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承揽合同
甲方:林西县林西镇远宏装卸队
乙方:
甲方将其承包的博天糖业有限公司宝龙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山分公司)2011/2012甜菜榨季动力上煤、甜菜卸车、拉运滤泥及甜菜倒运入窖等工程项目交由乙方装卸承揽,双方就该事宜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签订合同后交纳保证金2万元,此保证金在生产结束及乙方无违约行为后退回。
二、装 卸承揽项目及价格(包括装卸费及燃油费等一切费用):
1、动力汽车上煤:5元/吨。
2、汽车卸甜菜(落窖):3.8元/吨。
3、汽车拉运滤泥:750元/日。
4、汽车倒运甜菜:4.2元/吨。
5、挖掘机零活:300元/小时。
6、铲车零活:240元/小时。
三、乙方负责提供足够数量的符合施工作业要求的车辆和司机,以只证及时全面的履行装卸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服从宝龙山分公司的有关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四、乙方组织好车辆及卸车人员,汽车卸甜菜按来车的先后次序卸车,要及时、安全卸车,要保证车间生产需求,服从龙山分公司现
场管理人人员的指挥卸车。
1、甜菜落窖包括攒窖、卸车等作业,攒窖高度不超过窖台1.5米。
2、甜菜倒运及卸菜时,保证不能压碎甜菜,如出现压碎甜菜时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运费+甜菜收购价)。
3、甜菜卸车时不得向司机索要和接收任何钱物,不得刁难承运车辆,如发现一次,罚没本车卸车费。
4、甜菜卸车时要清理好车底(将菜全部入垛或入窖)。
五、动力上煤、颗粒粕上煤:乙方知心朋友保证按时、按量保证不堵、不缺,听从宝龙山分公司有关部门的指挥比例将煤掺匀,不得因上煤影响甲方正常生产,否则乙方负全责。
六、拉运滤泥:乙方要按排组织好车辆作业,保证及时不堵,听从有关部门指挥,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否则乙方负全责。接运滤泥从甲方工厂开始排放滤泥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
七、乙方要保证作业设备正常工作,如因设施问题影响下菜、上煤、拉运滤泥,给宝龙山分公司及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八、甲方除付卸车费外,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乙方在卸车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工作规程进行作业,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九、甲方负责乙方铲车的单程运费:484×15元/公里=7000元。
十、结算依据:以宝龙山分公司出具的相应工票为结算装卸费的
依据。
十一、结算方法:乙方凭税务部门开具的正规#5@p每月结算一次装卸费,凭正规的增值税#5@p每月结算一次加油费,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十二、付款方式:转帐付款。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管理费肆万元,该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十四、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保证按时汽车上煤、卸甜菜、倒运甜菜、拉运滤泥,因此给宝龙山分公司及甲方造成的生产延误及停产损失等一切损失乙方要进行全部赔偿。如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全部保证金及卸车费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再支付给乙方。
十五、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1/2012榨季结束。 十六、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七、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林西县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二篇:项目承揽合同1
项 目 承 揽 合 同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承揽方): 乙方(定作方): 工,安装项目,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按乙方提供或甲方设计的效果图或施工图制作加工安装调试完毕后的物品(物体)。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按甲乙双方的约定标准(参照同期市场产品的制作,加工,安装工艺)。(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 用甲方原料完成工作的,甲方必须依照约定的原材料,并接受乙方检验。
甲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乙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 用乙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乙方
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乙方调换或补齐。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 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 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
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 甲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乙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乙方许
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 乙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 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 乙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甲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乙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甲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 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
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1. 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
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甲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乙方
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甲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甲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乙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按每月的月底29号18点整为截止出账时间,计算当月的账目和应结算款项,制成报表交递乙方审核,审核时间为自递交报表后的两个工作日,如果逾期而无疑问的,应该在自审核时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当期应结算款项。
第十条 其他: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可向甲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乙方可向甲方给付预付款。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等等。
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乙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乙方不再需要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应当偿付乙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
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乙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乙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_%(10%--30%幅度)或酬金总额的_____%(20%--60%幅度)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乙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乙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乙方调换,补齐的,由甲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乙方有权拒收,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乙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乙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乙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甲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乙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乙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5.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6.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纠纷的处理:
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承揽人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乙方和甲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