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合同

时间:2024.4.30

                                              合同编号:              

                 项目

项目管理合同

(送审稿)

    项目名称:项目

甲    方:甲公司     (投资方)

乙    方:乙公司     (业主方)

丙    方:丙公司  (管理方)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 项目管理合同

   甲 方:甲公司                   (投资方)

   乙 方:乙公司                   (业主方)

丙 方:丙公司       (管理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年第613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湘建建[2013]18号文)和《乙方开发区道路修建、照明新建、改造招商引资协议》,并参照《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为保证项目管理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法订立本合同。

一、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项目

建设地点:湖南乙方开发区

项目批文:潭发改投[2013]395号、潭发改投号[2013]337号和潭发改投[2011]402号

项目投资:初步设计估算12411.52万元

投资方及资金来源:甲公司自筹

建设规模:道路总长约3500米,本阶段实施道路全长2701.04米,路面宽度40米,按城市次干道建设。芙蓉大道以东段因项目前期手续未办理完毕,在本项目实施期限内,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建设内容:包括的清表清淤、挖土填方、路槽基础、给排水、路灯照明、通信、电力、燃气、交通标识、护坡绿化等,详见湘潭市规划设计院提供的本项目施工图纸。

实施周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  12  个月;后续工程结算、决算及产权登记、资产、资料移交按项目所在地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质保期: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   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管理主要范围:

本项目实行阶段性管理,由乙方负责从施工图审查开始至竣工验收为止,对项目进行阶段性项目管理。

(二)项目管理服务主要内容:

1、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图审查及预算编制等工作;

2、在甲方单位的监管下,依法依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淡与签订,并将招标文件、签订的合同报甲方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3、办理施工、环保、节能、市政等有关手续报批、报建、报表。

4、会同甲方按项目进度制定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并按月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5、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6、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合同,防止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实行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

7、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协助甲方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甲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8、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三、   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暂按项目立项批复的投资额为投资控制金额,最终的投资控制金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最终批复的投资金额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合格工程。

进度控制目标: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   12  个月,后续工程结算、决算及产权登记、资产、资料移交按项目所在地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安全管理目标:保证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反腐保廉目标: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反腐保廉规定,确保无违法违纪案件。

四、   服务费

1、服务费范围:

服务费: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为业主单位项目建设提供项目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等。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

2、服务费合同总金额:

服务费合同总金额暂定为(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元),从管理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上述费用的取费基数暂按服务范围内立项批复的投资额计算,取费率按签订合同时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取费标准,最终的服务费取费基数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最终批复的相应投资额计算,服务费总金额在最后一次支付服务费时据实结算。取费率按湖南省“湘物价服[2011]160号文件”计算。计算公式为

附表一                 服务费率标准

备注:

1、服务费=计算额×费率×工程类别系数×阶段调整系数

2、服务费实行差额定律累进计费。计费额×费率的算例如表中所示,其中B为计费额。

    3、工程类别系数、阶段调整系数见附表2。

    4、通过招标确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按备注1计算的服务费的80%。

附表2-1:               收费专业调整系数

附表2-2:               阶段调整系数

3、服务费支付:

服务费的支付应按照项目特点、工期长短及相关规定协商确定,乙方提交履约担保后(履约担保约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形象进度为节点的分阶段支付。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服务费暂定总金额的10%作为前期管理费用,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

(2)主体工程基础完工10日内,支付服务费暂定总金额的10%,计人民币元(小写:    元);

(3)主体工程完工10日内,支付服务费暂定总金额的10%,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

(4)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服务费暂定总金额的10%,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

(5)最终核准的服务费余款待办理完资产及资料移交且业主方支付完投资方所有款项后10日内付清。

五、   本合同组成文件

1、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管理合同;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7、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各项约定,支持、协助丙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

八、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各项约定,支持、协助丙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

九、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管理任务。

本合同一式拾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肆份,报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各贰份。

投资方(甲方):(签章)              业主方(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收款单位: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管理方(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帐号: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主管部门备案:(签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建设项目。

2、投资方(甲方,项目建设投资方)是指对项目出资、筹资,会同乙方、丙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按要求建成后获得合同约定利润的一方。

3、“业主方”为本项目乙方:是指对项目提出主要设计、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要求,协助丙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4、“管理方(丙方,项目建设管理方)”是指具有工程建设领域相应专业资质,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具体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丙方组建并代表丙方实施和管理项目具体建设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丙方任命并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的负责人。

7、“临时工程”是指为本项目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

8、“施工设备”是指为本项目或临时工程的进行、建设或维护方面所需的一切设备器械或诸如同类性质的各物,但不包括将用于或正用于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他各物。

9、“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

 10、“附加工作”是指三方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以外,通过协商同意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3、“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丙方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选择承担本项目的设计、施工、检测、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单数与复数,视中文需要,仅表明单数的词也包括复数在内,反之亦然。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本合同中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三方(合同)权利

甲方权利

第五条  甲方依据与乙方签订的《乙方开发区道路修建、照明新建、改造招商引资协议》,对项目投资款的使用、支付有知情权、监督权。甲方有权对丙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甲方有权参与监督项目施工、监理和检测、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有权监督丙方在项目投资内与各单位之间合同签订等商业行为;有权监督丙方与有关专业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等的活动。

第七条  甲方有权获取项目、工程资料,监督项目质量和施工进度,并参与工程验收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方有权对乙方、丙方各种违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索赔。

乙方权利

    第九条  乙方有权提出主要设计和功能要求及材料选用建议并参与初步设计的评审;有权监督项目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有权监督丙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之间合同的签订;有权监督丙方与有关专业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等的活动。

    第十条  乙方有权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各种违规、违约行为以及不利于满足项目功能要求的各种问题要求甲方、丙方予以纠正,对因甲方、丙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享有索赔的权利。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监督项目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和监督资金的使用;项目竣工后,甲方有权督促丙方按合同约定尽快办理资产和资料的移交,并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丙方组织整改。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对变更内容签字确认;乙方有权提出完善项目使用功能配置、主要材料选用及建设标准的优化要求,但上述完善及优化必须控制在概算投资范围内。

丙方权利

第十三条  丙方享有合同约定的项目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

2、有权授权监理方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3、管理各类承包合同、文件和图纸;

4、对项目建设资金依据合同享有管理权,在与专业工作单位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有价款支付的审核权和签认权;

5、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6、开展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丙方应授予其项目经理与工程师相应的工作权利,项目经理与工程师代表丙方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丙方有权拒绝其他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丙方对乙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有权要求追加项目投资和支付附加工作费。在保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丙方享有对施工图设计中可能造成预算超过概算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丙方有权对设计、施工提出节约造价、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乙方应积极支持合理化建议的实施。在满足设计要求和项目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丙方有权与乙方协商在总概算投资范围内合理分配调整各分部分项工程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  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服务费,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获得适当奖酬金。

第三章  三方(合同)义务

甲方义务

第十七条 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乙方开发区道路修建、照明新建、改造招商引资协议》及本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人的义务,确保资金按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八条 甲方有义务督促丙方加强项目管理,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与竣工验收,确保如质如期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泄露项目任何信息。

乙方义务

第二十条   乙方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1)提出项目建设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分项投资及总投资额,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2)负责工程前期的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的协调与落实,协助丙方办理规划、用地、施工、节能、环保、市政等的审批手续;

(3)会同甲方、丙方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基建支出预算;

(4)在甲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情况下,确保建设资金及时支付;

(5)负责概算调整的报批;                             

(6)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为丙方的施工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7)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丙方的用款计划,会同甲方共同安排好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二条  参与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授权专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或派驻现场代表。

丙方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项目建设期管理工作,保质保量并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维护乙方合法权益,按批准的概算投资确保项目功能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丙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组建能够满足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确保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到位,切实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乙方通报项目工作进展。

第二十六条  方丙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二十七条  丙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工程项目招标时,招标文件须报甲方、乙方,并经书面认可后方可依据授权发布。

第二十八条  丙方在各分项工程实施之前,必须提前一周报甲方、乙方,并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方丙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补签其它合同之机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三十条  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组织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并将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及时移交给乙方,组织编制竣工结算并按规定报审。

第三十一条  丙方按照国家法律与省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在项目正式移交前,应会同乙方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缺陷责任服务协议。项目移交后,秉着便利乙方使用的原则,对项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功能故障,丙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和采取应对措施。超出质保期,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丙方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任何项目信息。相关工程资料要及时向乙方与相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三条  丙方应严格按政府财政支付管理和基建财务管理的操作程序支付工程款项,丙方不得拖延应付款项申请的审批。丙方应督促各专业工作单位向其员工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及福利。

第三十四条  丙方应组织协调文明施工,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对非文明施工行为承担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丙方应按《建筑法》及建筑行业现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为顺利实施项目所要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四章 三方(合同)责任

甲方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全面、认真、诚实、守信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有责任按照与乙方签订的《乙方开发区道路修建、照明新建、改造招商引资协议》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法律、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甲方应与乙方、丙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突发性事件、武装冲突、严重自然灾害等。

乙方责任

第四十条  乙方应全面、认真、诚实、守信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不得违反约定的工程变更程序,随意要求丙改变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性质、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得要求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行为。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误、投资增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乙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索赔要求不成立,则乙方应补偿该索赔给他方带来的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法律、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乙方应与甲方、丙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突发性事件、武装冲突、严重自然灾害等。

丙方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丙方应全面、认真、诚实、守信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丙方未如实履行合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的变化,由此而导致工期延工、投资增加,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导致其它经济损失的,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丙方有权就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不成立,则丙方应补偿该索赔给他方带来的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法律、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丙方应与甲方、乙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冲突、严重的自然灾害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预算批复及本合同签订后,丙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资金申请,由甲方、乙方审核后丙方按照有关程序向应付款单位办理支付。

第四十八条  甲方、乙方互相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费用支付应当经三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

甲、乙、丙三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等制度,对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第六章  项目变更

第四十九条  应三方中一方请求,在不改变项目的主要功能、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和使用安全且不超出总概算的前提下,可对项目进行适度的优化变更,被请求方应积极配合,经设计、监理及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认后方可实施,重大单项变更按规定报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条  因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调整,涉及项目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的重大变更,以及预算中计列的材料、分项工程单价比市场价明显偏低等,导致相应的招标不能正常进行、相应合同无法履行时,丙方应及时书面通报甲方和乙方。各方协商一致后,经主管部门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原审批部门复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合理要求不能及时核批而导致工期延误时,丙方有权得到工期延误的补偿。

第五十一条  由于非丙方原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需延长工期时,甲方、乙方应同意项目建设工期相应顺延,同时丙方有权得到工期延误的补偿。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  当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时,乙方、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警告,直至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丙方因此而带来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三条  当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时,甲方、丙方可以向乙方发出警告,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丙方因此而带来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四条当丙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义务时,甲方、乙方可共同向丙方提出警告,直至解除本合同,丙方应赔偿甲方、乙方因此而带来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五条 当合同一方请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请求方应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本合同致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的情况外,合同解除请求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项目资产及资料均移交给甲方后,除缺陷责任期服务条款仍然有效外,本合同即终止。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七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三方应当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法律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2)法规部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年第279号令)、《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年第613号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41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年第80号令)和湖南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3)合同部分:本工程实施项目管理前和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及文件。

第二条  银行履约保函:

丙方应向甲方提交额度为124万元(为本项目范围内项目概算投资的1%)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保函有效期至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工期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三条  丙方委托项目负责人              (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概算调整: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因下列原因导致投资增加时,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和乙方,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报概算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2、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相关政策及行业标准调整;

3、因受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调整;

4、确因勘察设计存在严重缺陷、概算漏项、功能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建设内容、标准等设计、施工有重大变更;

5、其他不可预见的重大原因导致投资发生重大变化的。

对上述要求不能及时核准而导致工期延误时,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七·(一)·1款的约定得到工期延误补偿,同时合同总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工程奖励:

1、丙方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在满足项目设计要求、规模标准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运用专业管理经验,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其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决算总投资比批准的对应投资概算有节余的,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乙丙双方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丙方节余奖励。

2、若本项目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工程质量奖项,分别按服务费总金额的15%、10%给予奖励,多项工程质量奖励不予累加。

3、因丙方科学管理使得项目施工工期提前的,按照“如相应每提前一天,奖励服务费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标准给予丙方奖励。

上述奖励列入建设成本。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出现下述情况,导致工期延误,按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乙方开发区道路修建、照明新建、改造招商引资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间内对乙方、丙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导致工期延误的;

②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若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或丙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出现下述情况,导致丙方工期延误,每超过一天,应支付违约金,金额按工期提前奖励对等确定,同时项目建设工期相应顺延:

1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间内对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导致丙方工期延误的;

②乙方在对材料品质进行选择时,超过约定的时间导致丙方工期延误的;

③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丙方工期延误的。

若因上述原因导致丙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承担本合同签订前,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的法律责任。

(三)丙方的违约责任

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责任期内因为工作失职,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未完全履行项目管理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致使项目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增加的投资额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项目管理单位的服务费中扣减;服务费不足的,项目管理单位从自有资金中赔偿。

(2)项目经验收,因受某部分工程的影响,经整改、返工后最终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的,按该部分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3)非不可抗力、非甲方原因以及不属于合同有关条款中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的,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工期竣工时,丙方向乙方支付工期延误赔偿,金额按工期提前奖励对等确定。

   (4)若因丙方管理失误导致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丙乙方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省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调解;调解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为确保项目的功能要求得到满足,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丙方依法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时,甲方作为投资人,乙方作为业主的身份监督招标工作与合同的签订。

(2)丙方应在每月五号前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在上月的投资完成情况和下一个月的投资计划情况报告甲方和乙方。

(3)甲、乙、丙三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就各自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

(4)为确保各专业工作单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便于保修验收,在项目正式移交前,丙方应组织甲方、乙方、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在保修服务协议中明确:因本工程属于项目管理性质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保修金由丙方交给乙方管理,保修金的处置与退还由乙方负责。质量保修完成后,由乙方组织验收。

(5) 甲、乙、丙三方对于各自编制的所有文件各自拥有版权,另两方仅有权使用。

(6)乙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为直接推进项目建设、协调项目实施所需的会务、调研、评审等费用,由各方协商解决,计入工程成本,但不得超过项目概算总金额的0.3%,也不得因此突破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总额。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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