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持股证明
XXXXXXXX有限公司 在我公司持有XX.XX% 的股权,出资 XXXXXX 万元。现已将其所有股权质押于 XXXXXXX有限公司 ,已将该笔出质记载于 XXXXXXXXX有限公司 的股东名册。
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二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应经其他股东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应经其他股东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根据该两条法律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多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须适用相同规则 ,即:(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其他股东不同意的,质押人有权选择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其他股东不同意作为质权人的,质押人有权质押。
笔者认为,股权质押并不当然的导致股权的转让,也并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因为,当债权到期债务人按时清偿债权就不会有股权转让的情况发生,当债务人不予清偿债权,而须行使担保物权,即股权转让时,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才需要考虑公司的人合性。
而且在股权出质时,“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也不合乎情理,股权出质只是担保,部份股东如果不同意担保就要购买股权,这对股东正常行使担保表决权构成很大的影响。如果股东为了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性,而仅仅因不同意对外担保去购买股权,有可能会导致股东股权大变动,有可能导致公司高层或治理结构的大变动,这是不利于公司实际正常治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