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天天向上历史款项政策支持备忘录
广博与天天向上签订合同以来,多次支持天天向上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其中关于费用的支持,现整理成备忘录如下:
注:
1、奖品的费用需客户提供发票和奖品发放明细,才能予以核销;抵扣货款的费用,需提供相应发票才能予以核销。
2、8、9月团队奖励销售额由于客户仓库原因,尚有销售单没出库,故销售额数据不准确,详细数据以厂家最终出库单数据为准。
厂家代表签字确认:
客户代表签字确认:
广博--天天向上10-11月活动备忘录
甲方:广博文具
乙方:天天向上
经双方协商,针对10-11月份的市场活动,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义务
1、甲方支持租车费用,不超过200元/天;
2、 甲方支持油费及过路费,按实际消费核销;
3、 甲方10-11月供货价格为76扣;
4、 甲方取消10-11月团队奖励。
5、 以上费用由乙方垫付,活动结束后甲方予以核销抵扣货款。
二、乙方义务
1、乙方支付住宿费及餐饮费;
2、乙方负责联系车辆;
3、本次活动目的消化库存50万,于此同时乙方需及时补充库存,10-11月进货为30-40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第二篇:中华民国民航局与沙乌地阿拉伯民航局间空运协议备忘录
【法规名称】 中华民国民航局与沙乌地阿拉伯民航局间空运协议备忘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6-05-06
【正 文】
中华民国民航局与沙乌地阿拉伯民航局间空运协议备忘录
1
为检讨双方利益事宜,沙乌地阿拉伯王国及中华民国之航空主管机关代表(附代表名单) 已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四日至六日在吉达会商,并达成协议如左:
1 沙乌地阿拉伯王国所指定之航空公司得自沙乌地阿拉伯境内各点至中华民国台北营运,其细节如航线附录所订者。
2 中华民国所指定之航空公司得自中华民国境内各点至沙乌地阿拉伯王国达兰营运,其细节如航线附录所订者。
3 双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得享用中间点之第五自由航权,惟各中间点不得联线使用。除在不使用 (第五) 航权情况下,各方指定之航空公司不得在对方航空公司目前或未来之营运点,使用中间点第五航权。
4 双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在延远点营运,不具第五航权。
5 各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具有在沙乌地阿拉伯王国与中华民国间总共三班次之营运权。
6 在给予六个月前之书面通知及该通知为最后决定之情况下,中华民国所指定之航空公司得至航线附录所订以外之沙乌地阿拉伯王国境内一点营运。
7 本了解备忘录及其附录将取代以往之会谈纪录,且将成为一九七七年四月十七日所签订之空运协定之一部份。
8 只要单方面营运情况存在,缔约双方同意鼓励指定之航空公司维持现有之商业协议,维持商业合作。
9 本修订附录将自备忘录签署日起,为沙乌地阿拉伯王国及中华民国之民航主管机关使用。
一九八六年五月四日至六日,在沙乌地阿拉伯王国吉达签订。
沙乌地阿拉伯王国政府代表
民航局长
阿萨福【签字】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民航局长
刘德敏【签字】
附录 (航线表)
A 沙乌地阿拉伯王国所指定之航空公司之双向营运航线:
沙乌地阿拉伯王国境内各点-二中间点-台北-二延远点。
B 中华民国所指定之航空公司之双向营运航线:
中华民国境内各点-二中间点-达兰-二延远点。
△双方指定之航空公司之中间点及延远点将予指明。
△除于了解备忘录中规定外,双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得享中间点之第五自由航权。
△双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将不在具航权情况下至延远点营运。
△只要起点系在沙乌地阿拉伯王国或中华民国境内,双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得在上述航线上以任何顺序营运,并得省略航线上任一点或数点。
中沙会谈
一九八六年五月四日至六日
中华民国代表
1 刘德敏民航局局长 (首席代表)
2 苏宏义交通部空运科科长
3 楼维华民航局企划组组长
4 王德和民航局企划组国际科科长
5 卞奭年中华航空公司副总经理
6 陈恩锦中华航空公司业务处处长
7 丁邦国中华民国驻沙乌地阿拉伯大使馆秘书
沙乌地代表:
1 H.E. Nassir Al-Assaf民航局局长
2 Mr. Ibrahim Bahri 民航局空运处处长
3 Mr. Siraj Rajkhan 民航局法律事务处处长
4 Mr. Hisham Al Bassam沙乌地阿拉伯航空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5 Mr. Mohammad A. Nimat 沙乌地阿拉伯航空公司总企划暨资源处
6 Mr. Abdulrazzak S. Al Sabah 沙乌地阿拉伯航空公司亚澳地区总经理7 Mr. Ahmad Bahomam 沙乌地阿拉伯航空公司国际事务副总经理
8 Mr. Abdulla Al Najjar 沙乌地阿拉伯航空公司民航事务处
中华民国政府与圣露西亚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西元 1986 年 05 月 06
日)
1
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管一九八六年三月六日致圣露西亚外交部第九四号节略
中华民国大使馆兹向圣露西亚外交部致意并声述:根据中华民国政府与圣露西亚政府间技术合协定第九条,该协定将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七日效期届满。
依据协定,服务期限得在效期届满之前,经两国政府书面同意予以延长,大使馆接奉中华民国外交部训令,乐于转达中华民国政府愿将该协定效期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七日起至一九八八年五月七日止,再延两年之意旨。大使馆对外交部之尽早计及本案将表感激。
中华民国大使馆顺向
圣露西亚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馆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致圣露西亚外交部等一○四号节略
中华民国大使馆兹向圣露西亚外交部致意并声述:关于将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七日届期之中华民国政府与圣露西亚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长效期事,大使馆一九八六年三月六日第九四节略谅达。
根据协定,服务期限得在效期届满之前,经两国政府书面同意予以延长。
大使馆接奉中华民国外交部训令,乐于转达中华民国政府愿将该协定效期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七日止起至一九八八年五月七日止,再延二年之意旨。
大使馆亟盼早日获得外交部就本案之答覆。
中华民国大使馆顺向
圣露西亚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圣露西亚外交部一九八六年五月六日复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馆第一四○号节略
圣露西亚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声述:关于圣露西亚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长效期事,大使馆一九八六年三月六日第九四号及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四号节略均经诵悉。
外交部兹复告大使馆:圣露西亚政府同意将上项将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七日届期之协定再延二年即至一九八八年五月八日止。
外交部愿再奉告大使馆:圣露西亚政府在同意延长中圣农业技术合作协定效期二年之际,兹提出优先注意之项目,建议列入本协定第二阶段。其优先注意之项目,详如附件。
圣露西亚外交部顺向
中华民国大使馆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圣露西亚与中华民国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第二阶段优先注意之项目:
一在家畜及兽医学方面,圣露西亚政府建议:
(甲) 对将兴建之诊断实验室提供技术援助,派遣兽医技师一名,该名技师在一年半之期限内应训练当地对等技术人员主持实验室工作。
(乙) 继续调查当地所产家畜饲料使用情形,该调查工作应与农业部动物营养专家密切合作。此外,允应看重利用树薯作为能量来源以替代谷物。
(丙) 中华民国畜牧技师应协助当地人员训练农民家畜经营。
(丁) 猪只人工授精计划应予检讨,农业部认为应将重点转移于纯种猪上,作为工作站之核心工作。畜牧技师应协助制定一项适当之纯种猪繁殖计划。
二作物研究:
(甲) 减少作物之数量及每一种作物之品种,尤应注意对具有外销潜力及国内市场因其异国风味能吸引观光客者。
(乙) 继续稻米及黄豆之生产。
(丙) 继续作物及家畜之整合工作,尤应特别考虑猪只、蔬菜、稻米及鱼类,并应建立成本效益。
(丁) 对所有适合推广之作物之生产成本数字应予准备,此项工作在向农民推介作物之前即应完成。
(戊) 比较自中华民国引进被认为优良之蔬菜及本地种植之蔬菜以确定生产新蔬菜是否具有重大经济效益。
三小农机具:
在向农民推介前,须先就小型农机具加以筛选以确定其合适性及成本
效益。
四推广工作:
(甲) 中华民国农技团在从事推广工作前应就计划如何实施以计划之重点部分先作周详之拟议。上述工作完成后,中华民国技师应与当地推广官员共同工作,向农民提供谘询。
(乙) 任何经由此项计划向农民推介之作物应附有详细生产成本及技术资料。
中华民国驻圣露西亚大使馆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日复圣露西亚外交部第一一四节略
中华民国大使馆兹向圣露西亚外交部致意并声述:关于中华民国与圣露西亚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事,外交部第一四○-八六号节略业经诵悉。
大使馆兹奉告:大使馆将大使馆与外交部间就本案最后之换文视为构成上述延期。
大使馆已察及附件所列外交部所提农技计划第二阶段中优先注意之特别项目。大使馆已通知中华民国农技团对上述优先注意之特别项目予以注意,并在执行时广泛征询圣露西亚政府配合单位之意见。大使馆认为:将优先注意之特别项目,一如过去,视为农技团与农业部间现行工作计划之一部分较为允当,因为如实际情势显示,优先注意事项,必需时常作弹性之处理。若将此类细节列入协定本身内将属不切实际,因协定通常系规范原则性事件,而且,协定内容如有修改必要,需经冗长之行政程序始克完成。
大使馆兹检附中华民国政府与圣露西亚政府间农技协定第二阶段之推广建议,作为致圣露西亚之备忘录,藉供参考。
中华民国大使馆顺向
圣露西亚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政府与圣露西亚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第二阶段推广建议
一家畜与兽医学
(甲) 中华民国农技团认为农业土地暨渔业部建议在圣露西亚成立一所动物诊疗实验室之构想应属可行,有关提送一名兽医技师之建议,将转请中华民国海外技术合作委员会予以考虑。在该动物诊疗实验室兴建完成装置设备时,将建议派遣技师一名,惟本案须获海外技术合作委员会之批准。
(乙) 当地所产家饲料之使用调查将在第二阶段持续进行,农技团将与农业部动物营养专家密切合作调查就树薯、香蕉及其他当地可能获得之家畜饲料之使用。
(丙) 农技团家畜 (养猪) 技师将继续从事训练农民家畜经营计划 (请参考农技团年度工作报告中上年受训农民名单) 。
(丁) 农技团在第二阶段期间将致力于猪只人工授精计划中纯种猪之获得。畜牧技师将此照现存猪种作法,协助成立纯种猪繁殖计划。
二作物研究
(甲) 农技团建议在第二阶段集中于包心菜、番茄、洋葱、甜椒、胡萝卜及黄瓜等品种研究,以确立此类品种对圣露西亚独特环境之适应性。
第一阶段期间,曾种植多种蔬菜,但甚多品种因不适合当地口味,已停止种植。上述提及之品种迄目前为止经观察证明其最具迎合当地市场需求之潜力。在第一阶段中,亦尝与“小农户开发计划”密切合作,以建立初期供应外销市场之作物。
(乙) 圣露西亚稻米及黄豆生产甚具潜力,农技团已完成雨季及旱季之试验观察,将继续加强该项计划并继续建立推广前生产成本之分析工作。
(丙) 农技团在过去一年半之内已从事农、渔、牧、家畜综合经营计划。
例如,猪只之饲养即完全由伯瑟诺 (Beausejour) 作物繁殖场生产之饲料充分供应。
(丁) 所有适合推广作物之生产成本数字将予仔细准备,此项工作将在向农民推介作物之前完成。
(戊) 农技团亟愿以当地品种与引进品种作比较,以便测出种植之蔬菜新品种是否具有重要经济效益。农技团请求农业部提供当地适当之种子及种苗。
三小农机具
适合未来推广计划之小农机具之评估工作将在第二阶段实施。
四推广活动
(甲) 一九八六年七月至一九八七年六月之推广计划已拟完送请审查。
(乙) 农技团在当地配合单位协助下愿准备引进作物之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