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20xx.9.赵光存

时间:2024.4.20

    

 

 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作为出租人)

                         公司

  (作为承租人)

  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

                    (直接租赁)

                 

     

     (编号:RZZL-CB 201  ---00  )

日期:201   

     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201  年  月   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

    (1)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称“出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公司  (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开户行: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                                    (以下简称“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第一条 协议书性质

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 租赁船舶

 本协议书所称租赁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选定,与出卖人、承租人在           日签署的《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编号:RZZL-SFMM201  -00  详见附件八)项下船舶。租赁船舶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书附件一《租赁船舶详单》。

第三条 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3.1 承租人以使用租赁船舶为目的, 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承租租赁船舶;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的选择,于        日与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并承诺按本协议书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2 租赁船舶的购买价款为《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即总金额           元整人民币(小写:         )。此金额仅为概算成本,实际成本以出租人最终实际支付总额为准,包括向出卖人所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如果实际成本超过《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应调整租金。

3.3 双方确认,出租人除向出卖人支付船舶购买价款及出租人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自行缴纳的税款外,与履行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其他税款、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出租人购买租赁船舶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出租人的船舶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其他与船舶购买、光船租赁相关的一切费用、税收(包括此后国家新开征的税种)。

3.4本协议书项下租赁船舶由承租人代表出租人从出卖人处接受交付。承租人代表出租人接受租赁船舶后,即视为出租人已按本协议书约定向承租人交付了合格的租赁船舶。 承租人在书面告知出租人后,可以直接向出卖人指定交船港、交船时间。承租人应做好接受船舶的一切准备工作。

 承租人在接受租赁船舶后,应当在三( 3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致出租人)》(格式详见附件三)。即使承租人怠于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致出租人)》,亦应视为出租人已全面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租赁船舶交付义务,承租人亦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出租人未能适当履行租赁船舶交付义务。

3.5 出租人在承租人代表其从出卖人处接受租赁船舶时起对租赁船舶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在接受租赁船舶后,应当在三( 3 )个工作日内会同出租人并协助办理租赁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如有)及光船租赁登记手续,船舶所有权人登记为出租人。双方对办理所有权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负有即时提供任何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协议书、交付证明、购船发票等文件资料)的义务;承租人并应负担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的所有登记税款、费用。如因承租人原因影响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依照本协议书约定,选择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承租人迟延交纳登记税款、费用而出租人代其交纳的,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或其他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同时继续享有向承租人追索欠付租金或其他款项的权利。

在出租人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手续前,尽管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船舶,但不得将租赁船舶投入运营使用。

3.6承租人在接收租赁船舶时,应当代表出租人要求出卖人提交并接受出卖人提交的与租赁船舶相关的下列文件,并视为出租人已履行其所应承担的提供租赁船舶相关文件的义务。承租人在此确认,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以及因此引起的租赁船舶品质与交付问题均与出租人无关,承租人完全独立承担审核、判断及接受租赁船舶相关文件的责任。

(1)《交接船协定书》及倾斜试验报告一式三份

(2)中国船级社(CCS)颁发的证书及有关证书或临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3)出卖人质量检验部门的质量证书一式四份。系泊试验、清水试验和挖泥试验报告一式三份。

(4)主要原材料(钢材、管材、防火材料、油漆等)材质证书一式三份。

(5)设备随机技术资料、合格证、说明书及必要的船舶产品证书一式三份。

(6)工具、属具清单、备品、配件清单一式三份。

(7)造船厂的《建造证书》一式三份。

(8)交接船后三个月提交竣工图一式三套,电子版一套。

(9)其他相关文件。

3.7无论出租人是否对出卖人提供的任何有关租赁船舶的各种证书、技术资料、图纸、清单、报告以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签收或签署,均不表示出租人对《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项下的租赁船舶质量、权属的认可,出租人对租赁船舶可能存在的质量瑕疵、权属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3.8 如因承租人原因延迟接收租赁船舶的,或者承租人不论任何原因拒绝接收出卖人向其交付租赁船舶的,因此而产生的出租人作为《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之买受人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概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当承担出卖人因此而可能产生的对出卖人的所有赔偿责任,并赔偿出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和律师费)。此外,即使出现本条约定情形,本协议书的履行不受任何影响,承租人仍应无条件履行本协议书项下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3.9 双方在此确认,在承租人接受租赁船舶后,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租赁船舶毁损、灭失,其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条 租赁船舶的质量、权属瑕疵与索赔

4.1 鉴于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系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定,承租人对租赁船舶的名称、材料、规格、型号、性能、设备、技术指标、技术服务及船舶的品质保证、交船期、支付方式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保证租赁船舶质量无瑕疵和权属无瑕疵,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船舶的名称、材料、规格、型号、性能、设备、工具、属具、备品、配件、技术指标、技术服务及船舶的品质保证、交船期、支付方式等不符合约定,或者租赁船舶价值上涨或者下跌,或者租赁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是否盈利,或者以租赁船舶存在质量、权属瑕疵或不适合承租人的需要等,向出租人主张索赔,或要求解除本协议书和/或拒绝承租租赁船舶,和/或要求减少租金或拒付租金。

4.2  出租人在此将《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项下买受人的权利,包括接受、验收租赁船舶的权利、要求出卖人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权利、索赔权等转移给承租人。

4.3 鉴于承租人系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定租赁船舶及出卖人,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时,承租人应自行直接向出卖人或相关责任人交涉或提出索赔,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租赁船舶在交付时或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与《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不符;

(2)承租人在使用及营运过程中发现任何租赁船舶的设计和/或建造缺陷、瑕疵(包括针对租赁船舶的索赔等情况);

(3)租赁船舶在《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或发生其他任何违反建造协议书的条款的情况。

4.4 除本协议书第16.1.2条的约定外,出租人对其他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出卖人不能交付或迟延交付租赁船舶均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应自行直接向出卖人交涉或提出索赔,即使租赁船舶不能交付或迟延交付,承租人仍应无条件履行本协议书项下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4.5 承租人同意并确认,无论承租人是否依据上述约定向出卖人要求索赔,无论该等索赔是否在进行中,也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该等索赔获得充分赔偿,均不影响本协议书效力,亦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协议书项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义务。

 4.6 如发生上述索赔情形,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合理要求而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授权书授权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进行索赔或诉讼或仲裁,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概由承租人承担。索赔/诉讼/仲裁的一切结果由承租人享有,但承租人应当将索赔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

4.7 承租人有义务根据《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及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出卖人进行索赔)以保证出租人对租赁船舶的所有权在形态品质和权利方面的完整性。如承租人违反前述义务造成出租人损失或影响出租人利益的,承租人应予以足额赔偿。如承租人怠于履行前述义务,为保护自身利益,出租人有权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条 赔偿

5.1 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船舶期间,对第三人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全部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若出租人因此遭受到任何索赔、诉讼、或垫付费用(包括律师费),导致出租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承租人应无条件立即给予赔偿。

5.2 承租人的上述赔偿义务在本协议书被撤销、终止或届满后继续有效。

第六条 租赁期限和起租日

6.1 本协议书期限:指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始至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本协议书项下所有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后、注销光船租赁登记日止; 如果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选择留购租赁船舶或获得船舶所有权的,则至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日止。

6.2 本协议书项下的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直至本协议书附件二《租赁附表》列明的租赁期限届满为止,共计    【      】月。

6.3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确定本协议书项下租赁期限的起租日:

(1)承租人接受租赁船舶并签署《租赁船舶接受书》之日,若承租人怠于签署《租赁船舶接受书》,仍应视该日为起租日;

(2)出租人支付完毕《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项下租赁船舶购买价款之日;

(3)其他:                           

第七条 租金与其他款项

7.1 承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使用船舶,须按本条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7.2 承租人同意并确认按照本协议书附件二《租赁附表》(所规定的还租期限、支付方式、支付期次、租金金额、租金调整方式等规定,向出租人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承租人对此不得有任何扣减或抵销,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提前、迟延支付租金或缩短、延长支付期限。如果承租人所付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应按照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金的顺序予以抵偿。

如果租赁船舶实际成本超过《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应调整租金,并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五),承租人在此承诺,对出租人因实际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租金调整及调整后的租金数额不提出任何异议,并严格按照《租金调整通知书》的规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

7.3 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租赁附表》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在《租赁附表》列明的每期租金付款日前五(5)日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四)。承租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以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金额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该等通知书与《租赁附表》所载内容不一致,均以《租金支付通知书》为准。承租人应保证租金按《租金支付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到达出租人指定账户,如有延迟应按本协议书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承租人确认,该等通知书并非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必要条件,出租人未及时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或承租人未能或迟延接到该等通知书,不影响承租人的租金支付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租赁附表》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

若租金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租金应于该租金支付日的前一个营业日支付。付款时发生的包括银行费用在内的其他从属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如出租人变更指定账户,则应以不少于提前 十五(15)日书面通知承租人变更后的其他账户。

7.4 本协议书项下年租赁利率为      (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出租人将对租赁利率作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利率调整日之前各期租金以及利率调整日当期租金金额不变,从下一期租金开始,每期租金均按调整后的数额计收。

对承租人欠付的租金部分,如遇利率上调,则按新的租赁利率做相应调整,如遇利率下调,则按原租赁利率执行。

利率调整时,出租人无需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五)。承租人在此确认,承租人同意《租金调整通知书》内容并据此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该等《租金调整通知书》与本协议书及《租赁附表》或《租金支付通知书》不一致,以该《租金调整通知书》内容为准。

7.5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附表》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前息。租前息以出租人按照《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实际支付的租赁船舶购买价款为本金,按照             利率计算,具体支付方式如下列第【   】项之规定:

(1)于起租日一次性支付;

(2)按季支付,每季度末月的15号为支付日,如起租日不在每季度末月15号的,则最后一期租前息应在起租日结清;

(3)其他支付方式:                                     

7.6 租前息的调整方式与租金的调整方式相同。

第八条 租赁船舶的使用区域

8.1 依据船舶种类,其使用区域如下:

(1)挖泥船: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船舶托航和施工区域范围。

(2)远洋船和运输船:经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批准的船舶航行区域范围。

(3)其他:                                       

8.2 承租人承诺,租赁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经营,并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进行合适、合法的作业。

第九条 租赁船舶的所有权

9.1 承租人确认,出租人是租赁船舶的唯一所有权人,租赁船舶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现在或将来附属于租赁船舶的船壳、机器、设备、属具、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即使这些部分系承租人另作添加,添加部分的所有权亦免费转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之所有权为租赁船舶的整体权利,承租人同意不对船舶与船舶附属设施或装备分割行使所有权。 但是,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船员个人物品等不属于出租人财产。

9.2 承租人应在租赁船舶显著位置设置所有权人为出租人的清楚标志,以防租赁船舶被扣押或查封。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承租人不得明示或默示自己为租赁船舶所有权人或允许任何使他人合理认为承租人为所有权人的事件发生。

9.3 如任何第三人由于非出租人原因,对租赁船舶主张任何权利而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概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还应赔偿出租人由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和诉讼(仲裁)费用。

9.4 在光船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将租赁船舶转让、转光船租赁、抵押。

9.5  承租人对租赁船舶进行附合、混合或加工等应当取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有权随时了解租赁船舶所在的地理位置和当前运输任务,承租人应如实告知。

9.6 在充分考虑该船舶融资租赁之事实的前提下,在保证承租人享有本协议书项下对船舶的使用和占有权利及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承租人在此同意出租人可随时在租赁船舶上设立船舶抵押权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担保,同时本协议书效力不受影响。出租人在租赁船舶上设立船舶抵押权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担保时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即可,而无须获得承租人届时进一步书面同意。

9.7 租赁船舶不得作为承租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承租人破产时,租赁船舶不得纳入破产财产范畴。

第十条 租赁船舶的使用权

10.1 租赁期限内,租赁船舶的占有、使用、经营权属于承租人,但承租人必须合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或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不得将租赁船舶用于非法用途。承租人保证租赁船舶始终处于完好运营状态,并承担租赁船舶的使用、营运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0.2 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根据本协议书约定使用租赁船舶,除非承租人违约,否则出租人应对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任何第三人由于出租人转让、质押本协议书权利、抵押租赁船舶等原因对租赁船舶主张任何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船舶,出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10.3 承租人保证在每个航次开航前或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租赁船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使用租赁船舶,保证船体坚固水密,自行承担费用配备合适的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在任何时候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等全部船员都应视为承租人的雇员,由承租人承担完全的雇主责任,与出租人不存在任何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

10.4 因租赁船舶自身原因或者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维修保养租赁船舶的过程中,造成承租人、承租人雇员或者第三人的人身和/或财产损失的,不论是协议书责任或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油污责任、船舶载运货物造成污染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仅因出租人是租赁船舶的所有权人而导致出租人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则承租人应给予出租人足额赔偿,并消除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10.5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妥善使用租赁船舶,及时支付、清偿各项费用、债务。因承租人对船舶的营运,或由于其对船舶及船舶营运方面的疏忽而导致在租期内发生针对船舶或与船舶有关的任何性质的索赔,如果因此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10.6 承租人作为光船租船人,对在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与租赁船舶有关的一切债务、索赔、责任承担完全的责任,不论是基于协议书责任或基于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定责任,也不论承租人对债务、索赔、责任的发生是否存有过错。

如果租赁船舶由于承租人使用、营运而发生的债务、索赔、责任而被留置、留滞或被法院扣押,期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承租人除应按照本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如数支付租金外,还应尽快偿还相关债务并负担费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舶尽快获释,确保船舶免于被强制出售。如果承租人未及时承担责任或采取措施使船舶获释,出租人有权采取必要的行动代承租人进行赔偿、使船舶获释,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如租赁船舶最终被强制出售,根据适用的分配程序而有剩余的, 剩余款项全部归出租人所有,若该部分款项不足以抵扣本协议书项下承租人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迟延付款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差额部分由承租人补足。出租人也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0.7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保证符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持有始终有效的船级证书、“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 ,以及其他有效船舶证书。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舶的继续营运必需进行改进、结构改变或添置新的设备,承租人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改进或改造。改造期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不影响承租人按照本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支付租金。

10.8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使用经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的船名并悬挂相应登记的船籍国旗帜,不得要求改挂其他国旗。但承租人可自由使用其确定的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经核定的承租人船舶烟囱标志和悬挂承租人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承租人支付,所用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不影响承租人按照本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支付租金。

10.9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船舶增加、拆改任何零部件(正常维修保养除外),不得改变租赁船舶的结构、外观、性能、用途、品质等。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承租人可自行承担费用对租赁船舶进行改装,但不因此影响出租人的船舶所有权。如因改装造成船舶损坏的,承租人承担修复费用。 改装所用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不影响承租人按照本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支付租金。

10.10 承租人为货物运输所签发的所有运输单证应当以明显的标示表明其是承运人,自行承担所签发的运输单证下的所有责任; 运输单证中还应明确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责任,包括《海商法》、《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或其随后的修订、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承租人不得通过协议书约定加重其作为承运人的责任,也不得包含有任何损害出租人利益的条款。

承租人同意赔偿由于船长、高级船员或代理人签署运单、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而给出租人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10.11 因船舶本身及其占用、使用及租金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但出租人应缴纳的所得税除外)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为登记的船舶所有权人为由拒绝交纳,如因承租人延迟或拒绝承担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出租人同意代承租人交纳,出租人有权在租金中先行扣除代交纳款项,同时保留向承租人追索的权利。

10.12 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承租人不得以光船租赁形式转租船舶。

第十一条 租赁船舶的检查、保养、维修、拖航、救助、共同海损

11.1 作为租赁船舶的唯一所有权人,出租人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且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运营管理租赁船舶的情形下,通过合理的方式对租赁船舶进行检查、检验以查明租赁船舶状况和确信租赁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并有权随时查阅各类船舶证书,阅读或要求复印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维修保养记录和/或其他文件,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如果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及时将船舶执行的任务情况书面通知出租人。

11.2 出租人的检查、检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人员现场查验,或出租人授权相关代表进行检验,或要求承租人定期出具关于租赁船舶现状的书面报告。由此产生的检查和检验费用由承租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承租人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如果承租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干船坞,则出租人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检查,检查和检验费用由承租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承租人应按第七条的约定支付租金。

11.3 租赁期限内,租赁船舶因发生事故遭受损失而进行索赔或赔偿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书面报告、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

11.4 承租人应按相关政府管理机关、船级社或船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安排船舶进坞,清洁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1.5 承租人应按照良好的习惯做法对租赁船舶及其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租赁船舶保养、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保养所产生的一切良性结果均属于出租人。

11.6 在租赁期限内,对于针对租赁船舶的损坏和耗损进行的必需修理,承租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因维修、维护和保养对租赁船舶进行的任何更换、添附或更新的零部件、装置和服务,自动成为租赁船舶的组成部分并免费转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更换租赁船舶的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若承租人采用代用件,应保证代用件的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租赁船舶的价值,并应当符合船级社的要求。承租人怠于履行或者未能妥善履行上述修理义务,出租人有权将租赁船舶从承租人处直接取回而无须提出声明,且不影响出租人根据本协议书对承租人提出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11.7 在未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前,承租人不得对租赁船舶增加、拆改任何零部件(正常维修保养除外),不得改变租赁船舶的外观、性能、品质等,不得对租赁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装置或其他主要设备进行变动。即使出租人书面予以同意,如果租赁船舶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不由承租人留购或直接所有,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前应将租赁船舶恢复到交付时状态 ,但出租人同意不恢复的除外。

11.8 针对租赁船舶的所有救助和拖航均归承租人受益,但由此产生的救助费用、救助报酬、拖航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当及时付清前述款项;且租赁船舶由此遭受的损坏和修理费用及其他支出亦由承租人负担。仅在保险人同意为船舶的救助和拖航承保的前提下,承租人对因救助或拖航而遭受的损失和修理费用可用保险金支付。

11.9 如租赁船舶成为残骸或航行的障碍,承租人应承担费用和风险进行清除,如果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承租人负责完全的赔偿责任。如果有保险赔偿的,从保险赔偿中支付; 保险赔偿不足的,由承租人承担。

11.10 如有共同海损,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算。

第十二条 租赁船舶的毁损和灭失

12.1 本协议期限内,承租人承担租赁船舶毁损或灭失的全部风险,包括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或其他未投保风险。

12.2 在租赁船舶交付承租人前,若因任何原因(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船舶遭遇不可抗力、战争)出现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而导致无法按《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日期交付租赁船舶时,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协议书,因出卖人或保险金不足或保险协议书无效或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出租人不能全部取得其所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的, 差额部分由承租人补足。

12.3 租赁期限内,如租赁船舶因任何原因出现毁损但尚不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 并自行承担费用将租赁船舶修复至受损前状态; 如有保险赔偿的,修理费用可从保险金中支付; 如有第三人责任,承租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或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偿。无论如何,修复期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承租人应按第七条的约定支付租金。

12.4 租赁期限内,如果租赁船舶已经实际全损,或者依据合理判断认为租赁船舶构成推定全损,则本协议书终止履行,出租人可选择终止本协议书,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发出《终止租赁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六),承租人应立即向支付出租人下列所有款项,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下列所有款项后,承租人在本协议书项下的一切义务便自动解除,租赁船舶的一切利益,包括保险协议书下的利益,归承租人所有。

①截至该等终止日前的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和违约金;

②全部未到期租金;

③《租赁附表》规定的留购价款或其他承租人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时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

④与本协议书相关的其他应付款项。

如果出租人已受领船舶保险金的,上述款项应予以相应扣减。如果船舶保险金在抵扣上述款项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归承租人;如果船舶保险金不足的,不足部分由承租人补足。

如果出租人没有受领船舶保险金,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本条款所述全部款项后,解除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一切义务。如有租赁船舶的保险金,该保险金归承租人所有,租赁船舶上附属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也由承租人承受。

12.5 如果租赁船舶已经实际全损或者构成推定全损,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不付或少付根据上述第12.4条计算出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出租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放弃向其主张根据上述第12.4条计算出的款项。

第十三条 保险

13.1 承租人应当自租赁船舶交付后 15 日内以出租人为唯一受益人向经出租人书面确认的保险公司对租赁船舶足额投保船壳及机器险(简称船舶险)和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简称保赔险)两大类保险。船舶险必须是一切险(即全损险、部分损失险及有关责任和费用,包括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施救费用等),并附加战争及罢工险;保赔险的范围主要包括货物责任、碰撞责任(如有)、人身伤亡、油污责任、有关当局的罚款等。除船舶险和保赔险外,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合理要求投保其他险种。承租人投保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3.2 承租人应当保证投保的险别和保险金额足以使船舶在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高于本协议书项下承租人所有应付款项的总额。对免赔额部分,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船舶保险金额不低于                ;并保证该等保险应在本协议书期限内持续有效,若需续保,承租人应在每次保险到期前15日内办理续保事宜;

13.3 经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提交符合要求的保单以及其产生的保险费收据的副本。

13.4 若承租人未能按照本条约定为租赁船舶投保或续保,出租人可自行投保或续保,承租人应承担一切费用,并应在该等费用发生后或经出租人要求后(以较早者为准)三 (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一次性支付。

13.5 租赁期限期满后,如承租人未付清全部租金及本协议书项下的其他款项,承租人应继续按本条约定投保。投保各险的样式、填写内容须经出租人书面批准,保单正本由承租人交出租人保存,并应根据出租人要求向出租人提供相应的保险费支付单据和凭证。出租人有权转让保险权益,承租人应提供相关的资料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13.6 保险事故发生后,承租人须立即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及出租人,并负责进行相关的索赔事宜,包括向保险公司提供一切必要文件。因该等保险事故取得的所有保险金均应支付至本协议书附件二《租赁附表》中列明的出租人账户中,并由出租人按照本协议书第13.8条进行处理。

13.7 在按本协议书的规定为租赁船舶投保了相应险种,而租赁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事故时,所有保险赔偿金按本协议书第13.8条规定处理,且本协议书将自该等事故发生日终止。承租人在出租人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备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出租人将租赁船舶委付给保险人并提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13.8 出租人取得保险赔偿金后,将根据下述不同情况处理:

(1)出现12.3条约定情形的,在承租人未拖欠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情况下,折抵第12.3条所需费用,如果保险金不足以支付所需费用时,由承租人补足;如承租人存在拖欠租金或者其他应付款项的行为,保险金应当优先折抵欠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折抵上述款项后仍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归承租人所有。

(2)出现12.4条约定情形的,出租人取得船舶保险赔偿金后,无论承租人是否拖欠租金或有其他应付款项,保险赔偿金均按下列顺序进行抵扣。

①截至该等终止日前的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和违约金;

②全部未到期租金总额;

③《租赁附表》规定的留购价款;

④与本协议书相关的其他应付款项(如有)。

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时,由承租人补足; 如果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归承租人所有 。

13.9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没有保险或者保险协议书无效或保险金额不足,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承担所有的风险和责任,承租人在本协议书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及其他义务均不受任何影响。

第十四条 陈述与保证

14.1 出租人的陈述与保证:

(1)出租人是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融资租赁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的资格和能力;

(2)出租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协议书并履行本协议书项下义务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和批准;

(3)出租人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书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内部措施,其签署本协议书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协议书并以本协议书约束出租人;

(4)出租人对租赁船舶的任何状况,包括适用性、是否存在质量和权属瑕疵、是否能为承租人取得盈利等,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

14.2 承租人的陈述与保证:

(1)承租人是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该特定租赁船舶可以从事的经营资格,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的资格和能力;

(2)承租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协议书并履行本协议书项下义务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和批准;

(3)承租人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书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内部措施,其签署本协议书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协议书并以本协议书约束承租人;

(4)承租人签署本协议书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义务的行为均不会与如下规定发生冲突,导致对该等规定的违反或构成不履行该等规定:

① 截至本协议书签署之日适用于承租人的章程或规章的任何规定;

② 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政府机关或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③ 承租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受之约束的任何协议或协议书的任何规定。

(5)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和确定租赁船舶和出卖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按协议书履约或不能履约的风险;

(6)不论发生何种情况,承租人都将按照《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的约定接收并承租租赁船舶,因承租人不接受及承租租赁船舶而造成的出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五条 担保

15.1 经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就承租人在本协议书项下租金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向出租人提供符合出租人要求的担保。

15.2  承租人委托               为本协议书项下承租人义务的保证人,保证人对承租人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出租人与             签订的《保证协议书》。

15.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显著恶化,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原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15.4                为承租人履行本协议书项下承租人的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出租人与          签订的《抵押协议书》。

15.5               为承租人履行本协议书项下承租人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出租人与        签订的《质押协议书》。

15.6 其他担保方式:                                                 

                                                               

                                                               

15.7 如承租人未按本协议书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违约金、留购价款和/或其他应付款项或出现其他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行使要求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权利。

15.8  若承租人或担保人信用度下降、担保物价值下降或其他导致出租人需合理保护其权利的事件发生,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担保作为上述担保的补充或替代上述担保,承租人应立即满足该等要求。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6.1.1 本协议书有效期内,在承租人或出卖人未出现任何违反《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前提下,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出卖人支付租赁船舶购买价款的,由此引起的出卖人对出租人的索赔,由出租人自行承担责任。

16.1.2 本协议书有效期内,在承租人或出卖人未出现任何违反《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前提下,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导致出卖人延迟交付租赁船舶的,或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出租人应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6.1.3 由于出租人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行使对租赁船舶的占有权,承租人可以解除本协议书,也可以要求顺延租期。出租人并应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6.2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6.2.1 若承租人未按本协议书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能按期偿付出租人代承租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时,承租人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16.2.2 承租人未按照本协议书第十五条提供担保,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6.2.3本协议书有效期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向出租人表示其将不履行本协议书,或者出租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承租人在本协议书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协议书,而承租人又未能补充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或补充提供的履约担保不足以保证本协议书履行的,视为承租人预期违约。

16.2.4 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视为承租人根本违约:

(1)承租人连续   期或累计   期未按本协议书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

(2)承租人向出租人在本协议书中或与本协议书有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不全面;

(3)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办理租赁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光船租赁登记的申请手续以及为履行本协议书之目的需办理的其他必要申请登记手续未能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按期进行,且该等状态持续达30个日历日;

(4)承租人违反本协议书第九条的规定;

(5)承租人违反本协议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出租人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6)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协议书第十三条约定履行投保义务;

(7)出租人合理认为承租人已提供的担保降低或丧失担保信誉或担保能力的,经出租人通知后 15  日内承租人仍未提供符合出租人要求的担保;

(8)承租人违反本协议书其他条款,经出租人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9)因船舶使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债务致租赁船舶被主管机关、法院强制出售;

(10)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出卖人交付的租赁船舶;

(11)承租人有其他严重损害租赁船舶和出租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6.2.5  若承租人发生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出租人除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外,还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

(1)提前终止本协议书,向承租人追索本协议书项下承租人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所付款项不足以支付全部欠付款项时,按照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金、留购价款的顺序予以清偿;或

(2)提前终止本协议书,无须经司法程序即取回或禁止承租人使用租赁船舶,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或

(3)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承租人履行本协议书,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及因清收而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等);以及

(4)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方式。

出租人采取上述措施不影响出租人在本协议书项下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亦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协议书项下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6.2.6 如出租人根据本协议书约定取回租赁船舶,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自行承担费用按出租人规定的还船日期、还船港口区域或还船港向出租人还船。如果船舶奉命进行的航次结束可能超过出租人规定的还船日期,承租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该航次,但条件是要合理地计算出该航次所需时间,并给予出租人不少于十五(15)日的初步通知和五(5)日的确切通知,预告船舶抵达还船港口区域或还船港的时间。

船舶在还船时应具有与交船时相同的结构、状况、条件, 但正常损耗除外。如果不能达到与交船时相同的结构、状况、条件,所有的修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因取回租赁船舶给任何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6.2.7 取回租赁船舶后,出租人有权通过销售、再租赁、或其他方式处理租赁船舶,承租人同意并确认出租人的上述租赁船舶处理方式和与所得的处理价款。

对于租赁船舶处理价款,出租人有权按如下顺序支付:

(1)出租人因取回、转移、保管、修理、处理租赁船舶或执行本协议书所产生的全部成本(包括律师费),费用和支出;

(2)承租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以及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3)其他任何应付未付款项。

若处理价款不足补偿出租人的上述款项,承租人仍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若有剩余,归承租人所有。

16.2.8 虽然出租人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协议书项下承租人其他义务,且承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采取该等措施所支出的相关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等。

第十七条 协议权利的转让、质押以及租赁船舶的抵押

17.1 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租人有权将本协议项下出租人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有权将本协议项下出租人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质押给第三人,或将租赁船舶抵押给第三人,出租人的上述转让、质押或抵押不得影响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在此确认,出租人转让、质押或抵押行为无需取得承租人书面同意,且前述行为一经发生,出租人仅须立即书面通知承租人,无须届时取得承租人进一步的书面同意,承租人即应放弃其对出租人行使上述权利的对抗权利,并配合出租人上述权利的行使。

17.2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质押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十八条 重大变故的处理

18.1 承租人与任何第三人所签订的任何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或者承租人在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任何协议项下未能支付其所欠款项,并且此种情况有可能会严重不利地影响承租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承租人又未能补充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或补充提供的履约担保不足以保证本协议书履行的,出租人有权立即采取本协议书第16.2.5条所列之救济措施。

18.2 如承租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可立即通知承租人并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履行本协议的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承租人不能在该时间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出租人有权立即采取本协议书第16.2.5条所列之救济措施 :

(1)承租人发生关闭、停业、停产、减资、分立、破产等变更情况或者承租人停止经营任何主要部分的业务,或者承租人提出或者被提出有关破产、歇业等申请等情况,或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实质性恶化;

(2)承租人重组、兼并收购、合并、对外担保或转让其所有或实质性资产,且影响到协议债务的正常履行;

(3)租赁船舶被冻结、被扣押、被执行、被查封或出现其他影响租赁船舶正常运营的情况,并且承租人在此项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未能消除前述情形;

(4)承租人非正常及违反公平原则出售、转移、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业务或资产,或者承租人的财产或权利的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被没收、扣押、征用、查封、强制执行或被剥夺,导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足以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协议能力的;

(5)承租人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任何欺诈行为;

(6)承租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到协议债务的正常履行的重大事项。

18.3 出现本协议书18.1、18.2条情形,承租人未立即通知出租人,并不影响出租人自行获知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本协议书16.2.4条所列措施,但承租人应承担怠于通知出租人而给出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18.4 承租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协议书的履行,但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                              

第十九条 租赁船舶的征用和没收

19.1 租赁期限内,如由于国防动员需要等原因导致租赁船舶被政府征用或被没收,双方可根据政府征用情形对本协议书的履行、终止进行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协议书将被认为从政府下令征用/没收之时起终止。政府支付的相应补偿及优惠政策属于出租人所有,该笔补偿金首先用于弥补本协议书项下承租人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如补偿金不足的,差额部分由承租人补足。承租人支付前述全部款项后,租赁船舶所有权及对船舶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归承租人所有。

19.2 如由于租赁船舶被政府部门强制买进或因被政府征用或被没收而导致出租人丧失船舶的所有权(以下统称“征收”),不论该“征收/没收”在租赁期限内何时发生,本协议将被认为从政府下令征用/没收之时起终止。政府支付的相应补偿金属于出租人所有,该笔补偿金首先用于弥补本协议书项下承租人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未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如补偿金不足的,差额部分由承租人补足。

第二十条  战争

20.1 在租赁期限内, 如果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间发生战争(不论是否宣战),任何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协议书。承租人承担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或其他承租人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的款项和其他应付款项。

20.2 由于任何实际或威胁性的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海盗或敌意行为,或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对本租赁船舶或其他船或其货物的恶意损害、革命、内战、内部动乱、或由于国际法的施行致使某个区域存有危险时,除非承租人已经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船舶进入该区域投保经出租人认可的额外保险,否则承租人不得指令租赁船舶驶向该危险区域的任何地点,亦不得将租赁船舶投入该危险区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务,亦无论如何不得使租赁船舶面临或遭受由于实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风险或处罚,亦不得载运任何可能带来使租赁船舶遭受交战或战斗中的政权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扣留、俘虏、处罚或其他任何种族的干预等风险的货物。出现本条约定的情形的,承租人应当在该等事件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尽可能利用合理方法在可能的范围内减轻损失。由于上述情况造成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在协议书项下的各项义务均不受影响,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由迟延或者拒付租金及本协议书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十一条 期满选择

租赁期限届满,在承租人清偿本协议书项下所有应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双方约定租赁船舶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以约定的         元由承租人留购;

如果承租人选择留购的,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前至少1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以便办理相关手续。出租人按“现状”交付船舶。

(2)直接归承租人所有;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致承租人)》(格式详见附件七)并提交登记机关要求出租人出具的所有相关资料,与承租人共同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和船舶所有权转移到承租人的登记手续,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按“现状”交付船舶。

(3)还船给出租人;

承租人应保证船舶状况良好,正常损耗除外。

(4)其他: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和保守商业秘密

22.1 经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提供如下文件的正本:

(1)年度财务报表:

(2)半年度财务报表:

(3)季度财务报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终审计报告。

22.2 无论出租人是否要求,承租人在发生重大投资、并购、分立、减资、资产处置,以及诉讼(仲裁)、关闭、停业、停产及破产等事宜时,应当在决策确定前或(非由承租人决策、决定的)事项发生后三(3)个工作日,向出租人书面通报相关情况。

22.3 双方承诺:对本协议书涉及的有关商业内容包括协议书内容、对方按照本协议书约定披露的信息等给予充分保密,并保证不以任何形式(文章、讲演、报告或其他任何途径)公开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23.1 发生不可抗力,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23.2 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七(7)日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向其他方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和损失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

23.3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因该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书项下义务的,在不可抗力影响程度内,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不可抗力并不能免除受影响一方在该等事件发生前根据本协议书约定应履行的义务。

23.4 不可抗力结束或影响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其他方。各方应在不可抗力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协议期限相应延长。

23.5 如不可抗力影响持续超过30日致使其中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书义务,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24.1 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

24.2 有关本协议书的一切争议,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应根据本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适用下列第   条之规定:

(1)任何一方均可向天津海事      法院提起诉讼;

(2)选择由                   进行仲裁;

(3)其他:                          。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书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25.1 双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协议书所有条款,而且均已就协议书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25.2 本协议书经出租人、承租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法人公章并且所有的担保合同签字生效后生效。

25.3 凡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另行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出租人、承租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前述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应被视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5.4 双方在此郑重确认,除本协议书有约定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附件和份数

26.1 本协议书附件包括:

附件一  租赁船舶详单

附件二  租赁附表

附件三  租赁船舶接受书(格式、无正文)

附件四  租金支付通知书(格式、无正文)

附件五  租金调整通知书(格式、无正文) 

附件六  终止租赁通知书(格式、无正文)

附件七  所有权转移证书(致承租人)(格式、无正文)

附件八  《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

26.2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人执 2 份,承租人执 1 份,另交给船舶登记机关  1 份用于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及船舶所有权登记,交保险公司 1 份用于办理船舶保险。

第二十七条 通讯

27.1 若承租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协议书的执行,但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

27.2 本协议书项下须做出的各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发送至有关方的下述地址或电传或传真号码(或该收件人提前十(10) 日通知对方的其他地址、电传或传真号码)处:

致出租人: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件人:

地址:

电传:

传真:

致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

地址:

电传:

传真:

    27.3   在本协议书项下按上述地址向有关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被视为送达:

(1)如果以信件形式发出,在实际送达相关地址时视为送达;

(2)如果以电传形式发出,在发出并收到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3)如果以传真形式发出,在发出时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其他约定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              融资租赁协议书的签署页)

出租人: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租赁船舶详单

 

租赁船舶详单

出租人: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租赁附表

租赁附表

               融资租赁协议书编号: 

      出租人: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租赁船舶接受书(格式、无正文)

致: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公司兹确认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协议书》项下的租赁船舶(见融资租赁协议书附件一“租赁船舶详单”)已于         日由出卖人        交付给本公司且本公司在该日予以接收。

本公司进一步确认,上述租赁船舶质量完好,符合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协议书》的对租赁船舶的各项要求。

     承租人公司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租金支付通知书(格式、无正文

租金支付通知书

致:                           

关于:编号为              融资租赁协议书及其租赁附表项下第   期租金支付事宜

根据我公司和贵公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协议书及其租赁附表规定,第   期租金即将到期,具体内容见下表:

请贵公司按上述内容将该期租金按时支付至我司如下账号::

开户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我公司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提请贵公司注意,如贵公司迟延支付,则我公司可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书约定按逾期未付款项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租金调整通知书(格式、无正文)

租金调整通知书

             

致:                      

关于: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协议书及其租赁附表项下租金调整事项

   按照我公司和贵公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融资租赁协议书及其租赁附表,鉴于:

(1)租赁船舶实际成本发生变化,根据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我公司特此对上述融资租赁协议书及租赁附表项下的租金作以下调整:

调整后租金支付表(略): 

调整后租金支付表:  

期次   租金付款日              租金金额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2)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于   年  月   日作出调整,调整后的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    。因此,从第   期租金开始,我公司特此对上述融资租赁协议书及租赁附表项下的租金作以下调整:

调整后租金支付表(略): 

调整后租金支付表:  

期次   租金付款日              租金金额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元;

         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终止租赁通知书(格式、无正文)

终止租赁通知书

致:                    (承租人名称)

关于: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协议书项下终止租赁事项

   根据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协议书第   条规定,我公司决定终止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协议书项下租赁事项,贵公司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下述款项:

①截至  年  月  日前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即人民币       和违约金,即人民币               ;

②全部未到期租金总额,即人民币            ;

③租赁附表规定的留购价款, 即人民币                  ;

④与融资租赁协议书相关的         款项,即人民币           。

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           ,请贵公司将上述款项按时支付至我公司如下账号:

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我公司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提请贵公司注意,如贵公司迟延支付,则我公司可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书约定按逾期未付款项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我公司收到上述款项之日,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协议书自动终止,贵公司在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协议书项下的一切义务自动解除,租赁船舶的一切利益将归贵公司所有。

特此通知!

            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七:所有权转移证书(致承租人)(格式、无正文

所有权转移证书(致承租人)

致:                      (承租人名称)

关于: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协议书项下租赁船舶所有权转移事项

截止    年  月  日,我公司已收到贵公司支付的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协议书项下全部租金及应付款项,并收到贵公司支付的留购价款              元。

自即日起,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协议书》项下租赁船舶的所有权转移到贵公司,特此说明。

           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八:《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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