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交底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编制工作,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要在新开项目开工前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总工批准实施。被批准后的安全技术交底方案,由项目总施工长或施工员组织并主持对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交底。交底会必须事先通知技术、质量安全人员参加。大的新开施工项目施工前交底项目总工、总施工长等必须参加(具体由项目总工确定)。安全技术交底是由技术人员对施工员、施工作业班组人员的交底。为此,施工员对安全技术交底的执行结果负责。技术、质量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对实施过程控制负责。如果出现问题施工员、技术员、质量安全人员要及时发现,果断处置。因不能很好执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员、施工作业班组及相关管理人员,视损失程度将分别责任予以承担。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专职质量安全人员对其违章作业、不执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有权做停工罚款处理,以减轻后果和影响。
1.交底的具体要求:
(1)逐级交底制度,由总承包向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的技术人员向施工班组长、施工班组长向作业人员分别进行交底;
(2)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
(3)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4)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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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接底应当书面形式。
2.技术交底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
(2)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部位;
(3)针对危险部位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
(4)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范和规程;
(6)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躲避和急救措施。
3.每天作业前,各施工班组长应当针对当天的工作任务、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就作业要求和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向具体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将参加交底的人员名单和交底内容记录在班组活动记录中。
4.各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一般与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同步进行。对施工工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作业条件危险的,应当单独进行各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
5.双方在安全技术交底上签字确认,主要是防止走过场,并有利于各自责任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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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要求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要求:
1、 根据JG3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现场临时及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实行三相五线、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制度,待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2、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持有电工有效证件的现场维修电工完成。电工作业应由两人以上配合进行,并按规定使用各类绝缘防护用品。严禁带电接线和带负荷插拨插头等。
3、 暂停使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由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方可进行。
4、 建筑物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及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必须满足规范规定。塔吊及被吊物边缘与输电线路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下表:
5、 配电房应有防尘、防雨、防动物进入措施,室内应配置消防砂和绝缘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线路检修时必须悬挂停电标志牌。配电房的门应向外开,应配锁。室内必须保持整洁,严禁放置各种杂物。 6、 本项目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即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所有设备均不得采用保护接地。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塔吊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7、 保护零线必须用规定的黄绿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用黄绿双色线作负荷线。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房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应在配电线路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每一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保护零线截面与工作零线截面相同且不应小于相线的1/2。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8、 架空干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上、脚手架上。地面敷设电线必须有可靠保护,不得明设。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绝缘橡皮护套铜芯电缆作电源线,且不得直接敷设在钢管脚手上。
9、 本项目采用标准铁壳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制:即总配电箱(固定),分配电箱(移动)和开关箱。固定电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电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携带式开关箱应有0.1-0.2M的支架,严禁倒放。所有电箱的外壳及属支架必须作保护接零。 10、 漏电保护采用二级制:即总电箱漏电保护及开关箱漏电保护。对于开关箱必须采用“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的用电安全原则。一般场所应选择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或危险性大的场所应选择15mA的漏电保护器。
11、照明灯具距地面高度:室内不低于2.4M,室外不低于3M.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灯.照明灯具与易燃物应保持不小于0.3M的安全距离.
1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a) 行灯、标灯、潮湿场所、隧道、人防工程、导电灰尘或灯具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b)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c)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3、电工巡视检修及值班管理办法:
① 施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必须不间断地对施工现场安全用电进行监视;
② 施工用电负责人应安排电工人员按时巡视施工现场,并做好巡视记录;
③ 各电工人员应对自己负责的用电区域内的配电箱、线路、用电设备进行巡视;
④ 巡视电工人员对配电箱内的电气元件好坏、接地方式及参数值匹配进行检查及修改;
⑤ 应其它操作人员的要求对设备进行供电、断电;
⑥ 对线路敷设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地方进行纠正与整改;
⑦ 对因其它原因一时无法修复或整改的部位做好记录后应及时上报电工负责人,并做好现场的临时安全措施;
⑧ 对分包队伍的施工用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用电方式,要求分包队伍电气人员进行修改后方可用电;
⑨ 现场电工巡视人员应加强对移动式的配电箱、施工机具及临时线路等重点安全部位进行监控; ⑩ 电工巡视人员应对所有发现的问题及检修工作进行记录,填写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根据情况进行处分;
⑾ 电工巡视记录的对象包括电气元件的更换、接线方式的修改、线路敷设修改、设备电源线的拆装及电气设备的维修等一切电工活动;
⑿ 对于非正常上班的值班采取轮流值班的方式保证对施工现场的不间断监控,交接班双方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⒀ 如无特殊情况下,夜班分上、下半夜班,上半夜从下午6:00到夜里12:00,下半夜班从次日凌晨0:00到早上8:00,交接班必须到工长处签字;
⒁ 夜间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不得离开施工现场,每班对现场巡视根据现场情况不得少于2次,不巡视时必须在电工值班内,保证现场管理人员随叫随到;
⒂ 电气人员于每月25日上交电工巡视记录到机务部,并领取新的巡视记录本;
⒃ 机务部将对各电工人员的巡视记录进行不定期抽查结果作记录,作为该员工考评的依据;
⒄ 附表:
a、《电工巡视记录》;
b、《电工交接班记录》;
c、《电工巡视抽查记录》;
d、《值班签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