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
第二十六条 对接受的货物运输劳务#5@p,应首先审查提供运输#5@p单位是否具有开具#5@p的资格。开票单位必须同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对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应取得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的货物运输业#5@p。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营业税由属地管理,接受建筑业劳务应取得劳务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建筑业#5@p。
5
第二十八条 所有#5@p必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5@p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判断#5@p真伪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查验其#5@p真实性。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在完成对#5@p真实性审查和公司资金管理相关的签证程序后,根据经济业务性质作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允许报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必须是由具有收费资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项目为列入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各种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收据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 本年度#5@p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以前年度#5@p原则不得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组织对所属单位#5@p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开具、取得、保管#5@p的单位,公司将对每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1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每项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500元罚款,罚款由单位和个人交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和实际控制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执行
二〇**年**月**日
6
第二篇: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5@p管理制度
一、 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5@p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部分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5@p,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 #5@p的领购、保管和缴销
1. 公司所用#5@p由财务管理总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管理总部
按税务部门要求对#5@p进行管理。
2. 公司所用#5@p由财务管理总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5@p登记簿,详
细登记各种#5@p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5@p使用情况。
3. 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5@p和#5@p领购簿的变更、
缴销手续。
4. 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存放和保管#5@p,
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5@p存根联和#5@p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 必须妥善保管#5@p。发生#5@p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
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5@p丢失,由责任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 #5@p的开具
1. #5@p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5@p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
留存备查;#5@p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2. #5@p的基本内容包括:#5@p的名称、#5@p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
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3. 不得有下列虚开#5@p行为:
第1页共6页
1)
2)
3)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p;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p;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p。
4. 公司按照#5@p管理规定使用#5@p,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5@p、#5@p监制章和#5@p防伪专用品;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
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 拆本使用#5@p;
4) 扩大#5@p使用范围;
5) 以其他凭证代替#5@p使用。
5. #5@p限于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
带、邮寄、运输空白#5@p。
6.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5@p出入境。
7. 公司需要开具#5@p(包含增值税专用#5@p和普通#5@p),首先由公司业务
部门相关人员发起销售#5@p开具申请流程,载明与合同相符的开要信息,经过适当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开审核通过后开具#5@p。
8. 按照国家规定,公司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5@p。未发
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5@p。考虑到实际经营过程中,客户往往将收到#5@p作为支付款项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保证公司经营正常进行且风险可控,对于销售蓝字#5@p开据,按下列变通措施进行控制:
1) 不得虚开乱开#5@p,#5@p开据的各要素,必须与签订的合同完全一致。
2) 开票申请流程,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提起,须经适度的审批,且经财
务审核通过。
3) 依据合同条款中签订的预收款条款,预收款须开具#5@p的,业务部相
关人员发起开票申请流程,经事业部总监审批同意,财务审核通过后,开据#5@p。
4) 达到销售合同条款中签订的收款里程碑点条件,须开具#5@p的,业务
部相关人员发起开票申请流程,经事业部总监审批同意,财务审核通过后,开据#5@p。
第2页共6页
5) 依据完工进度,符合外部收入确认条件的,业务部相关人员发起开票
申请流程,财务审核相符后,开据相应#5@p。
6) 不符合上述三条件任何之一的,但确有需要开票的,属特批开票,业
务部相关人员发起开票申请流程,须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且财务审核通过后,开据相应#5@p。
9. 开具#5@p后,当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符合#5@p
作废条件的,收回原#5@p并注明“作废”字样,不需开红票的情况:
1) 符合普通#5@p作废的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 收到退回的普通#5@p原件。
② 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且我方也未作帐务处理(即在#5@p开出的当
月又马上退回公司财务部门#5@p)的。
③ 符合普通#5@p作废条件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收回原#5@p原件,
在将#5@p原件交回财务部门前,发起#5@p退回流程,在流程中注明
#5@p退回原因及原件交财务时间,财务部门收到#5@p并签收确认,同时财务必须将收回的#5@p联存根联、记帐联等其他联次粘贴在一
起,在每联上加盖作废章,作为#5@p档案保存。
2) 符合增值税专用#5@p作废的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 收到退回的#5@p联、抵扣联原件的时间未超过我方开票当月(注超
出当月的须开红票);
② 我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④ 符合专用#5@p作废条件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买方收回原
#5@p及抵扣联原件,在将#5@p及抵扣联原件交回财务部门前,发起
#5@p退回流程,在流程中注明#5@p退回原因及原件交财务时间,财
务部门收到#5@p并签收确认,同时财务必须将收回的#5@p联、抵扣
联与存根联、记帐联等其他联次粘贴在一起,在每联上加盖作废章,作为#5@p档案保存。
10. 当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需要开具红字#5@p,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视不同情况:
(一) 开具红字普通#5@p按以下办法处理:
1) 购买方未作帐务处理,我方已作帐务处理(即在#5@p开出的当月
未能及时退回#5@p)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买方收回原
#5@p原件,在将#5@p原件交回财务前,发起#5@p退回流程,同时
第3页共6页
串发起红字#5@p开票申请流程,同时在流程中注明#5@p退回原因及原件交财务时间,财务收到#5@p并签收确认,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5@p。同时,财务必须把红字#5@p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5@p粘贴在红字#5@p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2) 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我方是否已作帐处理,业务部门相
关人员必须取得购买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购买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5@p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5@p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在将购买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提交财务前,发起红字#5@p开票申请流程,并在流程中注明书面开经票原因及书面证明信息,财务收到此书面证明并签收确认,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5@p。此开好的红字#5@p,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5@p登记簿上或#5@p存根联签字,领取#5@p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进行财务处理。
(二) 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的,必须取得国税机关开具的《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5@p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具体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还是由我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 因购买方专用#5@p抵扣联、#5@p联均无法认证的,或所购货物不
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且取得的专用#5@p未经认证的:
① 由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② 若同时有#5@p退回,但不符合作废条件。
③ 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买方收取此通知单、#5@p及抵扣联原件,发起#5@p退回流程,同时串发红字#5@p开票申请流程(若未有#5@p退回的,直接发起红字#5@p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具体退回原因以及相对应原蓝字专用#5@p的信息,财务收到通知单及#5@p并签收确认,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5@p。
2)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5@p的:
① 我方须在专用#5@p认证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5@p的信息;
第4页共6页
② 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我
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5@p;
③ 此种情况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在专用#5@p认证期限内,将#5@p及抵扣联原件交回财务,交回前发起#5@p退回流程,同时串发
红字#5@p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具体退回原因以及相
对应原蓝字专用#5@p的信息,财务收到#5@p及抵扣联原件并签收
确认,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
额的红字#5@p。
3) 我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5@p交付购买方的:
① 我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5@p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
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5@p的信息;
② 同时提供由我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我方凭通
知单开具红字专用#5@p。
③ 此种情况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在专用#5@p认证期限内,及时将#5@p及抵扣联原件交回财务,交回前发起#5@p退回流程,同时
串发红字#5@p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具体退回原因以
及相对应原蓝字专用#5@p的信息,财务收到#5@p及抵扣联原件并
签收确认,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
具等额的红字#5@p。
11. 因我方将#5@p联遗失需要作废或开据红字#5@p的,由责任人员负责将作废
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可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发起#5@p作废流程,或发红字#5@p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遗失责任人及原因,财务收到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签收确认,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作废或开据等额的红字#5@p。
12. 因购货方将#5@p联遗失的,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取得原#5@p的
存根联复印件,并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5@p专用章交予受票方。若购货方坚持需要重开蓝字#5@p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货方取得购货方的#5@p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我方重开#5@p的依据,且些重开#5@p的流程须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并经财务审核相符。
13. 已开具#5@p的#5@p联遗失处理办法
(一) 开票方将#5@p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开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 开票方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与该份#5@p的存根联、
第5页共6页
记账联等其它联次粘贴在一起,对该份#5@p进行作废或开具相应
红字#5@p后,再重新开具#5@p给受票方。
(二) 受票方将#5@p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
后接受行政处罚。
2. 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5@p的
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5@p专用章交予
受票方。
3. 若受票方丢失的#5@p为单联#5@p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5@p给受
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5@p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
额等内容,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
#5@p的依据。
14. 因#5@p遗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5. 依据本制度之三8的条件开出销售#5@p的,销售人员须负责在#5@p开出
60天内收回货款,未能及时收回的,按此部分应收未收金额的1%扣减责任业务人员的当年考核业绩。
16. 开具#5@p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
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5@p联和抵扣联加盖#5@p专用章。
17. 已开好的#5@p,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5@p登记簿上或#5@p存根联签
字,领取#5@p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进行财务处理。
18. 公司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5@p,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
票的数据.
四、 #5@p的取得
1. 不符合规定的#5@p,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相关要求及规定,遵照《财
务管理制度》
2. 业务人员取得#5@p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5@p
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5@p开具日期30日内)提交财务入账。若出现#5@p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不能税前列支的问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 差旅费、招待费#5@p必须在出差返回后或业务发生的15天内到财务办理
报销手续。
财务管理制度
20xx年8月30日
第6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