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服务协议模板公司版(终稿)--20xx0527

时间:2024.4.21

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外包服务协议

外包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人): xxxx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xx

乙方(受托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鉴于:

1、甲方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已具备登记条件并可以取得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2、乙方作为国内大型的证券公司,已就为私募基金提供外包服务事项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具有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本协议第四条甲方所选委托事项的外包服务能力,乙方同意以该等能力与经验为甲方提供相关外包服务。

3、甲乙双方已建立了互相信任的良好合作基础。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有关运作,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外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约定的业务规定和技术规范。

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前 言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外包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二)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视为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依照前述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相应的修改,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及时以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或在协商后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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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 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协议、本协议: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本《外包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基金: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

3、基金合同: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产品合同。

4、基金管理人:指甲方(本协议委托人)。

5、基金托管人:指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与甲方签定托管协议为甲方改造、管理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

6、估值核算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

7、注册登记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机构。

8、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甲方签署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9、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10、基金交易账户:销售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11、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12、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3、T日:指交易、分红、申购、赎回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4、T+1日:T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5、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外包服务协议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16、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专门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账户:指基金管理人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为基金在存管银行(或托管银行)营业网点开立的,用于存管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数据,反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变动明细,并记载基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为“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之间的银证转账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管理账户为证券资金台账的影子账户,其与银行结算账户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18、期货交易所: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19、期货交易编码: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立的,用于记录基金期货交易情况的账户。

20、期货结算账户: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规定为基金开立的、用于银期转账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可为托管账户或托管人协助开立的其他专用银行结算账户。

21、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经纪商为基金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账户。

22、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23、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24、基金资产:指基金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资产。

2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资产的价值总和。

2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28、元:指人民币元。

29、存续期:指估值协议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30、认购:指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委托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1、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获取现金的行为。

3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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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35、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或停电故障、网络病毒、黑客攻击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由前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详情,以及协议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声明与承诺

(一) 甲方保证本协议所涉及委托外包的基金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二) 甲方保证其已或将作为依据相关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本协议项下的基金产品已经或即将依法完成备案。

(三) 甲乙双方声明并承诺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其各自有权决策机构的有效及充分授权,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四) 甲乙双方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四、委托事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乙方为甲方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外包服务的具体基金、相应的外包服务范围及费率,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由双方确认的《产品要素表》的相关约定执行,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中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适用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的约定,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未规定的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其作为私募机构管理人的登记及其管理的产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业务;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登记、备案所需的基础材料;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为甲方提供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的备案服务。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资金及募集资金的监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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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外包业务指引(试行)》为甲方提供销售资金及募集资金的监管服务,按照前述监管规范的要求保障投资人认(申)购资金、赎回资金和分红资金安全。

(三)注册登记服务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其管理的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注册登记人,按照双方协商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通过自身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代为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基金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基金登记相关事宜。

(四)销售运营服务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其作为管理人发行的产品的销售运营支持业务;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根据甲方提供的经其确认后的数据,在销售平台中维护基金的客户资料、账户信息、委托交易信息及与注册登记系统的对接、数据传递等业务。

(五)估值核算服务

1、甲方作为所负责管理的基金资产主会计人,委托乙方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及期货公司提供的结算数据、交易数据及甲方发送的相关业务指令办理基金资产的会计核算与估值,与基金托管人及时核对估值结果,并向甲方提供核对后的估值结果。

2、乙方指导甲方按照该等服务需求准备相关材料及文件;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会计核算与估值的基金,由甲方提供本协议附件【一】、【二】、【三】、【四】所需表格,并经双方共同确认。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协助甲方为基金提供净值公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并配合甲方提供信息报送和披露中与外包业务有关的资料,同时协助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享有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所委托基金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外包服务;

2、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传送所委托基金服务相关资料和数据,有权从乙方获得约定的业务资料及业务支持;

3、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基金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

外包服务协议 工作;

4、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有权通知乙方按甲方合理要求设置基金相关业务参数;甲方有权在乙方系统允许条件下,要求乙方配合进行相关业务纠错处理;

5、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提供基金外包服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暂停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业务;对乙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

6、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双方约定的外包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改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由双方协商确定外包服务范围、制订外包服务标准、监督外包服务执行等。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及外包服务委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确保其制定的基金合同等文件中的业务处理规则符合相关业务规则、指引规定;应确保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自主履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履行反洗钱管理的相关义务;

2、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乙方在外包服务工作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并根据工作进度,按照乙方提出的工作要求,配合乙方安排、部署并落实相关工作;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履行该等义务,应要求该等受托人做好与乙方的衔接、配合等工作;

3、向乙方提供所委托基金的相关要素信息,供乙方办理基金资产估值、注册登记等外包服务,并在基金相关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4、向乙方或要求相关第三方向乙方按时提供进行所委托基金外包业务所需的规定格式的相关第三方数据资料、业务参数等信息,并对所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已生效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正式本、基金成立时相关数据及资料、基金账户申请与交易表数据、开放期申赎汇总确认数据、基金投资的交易结算数据、资金划转指令、基金申购赎回确认书、投资收益分配指令、基金的场外交易确认单、银行间市场成交单、清算方案等;

如甲方委托的证券经纪商为乙方,则甲方可授权乙方自行采集其所负责的相关数据;

5、甲方应及时接收、查看乙方发送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发送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并做好信息备份和维护工作;

6、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进行确认,因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导

外包服务协议 致不能正常确认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7、甲方对于本协议的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乙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8、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9、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业务纠错;

10、甲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与乙方进行充分的联合测试;

11、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外包服务而免除或者减轻;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提供外包服务业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并不时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等有关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规则、流程、标准等,并履行相应的公告、通知等义务。

2、要求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据以进行基金外包服务的数据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3、乙方就本协议项下为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相关的工作成果,自始享有完整、独占并排他的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各项权利的所有权。

4、甲方未能按乙方规定的业务表格按时、妥善地向乙方提供基金业务参数信息时,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提出的相关基金业务申请。

5、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基金外包服务费用。

6、乙方如为基金提供资金监管服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促使基金的投资者或基金代销机构将资金存入乙方指定的专门为所负责的外包产品开立的资金募集账户。

7、乙方如为基金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则乙方有权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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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的义务

1、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要求的前提下,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外包服务。

2、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基金外包服务,真实反映基金具体情况。

3、乙方应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外包业务,负责维护基金各项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4、向甲方按时传送有关基金外包业务的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方及时核对服务结果。对于基金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5、对于外包服务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6、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尊重并平等对待甲方及基金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7、乙方提供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的,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募集账户内资金的安全。

8、乙方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乙方应保存基金委托人名册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乙方对基金委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保密义务对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为基金委托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计算业绩报酬;乙方就其提供服务的成果应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为基金委托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权益代理等服务。

9、乙方可以对甲方选择其他的基金中介机构事宜提供建议,但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七、外包服务细则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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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如实填写乙方列明的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等文件并反馈给乙方,同时按照清单内容准备各项材料。乙方收到并确认甲方准备的材料完整、无误后,应及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按照其操作手册、填表说明将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准确,如需补充相关信息的,应及时与甲方沟通。乙方应及时跟踪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进度,并将跟踪信息反馈给甲方。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供相关表格、电子版材料及相应的纸制文件。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业务。乙方保证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息如实填报相关事项,但不保证一定能顺利通过登记或备案审核,是否给予登记或备案,均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按其业务规则确定。如登记或备案不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反馈相关错误信息的,最先获得信息的一方有义务将相关反馈信息告知另一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1、乙方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募集清算专用账户,该账户同时可用于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归集和划拨操作。

2、基金募集期和运作期间,委托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货币资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基金募集清算专用账户。甲方基金存在代销机构的,甲方应要求代销机构将其汇集的委托人认购、申购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基金募集清算专用账户。

在基金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无权动用该募集清算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募集期结束,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募集资金证明。

基金运作期间,乙方应及时将申购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账户,将赎回、分红资金划至投资者或代销机构指定收款账户;除此目的之外,募集清算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任何人无权动用。

3、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产品成立划款通知将全部认购资金从募集清算专用账户转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出具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给甲方。有效认购款项(含认购费用)在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按基金合同约定处理。

4、若募集期满后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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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购资金按照以下方式办理交收:投资者将申购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募集清算专用账户,乙方于T+4日15:00前将申购资金扣除参与费用等税费之后的净申购资金划入基金的托管账户,将申购费用等税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甲方进行账务处理。T+4日15:00前,乙方将未确认的申购资金划回委托人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

如基金在具有公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代销机构处代销,甲方应要求代销机构于T+3日15:00时前将申购资金从其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划入乙方指定的基金募集清算专用账户,乙方于T+4日15:00前将申购资金扣除参与费用等税费之后的净申购资金划入基金的托管账户,将申购费用等税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甲方进行账务处理。T+4日10:00前,由代销机构将未确认的申购资金划回委托人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

7、赎回资金按照以下方式办理交收:T+3日17:00前(最迟不晚于T+4日10:00),甲方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T+4日12:00前将赎回资金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入乙方指定的募集清算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甲方,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甲方进行账务管理。若出现巨额赎回时,赎回款从基金资金账户的划出时间可相应延期。乙方查收到相关资金到账后,下一个工作日将赎回资金扣除赎回费用、业绩报酬等税费之后的净赎回资金从募集清算专用账户划入投资者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或代销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8、甲方宣布基金分红的,在分红登记日(R日)收市后,R+1日估值机构出具R日基金净值估值结果与托管人核对,R+1日17:00前将核对一致的估值结果发送注册登记机构。R+2日10:00前,甲方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R+2日15:00前,基金托管人将分红资金从托管账户划入募集清算专用账户。R+3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将分红资金划入代销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或投资者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9、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上述日期及时间。

10、特别提醒:乙方如为基金提供销售资金归集服务(投资者将资金直接打入乙方指定的基金募集清算专用账户)的,乙方仅对以下期间范围内的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

(1)投资者将认购、申购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基金募集清算专用账户后,乙方从基金募集清算专用账户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之前的期间;

(2)托管人将赎回、分红资金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入乙方指定的募集清算专用账户后,乙方将资金划入至投资者报备的指定收款账户之前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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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存在代销机构的,代销机构将其代销的投资者认购、申购资金汇总后从其基金销售资金归集账户划入乙方基金募集清算专用账户之后,乙方从基金募集清算专用账户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之前的期间;

(4)托管人将赎回、分红资金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入乙方募集清算专用账户后,乙方将资金划入至代销机构的基金销售资金归集账户之前的期间。

无论如何,乙方不对投资者存入代销机构基金销售资金归集账户或代销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的资金安全承担任何责任。

(三)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委托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业务的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甲方、基金托管人、甲方委托的代销机构及估值核算机构应与乙方约定数据接口格式及数据传输方式,原则上各方数据以深证通或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传输。各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顺延数据发送时间或资金划拨时间的,应提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手方,并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1、交易时间

在上海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可以接受投资者的交易申请。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作为当日申请处理,其他申购和赎回申请在下一工作日处理。如下一工作日不是开放日,则该申请无效。乙方在基金合同规定时间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乙方对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委托人人数上限的申购申请不予确认。

2、账户及交易申请

投资者认购基金须向管理人提供本人或者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文件、认购申请表格和认购资金汇款证明,接受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基金账户与交易申请、基金合同及风险测评文件。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经甲方及投资者确认后的基金账户开立与交易申请表,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根据投资者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乙方在登记注册系统中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交易账户。投资者认购的具体金额和基金份额以乙方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于交易日(T日)申请申购、赎回的,估值机构出具基金净值估值结果与甲方核对,T+1日结束前,甲方或其委托的估值机构将核对一致的估值结果发送乙方。乙方于T+2日结束前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将确认数据发送销售机构或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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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交易过户

乙方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委托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申请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提供符合乙方业务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应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和费用。

4、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业务,由乙方办理。乙方仅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办理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乙方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5、业绩报酬的计算

业绩报酬按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程序,由乙方负责计算,甲方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6、委托人名册

基金委托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委托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委托人名册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15年。保存期未到期时,如甲方终止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基金委托人名册的编制和保管,乙方应将未到期名册转交甲方继续保管,双方应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7、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可以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转让,管理人、受让方、转让方需签定转让协议。但份额转让之后不能出现任一基金委托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100万份的情形。乙方根据转让协议办理份额的转让。

(四)销售运营服务

1、甲方负责基金投资者的适当性审查和风险揭示工作,并将经基金委托人、管理人确认后的风险揭示书、基金账户开立与交易申请表、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指定收款账户银行卡(基金持有期间投资者应避免注销此卡)复印件传真给乙方。甲方对该等文件资料加盖公章确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完全且独立

外包服务协议 的责任。投资者应当按照其提交的交易申请,及时将认购、申购资金足额从其报备的指定收款账户划往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募集清算专用账户。

2、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查其形式完备性。如不完备,有权要求甲方补充完整;已完备的,在乙方的销售平台录入投资者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乙方根据投资者的交易申请,与基金募集清算专用账户中资金进账情况进行匹配确认,匹配成功的,录入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并传送给注册登记机构进行份额的确认;匹配不成功的,报送给甲方。乙方定期将基金的交易情况通过邮件或纸制文件等书面方式报送给甲方。

3、乙方可以根据甲方需要,将销售平台客户端开放给甲方。甲方可以登陆此销售平台维护其客户信息、交易委托等信息,采取此方式的,甲方应对其维护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估值核算服务

1、基本要求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资产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资产申购和赎回价格的基础。

1)乙方制定完备的资产估值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估值的原则和程序;建立健全估值决策体系和估值业务系统。

2)乙方安排专门的人员,独立负责日常估值工作的开展。

3)乙方加强对估值人员的培训,确保估值人员熟悉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及具体估值程序。

2、估值时间

乙方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估值原则与方法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方法进行估值。

1)遵循稳健性原则,采取适当、稳健的会计核算方法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

2)遵循公允性原则,确保估值结果公允反映投资品种价值。

3)遵循一致性原则,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连贯性。

4)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交易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资产净值的影响

外包服务协议 较大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证券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6)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资产净值的影响较大的,可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7)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方法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乙方应与甲方及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下,如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等文件中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估值,如无约定,乙方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估值方式。

10)因基金合同修订等原因,造成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但甲方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以为乙方留足准备时间。

4、估值程序

资产估值由乙方进行,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基金资产完成估值后,乙方及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估值结果,托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并以认可的形式反馈给乙方。乙方将核对无误后的估值结果提供给甲方,由甲方依据有关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予以公布。

对于与基金资产有关的估值会计问题,经相关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

1)基金成立前,甲方协调基金其他当事人并负责提供基金资产估值核算必须的业务信息与资料,见附件二。

2)基金日常运作过程中,甲方按约定时间与方式提供基金资产估值核算所需数据与信息。

3)乙方按约定时间与方式对基金资产估值,按约定时间与方式提供基金资产估值核算结果。

5、会计记账

1)乙方为所委托基金单独设置账套。

2)乙方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会计期间或公认会计期间为基金出具财务报表。

6、估值结果核对

乙方每个估值日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文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送基金托管

外包服务协议 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依据所收到并经确认的电子或传真格式的文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如果对估值结果复核一致的,基金托管人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乙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估值结果存在偏差时,应当立即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乙方和甲方,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协商和纠正。

乙方与托管人估值结果不一致时,乙方将估值差异通知甲方,由甲方决定基金估值结果的使用。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服务

乙方按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编制相关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信息披露的核对工作,具体要求及流程如下:

乙方完成相关报告中净值表现、财务报告等章节,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模版,经甲乙双方及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后执行。

八、差错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当错误被发现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对因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由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相关数据的,由数据提供方进行更正,并就错误的更正向相关方进行确认。

九、暂停服务的情形

(一) 基金资产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乙方无法提供相关服务时;

(三) 由甲方负责提供的数据、文件有误或者不完整,影响乙方提供服务,并且甲方未能按照乙方要求及时纠正完毕的;

外包服务协议

(四) 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以及甲乙双方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政策调整、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基金委托人、托管人等第三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注册登记等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错误的,免除相关方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失。

十一、保密条款

(一)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有关的基金外包服务结果等文件承担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机构另有要求以及为对抗针对本方的索赔或者司法程序而确有必要提供的除外,但应于披露之前,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事先告知对方;

(二) 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所获知的有关甲方、基金及基金委托人等相关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其透露给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机构另有要求以及为对抗针对本方的索赔或者司法程序而确有必要提供的除外,但应于披露之前,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事先告知对方;

(三)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该等赔偿责任以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十二、免责条款

(一) 乙方仅依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材料及基金合同提供服务,乙方无义务审核甲方提交或者转交的相关文件或者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对于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投资、资产等的风险、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乙方无义务审核基金资产或基金委托人的资金来源、投向等是否合法,亦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甲方承担并负责基金委托人的适当性审查、风险揭示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对其提供给乙方的材料承担完全责任。乙方仅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办理相关业务。

外包服务协议

(三) 由于一方违反或被指控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或被指控不履行任何性质的强制性义务,或由于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外包服务的相关文件中作了或被指控作了虚假陈述,由此而导致他人对另一方提出或威胁提出权利要求或索赔,违约方同意并承诺对因此产生的责任、损失、费用(包括一方为对抗上述请求或根据本款确立自己的请求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向对方提供完全有效的免责担保。

(四) 甲乙双方约定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的,乙方按照本协议“七、外包服务细则”中“(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特别提醒事项中对其负责期间内的客户资金承担安全保管责任,除此之外其它一切客户资金安全事项由甲方及其它相关责任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双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相关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基金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六)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 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本方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由于其提供外包服务工作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一)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定,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二) 若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由于双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 由于电讯、电力或行业主管部门等任何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基金数据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 如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提供据以进行基金资产估值的相关数据材料,或者数据材料存在瑕疵,或者未能按时支付外包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相关服务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

外包服务协议 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违反(包括提前终止本协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按提前终止年度应付外包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足其差额部分。

十四、争议处理

(一)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仅指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并且不含其冲突法规范)管辖与解释。

(二)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在争议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争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五、本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一)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十六、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二) 非因甲乙双方主动放弃或其他过错导致管理人无法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基金无法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三) 一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

(四) 一方不再具备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资格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包服务协议

十七、服务期限

本协议服务有效期一年。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到期之前三十日内就是否续约事宜进行协商。如双方均无书面异议送达对方,本协议可以年为单位自动顺延服务有效期,服务内容及支付方式不变,可不再另行签署续期协议。

十八、外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按照产品规模计提外包服务费用并支付给乙方,具体费率及承担方式参见作为本协议附件的具体的产品要素表及/或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如按产品合同中的计提方式及费率计算的年费用不足二万元的,则按每年最低二万元收取。

乙方外包服务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营业室

开户银行: 0200080719027304381

十九、转让与放弃

(一) 本协议对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的利益。

(二)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三)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如未能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该等权利,也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以后行使该等权利。

二十、其他事项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外包服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甲乙双方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相应修改本协议的内容和格式。

(一)本协议附件包括:

1、《产品要素表》模板

2、《基金账户确认表》模板;

外包服务协议

3、《各方联系人信息表》;

4、《交易费明细率表》模板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其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外包服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以下双方《外包服务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 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外包服务协议

附件一: 产品要素表

外包服务协议模板公司版终稿20xx0527

外包服务协议

外包服务协议模板公司版终稿20xx0527

外包服务协议

外包服务协议模板公司版终稿20xx0527

外包服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日 期:

外包服务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外包服务协议模板公司版终稿20xx0527

外包服务协议 附件二: 基金账户确认表

外包服务协议

基金账户确认表

外包服务协议模板公司版终稿20xx0527

外包服务协议

附件三:

各方联系人信息表

1. 甲方主要人员

外包服务协议模板公司版终稿20xx0527

外包服务协议

2. 乙方主要人员

外包服务协议模板公司版终稿20xx0527

外包服务协议

附件四:《交易费率明细表》

外包服务协议模板公司版终稿20xx0527

注:表格中未注明费率按国家规定收取,佣金中包括经手费和证管费 1、佣金中包括经手费和证管费

2、对于在证券资金账户内的本产品计划资金余额,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按季度支付活期存款利息,年利率为0.35%,如产品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则上述利率进行同方向同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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