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景亮化工程施工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经双发协商,本着平等、诚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二、项目需要的亮化及装修材料:
见报价清单数量。
三、合同金额:
1、 合同总额人民币 小写:
四、验收标准与要求
1、 交付验收标准
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由双方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交付前的保管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2、 货物为原厂制造商的全新合格产品,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合法安全使用。
3、 包装标准为原厂制造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询。
五、安装地点及工期
安装地点:甲方项目所在地。
工期:合同生效后2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六、付款方式: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款支付:本项工程合同签约后支付至总造价的40%;待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的55%;其余5%作为质保金(1年保质期),带保修期满后5日内,无质量问题发生后,则一次性付清(无息)。
竣工验收与结算
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的五日内,发包人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在工程竣工后一年保质期内,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中标人负责无条件修复或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出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经监理单位、业主初审后,报请 审计部门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然后办理工程结算。
1、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
设计变更、工程签收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调整清单单价时,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 工程量的调整: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
2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并按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
3 单价的确定:工程量调整部分;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4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综合单价按下列方式确定:
(1) 对于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含2%)的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幅度未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0%(10%)的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
(2) 对于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不含2%)的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本项目10%不含(10%)的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在该项是施工前提出,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审定,并报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引起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式为: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清单计价依据”提出适当单价,人工、材料、机械、取费均参照投标文件执行,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单位审定,并报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的五日内,发包人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在保质期内,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中标人负责无条件修复或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承包人未能及时修复,发包人有权另选其他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工作,发生的费用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出符合要求结算资料,经监理单位、业主初审后,报请审计部门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然后办理工程结算。
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费用由招标工程量清单费用、设计变更费用、工程签收费用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对招标图纸不符合产生的增减费用组成。
八、安装与调试
以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和响应承诺的前提下,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最佳状态且双方均认为满意。
九、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简称“保质期”)从验收交付之日起为 一年,保修期终身(质保期满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货物实行保修、包换、包退、保维护保养,期满后可提供终身(有偿)维修保养服务。
2.质保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断区停用时,则质保期相应顺延。
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现场安全操作及必要的维护保养培训。
4.、乙方须提供常设24小时热线服务和长期的免费技术支持。在甲方所在地设有长期稳定售后服务机构(办事处),对甲方的服务通知,办事处机构在接报后3小时内响应,5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处理完毕。若主要设备的故障在48小时内仍未处理完毕,乙方必须免费提供相同档次的设备予甲方临时使用或采取应急措施解决,不得影响甲方正常工作业务。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决绝接收或验收,并有权顺延付款;
2、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且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时,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所产生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货物质量的检查鉴定,统一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辖属的相关检测机构进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质量技术标准时,鉴定费由委托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 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事项和条款扔应继续履行。
十二、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时间结束后3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乙方应提供的资料内容
1、 中国境内制造的产品必须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
2、 关键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十五、其他
1、 本项目材料清单、增项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行义务。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双发各执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共计四页 A4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5、 双发均已对上各条款及附件作充分了解,并说明理解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权责。
甲 方: 乙 方;淮北市远大装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开 户 行:徽商银行开发区支行
户 名: 淮北远大装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账 号:
第二篇:盛世华轩夜景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_
夜景亮化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普宁市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普宁市三联装饰清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方将盛世华轩夜景亮化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盛世华轩夜景亮化工程
二、工程地点: 赤华北路西侧
三、承包方式:包施工工期、包施工质量、包施工安全、包工包料
四、工程内容:夜景灯光亮化项目
五、工程造价:工程预算见下表:
六、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夜景亮化工程产品的质检报告及合格证;
2.乙方负责工程的整体施工及系统工程,包括设备供货、系统设计、安装调试和操作培训工作;
3.乙方承包甲方施工的夜景亮化工程,必须按照原设计方案要求、夜景亮化效果、灯具布置图等要求施工,保证达到质量、效果要求;
七、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按期支付工程价款。积极配合乙方施工,做好施工现场协调、协助工作。
乙方责任:施工前编制组织设计,严格按规定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按合同规定如期完工和交付,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工程竣工后,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负责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条件修理,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八、安全责任:
乙方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确保安全施工,否则造成一切工伤事故责任完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验收及保修:
1、乙方完成施工后,应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甲方接到乙方竣工验收申请后,应于七天内会同乙方共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至合格。
3、本工程保修二年,第三年免人工费只收取材料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十、施工期限:20##年7月10日完成,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施工则工期顺延。
十一、工程费结算与付款:
1.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后,甲方一个月内一次性付工程款的90%(76500元),工程余款10%(850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二年,保修期一年后付质量保证金4500元,保修期二年后付清质量保证金余款。
十二、违约责任:
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20##年 6 月 15 日 20##年 6 月 15 日
附件2:
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措施,明确甲、乙双方在发包和承包工程项目或维护项目的责任,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维护)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双方在 工程(维护)项目开工前,甲乙双方签定本安全承包合同:
一、工程(维护)项目发包方责任
1.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选择符合安全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3、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4、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操作规范与规程作业,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理整改。
二、工程(维护)承包方责任
1、通信工程承包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为施工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
3、严格按照国家对工程(维护)建设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4、建设(维护)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运输途中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5、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要依法参加工作社会保险,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意保险。
7、承包方应承担承包工程(维护)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劳动防护安全等方面的所有责任,并负责承包项目所发生事故的善后处理和上报事宜。
三、其他事项约定:
1、本承包合同作为工程(维护)项目发包、承包总体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总体工程(维护)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解决。
3、承包项目完结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承包内容,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方书面答复后方可实施变更。
4、本承包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5、本合同从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