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 押 担 保 合 同
抵字【 】第 号
抵押权人(贷款人):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以下称“借款人”)和抵押权人
(贷款人)签订了咸高美借字【 】第 号借款合同,抵押人愿意
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
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财产
1.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是:“抵押物”)。
1.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抵押物清
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
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第二条 担保责任
2.1抵押人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
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2抵押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
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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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抵押物的登记
3.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与贷款人到当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3.2登记手续办妥当日,抵押人应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 抵押人陈述
4.1抵押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押人为自然人的), 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以自 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 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 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独立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 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4.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 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第五条 抵押人承诺与保证
5.1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 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
5.2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 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予、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5.3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 况进行检查。
5.4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由于借款人可以循环借款和还款,借款人可能出现借新还旧情况,担保人同意借款人借新还旧。
5.5在不增加抵押人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条 款。如果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了抵押人的责任,抵押人在原合同条款约 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而免除抵押人的责任。
5.6有下列情形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 提供新的担保:
(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2)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4)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其他强 制措施;
(5)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6)抵押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抵押人为自然人的);
第六条 抵押权的实现
6.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
2
(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及相应利息;
(2)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
(3)抵押人为非自然人的: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 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发生失踪、死亡,
6.2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处理:
(1)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
(2)借款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后的余额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债务到期时,抵押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
6.3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尚有不足的,抵押人对 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拍卖、变卖抵押物之日起两年。
6.4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超出部分归抵押人所 有。
6.5如协议以抵押物抵偿债务,一切过户费用及各种税费均由借款人或抵押 人承担。
6.6抵押人同意: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 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抵押权人有权直接行使抵押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 保人主张权利;抵押权人放弃在其它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 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抵押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抵押物有瑕疵没有充分说明,给抵押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8.1本合同办理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逾 期不还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2未办理公证的,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 解决方式为:
口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口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成立和生效
9.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抵押人为自煞人的,签字 生效。
9.2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 的效力。
9.3本合同各条款效力独立。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9.4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抵押条款无效或合同有效但约定抵押物的抵 押权未设立、无效的,抵押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 之日起两年。
第十条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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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如抵押登记机关要求本合同的当事人另行签订抵押协议,该协议与本协
议的适用原则为:优先适用本协议。两份协议条款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对合同条
款无异议。
11.2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公证机关、抵押物
登记机关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解释权归贷款人所有,贷款人的解释为最终解释。
抵押权人(贷款人)(公章): 抵押人(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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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贷款担保协议)
三方担保贷款协议书
借款方: 提供贷款担保方:
担保方: 经过三方充分协商,就段君山向岳麓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由提供贷款担保方罗少奇为段君山提供国有土地一宗、房屋产权证叁本(具体资料见附件)向岳麓农村合作银行贷款,贷款人民币: 元。
第二条 、 借款人段君山保证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条 、如果因为借款人不按时按约支付本息,造成罗少奇同志任何经济损失,由担保方陈正国承担责任。
第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提供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
第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借款方:___ (签章)
提供贷款担保方:___(签章)
担保方:___ (签章)
20xx年 月 日 附件:
承诺书
兹有罗少奇同志于20xx年7月24日以岳麓区骑龙预制场国有土地一宗(长国用(2007)第059060号),罗少奇个人名下房产(长房权证岳麓字第00423066号、第00259979号)两处为段君山提供担保,在岳麓区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人民币:叁百零五万元整,实际使用人为陈正国。另外罗少奇同志以罗柯房产一处(长房权证岳麓字第00259980号)抵押直接贷款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后,转借给陈正国。上述两笔资金合计为人民币:叁佰玖拾万元整,贷款及借款时间为18个月,本息均由陈正国个人承担。同时由陈正国个人出具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借条一张(见附件)。到期时贷款及借款本息还清、抵押担保解除后,再由陈正国将本承诺书和借条收回。为此所有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陈正国个人承担。
承诺人: 20xx年7月23日 附件: