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购销合同
出卖方:大连加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买受方:
签订地:买受方所在地
签订时间:20##年5月18日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产地详见合同清单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船级社标准执行,材质证书到货后15日内到。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实行“三包”。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无。
第五条:质量异议:产品出现一切质量问题由出卖方负责,不符合买受方要求,出卖方无条件退货。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理论计重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订货时起转移,但买受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指定地点.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承担: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船级社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无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货到验收合格后,发票挂账壹个月付款。延期交货每日按合同金额的0.1%扣款。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无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条件:遇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买受方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陆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它约定事项:溢短装不超过合同数的3%,因证书15日未到而影响买受方船舶工期,按500元/日处罚。
第十九条:本合同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篇:工业品购销合同0801
购销合同
供方: 上海傲世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沪20111109
需方: 上海金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1-11-09和约内容:品名产地牌号规格数量(吨)单价热轧卷
日照沙钢沙钢
Q235BQ235BQ235B
5.5*1500*C7.5*1500*C7.75*1500*C
58.15587.32114.46
414041404140
金额240761.7
361504.8473864.4
金额总壹佰零柒万六千壹佰叁拾圆玖角整计:
一,交货技术标准:按国家钢厂标准。二,交货时间:款到发货.
三,发货仓库:铁山库,宝铁库。四,费用承担:需方自理.五,交货地点:上海. △本合同履行上海。六,验收:
需方如对产品有数量和质量上有异议的,请在收货后三日内向供方提出。
七,违约责任:1. 供方如不能交货(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需方有权向供方索取15%的违约金。2. 需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付款,供方有权向需方索取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 合同.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九,可补充条款:无
十, 合同自供需双方经办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本合同传真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