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萱之琪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加盟协议 甲方:成都萱之琪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乙方:王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业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地域
1.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补发及相关业务,并允许其使用甲方名称及其相关的标志、市场营销模式、策略、操作程序、管理等。
2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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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为管理方,为乙方提供技术品牌、技术指导、团队培训。
2. 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3.对违反特许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甲方的义务
1.经营手册。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经营管理手册,该手册只供乙方本人秘密使用,手册的内容不向雇员或其他人透露。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会向乙方提供对该手册的改进或变动资料,其方式采取增补方式,或者业务通讯方式,或者年度大会方式,视情况而定。作出改动后,乙方将遵照执行。
2.产品的提供
a.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及时提供乙方所需合格产品。
b.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的业务指导及售后服务培训。
3.总部培训
甲方将为乙方安排一次开办前的总部培训,地点在甲方总部。该培训工作一旦此特许协议签署后立即着手进行,是强制性的安排,此活动必须在乙方正式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完成。乙方将负责到甲方总部去的路费和食宿费。
4.后续培训
甲方在其权利范围内有选择地向乙方或其雇员提供随时的附加的培训方案。参加这样的培训可以是强制的。培训费(包括指导和资料费)由甲方承担。培训期间的其他费用,包括膳宿费、工资和旅差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还可以通过咨询的方式提供培训,方式可以多样。
5.甲方将负责乙方的业务监管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行业解决方案的提供、产品的提供、产品的维修、技术支撑、市场管理等工作。对于乙方具体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甲方原则上不进行干预,以确保乙方的区域独家营销权。
6.甲方委托乙方举办大型市场促销活动及有关的宣传广告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乙方为投资方独立经营,自亏自盈。
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
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营运手册的规定,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渠道管理政策、客户管理政策,主动自觉地维护和规范补发及相关业务市畅
2.义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4.乙方每月须完成定额。
四、对乙方的培训和指导
1.在乙方开业前,甲方应进行一次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并指导乙方做好开店准备工作。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在业务指导中,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五、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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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作为管理费。
六、保密条款和限制竞争条款
(一)乙方应将营销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除了正常商业经营管理之需要,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二年内,不将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他个人、组织、公司等透露。
(二)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五年内,乙方不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无论这种活动是作为顾问、业主、雇员、股票持有者或其他方式进行的。
七、特许加盟店的转让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期限、延期、变更、终止
(一)期限:本协议的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前提是乙方不断按照本协议的条款进行经营。
(二)延期: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本协议可由乙方延长期限,在延长期批准之前,乙方应遵守如下各项条件:
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延长期限的书面通告,此通知应在原协议届满前90-180天内提出;
2.乙方履行特许协议的现行形式(包括各项条款和补充条款);
3.乙方对甲方及其实体所负各项义务都已清偿,并已使甲方合理地认为满意;
4.乙方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包括所有必须承担的费用或其他义务,同时是一个有声望的被特许人。
(三)变更:任一方均可提前30天向对方书面要求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增加其他条款,但需另一方在30天内书面同意,变更或补充条款方有效。否则,执行原协议条款内容。
(四)终止
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a.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b.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c.乙方财产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2.协议终止
任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9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在清理全部债权、债务及其其他有关事项后终止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加盟金的百分之20%违约金。
2.同时,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a.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b.使用除甲方以外其他方的发片等补发、织发、驳发产品,自制仿造产品。
c.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在被特许范围外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d.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e.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十、争议解决方法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到法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二篇: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并续签发行投递代理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告
公司简称:博瑞传播 证券代码:600880 编号:临2006-19号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并续签发行投递代理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控股子公司成都商报发行投递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商报社修订并续签了《成都商报社与成都商报发行投递广告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商报>发行投递代理协议》。因成都商报社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故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人回避事宜:关联方董事何冰先生、陈舒平先生、孙旭军先生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与会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修订后的发行投递代理协议既有利于支持成都商报扩版的业务发展需要又有利于确保上市公司发行投递业务的稳定、持续发展。
一 关联交易概述
1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成都商报发行投递广告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拥有93%权益之控股子公司。
成都商报社系本公司之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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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
于20xx年11月20日召开的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7名董事到会(董事何冰先生、独立董事胡守文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分别书面委托董事孙旭军先生、独立董事钟康成先生代为表决)。其中关联方董事何冰先生、陈舒平先生、孙旭军先生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回避表决。其余与会董事一致表决同意上述关联交易。独立董事钟康成先生、胡守文先生、黄友先生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 关联方介绍
成都商报发行投递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185号,其法定代表人为吕公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主要从事发行投递业务,20xx年度实现净利润1788.38万元。本公司拥有其93%权益。
成都商报社持有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5%股权,是由成都日报报业集团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陈舒平,注册地址为成都市书院西街1号。其职能为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传播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成都市委、市政府的战略思想和决策,以市场为中心,以生产和消费为基点,全面报道成都经济和社会,为各层面服务。成都商报社开办的报纸为《成都商报》。《成都商报》于19xx年创刊,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大型综合性城市日报,国内统一刊号CN51-0073。《成都商报》现日出 2
对开30版彩报,日均发行量约为60万份,是西南地区发行量最大、最具影响力的报纸。
三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独家代理《成都商报》的征订、发行、投递业务。成都商报发行投递广告有限公司20xx年、20xx年、20xx年代理《成都商报》的发行投递业务收入分别为4878.65万元、5106.33万元和5102.25万元,预计本年度代理《成都商报》的发行投递业务收入不会低于去年同期。
四 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此次修订并续签的《成都商报社与成都商报发行投递广告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商报>发行投递代理协议》在原执行协议的基础进行了部分修改补充:
1 原第二项“甲方承诺”第3条 甲方同意,乙方每天在成都地区批发零售的《成都商报》可在总量5%范围内退还给甲方。
修订为:甲方同意,乙方每天在成都地区批发零售的《成都商报》可在总量5%--10%范围内退还给甲方。
2 原第三项“乙方承诺”第1条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完成《成都商报》的发行投递;乙方应积极拓展和宣传《成都商报》的发行投递业务,促进《成都商报》发行量不断增长。
修订为: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完成《成都商报》的发行投递,乙方应积极拓展和宣传《成都商报》的发行投递业务,促进《成都商报》发行量不断增长,并确保《成都商报》日均发行量不低于54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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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第五项“结算”第1条 乙方按每天报纸发行数量代甲方收取报款,甲方根据以下标准按每天报纸发行数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0.25元/份的代理费用。
修订补充为:乙方按每天报纸发行数量代甲方收取报款,甲方根据以下标准按每天报纸发行数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1)征订报每份报纸的代理费为人民币0.30元/份。
(2)零售报每份报纸的代理费为0.29元/份。
(3)自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起,以甲方年度日均32个版面为基数进行核算,年终根据当年的实际版面数量,对前述(1)、(2)项之代理费进行上浮或下调确定本年度的结算价格,调整结算金额。具体调整办法为:每增加或减少2个版面,发行代理费上浮或下调0.005元;每增加或减少4个版面,上浮或下调0.01元,依此类推;增减幅度达不到2个版时,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4)若以后报纸代理发行的市场价格有变动,双方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协商调整结算价格。
4 原第六项“协议的变更与终止”第1条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修订为:为适应市场变化,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如需对本协议进行调整,须经双方同意,并且以补充协议方式作出方可生效。
5 原第七项“违约责任”第2条“乙方责任” 补充:(2)如果乙方迟延支付报款,每迟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 原第九项“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至20xx年8月17日。 修订为:本协议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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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在充分考虑《成都商报》扩版进入“厚报时代”所带来的运输、人工、管理等发行成本上升的实际情况后,按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定价原则,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修订并续签新的发行投递代理协议,既有利于支持成都商报扩版的业务发展需要又有利于确保博瑞传播发行投递业务的稳定、持续发展。
六 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签署了独立董事意见书。在独立董事意见书中,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新的发行代理协议有利于确保公司发行业务的稳定增长,不会对公司非关联股东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 备查文件目录
1 《成都商报社与成都商报发行投递广告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商报>发行投递代理协议》
2 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xx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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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修订并续签的《成都商报社与成都商报发行投递广告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商报>发行投递代理协议》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查,其意见如下:
在充分考虑《成都商报》扩版进入“厚报时代”所带来的运输、人工、管理等发行成本上升的实际情况后,按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定价原则,控股子公司成都商报发行投递广告有限公司在与成都商报社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修订并续签了新的《成都商报社与成都商报发行投递广告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商报>发行投递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发行代理协议)。新的发行代理协议修改补充内容如下:
1 原第二项“甲方承诺”第3条 甲方同意,乙方每天在成都地区批发零售的《成都商报》可在总量5%范围内退还给甲方。
修订为:甲方同意,乙方每天在成都地区批发零售的《成都商报》可在总量5%---10%范围内退还给甲方。
2 原第三项“乙方承诺”第1条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完成《成都商报》的发行投递;乙方应积极拓展和宣传《成都商报》的发行投递业务,促进《成都商报》发行量不断增长。
修订为: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完成《成都商报》的发行投递,乙应积极拓展和宣传《成都商报》的发行投递业务,促进《成都商报》发行量不断增长,并确保《成都商报》日均发行量
不低于54万份。
3 原第五项“结算”第1条 乙方按每天报纸发行数量代甲方收取报款,甲方根据以下标准按每天报纸发行数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0.25元/份的代理费用。
修订补充为:乙方按每天报纸发行数量代甲方收取报款,甲方根据以下标准按每天报纸发行数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1)征订报每份报纸的代理费为人民币0.30元/份。
(2)零售报每份报纸的代理费为0.29元/份。
(3)自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起,以甲方年度日均32个版面为基数进行核算,年终根据当年的实际版面数量,对前述(1)、(2)项之代理费进行上浮或下调确定本年度的结算价格,调整结算金额。具体调整办法为:每增加或减少2个版面,发行代理费上浮或下调0.005元;每增加或减少4个版面,上浮或下调0.01元,依此类推;增减幅度达不到2个版时,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4)若以后报纸代理发行的市场价格有变动,双方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协商调整结算价格。
4 原第六项“协议的变更与终止”第1条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修订为:为适应市场变化,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如需对本协议进行调整,须经双方同意,并且以补充协议方式作出方可生效。
5 原第七项“违约责任”第2条“乙方责任”补充:(2)如果乙方迟延支付报款,每迟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部分的万分之
五的违约金。
6 原第九项“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至20xx年8月17日。 修订为:本协议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本人认为新的发行投递代理协议有利于确保公司发行业务的稳定增长,不会对公司非关联股东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请与会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钟康成 胡守文 黄友
20xx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