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铺装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时间:2024.4.21

毕节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 段

人行道铺装、路缘石及青石 道牙安砌委托施工管理协议书

委托方: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毕节碧海路项目部一工段 施工方: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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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

人行道铺装、路缘石及道牙安砌工程委托施工管理协议书

委托方: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毕节碧海路项目部一工段

施工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毕节碧海路项目部一工段与委托方已经签订工程委托管理协议书(以下称为“协议”),委托方和施工方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毕节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 段 分包工程地点:毕节市碧海新区

二、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所需的所有水、电、人、机、材(除青石人行道板、青石道牙、青石路缘石、青石树池、预制混凝土镶边石外其他所有材料)、工具模具、设备。

(二)承包范围: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人行道铺装分项工程、青石道牙及青石路缘石分项工程,具体施工内容按照《毕节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设计变更单,并结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和相关实验费用。

三、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9月19日,竣工日期:20xx年 10月20日,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

四、 合同价款: 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按(毕节中外建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确定的):1)青石人行道板铺筑(含盲道板及下属结构层)64元/㎡;2)青石路缘石安装25元/m;3)青石道牙安装18元/m;4)150×150cm青石树池安装55元/个;5)人行道预制砼镶边石安装8元/m;具体工作内容参照《毕节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施工图纸、相关设计变更和规范》所示全部工作内容,承包人不计算任何税金也不承担任何税金,收款时不开具#5@p,只开具收据。

协议价款包括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已包括施工方分包的工作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或费用:

1、已包括了为完成上述本工程所必须的水电、人工、材料、机械费(包括机械动力费、进出场费)、机械进退场费、管理费(含检测试验费)、利润、各类地方规费、以及完成承包范围内容所需的各项措施费用等;包括了乙方劳保费、医疗费、人员调迁费、工伤亡补贴(救助)费、各类保险费用(含由乙方为参与本工程施工的职工应由乙方向地方有关部门缴纳的工伤、养老、医疗、失业、意外保险等各类保险费用和个人应纳的各类保险费以及为第三者伤害应投保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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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费用);包括乙方所有人员的现场生活费用、现场生活设施费用或租房费用;包括乙方的警卫、为现场职工的服务等的现场管理费用。

2、已包括了同其它分部分项(专业)工程的配合、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相互协调以及本工程因图纸设计变更、暂停施工、工序交接、工程验收、自然条件影响等原因,造成施工方人员窝工、机械台班停滞、乙方抢工等费用。

3、已包括了为达到本工程完工条件,施工方施工组织、技术准备、施工,配合工程委托方收集、整理资料,配合项目业主、监理、工程甲方进行验收等的费用;

4、已包括了该分包工程施工、安全维(围)护(含安全脚手架、安全网搭拆、脚手板铺撤等)、工程的维护、工程的检验与验收(样品的制作、养护、封样等)、试验、现场杂物、垃圾清理、堆放、外运、排污、排水和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作业费用以及施工部位可能的超高、超距离作业降效费用;

5、包括了施工方自行采购的施工所需的任何物资的运输、装卸、堆放、领用、保管、二次倒运以及生产设施搭拆等的全部费用;

6、价款中包括施工方应对施工现场临近结构物的保护、使用地方道路的维护和补偿,以及施工用水的排放及排污作统一部署和安排所增加的费用。

7、委托方认为施工方已取得可能对造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所需的工、料、机费及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全部费用已作了充分考虑,相应风险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增加或调整。

8、本工程所有主材为甲供(毕节中外建城市运营有限公司)材料(青石人行道板、青石道牙、青石路缘石、青石树池、预制混凝土镶边石),现场关于材料卸车等事项由甲供材料方负责,若需施工班组配合卸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风险由施工班组和甲供材料方协商解决。

9、工程变更等原因引起的价款变更,价格按毕节中外建城市运营有限公司已确定单价中相关价格执行,没有价格的另行协商办理。

五、工程计量与支付

工程量是按图纸以施工方实际完成合格的工作内容计算,增减部分据实办理签证。委托方指定赵军、陈长江、汪吉文为现场验收计量人员,施工方已完工作需此三人共签字方可生效。

1、 除另有规定外,本协议规定,对施工方提出的已完的验收合格的工程量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并据此价值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向乙支付。施工方应派代表参加计量工作,并应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有关永久工程的记录与图纸。

2、如果施工方未派人参加上述计量,则由委托方所作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如果施工方对委托方计量核实结果不予同意,应在7天之内向委托方提出申辩,委托方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施工方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如果施工方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甲方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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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凡超过图纸所示(包括变更设计图)或监理工

程师指示的任何强度、长度、面积、体积均不予计量。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4、 对于隐蔽工程、合同外工程的计量,委托方和监理工程师要事先通知业

主,业主届时委派计量(价)人员协助计量并且最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对于施工方已完工程量的任何工程计量,必须做到签字齐全、记录完整、

依据合理、计算准确。委托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委派人员进行复核。对于有

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直至勒令退出本工程,同时委

托方有权对施工方处以0.3~5万元/次的罚款。

六、工程量确认

施工方应在每月23日向委托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1、委托方接到报告后7天内会请本工程相关主题单位有关人员依据现场施

工情况按设计图纸计量。委托方在会请相关单位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

应通知施工方,施工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施工方收到通知后不参

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施工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委托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

交的不符合本工程相关单位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工程量报告,委托方不予上报工程

量,并视为当期施工方无支付要求。

3、对施工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施工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委

托方及相关单位不予计量。

七、合同价款的支付

1、本工程预付款:本协议没有预付款。

2、协议价款支付流程;1)施工方每月23日前向委托方提交符合本工程相

关单位要求的基础数据资料并保证数据资料真实性,委托方负责向中外建华诚城

市建设有限公司毕节碧海路项目部提交资料并签认2)本工程月进度款及协议价

款相关资料签认完毕后由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毕节碧海路项目部(发包

方)支付给施工方。

3、按月进度的80%支付,当月进度款在当月30日后至次月30日前支付;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委托方协助施工方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毕节碧海

路项目部(发包方)完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总额的95%;工程质量保修

期满后,支付总额的5%(扣除施工方未施工的保修费用)。

4、若因毕节中外建城市运营公司(总发包单位)原因无法按当月完成节点

支付的,施工方应予以谅解,支付时间顺延(但不得超过30天),施工方不得

以此为由影响工程施工。

5、发包方不按分包协议约定支付价款时,施工方若在向发包方项目经理发

出要求付款的通知14天后未接到发包方项目经理答复的,施工方应进一步向工

程甲方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已向发包方项目经

理发出通知的附本。

5、施工方应在每月收取工程款时,应向发包方提交上月民工工资发放 表、机械租赁费支付表、试验费用,否则发包方可以拒绝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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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程变更

1、施工方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变更指令。

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做出并经委托方确认后通知施工方;

(2)除上述(1)项以外的甲方做出的变更指令。

2、施工方不应执行从中外建毕节城市运营公司或监理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委托方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施工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委托方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由委托方项目经理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3、发生工程变更后,施工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范围调整合同价款。

4、施工中施工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或经批准后的施工图深化设计)进行变更。因施工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委托方的直接损失,由施工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因施工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施工方无权要求追加分包合同价款。

十、组织管理

1、进场参与施工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的配备、其素质、数量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2、经项目部确定认可的所报组织机构图上的人员及数量不得随意变动,必须常驻现场(如有变动、项目部将按变动人数每人一万元处罚),并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因故需要离开现场必须请假。

3、施工方现场管理必须设臵专职、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测量员、机械管理员。

4、施工方的任何人员必须尊重甲方、中外建毕节城市运营公司和监理单位的人员,不得无理顶撞。违者对当事人给予不少于100元的处罚,并更换施工方管理及施工人员。

5、施工方施工人员在进行施工时,应做到量材而用,对于浪费材料现象,委托方一经发现,将按原材料的5倍进行处罚。

6、施工方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参加项目部的有关会议或活动,对无故迟到或不参加者给予每次100元处罚。

7、项目部下发的各种文件、通知、施工措施、方案等,施工方不得拒收。如有疑问可回函解决。

8、项目部的任何罚款施工方应签字确认,若施工方拒绝签字,委托方有权在通知上说明处罚的原因,登记备案后在当月的工程款结算中直接予以扣除。

9、除非总发包项目经理本人的书面认可,委托方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签发、签认追加合同价款或减免费用的书面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签证、经济费用、变更洽商、索赔费用等)均无法律及经济效力。

10、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11、现场内严禁随地大小便,乱抛垃圾等。

12、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有现金性质赌博,酗酒行为。

乙方应保证整个食堂、宿舍卫生、做到宿舍床铺干净,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委托方将不定期对施工方后勤进行抽检,实施奖罚制度,施工方不得出现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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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中毒事件。

十一、安全生产

1、施工方施工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施工用电、防护设施,施工方不得私自拆改,如有变动,必须经项目部批准。

3、施工方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的项目部将给与处罚:

(1)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

(2)非本工种人员乱摸乱动机电设备。

(3)未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交底,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4)机电设备缺防护装臵,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5)电焊机双线不到位,两侧无防护罩、焊把线、钳绝缘损坏、电源线破皮漏电。

(6)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

(7)班、组长未对班组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8)破坏现场的各种防护装臵、防护设臵和安全标志,未经项目部责任人批准,随意挪动和拆除。

4、进场工人必须认真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5、提供参与施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因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和在施工现场外发生的各种事故,均由施工方承担。

6、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其他施工队伍或施工方自己施工队伍的安全事故、致死、致残的,施工方除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受害人善后处理费、住院费、治理费、亲属来访的接待费、补偿费、调查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负责处理该事有关部门的罚款、招待费、调查费等所有费用及造成的影响均由施工方自负;若属总发包方造成的,施工方应负责处理与受害人及家属的各种接洽事宜,并与发包方及总发包方协商解决。

7、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委托方、施工方双方应采用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必须做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8、进场5日内与委托方安全员签订安全协议。

十二、消防、保卫管理

1、治安保卫

(1)施工方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各种规章制度及国家、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

(2)施工方人员必须符合当地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做到手续齐全,并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证件。

(3)施工方集体宿舍不得男女混住,不得卧床吸烟,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4)办公室、宿舍内不得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以防被盗。

(5)贵重工具材料要有专库存放。

(6)施工方要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要遵纪守法,不得打架斗殴,盗窃,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现场消防设备及器材。

(7)重大节日及会议期间,施工方必须安排领导值班。

2、消防保卫

(1)油漆、化工材料配料不得在仓库内及宿舍内进行。

(2),因施工需要进入在施工场内的易燃材料要根据计划量进入,并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3)施工方仓库要有专人看管,并设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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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仓库内各种材料要按性质及危险性质分类存放。具有自然、易爆的物品及化学物品不得混放。

(5)仓库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吸烟、明火作业、取暖,易燃库房内不得留宿人员,严禁使用功率在60W以上的灯具。

(6)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由项目物资部门进行登记、并设专人看管,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7)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灭火常识、会使用灭火器材。

十三、施工质量管理

(一)施工过程和质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行业地方(贵州)标准、规范、图集的要求,主要有:

1、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项目部管理人员提出后应该立即组织整改或答复,如果在验收时未整改的,对乙方工长和质量员进行相应处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2、施工方必须认真对待项目部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

3、在施工中必须坚持样板先行的原则,任何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方先做出样板,经项目部验收批准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4、本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若因施工方原因未达到,委托方将对施工方处以30万元的罚款,并承担因此造成发包方的损失。

十四、委托方义务

1、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负责控制线放样。

2、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一套(乙方施工中所有图纸由乙方自己负责,费用已包含合同价款中)。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谈。

3、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乙方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的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乙方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6、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和配合,施工方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规定内容的,委托方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方进行整改。

7、按照协议及发包方流程申报工程款,并全程跟踪发包方是否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8、帮助施工方催促协调甲供材料进场到位情况。

十五、施工方义务:

1、负责合同范围工程施工有关的各项工作。

2、施工方未按委托方选定的劳务队进场,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3、工方未按委托方要求的合同日期进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4、施工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及贵州省属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并对其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全面负责。

5、施工方必须配备专职测量人员,负责除控制线以外的所有放线工作。放线自检合格后,报项目部验收。

6、原材料进场后做好取样试验工作。

7、每道工序完后先自检,并认真填写工序联检单,经本工程相关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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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签字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8、施工方向委托方提供其管理机构名单及施工人员花名册,并办理施工人员各种必备证件。施工方应为每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委托方有权清理出场。

9、施工方应按委托方要求制定合理施工方案并向委托方提交详细的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表。

10、施工方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凡打架斗殴、盗窃财物或聚众赌博,均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1、施工方应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文明生产教育,遵守委托方的文明施工生产的管理规定。

12、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如违章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概由施工方负责。

13、积极参加和配合甲方的其他活动。

14、负责搭设生产用临时设施,包括水、电管线铺设,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15、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施工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力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如施工方违反本规定,视同施工方违约。

16、对甲供材料办理好交接程序后,作好有效的管理工作,最终使用量超过设计量及定额规定的损耗,所产生的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17、根据甲供材料进场情况自行合理安排作业人员、机械设备进场,主动积极与甲供材料现场负责人沟通,由于材料不到位引起的一切人员、机械设备窝工停滞费用与委托方无关。

十六、成品保护管理:

1、 成品保护的责任

(1)施工方驻现场代表为其所施工的区域专业的成品保护直接责任人,施工方应设成品保护检查员1名,负责检验监督本专业成品保护工作。

(2) 委托方管理整个项目的成品保护工作,施工方的成品保护工作对其负

责。

2、成品保护的期限

施工方从进入现场施工开始至其施工的专业竣工验收止均处于成品保护阶段。

3、 成品保护的指定和实施

(1) 施工方要按照项目部施工工艺流程组织施工,不得颠倒工序,防止后道工序损坏或污染前一道工序。

(2) 施工方要把成品保护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委托方审批后,要认真组织执行,对于施工组织设计中成品保护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的专业不允许其专业作业。

(3) 施工方成品保护工作的检查员要每天对成品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督促专职施工员落实整改,并作好记录。

十七、施工方的工人工资发放管理

1、施工方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并将合同复印件报委托方存档备案。

2、 施工方必须将当月发包方拨付的工程款如数发放工人工资,严禁将均工人工资挪用或克扣工人工资。施工方每次发放给工人工资的情况包括签字手续,必须报发包方及委托方审查备案,否则,发包方不予拨付工程款。

3、 凡因劳务费的支付和工人的工资问题,施工方故意纠集施工工人在公众场合、发包方项目部滋事者,委托方将给予施工方每次不少于5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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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完工验收与结算

1、完工验收与移交

(1)施工方应及时将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记录等技术资料报送委托方,由委托方存档备案。分包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施工方须方密切配合委托方整理施工方分包工程范围内相关资料。

(2)委托方在收到施工方提供的完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业主或其他单位进行验收,委托方要求施工方配合验收的,施工方须配合委托方进行验收。

(3)分包工程完工验收未能通过,由施工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4) 分包工程完工日期为施工方提供完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完工报告之日。

(5) 分包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委托方要求施工方移交工程的,施工方应将工程移交给委托方指定的接受人。

2、完工结算

(1)分包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7天内,施工方应按发包方结算流程填报资料送交委托方、发包方有关业务人员签署意见,然后编制并向发包方递交分包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按照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完工结算。

(2) 委托方、发包方收到施工方递交的分包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按照结算流程进行核实,程序单经发包方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成立。

(3)施工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向委托方、发包方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及其结算资料,未能及时配合委托方、发包方办理结算事宜的,由施工方承担责任。

(4)施工方向委托方、发包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结算报告及其结算资料须真实可靠,应完全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若施工方的分包结算送审额高于最终经甲方最终确认的分包结算额的,以经甲方最终确认的结算额为基数,高于五个百分点的,高于五个百分点后的被核减额的5%(或甲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以金额最大者为准),作为施工方应向发包方支付的违约金在应付施工方价款中直接扣除。

十九、违约、索赔、争议和补救

1、违约

(1)本协议第七条提到的发包方不按分包协议的约定支付款项,施工方履行了向发包方及发包方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一步通知后,未得到答复,也未付应付款项,发包方应承担应付款额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违约金,由发包方支付给施工方;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施工方违约,施工方应承担下列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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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的,施工方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承担合同价款25%的违约金。

2)本合同条款提到的施工方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节点、整体完工日期或委托方、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按每延误一天承担1仟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条款第十四5款提到的施工方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对施工方处以3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委托方、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4)若因施工方原因出现安全事故,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处以每起3万元以上罚款并承担甲方的损失。

5)施工方的有关人员,未经委托方、发包方的同意,以索要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项目业主、监理、甲方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项目业主、监理、甲方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经劝阻其仍不离开的,甲方在电话或其它联络方式向分包项目经理或乙方的其他相关人员通知,要求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行为通知后的一小时内,乙方的人员仍未离开继续妨碍的,按每人每小时1000元计算作为施工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6)因施工方的原因造成已有道路、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的破坏,施工方除了要承担损失外,还要接受委托方、发包方为此对施工方的处罚,处罚金额根据影响大小,罚款额在1万元之间。

8)无视委托方、发包方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委托方、发包方在向施工方发出书面通知的7天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乙方处以10000元/天的违约金,直到委托方、发包方证明上述违约事件已全部纠正。委托方也可终止施工方在本协议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委托方、发包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委托方、发包方的任何权利和权限。委托方、发包方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施工方完成该工程。其所需费用如果超过施工方的原报价,则超出部分也应由施工方承担,并由委托方、发包方从施工方应结款项或履约担保金中扣回。

9)由于施工方自身原因引起的建设环境问题,如纠纷事件、打架斗殴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工程建设,以人民币1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偿金,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10)由于施工方不能满足工期、质量、安全等要求自愿退出,对已完工程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按已完工程量的80%结算,其余20%款项作为乙方违约金予以扣除。

上述施工方的违约金,无须通过施工方的确认,由委托方、发包方在应付施工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方补足。施工方若对委托方、发包方计算的违约金和扣款额有异议的,按本协议关于争议的约定解决。

(3) 施工方违反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施工方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施工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协议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施工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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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委托方、发包方未能按分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委托方、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施工方的其它经济损失,施工方应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发包方索赔,索赔时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的7天内向委托方、发包方发出索赔通知,若在此时限内未向委托方、发包方发出通知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到有关协议价款、费用增加,施工方自愿放弃追索增加费用、工期展延的权利。

(3)在实施分包工程的过程中,如施工方遇到总包合同可以向项目业主索赔的情况时,施工方应按照总包协议约定的索赔程序及时通过委托方、发包方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索赔要求,以保证委托方、发包方可以及时向项目业主进行索赔。在委托方、发包方收到施工方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乙方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委托方、发包方可将相应部分转交施工方。

(4)委托方、发包方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施工方协助时,施工方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委托方、发包方能遵守总包协议有关索赔的约定。

(5)施工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委托方、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工程委托方、发包方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施工方索赔。

3、争议

(1)委托方、发包方施工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协议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4、补救措施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或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本工程中发生事故、失误,施工方认为急需进行补救以保工程安全,经通知施工方后施工方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时,则委托方、发包方有权雇用其他人员实施委托方、发包方认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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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做的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委托方、发包方认为由委托方、发包方按此方式完成的上述补救工作,按协议规定本应由施工方负责以自费进行的,则因此引起的或伴随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委托方、发包方在和施工方适当协商后确定其款额,由委托方、发包方向施工方索回,或由委托方、发包方在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施工方的款项中扣除,委托方、发包方应就此通知施工方。但在任何上述紧急事件发生后,委托方、发包方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先尽快地通知施工方

二十、保障、保险、担保

1、保障

(1)施工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若是因乙方直接或间接的原因造成的,应由乙方承担。

(1)施工方遇下列事宜时,应在发生前3天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

1)按分包协议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协议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项目业主、委托方、发包方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可能(或将要)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事宜,项目经理在报告中批示确认后,由项目经理分析责任,上列损失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若施工方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经理报告,上列所发生的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等均由乙方承担,委托方、发包方可在应支付给施工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2、保险

(1)项目业主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发包方办理的保险。

(2)施工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保险事故发生时,委托方、发包方施工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担保

(1)施工方应在签订分包协议前向委托方提供0万元整人民币(小写:0元)履约保证金,作为施工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施工方应在协议签订前向委托方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交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担保,担保金额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当地政府没规定的,则提交金额为 万元。

二十一、不可抗力

1、下列风险应划归于不可抗力。

(1)战争,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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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业主亦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3)暴乱、骚乱。但纯属乙方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协议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乙方施工场地的,施工方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发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施工方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4、因协议一方延期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二十二、工程的照管和保修

1、工程的照管和保修

(1)从开工之日起,施工方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协议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协议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协议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业主。

(2) 在施工方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协议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协议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第二十二条款规定的风险除外),乙方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

(3)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施工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施工方与委托方在工程完工验收之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详见附件一。

二十三、协议解除、纠纷、终止

1、分包合同解除

(1)委托方和施工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协议。

(2)如施工方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委托方有权解除协议。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协议:

1)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项目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4)分包协议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和双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效力。

2、协议纠纷

(1)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竣工之后,无论在本协议的失效或终止之前或之后,如果委托方和施工方之间就本协议文件的条款、规定、规范、图纸、质量与进度要求、支付与扣除,延期与索赔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纠纷,包括对委托方做出的任何指示、指令、决定、评定、认证和估价发生纠纷,则纠纷中的问题,首先应根据本条规定,双方管理人员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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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协商过程中除非本协议已被终止,施工方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尽一切努力继续完成本工程。

(3)如果在双方的友好协商或上级调解均未能奏效,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3、协议生效与终止

(1)在双方签字盖章,施工方交清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2)委托方、施工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完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施工方向委托方、发包方交付完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3)分包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方、施工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保修等义务。

二十四、其他

1、施工方应处理好与本工程其他施工方的关系,发生施工交叉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协调。

2、当施工方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或未按已签劳务合同规定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务收入时,导致发生劳务人员闹事、上访等行为,干扰项目正常运行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时,委托方将从施工方的任何应支付的工程款项或履约担保或保留金中代扣代支,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都由施工方负责,委托方并不负责该费用的准确性。

二十七、协议附件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

附件三:规范用工承诺书

附件四:承诺书

附件五:工程委托管理协议书

委托方:(公章) 施工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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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委托方: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毕节碧海路项目部一工段

施工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任的原则,就委托方委托施工方参与的毕节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 人行道铺装分项工程、青石道牙及青石路缘石分项工程施工事宜,为保证毕节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 人行道铺装分项工程、青石道牙及青石路缘石分项工程在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进一步明确乙方在工程质保期内,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协议的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特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毕节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 人行道铺装分项工程、青石道牙及青石路缘石分项工程

质量保修内容:按照设计施工图以及按协议约定施工方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整个单位工程经地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业主、监理以及甲方共同验收签字的实际完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毕节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 人行道铺装分项工程、青石道牙及青石路缘石分项工程实际情况,双方约定乙方施工该工程内容质量保修期为:1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施工方保修范围和内容的施工项目,施工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该通知不仅限于书面通知,还可为电话通知、特快专递通知等)之日后的24小时内派人修理;若施工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方、委托方可自行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其保修费用(无论费用多少)从施工方工程款或乙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施工方承诺无条件接受。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施工方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施工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其抢修费用待分清事故发生原因后双方另行协商。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施工方必须确保其施工内容和范围的工程质量,因施工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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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双方约定委托方、发包方在施工方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委托方、发包方按协议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并收到业主相应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后扣除施工方已发生的工程维修费用后的七个工作天内,将余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任何利息返还给施工方。

委托方: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毕节碧海路项目部一工段

法定代表(代理)人:

施工方:

法定代表(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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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

委托方: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毕节碧海路项目部一工段

施工方:

工程名称:毕节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k4+900~k6+600道路左侧人行道铺装分项工程、青石道牙及青石路缘石分项工程

地点: 贵州毕节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行业管理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责

1、委托方、施工方双方共同的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宗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落实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办法,确保封闭管理,确保员工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2、委托方的权责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委托方依据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委托管理协议书,对整个施工现场行使安全管理权,制定并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安全会议。

(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下达整改通知单,进行安全奖罚;督促施工方完成整改事项,并在整改反馈单上签署意见。对施工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负责组织对施工方进场工人进行公司级和项目级安全教育,并负责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工作。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时,负责对分包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权拒绝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5)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负责向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同时督促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分包单位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对重要分项或重点部位,必要时,可直接进行交底。交底人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和交底时间。

(6)负责编制总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负责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

(8)负责编制施工现场总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负责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健康及精神状况异常和反应迟钝的人员有权辞退,不予录用。

(10) 对分包队伍违章、违纪人员,有制止权、下达整改通知权、罚款权、停工权和直至清退出现场权,有权监督现场施工人员胸卡佩戴情况。

(11) 负责查看分包队伍的营业执照和安全资质证书,责令分包队伍按照国家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12) 及时向施工方书面通报现场危险作业环境和危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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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权对施工方使用的临时设施、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设施和防护用品有权要求拆除、更换。

3. 施工方的权责

(1)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轻伤率不超过3‰。

(2)积极主动向委托方提供营业执照和安全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附于本安全协议之后),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到人。

(3)队伍进场前,向委托方提供全体施工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全体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台帐、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实填报进场人员的健康状况表,对健康状况差和有家族病史的,不得隐瞒和录用。队伍进场后,调出和调进人员要事先向甲方通报。

(4)按要求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高处作业人员配好安全带,给每个施工人员配备上正式编号的合格的安全帽。给每位施工人员佩戴有姓名、年龄、籍贯、分包单位名称、工种等内容的胸卡。

(5)把甲方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到作业面的施工人员,交底人要签字,被交底人,每一个人都要签字,交底人和被交底人都要签上时间。

(6)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参加甲方组织的周检查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检查,负责对甲方整改通知单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并按要求的时间向甲方反馈整改情况。

(7)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负责组织对工人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未进行过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按时进行季节变换和节假日安全教育,及时进行变换工作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

(8)负责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

(9)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例会,认真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

(10)搭拆大型设备、脚手架和吊篮必须安排有专业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搭拆前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中划定安全防护半径、进行周边防护、安排专人监护。

(11)对自带的施工机械按规定要求的时间进行保养和维修。对甲方提供的设备有要求按规定保养和维修的权利。

(12)发生交叉作业时,在施工前,要与有交叉作业的其他队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施工的顺序和保护措施并监督人员。

(13)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需动火作业时,要到甲方开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臵灭火器、安排看火人员。

(14)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活动。班组长每天组织班组人员活动,活动要有针对性,要有活动记录。

(15)不在在建的建筑物内布臵工人宿舍,不男女混住,由电工统一在宿舍内布线和安装插座。

(16)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防止食物中毒。

(17)要指定老工人负责新入场工人的安全工作,老工人要每天对新工人进行提醒,告之应当注意的事项。

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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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由总包安排向有关方面报告。总包和分包一起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现场整改小组和事故善后小组,分包单位要积极配合总包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事故责任清楚,双方意见一致的,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上述规定的责任方对事故全面负责。若属乙方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施工方承担,委托方将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支付的,委托方可以从应付施工方工程款中扣除。若属部分责任,发包方施工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双方对事故责任意见不一致的,协商解决。

4.双方协商不成的,按地方安全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办理:属于谁的责任就由谁负责;双方都有责任时,各负其应负的责任。

三、需要说明的事宜

四、其他

1.奖罚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总包企业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由委托方、发包方安全人管理人员下达并由双方签字,由委托方、发包方财务负责在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出具收款单,对拒绝签字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奖励,由甲方安全管理人员书面建议,委托方、发包方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在工程完工后由施工方依据奖励通知单到甲方财务结算。

2.施工方对委托方、发包方的处罚有异议时,可书面向委托方、发包方项目经理提出复议;对项目经理的决定仍然有异议时,可向委托方、发包方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议。委托方、发包方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3.本协议适用范围:

(1)、人员:委托方、发包方、施工方双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

(2)、区域:工程地点围墙以内,大门处门外边3米以内;

(3)、时间:自本协议书签字起至总包书面通知分包队伍退场。

4.委托方现场安全负责人: 安全员:

5.施工方现场安全负责人:

6.上述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方负责人: 施工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贵州毕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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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规范用工承诺书

致: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毕节碧海路项目部一工段

为规范施工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劳务用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分包和使用建筑劳务工作下列郑重承诺:

一、 本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及总承包单位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施工分包和用工管理,不搞挂靠和接受挂靠,不使用小包工队伍和未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如查出违规者,按违规500元/人接受处罚。

二、本企业使用建筑劳工人,依法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约定劳务作业的内容、计价方法、支付劳动工资的时间和发生违约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经双方签字(章)认可。做到合同签约率100%,否则按500元/人接受处罚。

三、本企业使用工人,保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持证率达到98%以上。

四、严格实名制管理。进场后,按贵方要求,提供进场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并逐日按实考勤。本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发放劳动工资,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决不拖欠劳务工工资,每次发放工资经劳动者本人签字。

五、本企业接受贵方的监督与管理。执行贵方对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障基金,在贵方及其上级部门的直接监督管理下,做好员工工资支付工作。并按照贵方的要求,按时报送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

六、若有条件,委托贵方在银行开设以“工资专户”,建立工资卡,将工资直接打入员工个人卡中,并接受贵方对“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我公司发生资金矛盾时,无条件先行支付劳务工工资。

八、我公司拖欠劳务工工资,且处臵不当导致引起工人闹事或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作严肃处理外,愿根据分包合同约定,接受中止分包合同处理。并按照拖欠克扣额的50-100%缴纳违约金,同时承担来自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的一切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九、我公司将成立员工工资支付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分别是处臵工资纠纷在企业和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把纠纷化解在本企业,决不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拖延。一旦发生上访事件,我公司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主动靠上去做工作,争取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减小负面影响。

十、我公司将在建筑工地张贴劳动纠纷处臵告示,公布公司管理制度,发生纠纷的处理程序,企业和项目部负责处理纠纷的人员姓名、电话和地址。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好每起工资纠纷。

十一、我公司将严格遵守贵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做好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接受贵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我公司承诺在整个履约期间不以“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任何协议,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及责任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司无关。

承诺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20

附件四:

承 诺 书

致: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毕节碧海路项目部一工段

为履行我公司与甲方所签的毕节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 人行道铺装分项工程、青石道牙及青石路缘石分项工程施工协议,我公司自愿承诺如下:

一、若由于我公司在该工程施工(或供应材料、物资)履行合同时与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签订的(或发生的材料、设备及物资供应)合同或劳动用工协议、劳动报酬支付、材料(设备)及物资货款支付或其它等等纠纷或引起的诉讼,均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与委托方、发包方无关。

二、在该工程施工(或供应材料、物资)履行合同时,因我公司所属人员或与我公司有关的第三方人员引起治安事件和治安纠纷等以及遭到地方有关部门的处罚,均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三、我公司确保与原材料供应商或劳务工人或与其他任何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不转让委托方、发包方,与原材料供应商或劳务工人或其他任何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确保不牵连委托方、发包方,委托方、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若因我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或劳务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而使委托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原承担全部责任的同时愿接受委托方、发包方任何数额的罚款。

四、特殊情况下,我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或劳务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发生的债权债务需转让委托方、发包方,我公司确保与委托方、发包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没有得到委托方、发包方的书面确认,委托方、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其所生的所有该等责任和义务均由我公司承担。

五、我公司完全接受甲方的资金支付及管理制度、分包管理规定等与工程相关的一切规定与制度,同时承诺完全接受其约束。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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