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

时间:2024.4.27

合 同 号: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代建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厦门XXXXXXX工程

工程地点:厦门市XX区

工程内容:XX区XXXX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代建

资金来源:自筹

二、代建工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对项目进行代建。

乙方承认自己对合同的正文和附件,有正确理解,在此基础上同意签约,按合同条款及合同条款有关的书面协议进行工作。

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日历天数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标准

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六、工程总投资(概算):暂定 。

七、代建取费:

本合同代建管理费以政府批准的概算中的总投资费用 万元人民币作为计价基数,按费率 计费,按代建费总额暂定为 万元人民币,代建费按照工程的实际总造价进行调整,但原中标费率不变。最终代建费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为准。

代建费采取分次支付的办法,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后10天内支付20%;

施工招标定标后10天内支付20%;

土建主体封顶后10天内支付20%;

主楼竣工验收后10天内支付25%;

全部竣工资料存档完成、全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并报送甲方同意上报后10

天内支付10%;

剩余5%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壹年后10天内付清。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标准条款;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附加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工程投标书;

9、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权利义务实行工程代建管理(含保修期)。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财政行政部门申报工程进度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 8 月30日

合同订立地点:福建省厦门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伍份。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第二部分 标准条款

十一、词语定义合同范围和法规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定义。 l、“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行代建的工程;

2、“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代建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3、“乙方”是指承担代建业务和代建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代建项目部”是指乙方派驻本工程实施代建业务的组织。 十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根据代建合同对乙方的代建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与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3、甲方负责本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要求,按期核 定,确保工程款、设备材料采购款、市政配套费和乙方为本工程申报发生的各类行政主管部门所收的各项费用及时到位,并及时支付给本工程各设计、施工、供货承包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

负责支付本工程除乙方应履行的职责外的各阶段工作需要支付的评估会费用,专家评审费、工程预算标底编标费等。

4、甲方应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图纸以及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设备配置标准和采购方案的审批或确定。

5、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须由甲方名义协调解决的建设手续。

6、甲方若发现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7、甲方应指派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项目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若需更换项目代表,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指派的项目业主代表为 陈枫 。

8、会同乙方选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经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后确定各承建单位,审定合同条款,签订工程合同。

9、甲方随时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及工程量的完成情况,若发现问题,可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代建管理项目部,配齐本项目专用的办公用品及交通通讯工具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制定工程代建大纲,报甲方认可及有关部门备案。乙方代建管理项目总负责人为 XXXXX ,项目实施负责人为 XXXXX 。

2、代表甲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3、在工程实施的初步设计阶段,检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是否满足有关审核部门的深度、质量及投资控制要求。

4、在工程实施的施工图编制阶段,代表甲方审查施工图纸和预算文件是否满足施工图审查或审批部门的深度、质量及投资控制要求。

5、协助甲方进行设计、监理及施工招投标,选择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报甲方审定。

6、协助甲方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按月进度签署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的初审意见,并由甲方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7、审查项目建设所有建设合同、协议,经甲方审定后,签订合同协议。

8、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向承建施工单位提供报建需要的各项建设批文、证件,供施工单位申办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依据规划、设计等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时向承建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网线路、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9、审查监理规划,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建议调整撤换工作失职的监理人员。

10、监督并支持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如下监理职责,开展施工监理,抓好施工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①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开展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做好中间验收,隐蔽验收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目标要求;②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分月进度计划,合理配置资源,精心组织施工,实现工期目标:③负责审查工程款支付、工程决算,控制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由监理提出审查意见报代建项目部审查,甲方审定,以控制工程投资;同时,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11、在甲方的监督下,组织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和商务谈判,做好甲供设备材料和施工单位采购设备材料的质量、价格审查工作,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加强进场设备材料监理管理,做好材料进场验收和规定的现场抽样复检监理核查工作;特殊材料和装饰材料会同监理比选和实行按样品采购封样验收制度。

12、经常与业主沟通有关情况,会同监理单位经常检查了解设计、施工(包括分包)以及各配合单位之间在工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各相关方工程协调,化解矛盾;做好设计与施工的衔接工作:做好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和上报请示工作。

13、牵头负责并会同监理单位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消防安全、尽量避免工伤事故,减少施工噪音,防止环境污染;保持现场整洁,保护城市地下管线不被破坏,争取创建施工文明工地。

14、会同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组织有关专业分包、二次装修和市政绿化等工程招投标工作,优选设计、施工队伍,组织合同谈判,报甲方认可后督促总承包

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督促检查监理单位组织做好分包工程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做好分包施工配合和施工技术交底,向有关单位发送会审和交底纪要。

15、按每半个月向甲方提供项目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汇报每阶段的工程进度、质量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做出综合分析,提出下阶段工程安排和用款计划。

16、会同监理单位做好工程中间验收、隐蔽验收工作,会同甲方、监理公司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整理报送完善的工程竣工资料,并按规定制作工程文件档案。

17、代表甲方办理竣工决算的审核、审批及竣工资料的存档手续。

18、乙方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工程价款结算资料、项目财产移交清单,使用说明书。

十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报受害情况,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清理、修复的费用。甲方应对受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l)工程本身的损害和修复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双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十四、隐蔽工程的验收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到场。

十五、设计变更

单项工程变更在3000元以下由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同意后实施,并填写备忘录上报甲方及有关部门备案,3000元以上由乙方报甲方同意后实施,并填写备忘录;单项工程投资超过单项概算10%以上由乙方报甲方,甲方按现行规定转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计划部门复审批复后实施。

十六、工程竣工时间

工程应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内竣工,竣工时间实行双控,工程质量、消防、环保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其余综合验收项目及项目移交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十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程序履行,不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和责任。

2、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程序履行,不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损失和工期

拖延,应相应扣减管理费,并承担责任。

3、除非双方协议中止合同,否则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由于乙方的工作失职,造成损失、人员伤亡,应由乙方负责。

5、由于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6、由于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30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

十八、通知送达

根据本合同的条款,甲乙双方的联络通知应通过书面形式送达,双方签字确认,如需反馈应确定反馈时间。

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如需书面答复的,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

十九、工程进度款拨付

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按照市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集中支付办法执行。即:乙方签署工程进度款的初审意见,由甲方负责报财政行政部门审核并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时间,在甲方从财政、计划部门申拨资金到帐户后十个工作日内拨付,如由于甲方对工程款审核有疑义,将在审核清楚后十个工作日内拨付。

二十、奖惩办法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乙方加强管理工作,优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技术方案科技含量高,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显著,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经报市计划、财政、建设行政部门同意,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奖励,奖金可以从工程投资结余款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因乙方原因突破投资的,乙方应按投资突破额2%支付给甲方作为罚金。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乙方管理工作失误,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及在代建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撤消代建合同。


第二篇:代建合同-“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代建合同书

项目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

项目使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XX规定》、《XXXX管理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批文:

项目总投资: (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投资概算或经批准的调整投资额为准,含上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规费等)。

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 。

建设内容: 。

建设工期: 。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1、代建方式 。

(①前期工作代理,②建设实施代建,③全过程代建)

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

(①前期工作代理范围与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②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⑧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或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

建设工期要求(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 (① 个日历天②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③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四、代建管理费

费率: %(①按项目投资额②按实际中标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合同条款

4、附加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询标纪要)等

8、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9、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三方可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委托方、使用方和代建方三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也将视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代建人和使用人各执 份。

委托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代建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使用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本合同签于二○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和使用人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代表政府出资人委托代建任务,并对代建项目相关各方行使综合监管职能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对代建项目及代建人行使监督管理权利,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5)“项目管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使用人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XXXX管理办法》、《XXXX暂行规定》等,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合同各方的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和监管,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等要求进行认定,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未能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

第七条 委托人或根据使用人的意见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部工作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不得调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骨干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委托人和使用人提交支付计划。

(4)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

(5)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与费用。

(6)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7)委托人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有权拒绝使用人提出的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变更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 。

项目代建管理费包括为完成本项目管理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合理的利润和应缴纳的税金。(不包括项目建设和审批过程中政府规定要交纳的规费及与工程有关的招标代理费等涉及到的相关咨询服务费用)。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

第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按合同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应向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二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 %)( %提取,总额一般不超过代建管理费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计算公式如下:

工程费用节省额=(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经批准的调价额)-经审计的决算额。

使用人权利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有权对代建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设计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设计成果,向委托人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四条 使用人有权对偏离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情况提出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要求于以纠正。

第三章 合同各方的义务与责任

委托人义务与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接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代建项目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委托人的联系人: 。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建人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一周内退还)。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且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以下约定向使用人和委托人提供项目进展报告。

代建人的项目负责人: 。

代建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 日以书面方式提交。

(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使用人和委托人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A.施工质量情况;

B.工程进度情况;

C.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D.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E.工程款支付情况;

F.建设管理服务情况;

G.工程建设大事记;

H.其他。

(2)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按使用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A. 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B. 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C. 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D. 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E. 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

(3)建设管理服务过程报告。按使用人或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A.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B.项目管理协调会议纪要;

C.其他项目代建业务往来文件;

D.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的变更,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经代建人与相关方协调后,由代建人报使用人核准、委托人审定。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使用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监督落实项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责任。

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建人在责任期(项目开工建设至交付使用止)内,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赔偿违约损失,违约赔偿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之和: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其违约赔偿金按超出数额的 %计扣。

(2)安全事故

A.发生了人身死亡事故或两起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计扣;

B.发生了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计扣。

(3)工程质量事故

A.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计扣;

B.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计扣。

发生了上述A、B两款任何一类事故时,除违约赔偿外,委托方将视情况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对超出日期的违约赔偿金按 元/日计扣。

(5)违约赔偿金从履约保证金中计扣。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

(6)违反保修期内义务的违约责任在保修协议中另行商定。

使用人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1)根据代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或功能)要求,提供时间: 。

(2)为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和代建项目资金使用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并按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计划和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款项。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使用人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应的工作班子,并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使用人的联系人: 。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九条 使用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核拨建设资金:代建人按照工程进度情况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确认后 天内,按照财政有关管理办法拨付。

代建管理费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1)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 %的预付款;

(2)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 日内,支付代建臂理费总价的 %;

(3)主体工程通过中间验收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

(5)工程交付使用并决算审计后 日内,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

(6)剩余 %尾款,待竣工验收合格满 年后(或保修期结束后)结清。

第四十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代建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代建项目相关的施工、监理、安装以及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业务。

第四十二条 使用方不得要求代建方聘用其推荐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商等。

第五章 竣工与验收

第四十三条 代建方在申请正式竣工验收前应办理质监备案,并完成消防、环保、安全生产、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取得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委托方在代建方协助下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及专家组,依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其他批复文件,和使用方共同进行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项目资产移交的依据,使用方不得拒绝接收资产移交。

第四十六条 代建方负责完成竣工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并对工程的验收结果负责。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四十七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方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八条 代建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方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七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使用人,委托人和使用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在暂停一个月后,代建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和使用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和使用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在取得其他各方同意后,经各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三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履行项目保修期责任收到代建管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八章 争议和索赔

第五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约定如下: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合同各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六条 如委托方、使用方与代建方之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或条件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作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十七条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

1、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该方义务的程度。同时,将本通知一并抄报委托方。

2、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3、如在竣工之前遇到不可抗力,各方应讨论修改工程竣工的时间表,由委托方审批。

4、尽管有第2和3款的规定,如不可抗力超过90天,各方应讨论本合同继续执行的基础和条件,如各方均认为本合同不能继续执行,应讨论减少损失的办法,由委托方审批。

5、各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部分:附加条款

(根据需要,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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