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09——2715 合同编号:
北京市一日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
客运企业:
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北
京京市
运市
输旅
管
理游
局 制定 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
北京市一日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
客运企业(甲方): 旅行社(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包租甲方客车组织一日游活动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车客运服务内容
单位:个、辆、元人民币/日。
甲方负责将符合上述要求的客车包租给乙方用于组织一日游活动使用,并配备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
二、包车客运服务期限
包车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包车客运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一)包车客运服务费(含驾驶员服务费)总计 元。
(二)结算期限为第 种:
1.当日结清;
2.三日内结清;
2
3. 。
(三)结算方式为 。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包车客运服务费用。
(二)应当按照约定在包车客运服务期限内为乙方提供车辆,保证甲方及甲方提供的车辆均具有相应的营运资质,并为车辆投保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
(三)应当负责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四)车辆因年检、维修、保养、故障等原因不能出车或中途不能运营时,应当负责安排车型相同或相近的车辆替换,以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
(五)应当为其提供的车辆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发车前由该驾驶员与乙方指派的导游员对《一日游行程单》进行核对确认,并按照行程安排提供符合行业安全服务规范要求的客运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六)应当在车厢内明确提示乘车人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应当按照约定使用车辆组织一日游活动,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
(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车辆包车客运服务费用。
(三)除另有约定外,车辆使用期间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及组织一日游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支付。
(四)应当至少提前一日预定所需车辆,并同时将加盖旅行社公章的《一日游行程单》(应当与告知游客的相一致)书面告知甲方;乙方不 3
得擅自改变行程。
(五)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一日游业务规范合法经营,随车配备持有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的导游员提供全程服务。
(六)不得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或强行要求驾驶员驶入危险地段。
(七)不得将甲方车辆转包或以其他形式交给第三方使用。
六、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
(一)一方违约应当按照 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一方违约造成投诉、新闻媒体批评、提起诉讼等事件并给对方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按照 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三)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发生的毁损或灭失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毁损或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 天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乙方迟延 天以上支付包车客运服务费用的;
2.乙方故意毁坏甲方车辆的;
3.乙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 4
天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车辆和服务,造成当日旅游行程延误或取消,或经乙方催告,甲方迟延 天以上仍未提供或未纠正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存在影响运营安全问题,经乙方要求,甲方当天不予调换的;
3.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一)《一日游行程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的驾驶员和乙方的导游员应当认真填写,随身携带,并由乙方向其组织的游客公示说明。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十一、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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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号: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年 月 日
传 真: 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号: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年 月 日 6
一日游行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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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旅游包车合同
旅游包车协议
甲方:上海冉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车辆包用及安全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常年租用乙方车辆。
二、包车价格一团一议,甲方提供驾驶员,油费,车辆及相应的保险费用;乙方承担过桥过路费,停车费以及驾驶员的食宿费用。
三、甲方确定用车的线路后,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如堵车、恶劣天气可通过协商解决)。甲方行程如有调整,甲方须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双方再行商定各项事宜。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每单次用车,以双方传真确认件为用车依据。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车,如有特殊情况须在出发前2天通知甲方,若不提前通知,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服务的车辆各项保险齐全(含第三方责险、交强险、座位险),每座乘客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元。
六、甲方在车辆包用期内,保证车辆安全行驶,行车中出现的交通事故,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七、甲方驾驶员提供安全、舒适、准时的服务,接送游客应比约定的发车时间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做好出车准备,准时发车。
八、乙方在包用车辆的时间内,应按车辆核定的座位上客,不得超载人员,不得影响驾驶人员的正常操作,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
九、车辆行驶过程中,乙方应督促乘车游客配合甲方驾驶员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十、包用期内,驾驶人员的食宿由乙方负责安排,若乙方用车行程改变,此次包车价格经甲乙双方协调也要随之变动。
十一、费用结算方式:每次用车前付30%的款项,剩余的用车费用用车结束后结清。
十二、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四、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代理人) 乙方法人代表(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